乌鲁木齐市孤残儿童社会福利现状调查分析

2015-04-09 11:21苏晓娟张彩娟
市场研究 2015年12期
关键词:乌鲁木齐市社会福利孤儿

◇于 杰 苏晓娟 张彩娟

乌鲁木齐市孤残儿童社会福利现状调查分析

◇于杰苏晓娟张彩娟

儿童是祖国的未来与希望,儿童社会福利是社会福利在儿童这个特殊群体中的体现。为了使人们更深入地了解目前孤残儿童的社会福利现状,引起人们更多地关注、帮助这一弱势群体,本文通过调查乌鲁木齐市儿童福利机构,反映现阶段乌鲁木齐市孤残儿童教育、医疗等情况,针对孤残儿童社会福利现状问题提出合理化建议。

孤残儿童;社会福利;现状

10.13999/j.cnki.scyj.2015.12.018

一、乌鲁木齐市孤残儿童社会福利现状

乌鲁木齐市党委政府始终重视儿童福利事业,全市的儿童福利工作逐渐由补缺型向普惠型转变,孤儿保障由以前单纯的生活保障向医疗、教育、就业扶持等方面推进。目前,全市共有孤儿547名,其中:SOS儿童村供养119名,市儿童福利院供养341名(家庭寄养147名),散居孤儿87名。

1.生活方面

2012年8月,结合当地实际,乌鲁木齐市出台了《加强孤儿保障工作实施意见》,大幅提高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标准,福利机构集中供养的孤儿每人每月1000元,除中央补助资金外,机构孤儿生活费由市财政保障。同时,为提高孤儿生活质量,自2009年起,将乌鲁木齐市儿童福利机构内孤儿纳入“学生饮用奶计划”财政补贴范围。积极争取民政部“蓝天计划”项目资金,资助新建、改扩建儿童福利机构的设施和设备,提高了儿童福利机构的服务和保障能力。

2.医疗方面

为解决孤儿医疗保障问题,从2011年开始,全市将孤儿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保范围,孤儿个人应负担的全部参保资金由医疗救助资金支付。对因患大病经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支付后仍有困难的,由民政部门从医疗救助资金中全额解决。为妥善解决孤残儿童医疗问题,市民政局依托民政部“残疾孤儿手术康复明天计划”、“重生行动-全国贫困家庭唇腭裂儿童手术康复计划”和“西部贫困家庭疝气儿童手术康复计划”项目,为具有手术适应症的孤残儿童进行了手术矫治和康复。

3.教育方面

对在公立幼儿园就读的孤儿,免缴托幼费和伙食费,在中小学(含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孤儿,免缴课本费、作业本费、校服费和学杂费,并给予助学金,寄宿生孤儿免缴餐费和住宿费。

4.就业扶持

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要求但未能就业的城镇孤儿和进城务工农村孤儿享受免费职业介绍、职业指导及职业培训、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5.心理方面

因为在特殊的环境下生活学习,孤残儿童容易产生自卑心理、不善交际、缺乏自信、缺乏安全感导致心灵上的不安等现象。产生这种现象主要是因为:孤残儿童在早期往往未能形成稳定的依恋关系,从而缺乏安全感;在日常生活中,由于不幸的经历对自身自我评价具有负面性。

二、乌鲁木齐市孤残儿童社会福利存在的主要问题

1.资金缺乏

孤残儿童的医疗康复、教育、就业等问题都需要通盘考虑,经费不足。福利机构的建设也需投入大量的资金支持,所需要的资金支持力度较大。

2.医疗康复、教育的支持力度仍然不够

针对孤残儿童的自身局限性,医疗康复首先需要得到有效的保障,这是孤残儿童最基本的生存权的保障体现。孤残儿童的教育问题仍然需要更多的重视,但缺乏支持。教育关系到孤残儿童的发展权。在孤残儿童教育和就业方面,尽管政府颁布了相关政策促进孤残儿童接受教育和就业,但是在具体实践中,这些政策的可操作性有限,支持力度不够。孤残儿童救助机制还不够完善,缺少统一的针对孤残儿童的政策。

3.儿童福利机构内部人员情况存在问题

从工作人员配备的角度来看。一方面,工作人员与被照顾儿童的比例偏低。另一方面,工作人员专业性较差,工作人员的素质有待提高。由于专业的工作人员较缺乏,在机构管理运作方面也存在一些问题,导致工作人员无法为孤残儿童提供持续性照顾,工作人员与孤残儿童之间较难建立起相对固定的关系,可能会导致他们亲子依恋关系的缺失,孤残儿童“社会人”的属性较难形成。

4.院舍集中供养导致亲子依恋关系的缺失

院舍照顾模式使得在儿童福利院中长大的孤残儿童缺乏对于正常的家庭生活的体验,缺乏父母的关怀爱护,缺乏与亲人的健康的情感依恋关系,缺乏必要的情感交流和与他人的情感共融,缺少丰富的社会环境的刺激,使孤残儿童无法产生安全的心理依恋,不利于孤残儿童融入社会以及健康人格的形成。

5.社会关注度较低

个人、企业、社会团体、慈善机构等社会力量在开展儿童福利保障等慈善事业中的积极作用被忽视,对这些重要支持力量的引导和规范缺失,未形成畅通的儿童福利事业多元参与渠道。社会力量关注支持力度较低,未形成浓厚的社会救助气氛。

三、促进乌鲁木齐市孤残儿童社会福利的合理化建议

1.加大对孤残儿童社会福利的资金投入,加强政策和法律的建设

政府应加大对孤残儿童生存发展的资金投入,以及对孤残儿童社会福利机构的资金支持,提高儿童福利机构自身建设以及可持续发展的能力,从而促进孤残儿童更好的生活。可采取政府和社会筹集资金相结合的方法,开拓资金来源。虽然相关法律法规涉及到孤残儿童权益保护问题,但孤残儿童的问题仍是一个大的社会问题,为维护他们的权益,应完善孤残儿童救助机制,制定统一的针对孤残儿童的福利政策。

2.加大对孤残儿童教育、就业以及医疗康复的投入

政府应更加重视孤残儿童的发展,加大对孤残儿童教育就业的投入力度,可为孤残儿童设置特殊教育专业,结合孤残儿童的生理及心理需求培养专业师资力量,保证教师队伍来源的稳定性及专业性,切实提高孤残儿童文化教育质量。关于孤残儿童就业,制定统一的、优惠的政策进行保障。各级政府部门应通过提供免费职业介绍、给予职业培训补贴、进行技能培训等途径,帮助孤残儿童就业。政府应倡导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为孤儿提供基本的卫生医疗及康复服务,鼓励、支持医疗机构采用多种形式减免孤残儿童医疗及康复费用;应当制定相关政策鼓励支持补贴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扩大孤残儿童的就医范围。

3.加强队伍建设,着力提高工作水平

加大对儿童福利机构工作人员的培训,提升其专业水平。提高孤儿救助的服务质量,提高儿童福利机构工作人员的待遇水平。积极发展专业的社会工作者队伍,积极培育志愿者队伍。对于在福利机构集中供养的儿童,培养心理治疗员、康复员等专业的社会工作者,以满足孤残儿童的生存和发展需求。可与高校社会工作专业联合培养社会工作硕士人才,定向社会福利机构。

4.促进孤残儿童的家庭收养或寄养

家庭能够为孤残儿童带来归属感和安全感,使他们得到心灵上的安慰,易形成情感共融,有利于孤残儿童的身心发展,促进他们更好地融入社会、适应社会以及服务社会。因此,政府应该完善收养寄养政策规定,制定有关收养寄养家庭补贴以及其他优惠的政策,从而鼓励孤残儿童的家庭收养或寄养。

5.加强舆论宣传,积极引导和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救助

建立政府主导下的孤残儿童救助社会参与机制,积极引导和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救助,引导儿童福利事业的主体多元化,鼓励慈善事业向孤残儿童倾注。从法律和制度建设上保证社会力量的参与,使相应的政策法规具有可操作性,使社会化能够落实到操作层面,为社会力量的参与提供畅通的渠道。积极倡议和组织社会各界人士开展形式多样的志愿者活动,奉献爱心,弘扬爱心助残助孤义举,为孤残儿童提供及时、有效的服务。

[1]陈静.孤残儿童社会保障现状及发展路径研究[J].残疾人研究,2012(02).

[2]仇雨临.我国孤残儿童福保障政策的评析与展望[J].社会保障研究,2007(02).

[3]徐月宾.儿童福利服务的概念与实践[J].民政论坛,2001(04).

[4]王建基.孤残儿童抚养模式调查分析——以新疆乌鲁木齐市为例[J].兰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01).

(作者单位:新疆农业大学管理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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