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周青(中共海南省委党校 海南 海口 571100)
依靠法治有效化解社会矛盾
夏周青
(中共海南省委党校 海南 海口 571100)
现代社会,法治是化解社会矛盾的重要方式。我国进入社会转型期,必须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三位一体”建设,在全社会强调运用司法手段解决纠纷,依靠良法促进社会走向善治。
社会矛盾 有效化解 法治建设
习近平同志强调,我们要全面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不断开创依法治国新局面。在现代社会,法治是化解社会矛盾的重要方式。在社会转型期,我们要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在全面建设和谐社会中依靠法治有效化解社会矛盾。
从根本上来讲,社会矛盾都是一定生产方式下的生产关系与生产力不相适应而产生的。当前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由传统的农业向工业迈进,由传统的计划经济向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转变,这种双重转型决定了现在是社会变革的关键时期。关键时期的社会矛盾越来越凸显。可以这么说,现在的基层社会矛盾涉及社会经济、法律、教育、医疗、环境等生活的方方面面,如不妥当解决化解,必然会使社会矛盾加剧甚至演变成冲突,势必会阻碍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和全面深化改革的进程,这就要求我们在新的历史条件下,正确认识我国社会转型期各种矛盾的类型和性质,正确把握矛盾发展变化的规律和特点,从我国基本国情出发,创新社会治理体制机制,积极主动地化解社会矛盾。
我国处于转型期的社会矛盾主要有以下几个类型:
第一类为劳资矛盾。劳资矛盾现在频频见诸报端和各新闻媒体,尤其是在我国经济较为发达的东部地区。
第二类为贫富矛盾。近些年来,我国地区、城乡、行业、群体间的收入差距有所加大,分配格局失衡。许多城市下岗职工、农村低收入群体攀比现象严重,心理无法平衡而引发矛盾纠纷。
第三类为官民矛盾。中国共产党执政前后,在官民关系、干群关系上都处理得很好。但是,20世纪末到21世纪初,官民关系受到了较大的破坏,官民之间矛盾有不断扩大的趋势。相当大的原因是由于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还不够完善,行政权力可能不当干预正常的经济生活,作为行政权力的人格主体——官员也就必然与群众发生一些矛盾。
第四类为阶层矛盾。在30多年的改革开放期间,各类社会成员的社会地位不同,导致社会阶层逐步拉开距离,并存在不断加剧的趋势。不同社会阶层之间经常发生矛盾,这种矛盾往往表现为“特殊利益集团”与外部的矛盾。
化解社会矛盾,主要是协调人们之间的社会关系,具体到实践中就有不同思路和做法。有的强调用道德规范手段来化解矛盾,有的想用宗教信仰手段来化解矛盾,有的侧重运用行政手段和运用司法手段解决纠纷,有的主张采用多元纠纷解决机制解决社会矛盾和冲突。事实上,从近年来解决纠纷的实践看,道德说理虽然能在其中起一定的作用,但涉及经济利益时,它总是作用有限。法治是化解社会矛盾的有效手段,有效解决纠纷必须回到法治的轨道上。
自从人类产生后,为了调节人类社群内部的矛盾,就开始建立相应的规范和制度。有些是生产关系的制度形式,有些是政治上层建筑的制度规范,有些也是思想上层建筑的规范,给人们感受最贴近的还是风俗习惯等社会规范。这些规范在处理人们之间的各种关系、利益关系时起到了很大的作用,若没有这些规范,人与人之间几乎就难以交往,社会也就难以进步。在这些规范或制度当中,法律思想、理论,法律的规范和制度——政治上层建筑的核心要件之一与人们之间的社会关系、利益关系的联系极为紧密、直接。法律在上层建筑中这种特殊地位,使其天然地有利于处理人们的利益关系。在社会建设实践中法律与其他社会规范相比,更能突出其重要性。
制定法律的过程,实际上就是从实际出发,为化解社会矛盾提供规则和根据的过程;实施法律的过程,就是把这种一般规范在具体个案落实,实现社会和谐的过程。
与宗教调节相比,法治更加贴近社会现实,离生产关系更近,更能直接反映生产关系并影响生产关系,这也就更利于相关者对“公正”的参与和认知。
与道德教化相比,法治更关注社会矛盾的细节,更利于从行为调控的角度达成冲突的化解。“良知”力量的发挥有赖于精密的制度设计和宽容的文化氛围。事实上,法治能更容易做到这一点,它是基于这一逻辑而建立的一种制度规范化的体系,它能以相对公平的程序机制有效涵盖道德共识,规范道德行为。
公权对处理社会矛盾无疑具有重大作用,但其实现必须遵循法治的路径,不然又可能回到人治的老路上。只有将公权的行使纳入法治的轨道,才能有效解决社会矛盾。
1.一些公务员依法行政的意识和能力不强。近年来,我国虽然在推进依法行政方面有了很多的突破,但一些公务员依法行政意识淡薄,对工作和生活中出现的矛盾纠纷不能及时调处,导致基层社会群体越级上访,对社会稳定造成极大的负面影响,同时也制约着建设法治政府、法治社会的进程。
另外,由于一些基层干部问题意识不强,一些地方和部门的公务人员对群众的切身利益从不关心,一切都靠“拍脑门”决策,从而导致工作方式方法简单,按照法律和政策办事的本领不强,习惯于当“老爷”、搞形式主义。我们应该清醒地看到,社会实践中人民群众有许多利益的诉求点和问题解决的关键点,应该积极主动地寻找解决问题的路径和方法,妥善解决矛盾纠纷。
2.化解社会矛盾的法律机制不健全。一是相关立法有待完善。法律制度建设的进度跟不上经济社会发展的速度,不能及时有效地调控行为和化解利益关系,因此引发冲突和矛盾。
二是法治环境还没有真正形成。群众遇到问题,不是用法律手段去解决,而是更习惯去找政府,找领导。一定程度上群众信“上”不信“下”、信“访”不信“法”、信“闹”不信“教”。这说明大多数群众法律意识有待于提高,也反映出我国的法制建设还存在问题,不能满足人民群众维权的需求。
3.矛盾纠纷调处机制存在一定的局限性。人民调解制度是我国解决矛盾纠纷体制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被国际社会誉为“东方经验”,是维护社会稳定的“第一道防线”。但是,在调解效力方面,人民调解协议缺乏司法方面的强制执行效力,而行政调解则存在偏离法治化道路的危险。
1.以法治化解社会矛盾,各级政府必须依法办事。各级政府的广大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要带头学法、遵法、守法、用法,必须把法律意识和观念纳入到自己具体的工作实践当中。我们各级政府部门要严格执行法律赋予的职责,严格按照法律来办事。为了使得各级干部能够依法行政,依法办事,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1)加强法治教育培训。一是加强宪法和法律知识的学习,不断提高领导干部的法治意识,增强领导干部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依法履行职责等法治观念,使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2)把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动经济社会发展和解决社会矛盾纠纷的能力纳入考核机制,从制度上为推动我国法治建设提供保障。一是要对有法不依的领导干部采取相应的惩罚措施。二是在干部培养和选拔当中,应大力培养和选拔具有法律知识和法治能力的人,在具体工作上,充分发挥具有法治思维能力的领导干部的作用,不断形成和完善正向激励引导机制。
(3)强化社会监督。要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监督,现在是多媒体时代,群众参加社会性问题讨论的成本急剧降低,对领导干部的监督成本也得到降低。应在社会上多宣传“政务公开”,对举报有功的群众采取奖励措施。这样可促使领导干部养成法治思维习惯,学会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治国理政,化解社会矛盾,解决社会纠纷。
2.以法治化解社会矛盾,需要法律功能实现机制的完善。(1)坚持源头治理的思想。从立法,科学决策到执法都要严格执行法律,这样才能切实从源头上减少社会矛盾。要完善立法程序,使得立法过程能够得到社会最广泛群众的支持,最能体现社会最广泛群众的意志。要科学决策,首先就必须遵循法律程序,不能以个别领导干部的意志为转移。要严格公正执法,建立一套比较完备的执法程序,约束和规范各类执法行为,确保法律得以严格实施。具体来讲:
从立法上来看,要科学立法。科学立法不是简单的一句话。如农民工权益问题、城乡的二元结构问题、拆迁问题等。这些问题不能用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方法,必须在立法层面作出相应的制度安排,做到有法可依。另外在制定法律的时候,应该公平公正地看待这些社会矛盾,应该在立法过程中充分体现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使得法律成为保护人民利益的武器。
从科学决策来看,要健全重大事项决策规则,要有一套符合法律程序的决策制度。当前社会矛盾日益凸显,更要把法治贯穿在科学决策过程当中,从而实现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要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作为重大决策的必经程序。
从执法上来看,政府必须依法行政,依法办事。当前的官民矛盾很多和腐败有关。如拆迁问题,一些地方政府强行拆迁、征地,根本不按照法律程序来进行,对群众的合法诉求也不给合理的答复,这很大程度上成为社会矛盾产生和激化的直接原因。
(2)强化司法最终解决社会矛盾。在现代社会,司法是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主要手段。当社会矛盾化解进入法律程序,司法就应该成为化解社会矛盾的有力武器。司法就应当具备化解社会矛盾的权威力和公信力,司法的人格化代表司法者就应该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法律问题、化解社会矛盾,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面对群众利益受到伤害的情况下,必须同情但不能滥情,必须坚持依法办事。面对平常碎屑的民事纠纷,司法者不应视为小事而消极怠工。要让人民群众相信法律,也要让人民群众相信司法,因为司法是解决社会矛盾的最后一道防线。
(3)慎用行政方式解决纠纷。行政方式解决社会矛盾纠纷在过去起到很大的作用,但过度使用行政手段解决社会矛盾,只会把政府摆在社会矛盾的第一线,可能加剧社会矛盾冲突。行政方式与法律解决方式的最大差别就是缺乏稳定性和长期性。行政方式解决问题的方法人治的色彩很重,与现代化的法治精神不相符合。比如,有些地方政府花钱“买平安”、无限制地满足上访人的各类诉求;有的地方政府在维稳的压力下,把接访变成了“截访”,不仅未能解决问题,反而使得问题更加复杂化。在一个法治社会和法治国家,如果过度地依赖行政方式,人民群众就会对法律逐渐丧失信心,法治化就难以推进。另外行政方式化解社会矛盾还会造成行政成本加大,而行政成本来源于社会,这又会加剧社会矛盾,从而恶性循环。所以要彻底解决社会矛盾,必须回到法治道路上。
3.以法治化解社会矛盾,需大力开展普法宣传教育。法治是现代文明社会的一个重要特征,我们要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真正实现中国梦,法治必须成为人们的一种生活方式。因此要大力开展普法宣传教育。只有群众相信法律,热衷于法律解决问题,法治环境才可能真正形成。
总之,法治是化解社会矛盾的重要方式。只有让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成为一种心理习惯,成为现代公民一种自觉行为,依法化解社会矛盾才能成为可能,和谐社会才能早日实现。
[1]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上、下册[M].张雁深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9.
[2]阿克顿.自由与权力[M].侯健、范亚峰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1.
[3]马克思·韦伯.社会科学方法论[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
责任编辑:李月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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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3-4641.2015.05.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