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泰山(新疆社会科学院宗教研究所 新疆乌鲁木齐830011)
新疆宗教政策60年
郭泰山
(新疆社会科学院宗教研究所 新疆乌鲁木齐830011)
自治区成立60年来,经历了革命、建设、改革、发展的不同时期,面临着新的前所未有的历史发展机遇,同样也面临着实现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的艰巨任务。值此时机,仔细回顾、客观看待、理性分析党和国家宗教工作方针政策的形成以及对新疆宗教问题的处理实践,对构建和谐新疆意义重大。
新疆 宗教政策 历史回顾 综述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成立60年来,由于历史和现实的原因,在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大背景下,新疆宗教问题呈现出错综复杂而又十分敏感的局面,常常与民族问题、社会问题、国际问题等交织在一起,又常常被国内外敌对势力和某些政治势力所利用,成为他们妄图分裂我国统一、破坏民族团结的一种工具。所以,宗教问题在新疆具有特殊的复杂性和重要性,关系到新疆的社会稳定、和谐和发展,关系到各民族的团结、和睦和国家的安全、统一,宗教问题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之一。
新疆自古以来就是一个多宗教并存、宗教比较盛行的地区。历史上,自然崇拜和萨满教,佛教、祆教、摩尼教、景教、天主教、基督教、道教和伊斯兰教等都曾流行于新疆地区。伊斯兰教从10世纪初传入新疆,直到15世纪以后才被维吾尔等民族所普遍信仰。目前,新疆各民族信仰的宗教有伊斯兰教、佛教(包括藏传佛教)、基督教、天主教、道教和东正教等。
伊斯兰教是新疆的主要宗教之一,为维吾尔、哈萨克、回、柯尔克孜、塔吉克、乌兹别克、塔塔尔、东乡、撒拉、保安等10个民族所信仰。伊斯兰教在新疆已有千年的传播史,历史上曾是“全民信教”,具有一定的民族性和广泛的群众基础。伊斯兰教的教义、教规、教法制度和礼仪习俗对这些信仰民族的社会生活具有十分广泛而深刻的影响,在价值取向、思维方式、道德伦理、生活禁忌等持身律己的精神准则和行为规范方面,无不打上宗教的印记。同时,新疆伊斯兰教又受周边和国际伊斯兰世界的影响较深,泛伊斯兰主义、原教旨主义以及宗教极端主义思潮等都持续不断地对新疆伊斯兰教施加影响,产生严重后果。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成立60年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三十年来,新疆各族人民的人权得到了保障,宗教信仰自由的权利也得到充分的尊重和保护,信教或不信教完全由公民自由选择,受法律的保护,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不得干涉。全疆现有清真寺、教堂、佛道教寺庙等宗教活动场所2.4万多座、宗教教职人员3万多人、宗教团体91个、宗教院校2所。20世纪80年代以来,新疆赴沙特朝觐的人数已累计超过5万人,近年朝觐人数保持在每年3 000人左右。新疆宗教界人士在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政治协商会议担任职务的有1 800多人,他们代表信教群众积极参政议政,并对政府贯彻宗教信仰自由政策进行监督。
新疆现有10个少数民族的大多数群众信仰伊斯兰教,人口已逾一千万。新疆伊斯兰教经学院成立以来,使用维吾尔语等少数民族语言授课,为全疆各地培养了数百名伊玛目、哈提甫或宗教学校教师。新疆伊斯兰教经文学校培训宗教教职人员达3万多人次。由各地(州、市)伊斯兰教协会举办的经文学校、经文班和宗教人士带培的塔里甫已有近千名担任宗教教职。从2001年开始,为了培养高层次的伊斯兰教教职人员,新疆先后选派优秀宗教人士赴埃及、巴基斯坦等伊斯兰国家的伊斯兰教高等学府留学深造。
新中国成立前夕通过的具有宪法地位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的第五条明确规定,宗教信仰自由政策是新中国的一项基本政策,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的权利。”在《共同纲领》的第五十三条特别规定,“各少数民族均有发展其语言文字、保持或改革其风俗习惯及宗教的自由。”1950年10月1日,周恩来总理在庆祝建国一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中强调,“对于各民族的宗教信仰和其他群众的风俗习惯,人民政府和人民解放军坚持不干涉的原则。”1952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实施纲要》,1954年颁布的我国第一部宪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的权利。新疆和平解放后,党和政府就明确宣布充分尊重各少数民族宗教信仰自由,设立了宗教事务管理机构,1956年成立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斯兰教协会,制定了一切从各少数民族实际出发的慎重稳进的工作方针,宗教寺院和正常的宗教活动得到保护。在党和政府的正确领导下,1958年又开展了废除伊斯兰教和藏传佛教中封建特权和剥削制度的工作,到1960年,宗教制度民主改革的任务基本完成。经过民主改革,宗教中存在的封建特权,包括私设的宗教法庭,宗教干涉民事诉讼,干涉文化教育事业等问题和清真寺的封建土地所有制,无偿劳役等剥削制度以及不符合社会主义社会的寺院管理制度,也都基本被废除。宗教真正成为公民自主选择的个人私事。
改革开放后,在拨乱反正、落实宗教政策的同时,党中央比较系统地总结了建国以来党在宗教问题上正反两个方面的历史经验。1982年中共中央下发了《关于我国社会主义时期宗教问题的基本观点和基本政策》,为指导新时期的宗教工作提供了纲领性的文件。
在宗教事务管理工作方面,《关于我国社会主义时期宗教问题的基本观点和基本政策》指出:(1)各级党委,特别是各级主管宗教工作的部门,应当认真地总结和吸取建国以来党对宗教工作正反两个方面的历史经验;(2)处理好宗教问题,主要应当反对“左”的错误倾向;(3)一切宗教活动场所,都在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的行政领导之下,由宗教组织和宗教职业人员负责管理;(4)为了保证宗教活动的进一步正常化,国家今后还将按照法律程序,制定切实可行的宗教法规;(5)坚决保障一切正常的宗教活动,坚决打击一切在宗教外衣掩盖下的违法犯罪活动和反革命破坏活动,依法予以严厉的制裁。
在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新疆宗教工作部门认真贯彻执行《关于我国社会主义时期宗教问题的基本观点和基本政策》。针对20世纪80年代以来自治区宗教方面存在的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如:国外敌对势力和宗教极端势力加强对宗教领域的渗透;区内非法宗教活动呈上升趋势,强迫他人信教,滥修、乱建清真寺,宗教干预行政、司法、学校教育、婚姻现象呈上升势头,一些地方宗教升温并呈蔓延态势,破坏新疆的社会稳定和民族团结的案件居高不下等。自治区党委对形势的发展保持高度的警醒,及时制定了一系列政策和措施。1982年5月自治区统战工作会议提出:“要把宗教活动纳入宪法、法律和政策的轨道”。1984年8月,自治区党委下发文件,强调要“正确区分正常宗教活动与非法活动以及不属于宗教范围的迷信活动的界限,把宗教活动纳入宪法、法律和党的政策允许的正常轨道。”1988年4月,自治区党委批转自治区党委统战部《关于自治区宗教工作几个重要问题的报告》进一步指出,要“切实加强党和政府对宗教工作的领导,依法加强管理”、“切实加强对宗教活动场所的行政管理,……做到有法可依,依法办事”。新疆各地在宗教事务管理的实践中,制定了一些走在全国前列的具有开创性的管理方法。如:(1)1987年开始在全疆范围内逐步推广对宗教教职人员进行政治思想表现和宗教知识考核;(2)1990年开始在全疆自下而上开展“双五好”活动,即“五好宗教活动场所和五好宗教教职人员的评选表彰活动”;(3)对宗教教职人员进行普法教育工作;(4)对宗教事务实行县(市)、乡(镇)、村三级管理制度等;(5)一些地州市在上个世纪80年代末,制定了《宗教活动场所注册登记管理办法》《宗教活动场所建设事项管理暂行办法》等有效遏制了宗教活动场所滥修、乱建的问题。1988年下半年始,自治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先后通过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宗教教职人员管理暂行规则》《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宗教活动管理暂行规则》《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宗教活动场所管理暂行规则》等三个政府行政规章作为自治区行政法规发布。三个政府行政规章体现了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基本方针即“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指导思想。
1990年12月,国务院召开了全国宗教工作会议。会后,党中央、国务院下发了《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宗教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这是继1982年中央文件后下发的又一个关于宗教问题的纲领性文件,为新时期的宗教工作进一步指明了方向。这个文件根据当时宗教工作的实际,强调要保持宗教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同时明确提出要“依法对宗教事务进行管理”,促进宗教活动的进一步正常化,使宗教工作更好地为国家的稳定和社会发展服务。文件明确了依法对宗教事务进行管理的确切含义是:“指政府对有关宗教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贯彻实施进行行政管理和监督。政府依法保护宗教团体和寺观教堂的合法权益,保护宗教教职人员履行正常的教务活动,保护信教群众正常的宗教活动,防止和制止不法分子利用宗教和宗教活动制造混乱,违法犯罪,抵制境外敌对势力利用宗教进行渗透”。依法对宗教事务进行管理的目的,“是为了使宗教活动纳入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范围,而不是去干预正常的宗教活动和宗教团体的内部事务”。2001年全国统战工作会议进一步概括出依法管理宗教事务的要旨是:保护合法、制止非法、抵御渗透、打击犯罪。
1993年11月全国统战工作会议上,江泽民就宗教问题强调了“三句话”,就是“全面贯彻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依法加强对宗教事务的管理,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依照宪法的有关规定,1994年1月,国务院发布了《宗教活动场所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国务院宗教事务局发布了《宗教活动场所登记办法》,1996年发布了《宗教活动场所年度检查办法》,2000年9月国家宗教事务局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2004年11月30日,国务院发布了《宗教事务条例》,标志着我国对宗教事务的管理步入法治化管理轨道。
党的十六大报告,针对境外势力加紧利用宗教对我进行渗透的新动向,在“三句话”的基础上,加了一句“坚持独立自主自办的原则”,形成了新时期党的宗教工作“四句话”的基本方针。十六届四中全会《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重申了这个基本方针,同时形成了“社会主义的宗教论”,其主要内容在《“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纲要》第十一部分第70节作了概括∶“宗教是一种群众性的社会现象,在社会主义社会中将长期存在。正确认识我国社会存在的宗教问题,关键是要立足于我国的基本国情,充分认识宗教存在的长期性、宗教问题的群众性和特殊复杂性。必须尊重宗教存在和发展的客观规律,既不能用行政的力量去消灭宗教,也不能用行政的力量去发展宗教。全面贯彻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依法管理宗教事务,坚持独立自主自办的原则,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党的十七大明确指出,“全面贯彻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发挥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2001年全国宗教工作会议上,党中央提出依法管理宗教事务的要旨是“保护合法、制止非法、打击犯罪、抵御渗透”。2014年5月,第二次中央新疆工作座谈会上,党中央把“遏制极端”作为新疆实现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的一大重点,并把依法管理宗教事务的要旨上升为处理宗教问题的基本原则,在原来十二个字的基础上新增了“遏制极端”。这既体现了中央对新疆社会稳定形势的正确判断,也再次凸显了宗教工作在全局工作中的重要性。
为贯彻依法治国方针,加强宗教事务管理,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在总结1988年以来,宗教工作管理方面的正反两个方面的经验和实施三个行政规章的情况,经过长期的调查研究并征求了包括爱国宗教人士在内各方面的意见之后,于1994年7月颁布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宗教事务管理条例》。实际上,这是多年来新疆宗教事务依法管理的经验总结,也是党的宗教政策的具体化、制度化、法治化的体现。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在立法调研的基础上,认真总结三个行政规章的执行情况,按照立法程序产生了新疆第一个宗教事务管理的地方性法规,为进一步加强对宗教事务的管理,做好宗教界的稳定工作,促进自治区的社会稳定、经济发展和宗教和谐,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根据上述法规,自治区各级宗教工作部门认真开展了宗教活动场所的登记工作,并于1996年6月底前基本结束。全区共登记宗教活动场所24 258处,其中正式登记的有22 071处,暂缓登记584处,不予登记334处。经过登记,清理整顿了宗教活动场所及其管理组织,建立健全了规章制度,把各种宗教活动纳入了法制轨道,并依法惩处了一批利用宗教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犯罪分子,遏制了一度出现的宗教热。在自治区宗教事务管理部门的指导下,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在全疆宗教界广泛开展了“双五好”评选表彰活动,仅在2002年,全区上下就表彰了“五好宗教活动场所”2 800多个、“五好宗教人士”4 000多人。
2014年5月,第二次中央新疆工作座谈会以依法治疆、团结稳疆、长期建疆为主旨,从战略高度全面部署了新疆工作。其中,会议强调,要力促新疆宗教关系更加和谐,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发挥好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处理宗教问题的基本原则,就是保护合法、制止非法、遏制极端、抵御渗透、打击犯罪。要在各族群众中牢固树立正确的祖国观、民族观,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增强各族群众对伟大祖国的认同、对中华民族的认同、对中华文化的认同、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认同。2014年6月,自治区党委八届七次全委(扩大)会议强调,要坚持党的宗教工作方针,精心做好宗教工作。正确区分宗教活动和民族习俗、正常信教和宗教极端的界限,保障宗教活动规范有序进行,严禁宗教极端势力干预世俗生活。切实加强爱国宗教人士培养教育。必须保障信教群众的合法宗教需求,挤压宗教极端活动空间。要积极引导信教群众在“精神和情趣上向世俗化靠近”。要扩大民语手机报范围,保持主流压倒性优势,支持正常宗教文化出版物。同时,动员知识分子群体开展“现代文化大讨论”活动。
近两年,自治区党委先后下发了《关于进一步依法治理非法宗教活动遏制宗教极端思想渗透工作的若干指导意见》(新修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伊斯兰教工作的若干意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宗教事务条例》(新修订)。体现了自治区党委治疆的总目标、总要求,体现了自治区党委提出的“反暴力、讲法治、讲秩序”的原则,体现了自治区党委在深入推进“去极端化”方面提出的一系列新理念、新措施,体现了政策措施的连续性和稳定性。体现了很强的针对性和操作性,体现了继承和创新的良性互动。
当前和今后相当长的一个历史阶段,影响新疆稳定的主要危险仍然是“三股势力”。他们利用宗教煽动事端,制造动乱,就是要破坏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的大好形势,达到分裂祖国统一的罪恶目的。因此,依法管理宗教事务工作只能加强、不能削弱。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既符合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又代表了广大信教群众和爱国宗教人士的意愿。正因为这样,民族分裂分子和宗教极端分子极力反对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我们必须团结和发动广大信教群众,依靠爱国宗教人士结合教义教规予以彻底揭露,深刻批判,坚决粉碎其罪恶图谋。中央关于新疆问题的重要论断,是从斗争中总结出来的完全符合新疆实际情况的科学论断。我们要着眼于维护新疆稳定和反分裂斗争的现实,在旗帜鲜明地保护合法宗教活动和爱国宗教人士的同时,坚决遏制非法宗教活动,严厉打击宗教极端势力。
无论是历史的还是现实的经验都深刻地警示我们,必须站在国际政治斗争和维护新疆长治久安的战略高度,认识宗教问题的重要性,坚定不移地从维护民族团结,维护祖国统一,维护国家安全的大局出发,按照依法治国的方略,高度重视和努力做好新形势下的宗教工作。
2015年6月,张春贤书记在自治区爱国宗教人士座谈会上的讲话从新疆的政治生态实际出发,对新疆的宗教问题和宗教工作实践进行了认真地总结和细致地梳理,其间也包含着对中央治疆方略、党和国家宗教政策、宗教工作方针的解读和思考,其重要性和战略意义不言而喻。作为新疆的各族各级干部必须认真领会、深度思考讲话精神。
从国家层面讲,在长期执政过程中,党和政府对宗教的理解和宗教政策的制定,都坚定地恪守着实事求是、与时共进的原则,同时也具有一脉相承的理论品质。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概括∶
1.宗教问题从来都不会孤立存在,总是会同政治、经济、文化、民族等方面的历史和现实的矛盾相交织。虽然在政治话语表述中常以“五性”概括宗教(长期性、群众性、民族性、国际性和复杂性),但我们没有忽略宗教的文化性(与宗教情感、宗教知识相伴共生的宗教文化),最标准的是“政治上团结合作,信仰上互相尊重”,“文化上互相包容”。宪法保障公民有宗教信仰的自由,即公民有信教的自由、也有不信教的自由。
2.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用了“两个最大限度”,即“最大限度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最大限度增加和谐因素”。其中就包含了执政党的宗教理解和对宗教文化正能量的肯定,如“使信教群众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下最大限度地团结起来”。
3.关注宗教政策的国际视野。“在政策上对宗教的‘推’和‘拉’区别巨大、结果迥异。若以‘推’的方式来对待宗教,会导致宗教界的‘离心’,加大社会治理的难度。因此,从政策上思考我们文化战略的有效实施,则应在宗教问题上‘走群众路线’。”“优化我们‘走出去’的外部环境”。①其意义在于,基于世界性的宗教图景,一些国家利用宗教出击,扩大影响力;一些国家因宗教而陷入被动和动乱,使宗教成为对立面或大包袱。我们的“新丝绸之路经济带”战略的有效实施,必须面对和进入伊斯兰国家和地区,练好内功,把善于战略思维和国际视野结合起来,这是宗教政策的应有之意。“这是国与国、民族与民族之间政治智慧的较量和精神实力的博弈,同时也是彼此思想文化上的对比与对话”。①
4.淡化“有神论”与“无神论”之争,避免“有神论”和“无神论”的区别与政治上的对立划等号。政治话语体系中,我们非常熟悉的表述,如“尊重差异,包容多样”“要严格区分、妥善处理两类不同性质的矛盾”“不能用行政力量去消灭宗教,也不能用行政力量去发展宗教”“我们无神论者要尊重有神论者,有神论者也要尊重无神论者”。
5.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是基本规律之一。对这一规律最直接的反映就是“四个必须”。即必须坚持宗教的中国化方向,必须辩证地看待宗教的双重作用,必须提高宗教工作的法治化水平,必须重视发挥宗教人士的作用。
从新疆层面讲,基于我们坚守意识形态领域反分裂的战略高地,长期严厉打击“三股势力”,把新疆工作的着力点和着眼点放在社会稳定、长治久安上,在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政策的同时,积极推进以现代文化为引领、只要努力就能改变、只有努力才能改变的工作实践。
其一,在大多数农牧区建设最漂亮的是学校,“双语教育”从娃娃抓起,让科学知识、现代文化深入人心;坚决反对宗教干预教育和不端宗教思想向各类、各级学校渗透。
其二,一方面保障和尊重公民宗教信仰自由,保护正常宗教活动;另一方面坚决限制和打击非法教经、传经,非法宗教宣传品、非法宗教网络传播活动。近几年新疆对敌斗争的实践证明,非法宗教活动必然导致宗教极端思想的传播和渗透,极端宗教思想的毒害和膨胀必然导致暴力恐怖活动的发生。
其三,坚持共产党员、共青团员不能信教的原则,强调各族干部的第一身份是共产党员,积极宣传无神论。要求各族干部正确区分民族风俗、正常宗教活动、非法宗教活动、宗教极端活动,遏制宗教极端,或称“去极端化”。
其四,在全社会倡导科学的生产方式和健康的生活方式,引导广大信教群众在精神上、情绪上向世俗化靠近;组成访民情、惠民生、聚民心工作队进村、驻村;扩大就业面,解决零就业家庭的生活困难;抵制一些不良的宗教“舶来品”破坏我们民族文化传统及有违正常的公序良俗。
其五,支持爱国宗教团体、爱国宗教人士坚守正道正信,动员信教群众树立公民意识、国家意识、守法意识,把爱国和爱教结合起来,高举维护民族团结、维护祖国统一、维护法律尊严、维护各族人民利益的大旗,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
回顾自治区成立以来新疆的政治发展过程我们可以看到,依法管理宗教事务,严厉打击分裂、极端、暴恐犯罪与发展经济、改善民生、促进社会进步、民族团结、维护祖国统一,一直是几代共产党人政策选择的重点。新疆的过去,或称国家社会经济转型之前,少数民族基层社会是一个低分化、高整合度的社会,主要是靠国家对社会采取强制性的、高度的政治整合来维持的,同时民族社会自身发展起来的调控机制也发挥着不可或缺的作用。但20世纪80年代,或称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国家社会经济制度的变迁,民族地区基层社会分化的力度、速度、深度和广度比任何时期都要深刻,宗教氛围日益浓厚,传统的社会调控机制常常难以适应它的变化,从而使社会在一定时期内出现“断裂和失衡”现象,导致转型期社会不稳定和社会问题大量涌现,这是不容忽视的社会现实。
第二次中央新疆工作座谈会实质上是以世界政治生态变化为参照,从战略全局高度谋划新疆工作的全面动员,即“谋长远之策,行固本之举,建久安之势,成长治之业”,要为新疆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打好坚实的基础,并重新解读和诠释了新疆问题的本质,对依法治疆、团结稳疆、长期建疆诸内容做出了符合国家利益和新疆实际的新概括、新设计。
新疆是中国的西部重地,是一个能源丰富的大区,拥有众多的民族和以伊斯兰教为主的多元宗教传统,与时局经常不稳定的中亚接壤,是中国国土、能源和文化安全的重要屏障。“重新疆者所以保蒙古,保蒙古者所以卫京师”’是过去满清二百多年治理和经营新疆的一个首要方针。在今天关于新疆治理政策、宗教事务管理、社会管控和地缘政治视角下的新疆民族宗教问题的思考就是这种思想的一种体现。
时下的新疆,在严厉打击“三股势力”的同时(保持威慑力,决不能消弱),更要加快经济发展、加速社会进步(这也是保持新型民族关系的前提)。中央指出,“新疆问题最长远的还是民族团结问题”,而新疆为此的宣传教育工作可以说是不遗余力、从不间断,仅“民族团结教育活动月”就持续了30多年,但实际效果并不理想。所以,从政策上考虑,认同教育依然是关键(国法大于教法,公民大于教民),要多强调公民意识,多讲各民族共同的历史回忆、共同的现实利益、共同的美好未来,把增进交流、交往、交融的制度设计落到实处。不能让“口号时时更新,漏洞依然常在”大行其道。再者,“路线确定之后,干部就是决定的因素”,自治区党委要求,在落实中央精神的过程中,需要大量的“四强”干部,即政治上强、能力上强、作风上强、心力上强。面对日益复杂的形势、繁重的工作,甚至会面对种种非议,不畏惧,不气馁,做有良知、有作为的干部。把那些理解力强、执行力强、落实力强的干部推向重要岗位,坚决剔除那些阳奉阴违、夸夸其谈、碌碌无为的干部(不论什么民族的干部),牢牢把握新疆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的总目标,矢志不渝。
[注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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