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晓源
(四川警察学院 四川泸州 646000)
国家伦理视域下警察制度的性质探究
——基于马克思主义国家学说
陈晓源
(四川警察学院 四川泸州 646000)
国家伦理是国家身为存在实体一定要具备伦理规范的论断,即所有的现代国家并非是由于特定个体或团体取得了统治社会上其他人的强力而被称之为国家,如同一只学会了说人话的鹦鹉如何也不能称为“人”一样,缺少国家伦理的“血肉”的任何系统也不能称之为国家。马克思主义国家学说认为国家是阶级统治的形式,其统治内容是履行公共职能,国家的阶级、社会二重性的矛盾运动构成了国家伦理的全部内容,并保证国家发展历史的最终方向,国家伦理也在矛盾运动中回归到“客观善”,这就构成了国家运动的全部过程。在国家的整个运动过程中,警察制度是和平年代国家运动中最活跃的部分,鲜明体现了矛盾运动的性质和特点。因此,研究国家伦理视域下警察制度的性质对正确理解马克思主义国家学说和人民警察的地位具有重大意义。
国家伦理;警察;阶级统治;公共服务
马克思主义国家学说是关于国家起源、本质和历史归属的学说,通过对国家阶级、社会二重性的分析,我们可以了解国家机器的重要组成部分——警察所应当承担的职能。即一方面维系阶级统治职能,一方面提供社会公共服务的职能。现代社会的国家发展使得两种职能变得更趋复杂,针对警察的某一项具体职能可能同时具有阶级统治和公共服务双重性质,这就使得人们对于警察的性质的理解可能存在偏差,极易将警察的统治职能弱化,存在将公共服务和阶级统治分割开来的危险,最终回归到社会契约论的国家观上面来。所以,必须以马克思主义国家说为基础来分析警察的性质,以国家伦理思想阐释该种制度的性质,全面掌握警察公共服务与阶级统治间的双重矛盾关系。
(一)马克思主义国家学说概述。
第一,阶级性。现代西方学者认为国家是由人的天赋权力,通过社会契约的形式建立起来的,因此,他们认为国家不具备伦理规范,祛除了中世纪神学的面纱之后的国家成为极端中立的系统。在抛弃了苏格拉底时代的正义城邦的同时,又用资本主义自由思想掩盖了阶级统治下实质的阶级利益,用资产阶级利益的最大函数运算人类共同利益。相悖的两个函数无法指示人类未来的发展方向,因此,西方学者所构建的国家学说只能是抛弃了阶级性和社会性的矛盾运动的空壳,国家伦理也就无存在的基础了。而马克思主义,强调其有着显著的阶级性,即“虚幻的共同体形式”,恩格斯、马克思在《德意志意识形态》里强调,“这些阶级是通过每一个这样的人群分离开来的,其中一个阶级统治着其他一切阶级”[1]。从一定意义上而言,任何一个国家一切利益的斗争无外乎,为了更好确保本阶级地位和利益实现。阶级性是国家的本质属性,只有真正承认和认识到国家的阶级性,才可能更好理解国家实质。更进一步而言,承认了国家阶级性的实质之后,相应地必须为确保统治阶级利益和地位实现而不断去建设和完善与之相应的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等体系,更好利于统治阶级进行统治。邓小平强调需借助于人民民主专政的力量,来促进他们的政权的稳固,完全不会输理,而是正义的行动。江泽民提出,人民大众的根本权益需要依靠人民民主专政的力量来实现,“关于该问题,是合情合理的。社会主义政权的专政行为非但不可降低,相反必须强化。我们不能有任何妥协。”[2]
第二,社会性。马克思主义国家说认为社会性是国家的特点之一,换句话说,国家统治的基本目标是开展社会管理服务等活动,而不仅仅以专政为目的,一步步促进生产力的发展与解放时社会性的最终目的,一步步促进更为先进的生产关系的发展与解放,从而实现社会主义与共产主义。马克思强调国家具有社会性,认为一个国家长久存续的关键,不仅在于阶级统治的稳固还在于有没有履行好社会管理服务的职能,这方面的职能在和平年代阶级斗争相对和缓的时候显得更加重要。在《反杜林论》一书中,恩格斯强调,“首先,所有政治权利最初均是从特定的社会或经济的职能出发的……,其次,在对社会独立之后并由公仆变成主人之后,政治权利会向着二种趋势发展。或是依据其符合规律的经济发展的方向与精神产生影响,在此种前提下,其余经济发展间均不存在矛盾,会促进其快速发展进步。或是和经济发展背道而驰产生影响,该种前提下如果不出现意外情况,其便会由于无法促进经济发展而被推翻。”[3]强调社会管理职能转变的目标的实现就是在提高国家的社会性,十八届三中全会审议和通过的决定指出现阶段我国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为“促进国家的治理能力与体系的现代化,健全并促进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制度的发展”[4]。这充分反映我国当前重要任务就是要加强国家社会管理服务职能建设。
(二)警察制度在国家概念中的性质。
第一,阶级统治的暴力工具。马克思认为警察是国家统治的暴力工具之一,是“中央集权政府进行压迫所凭借的力量”。在旧时代,特别是在阶级斗争非常激烈的时代,警察的“名声”并不算太好,他们通常与血腥、暴力、压迫等词语联系在一起,代表先进生产力的阶级组建了新型国家之后,警察在旧时代所具有特点也逐渐改变。在《法兰西内战中》里,马克思强调:“公社并非议会式的。是实干部门,其一方面是立法部门,另一方面是行政部门。警察并非中央权力机关的附属物,其演变为能够随时被解散的为公社负责的工作者,瞬间失去了政治职能。”[5]在社会主义国家中,仍然存在着国内外反动势力对我国的斗争和破坏活动,这些活动和警察处理的和社会管理职能相关的活动具有本质区别,它并不属于人民内部矛盾,而是真切阶级斗争,并日益伴随国际政治斗争的风云翻卷。此外,“国家本质属性的演进决定警察性质与职能的变化。”[6]因此,现代社会的警察在阶级统治职能方面非但没有被削弱,还需要适应新型斗争形势下加强阶级统治职能的建设。
第二,社会管理的重要力量。“人民警察的人生价值只有通过警察角色意识和爱警精技才能发挥出来”[7],警察是国家机器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发挥国家社会管理服务职能,也是警察制度的应有之义。警察制度具有暴力组织的性质,能够依法使用暴力,加强警察队伍的武装建设也是警察队伍发展的趋势之一。这和国家其他组织,例如教育、医疗、文化服务等机构组织相比较,其社会管理服务的职能似乎体现的并不明显,而现实情况是任何一个现代国家,警察队伍机构和人数以及占用的资源相比较于上述的教育、医疗、文化服务等都大大超过他们,这证明社会管理服务当中的有一部分职能是其他组织所替代不了的,只能由或者说最适合由警察去完成的职能。这部分职能是指在社会不断发展过程中,利益纠纷和矛盾冲突呈现出复杂和多发的态势,在解决这些纠纷和冲突的过程中,需要国家的强制力保证矛盾的有效解决,这种强制力需要有克制和适当的暴力存在,警察无疑成为最好的选择。军队是最后的底线,是政治斗争最激烈的保卫之盾,警察的暴力则是有相当的克制和规范的,在法律之外的暴力是违法和不被允许的,而法律具有公开的性质,当纠纷和冲突发生之后,暴力的存在早就划清了范围,这种存在威慑限制住了纠纷和冲突扩大的可能,因为,只要触及到了已经明示的底线,暴力将会随着而来,强制地使之回归合理范围。在冲突和纠纷的解决机制中,警察制度通常只是确定范围,并不直接参与冲突和纠纷地解决,而是通过其他组织,例如司法机构,具体解决社会上的矛盾冲突和利益纠纷。因此,警察制度是社会管理不可或缺的重要力量。
国家伦理的概念是近年来国内学者提出来的一个全新概念,是基于国家秩序和国际交流所提出的元概念,但诸多学者对于其讨论局限在政治伦理或者市民伦理的范畴当中,最终还是将国家伦理回归到个人道德或者道德共同体的话语体系下,偏离了马克思主义的国家学说。笔者从伦理与道德概念辨析入手,厘清国家伦理概念,使之成为马克思主义国家理论的固有内容。
(一)国家伦理概述。
国家伦理的实质是国家问题不是伦理问题,但是不首先搞清楚伦理问题就无法继续讨论国家问题。根据黑格尔的哲学思想,“伦理”和道德是不同的,道德追求的是个人的、主观的“善”,即使这种“善”带有客观的特点,但是规范指引始终指向个人,例如,我们可以说一个人要讲道德,但是不能够说一个组织要讲道德,我们讨论的“社会公德”的缺失,最终还是需要依靠具体个人的道德行为才能够构建起“社会公德”;而伦理指向社会关系及秩序,追求的是社会的、客观的“善”。“子贡赎人”和“子路受牛”就是讲伦理与道德具有不同性质的故事。子贡救人不接受已有法律的赔偿和奖励,一定程度上用某种“道德”破坏了“伦理”,导致鲁国人不再愿意为同胞赎身了,而子路救人之后接受了一头牛的馈赠,无形之中形成了一种“伦理”,而于道德或许有不协调的地方,但是却可以使鲁国人今后更勇敢的救助落水者了。上述分析可以发现,伦理关注的是人的自由意志在社会秩序的范围内的活动,马克思关于人的行为有两个尺度,其一即主管自由尺度,其二即客观必然尺度,也就是不仅要符合本身自由思想的需要,还要按照自然规律的需要,主观自由和客观必然结合起来即伦理的表现,自由通过必然来体现。
国家是人类在阶级社会阶段进行社会生活的基本形式,国家伦理关注的就是国家所应当具有的人类自由意志在社会规律中所必然遵守的客观律。这种客观律的集中体现就是秩序,即国家内部各个要素和国家之间的关系所形成的较为稳定的状态。例如,我们经常讨论政治伦理的内容必然涉及到有关政治制度所体现的秩序是否符合一定的道德标准,其实质是政治关系中各个政治利益群体或个人之间的关系,这种关系处于一种矛盾状态,不断发展变化。并不是说旧时代的政治制度不具备现在政治稳定体所具有道德在里面就不不具备政治伦理,而是当时的政治利益关系本质不一样而已,在方法上是犯了静止的、孤立的、片面的形而上学的错误。法治秩序、经济秩序或政治秩序并非是目前国家伦理中秩序的全部内容,它是以上秩序组合产生的一个元秩序,换句话说,伦理秩序表现为法治、政治、经济秩序。马克思在政治经济学中分析这些现象时,已经鲜明地向我们展示了如何从这些表面秩序去发现其中内涵社会历史发展规律所形成的不断变化发展的社会秩序,这种秩序才是我们要讨论的伦理秩序。但是,在具体分析伦理秩序的时候,离不开对经济、政治、法治秩序的分析,同时还要从整体上把握上述秩序的分析,并且最终指向人类自由的解放,实现必然自由的王国。
(二)马克思主义国家学说与国家伦理概念辨析。
马克思主义国家学说对于阶级统治的本质内涵和社会管理进行了系统研究,这一学说对于阶级和国家的产生、发展以及灭亡过程进行论述,强调指出国家阶级统治和管理的矛盾运动形式即国家伦理的现实表现。一方面,就国家的实质而言,它即是阶级统治,它是在一国范围内起主导地位的统治阶级在生产和生活中进行的统治,为确保阶级利益的实现和阶级地位巩固,必然要实行相应统治;另一方面,国家在阶级统治的同时,必然要履行基本的社会管理服务职能,维系国家社会的正常运转,不仅是对统治阶级内部管理服务,而且对于被统治阶级也需要提供管理服务。所以,以阶级统治的层面来分析,由于阶级的存在,肯定会印了确保稳定而压迫被统治阶级,各阶级一定会有权益上的争夺,它排斥缓和阶级矛盾的社会管理服务;而从社会管理服务方面来件,提供的社会管理服务并不是以压迫、夺取为特点,而是具有给予的特点。两者看似相悖,其实是辩证统一的。阶级统治并不是单纯的压迫与被压迫,而是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运动发展,目的性指导阶级统治的本质,要逐渐促进与解放生产力的发展,特定的生产力状况决定相应的生产关系的范围,在这个范围内的阶级统治达成两者的最佳状态并不是一味的夺取或者压迫,马克思早就明言我们通往共产主义的道路必然要借助资本主义的强大生产力。因此,国家阶级性和社会性表明国家的发展必然需要两者相互之间不断运动发展,形成最大限度解放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状态,这种运动过程和状态就构成了国家伦理的哲学基础。马克思主义国家学说是国家伦理的哲学基础,因此,我们在具体分析国家伦理概念的时候,不能够以伦理分析国家伦理,也不能够以道德分析国家伦理,而是要坚持马克思主义国家学说,这样才能欧科学认识国家伦理,也就能够科学认识国家伦理视域下警察制度的性质。
纵观世界各个国家和地区,警察制度皆是各国制度体系的重要构成。警察制度是对警察群体的一种规范和制约体系,确保警察队伍朝向统治阶级阶级利于需要趋向发展,是确保社会主义国家人民民主专政得到实现的有效保障,有效确保和维护着国家正常秩序。事实上,人民警察的任务表明其性质并不是单纯的阶级统治职能或者社会管理职能,而是兼有两者的性质,国家伦理视域下的警察制度就在于具体分析两者的矛盾关系和运动,从而掌握、了解警察制度的发展改革方向。
(一)警察制度是国家秩序的重要保障力量。
国家伦理关注的是社会的、客观的“善”,这种善的集中体现就是社会秩序,“子贡赎人”和“子路受牛”的故事早就告诉我们在道德和伦理的抉择上,关注自我内心的道德和关注国家社会对所有人实现最大利益的伦理,道德是第二层次需要,伦理是第一层次的需要,伦理所构成的社会秩序是人生活的基本条件和基础,没有伦理也就无法谈道德。国家伦理视域下的警察制度也是一样,在和平年代,当稳定的阶级统治不再遭受战争等极端破坏的时候,新型的破坏统治秩序的手段更加复杂,并且不能够也不适宜用战争的方式解决,这时候警察就是维系这种统治的最好方式和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本文简称《警察法》)第一条“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治安秩序”便体现在这个方面,不过这并不是单纯依靠马克思国家学说中执行统治职能就能够达到的,还必须要注重警察制度的社会管理职能的发挥才能够真正维系国家安全和社会治安,两方面的工作都非常重要。例如,毒品犯罪或许单纯的社会治安,警察该犯罪行为的查处看似只是社会管理职能的表现的,但是当毒品犯罪达到一定程度,必然会影响到国家安全。社会治安和国家安全并没有清晰的界限,两者只是统治稳定受到威胁的程度不同,因此,两者关注都是国家秩序的稳定,这正是国家伦理的根本目的。
(二)警察制度是人民利益的重要保障力量。
《警察法》作为我国警察队伍的法律规范,在我国起到十分重要的地位。中国共产党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领导核心,它的宗旨就是全新全意为人民服务。因而,《警察法》强调指出,作为共产党领导下的警察队伍,必须履行为人民服务的使命,自觉接受人民的监督,赢得人民的监督。国家伦理是阶级性和社会性的矛盾运动,这对矛盾运动的根本动力就是人民利益的调节,并最终不断实现人民利益的最大化。警察制度具有暴力性质,在处理人民群众之间利益冲突时,在冲突外围划出了一个界限和范围,在这个范围内不允许不合法的暴力存在,也就限制了人与人之间对于社会强力的实质不公平的占有,创造了一个平等的冲突解决平台。这和国家语境下所有暴力机构具有相同的性质,合法的暴力的存在是为正是为了限制不合理的暴力存在而存在的,我们通常讲的时刻准备着的战争正是和平的前提,因为从没有一个和平时依靠和平得来的。人民利益在阶级社会必然产生冲突,同时,社会中各种资源的不平等占有,导致运用这些资源人与人之间的强力也不同,这种强力有一部分本就是暴力或者可以转化为暴力,如果没有对这些暴力的压制,那么利益冲突最终都会以占据更多暴力的人取得不合理的利益而结束。例如,富人和穷人在没有警察制度的社会中产生矛盾,富人可以运用的资源将远远高于穷人,富人随时可以动用暴力相威胁的方式夺取穷人的利益,最终是富者更富,穷者愈穷,最终穷者的利益已经是不可以转让,并且暴力带来的威胁将远远达不到穷者利益的价值时,穷者变会奋起反抗,用仅剩的利益,整个社会的基本面是所有人的基本需求,这种需求被当成冲突利益用作不公平交换时,社会基本面就会崩塌,整个阶级统治也就无法维系下去了。因此,警察制度的存在正是为了冲突解决提供必要暴力支持而存在的,这样,人民群众的利益才能够得到根本保障。
国家伦理视域下的警察制度性质分析将视野投射在警察所承担的统治职能和公共服务职能的矛盾运动之中,这就使得对于警察制度性质的认识不再是单独从国家暴力统治或者一般的政府行政管理的角度出发,能够真正理解人民警察所执行的各项具体任务都是其神圣的职责。新时期,人民警察的阶级统治职能并未削弱,公共服务的职能更有待加强,只有正确理解两者的辩证关系,加强队伍思想建设,才能够真正成为一支忠诚于党、忠诚于人民的钢铁之盾。
[1]中共中央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斯大林著作编译局.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2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6:364.
[2]江泽民.江泽民文选(第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6:222、223.
[3]中共中央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斯大林著作编译局.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2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13:373-396.
[4]中国共产党十八届三中全会公报发布[EB/OL].(2013-11-14)[2015-01-05]新华网,http://new s.xinhuanet.com/ house/tj/2013-11-14/c_118121513.htm.
[5]中共中央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斯大林著作编译局.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7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6:331-389.
[6]王元钊,周长明.马克思国家观视域下我国人民警察性质与职能——兼论中国共产党治警的理论基础[J].湖南税务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4,(5):54.
[7]杜乾举.马克思主义实践教育观视野下的人民警察核心价值观培育[J].四川警察学院学报,2014,(6):97.
(责任编辑:吴良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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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74-5612(2015)06-0127-05
2016-10-28
陈晓源,(1988-),女,河南郑州人,四川警察学院2015级警务硕士生,河南省平顶山市公安局民警,研究方向:国内安全保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