卢军
(四川警察学院 四川泸州 646000)
警察职业伦理精神的多维度探析
卢军
(四川警察学院 四川泸州 646000)
警察职业伦理精神作为警察群体共同的理想境界和精神追求,是警察职业行为理念、价值取向和职业伦理规范的总和,是警察职业精神的核心,更是警察职业化建设的灵魂。把握警察职业伦理精神理性的普遍性品质和内在的现实性能力,有助于提高警察职业化建设的水平。
公安教育;警察职业伦理精神;多维度;警察职业化建设
警察职业化建设已成为当前公安工作形势发展的必然要求。处于深化改革的关键时期,法治中国的背景下,公安队伍建设面临的机遇和挑战并存,职业化建设顺利进行迫切需要警察职业伦理精神的引领和支持。目前,公安队伍中个别警察理想信念弱化、职业信仰丧失、道德行为失范等不良的现象时有发生,构建与警察职业化建设相适应的职业伦理精神成为时代的必须。正如美国社会学家韦伯所谈到:“在一项世俗职业中要殆精竭力,持之不懈,有条不紊地劳动,这样一种宗教观念作为禁欲主义的最高手段,同时也作为重生与真诚信念的最可靠、最显著的证明,对于我们在此业已称为资本主义精神的那种生活态度的扩张肯定发挥过巨大无比的杠杆作用。”[1]因此,警察职业伦理精神作为警察群体共同的理想境界的精神追求和实践张力,是警察职业化建设的灵魂,是警察职业意识形态中最具正能量的核心部分,起着先导和先行的作用,决定着警察职业化建设的正确方向。
目前,无论是理论界还是公安机关对于警察职业伦理精神的本质内涵还存一些片面的理解,尤其是与警察职业伦理精神有关的概念还存在理解上的偏差,例如:警察职业道德、警察精神、警察伦理。实践中,人们往往局限于遵守职业实践生活中约束职业个体的伦理准则和规范来理解警察职业伦理精神。这种片面的理解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警察职业伦理精神自身的理论发展,因此,只有真正对警察职业伦理精神予以全面、清晰的认识和准确的界定,才能对警察职业伦理精神本质问题逻辑地展开研究,警察职业化建设也才能获得科学理论的支撑。其实,警察职业伦理精神作为意识形态的存在,与警察职业实践活动和警察主体有着独特的内在关联性。可以说,警察职业伦理精神是一个综合性概念:首先,从本质形态上来看,它的确属于精神形态的范畴,但是又属于实践和理想交叉融合的一种特殊的精神形态,具有实践指导性和理想引导性的特点。其次,从历史纵向角度来看,它具有职业历史发展过程中警察职业伦理精神继承性和时代性的特点。最后,从职业群体属性横向划分角度上来看,它是一种具有警察职业属性的特殊规定性的职业群体内的职业精神。因此,我们可以这样综合界定警察职业伦理精神,警察职业伦理精神是警察职业与社会其他职业相区别的精神特质,是警察群体成员所认可的、富有生命力的、具有历史传承性的思想理念、价值取向、伦理规范和实践行为的总和,是一种客观与实践并存的伦理精神实体。警察职业伦理精神不等同于一般的警察精神,也不等同于实践中的警察职业伦理,具有独特的本质内涵。警察职业伦理精神是在警察职业实践中产生,反映着警察职业共通性格和群体深层心理,被警察群体成员所普遍接受,直接影响和决定职业成员的思想观念和实践方式,在实践中发挥职业引领和支持作用的内在精神力量。警察职业伦理精神不但能反映出当下警察的精神状态和实践活动面貌,而且能根据警察职业在社会发展中的定位和趋势,确立警察职业运行中应然的价值观念、精神生活、思维方式及其实践行为准则。也就是说,警察职业伦理精神既是对警察职业群体成员的共同实践要求,又是警察特殊职业群体的共同价值理念系统。警察职业伦理精神既能从精神上激发、感召和约束职业群体成员,又能使个体内在价值得以升华,在职业发展中显示出同一性和独特性。因此,警察职业伦理精神既具有理性的普遍性品质,又具有内在的现实性的能力。警察职业伦理精神是一种价值合理性,既是对“现存”的超越和提升,又是对“现实”的复归与创造[2]。
警察职业伦理精神不是先天预设的理论之维,是警察在职业实践活动中所体现的精神特质的历史凝练与积淀,外显为警察个体的职业精神状态和稳定行为模式。基于此,警察个体的品质首先就成为警察职业伦理精神考察的主体维度。首先,警察职业伦理精神是警察主体的优良职业素质。从哲学的角度来看,警察职业伦理精神是指警察主体在职业实践过程中进行创造性活动的一种思想、规范与价值追求。同时,在警察职业实践活动的过程中,警察职业伦理精神作为主体的一种内在精神特质,警察个体主观的精神层面直接反映了职业精神的意识构成形态和思维观念。因此,它不是一般理解意义上的精神观念,而是包含了主体的职业认知、情感和意志等要素观念,也包括责任意识、道德良心和职业理想等价值形态。其次,警察职业伦理精神是一种追求自我发展和自我完善的主体实践活动表征。从实践的角度来看,警察职业伦理精神是主体自我完善与发展的意识活动与指向,这也是实践主体意识活动主观能动性的重要表现。警察主体在连续的职业求索中追求自身精神内涵的不断充实,不断发挥和展示自身的能量,不断超越自我,不断调适自身的责任意识和目标导向,使之与社会发展和职业导向相吻合。最后,警察职业伦理精神是判断警察主体活动“应然”的价值尺度。从实践的实效性角度来看,警察职业活动切实符合警察职业伦理精神的先进性导引,职业行为轨迹始终沿着警察职业伦理精神指导下的正确方向向上发展,个体评价与社会评价统一,可以说,警察主体活动是善的,相反,则是恶的。
警察职业伦理精神作为职业主体在其职业领域所遵循的价值取向、职业行为准则职业伦理规范的集中体现和概括。虽然我们把警察职业伦理精神理解为职业的价值追求、精神境界,但它归根结底还是属于一种特殊的职业伦理意识和伦理准则。也就是说,警察职业伦理精神可以看作是职业精神和伦理准则的融合、结晶、积淀,这是职业伦理意识和准则的内核,而其它伦理意识和准则是职业伦理精神的外化和具体展现,内核规约着它们伸张的边界和精神本质。警察职业伦理精神的结构是对警察职业伦理精神组成要素以及各要素之间相互关系的描述。基于文中分析警察职业伦理精神本质内涵的思路,对警察职业伦理精神的各要素结构构成的可以理解为,警察职业伦理精神主要由内核、次内核和外核三个层次组成,内核是结构中最重要组成部分,主导和制约外核要素的外显,外核是内核实践层面的具体价值理念展现。忠诚警魂是警察职业伦理精神的内核要素。我国公安机关的根本属性和本质特征,决定警察职业伦理精神具有鲜明的政治指向。“忠于党、忠于祖国、忠于人民、忠于法律”的忠诚警魂内容,彰显其政治主导性。忠诚警魂具有强烈而鲜明的职业精神个性,体现警察职业群体的主导意识和价值观念,是警察职业人的精神源头和实践动力。因此,忠诚警魂属于警察职业伦理精神内核组成部分。精神是一个由内向外延伸和展现过程,源自于警察职业实践过程中内化的精神价值形态,不仅是对已有的价值观念的总结和体现,更产生对警察职业行为的价值导向,指引着警察职业的价值立场和职业伦理操守,决定了“为民”价值取向成为次内核中重要组成。经过警察个体的理性选择,在入警庄严宣誓那一刻起,就已把服务人民作为自己永恒的价值追求,要求心中始终要装着党和人民的利益,忠实践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承诺。为民的价值理念集中彰显出警察职业伦理精神的本质内涵和精髓。而“公正、廉洁”是警察职业伦理精神在职业实践领域内职业行为的具体职业伦理要求和职业准则展现,因此,从警察职业伦理精神结构层次的角度来看,“公正、廉洁”的职业规范属于其外核组成部分。
警察职业伦理精神的实践直指职业实践中的主体自我完善,但自我完善并不仅仅是表现在主体自我追求和自我发展等理想性境界的话语陈述,应表现在主体行为层面的自我约束和自我规范的现实表达。这种现实表达体现出的不是单一的职业要求,而是包括理想信念、价值准则、纪律要求多层次、多方面的要求在内的规范体系。实践中,警察职业伦理精神以职业伦理的形态呈现,是警察个体特定的行为方式和职业方式的形象与具象相结合的总体要求,以保证警察执法的公正、规范和职业群体的有序与良性运行。
首先,警察职业伦理精神是一种非制度化、精神形态的内调节。作为软性的调控方式,警察职业伦理精神具有特殊的调控形态。它以理念引导的方式,主要诉诸于理想信念、价值指向、职业精神等,强调警察对待国家利益、社会整体利益和他人利益至上,注重警察职业责任感彰显,调节警察职业活动,从而保障警察群体的有序和规范。其次,警察职业伦理精神是一种以自律为主的实践规约。警察职业伦理精神是他控和自控的系统化和一体化,但更侧重于自控,突出地表现为利用价值观、理想信念的导引对警察个体的思想、心理和行为的控制和调节,并形成自我控制系统,进而将警察职业规范内化于个体,稳定形成固定行为模式。警察职业伦理精神外展所呈现的职业伦理准则,职业实践活动中必须经个体固化并转化为警察个体内心的良心和责任感,转化为主体的自我调控、自我约束与自我评价才能有效发挥警察职业伦理精神自控作用。
综上所述,警察职业伦理精神是在警察职业活动中警察职业群体的观念建构、价值追求和实践行为,警察职业伦理精神不仅是基于警察职业实践历史的理性认识结果,也是结合法治公安定位的必然要求,成为警察职业化建设中所特有的、根本的、不可分割的价值取向,是警察职业群体的共同信念,是对警察职业精神内在必然性的共同认识。因此,从其本质属性上来看,警察职业伦理精神是对警察主体在警察职业实践活动中的理性预期和价值预设,也是警察职业生成过程中对警察的历史继承样态的精神型构。从其表现方式上来看,警察职业伦理精神外现为职业群体成员所认同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所遵循的职业思维方式和行为方式,所体现成员的心理素质、理想信念和道德品质的总和。从其运行机制上来看,警察职业伦理精神是以精良的警察业务素质为基础、以崇高的为人民服务的警察理念为指导、以良好的职业道德品质为依托、以自我发展和自我完善为目标的价值观念引导运行体系。
[1][德]马克斯·韦伯.新教伦理与资本主义精神[M].于晓,陈维刚,等译.西安:陕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6:99.
[2]樊 浩.伦理精神——价值生态[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1:99.
(责任编辑:赖方中)
D63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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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74-5612(2015)06-0108-03
2015-04-11
卢 军,(1971- ),男,湖南桃源人,四川警察学院思政部副教授,研究方向:应用伦理学、思想政治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