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洁人 费静燕
反腐防腐“最后一公里”
—— 海外追逃追赃初见成效
胡洁人 费静燕
近日,天津市国税局直属分局原局长庞顺喜、天津港保税区瀚通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原总经理安慧民迫于全球追贪的压力,向我国驻老挝使馆自首,此事件成为2015年“天网”行动的首战。之后,国际刑警组织中国国家中心局公布一份长达百人的红色通缉令,在全球范围内引起了广泛关注,美、澳、新等多个藏匿有重要腐败案件涉案官员的国家明确表示愿意配合,令中国的海外追逃追赃机制得到进一步升级。在此强大的压力下,4月23日,公安部联合江沪皖三省将于2001年8月潜逃出境的原中国经济开发信托投资公司上海营业部总经理戴学民抓捕归案,戴学民也成为百人红色通缉令公布后首位落网人员。据央视报道,不久的将来,红色通缉令中潜逃于新西兰的“中国伟哥之父”闫永明也有可能被缉拿归国。
自2014年全球追贪序幕的拉开,那些曾经身处高位的官员和企业老总相继被捉拿遣返回国接受审判和法律的制裁。涉贪高官和企业家“回归”的背后,是中国海外追逃追赃机制的越发完善,追逃防逃力度不断加大和国际合作不断升级的结果。中纪委公布2014年共追逃贪污人员500多人、追赃30多亿元。另据《大公报》报道,公安部2014年先后从69个国家和地区抓获外逃经济犯罪人员680名。最高检开展了职务犯罪国际追逃追赃专项行动,从境外成功抓捕19人。国际追逃追赃成绩斐然。那么,在国际追逃追赃的背后,是什么使得近年来国际追逃追赃效果显著?这一行动对依法治国和反贪工作有何影响?中国还需要在哪里提升,以便更好地实现反腐防腐?
国际追逃追赃,是指在确凿证据掌握的前提下,一国通过国际组织、国家的司法协助,引渡、非法移民遣返、异地追诉和劝返逃往境外的涉逃人员,并通过双边刑事司法协助条约或引渡条约、利用赃款赃物所在国犯罪所得追缴法或其他国内法、境外民事诉讼方式、刑诉法规定的违法所得没收程序进行追回转移至境外的赃款赃物,也可运用刑事政策促使犯罪嫌疑人或其近亲属自行退赃。
近年来,公职人员外逃新闻屡见不鲜。随着十八大后反腐力度的加大、法治蓝皮书的出台,腐败公职人员外逃现象不断被曝光,其中涉及贪污受贿的官员尤盛。根据中纪委公布的百人红色追缉令数据显示,其中因贪污受贿外逃的官员超过了60%,而《我国腐败分子向境外转移资产的途径及监测方法研究》一文更指出,从上世纪90年代中期以来,外逃党政干部,公安、司法干部和国家事业单位、国有企业高层管理人员,以及驻外中资机构外逃、失踪人员,数目为16000至18000人,携带款项达8000亿元人民币。这对国家财产造成极大的损失,对社会产生极其恶劣的影响。在此背景下,自十八大后,一系列政策举措为反腐防腐“最后一公里”的障碍清除进行了铺垫。
第一,高层的高度重视。随着习近平主席等党的新一代领导人的上台,反腐成为习主席成绩单上最重要的方面。仅在2014年11月,习近平主席在参加APEC领导人非正式会议、G20峰会期间,在会晤美国总统奥巴马、加拿大总理哈珀时,在出访澳大利亚、新西兰和斐济期间,先后七次提及国际反腐败合作、海外追逃追赃等话题。随后的南太之行上,习总书记要求有关国家和地区在追逃追赃中给予中国理解、支持和协助。这都显示了中国高层领导对国际追逃追赃高度重视和严厉打击的决心。
第二,国内组织建设的强化。这里的组织建设包括中央和地方两大块。为了更好更有效率地进行全球追逃追赃的进行,中央决定设立中央反腐败协调小组国际追逃追赃工作办公室(简称“追逃办”),地方上全国31个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已全部成立了省一级追逃办。中央纪委建立了“党和国家工作人员外逃信息管理系统”,地方和中央相互合作,建立动态统计报告制度,实现信息网络共享,为国际追逃追贪提供了组织基础。同时,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开设反腐败国际追逃追赃网上举报专栏,为国内外举报涉逃官员提供有效渠道。
第三,构建国际的法律平台。在推动APEC第26届部长级会议上通过由我方主导的《北京反腐败宣言》,推动核准通过《2015-2016年G20 反腐败行动计划》的基础上,根据中纪委网站显示,截至2014年10月底,我国与俄、泰、韩等29个国家签署并生效引渡条约,另有法、澳等10个国家签署引渡条约;与27个国家签署并生效刑事司法协助条约,与6个国家签署刑事司法协助条约,并与共计52个国家签署和生效相关民事、商事等司法协助条约,与91个国家(地区)、国际组织签署124个检务合作协议或谅解备忘录,与189个国家建立警务合作关系,向31个国家的36个驻外使领馆派驻62名警务联络官等。除此之外,各职能部门大力推动与美、澳等官员外逃集中地的国际合作。通过构建国际法律平台,与各国加强国际司法合作,迫使涉逃官员缩小藏身之处。
第四,国际舆论的攻势。从“猎狐2014”到“猎狐2015”,再到范围更广的2015“天网”行动,通过网络、新闻媒体等舆论的宣传,使得国际追逃追赃行动站在国际道德的制高点。同时,通过舆论造势,给予涉逃官员以威慑。百人红色追缉令的出台,《华尔街日报》、《亚洲日报》等多国媒体对其进行评论报道,多国华人电台和电视台以“百名外逃贪官榜”为专题进行讨论,引起了广泛的关注。这些报道为国际追逃追赃提供了强大舆论攻势,使外逃官员成为“过街老鼠”人人喊打。
国际追逃追赃工作的进一步深入,向世人展示出中国强烈的反腐决心。国际追逃追赃的进行,对依法治国方针的落实和反腐行动的进行具有重要的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1.彰显惩治腐败决心。中国国际追逃追赃的不断深入,体现了惩治腐败的高压态势,彰显了中国贯彻依法治国方针、减轻腐败问题的重要决心,同时给予外逃份子强烈的威慑,从而促进反腐成效。
2.完善国内司法,接轨世界。国际追逃追赃行动,需要各个国家、地区和组织司法的鼎力相助。因此,在跟这些国家和组织的合作交流过程中,学习实践国际法和外国法律,不断借鉴国外司法经验,完善国内司法体制。对于那些未与我国签署引渡条约或条约尚未生效的国家而言,对打击反腐取得重要共识是未来进一步加强司法合作的基础。另外,在依法治国和反腐的大背景下,加强对体制内相关涉案人员的清理,为司法体制提供一个清廉的环境,推动司法改革。
3.扎紧反腐败口子,深化依法治国。国际追逃追赃的深化,与国内的反腐合力形成了“国内一盘棋,国际一张网”的格局,国际追逃追赃的进行,不仅仅针对业已发生的犯罪的有目标性打击,更强调国际立体性的制度化努力。随着与相关国家的引渡等协议的签署和司法交流,压缩外逃人员的生存空间,断绝国内腐败人员逃出国外的念头,断绝其后路,从而消除贪腐的劣根,从根本上达到反腐防腐的效果。通过减少官员的腐败,提升领导干部队伍的廉洁性,切实落实依法治国方针。
4.宣传“法治”精神,树立国际廉政形象。中国的国际追逃追赃行动的不断深入,也使得“法治”和“反腐”成为中国的新名片,这也在一定程度上不管是对中国的引进外资还是中国企业的走出国门都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英国48家集团俱乐部主席斯蒂芬·佩里就曾肯定中国的反腐工作已经让人们确信,正确的工作方式和正确的观念都已树立起来。作为“廉洁之都”的新加坡、香港特区等在全球的廉政教育中具有里程碑的意义,成为众多国家的仿效对象。因此中国反腐倡廉的深入,对于提高中国的国际地位无疑具有正面意义。
随着中国国际追逃追赃行动力度的不断加大,其影响力也越来越大,公众关注度不断提高。根据中纪委相关文件表示,国际追赃追逃的手段主要有以下几种。
第一,引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引渡法》,引渡主要是指将处于本国境内的被外国指控为犯罪或者已经判刑的人,应外国的请求,送交外国审判或处罚的一种国际司法协助行为。引渡合作的前提是不损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在其第三章中,明确展示了我国向外国请求引渡的主体、文书文件材料、承诺及接收。除两个国家之间签署了引渡条约外,一个国家没有必须为他国引渡罪犯的义务。因此,在与我国签署引渡条约的情况下,我国多与其进行引渡。
第二,劝返。劝返是指官员出逃之后,国家派有关部门的人去直接接触相关当事人,通过劝说、沟通等工作促其回国的行为。出国进行劝返的人包括犯罪发生地的检察机关,也包括其他国家层面的最高检检察人员。其发展主要由最高检在侦查过程中总结出的一种新型追逃模式和手段。劝返需要根据案件的特征及案件当事人的情况,通过于情于理的劝解谈判促其回国接受审判,因此,劝返对相关工作人员的要求也较高。劝返并不适用所有的国际追逃追赃。但劝返的效果较为显著,各地均有较为明显的成果。根据中国新闻网统计,仅2014年以来,福建泉州检察院就劝返在逃嫌疑人15人。
第三,非法移民遣返。非法移民遣返主要更多的是通过遣返或者是驱逐出境等方式将相关当事人送出国门,可以是对其进行刑事追诉的国家,也可以不是,此举可以是遣返国单独的意志。由于其与引渡的客观结果相同,非法移民遣返也即“事实遣返”。由于我国与众多外逃官员的逃亡地——发达国家未签订相关的引渡条约,因此,非法移民遣返也成为我国海外追逃追赃机制中重要的一环。臭名昭著的赖昌星、邓心志等均是通过此种方式进行追逃行动。近期,美国国土安全部部长宣布将精简遣返收到最终递解令的中国公民的流程。这将进一步促进我国的海外追逃追赃。
第四,异地追诉。近年来,随着国家法的发展,异地追诉的情况逐渐增多。异地追诉一般被定义为海外追逃追赃的最后一道屏障,是指由于其相关官员在当地获得法定身份,借助外逃官员外逃所在的法律对其提起相关诉讼,追回相关赃物的形式。由于其主要的执行地为海外,故此种方式需要对方国家的同意。乔建军和“红色通缉令”的2号嫌疑犯便是主要通过此种方式进行追逃追赃。
通过以上主要的四种追逃追赃方式,我国的海外反腐力度得到进一步提升,反腐成果也逐渐增多,但仍然存在诸多问题,如异地追诉中的钱和人如何回国,以及回国的赃物数量等,这些都需要我们进一步思考。
诚然,中国的国际追逃追赃行动初见成效,不足和改进空间仍然存在。那么我们应该从哪些方面改进国际追逃追赃机制呢?笔者以为:
第一,重视源头,反腐重在防腐。耶鲁大学教授史蒂芬·罗奇曾表示是“地方政府权力的分散和滥用”导致了资源的错误配置和扭曲的激励机制,如果在法制改革和司法独立方面再不取得进步,后果将会很难估计。在此情况下,其一,改进国内政治体制,加强政治透明度,强化监督体系,强调官员财产公布,为“裸官”发展设置障碍,减少官员贪污腐败的可能性,防腐势在必行。其二,联合人民银行、公安部出入境部门等,建设信息共享动态管理机制,加强护照管理,提高工作的透明度,加强监督,为官员外逃设置重重障碍,预防非法财产的转移,减少官员外逃行为的产生。其三,提高反贪机构的执行效力。借鉴著名反贪治贪之都——香港的廉政公署,负责反贪治贪工作,拥有绝对的独立性、权威性和执法权。中纪委追逃办提高其独立性权威性,加强执法力度。
第二,引渡为主,提倡多样化引渡替代方式。由于各国法律的差异和相关国际公约的不确定性,“政治犯不引渡”和“死刑犯不引渡”成为国际惯例之一,这也为国内贪腐官员外逃提供契机。另外,官员外逃热门地的美、加等多个西方国家并未与我国签署引渡条例,这无疑使得我国国际追逃追赃的实施困难重重。随着《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北京反腐败公约》等多边参与公约的形成,为引渡提供了新的视角,提高劝返、驱逐出境、遣返等多样化引渡替代方式,同时,同官员藏匿国合作,通过藏匿国法律对其自行追诉,制裁外逃官员,压缩外逃官员生存空间。
第三,捍卫主权,警惕反腐干涉他国内政。国际反腐已经成为世界趋势之一,在这种情况下,国际司法合作以应对反腐败非常必要。但是在现行的国际追逃追赃过程中,部分国家以“国家反腐”为借口介入他国司法领域,干涉他国内政。中国应在“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前提下,与别国协商合作,应时刻保证不以“国际反腐”干涉他国司法干涉其内政,并时刻捍卫主权,保持司法独立,警惕他国以“国际反腐”干涉我国内政。
第四,利益分享,提高国际追赃效率。国际追逃追赃往往涉及涉逃官员转移至国外的赃款赃物,部分官员的赃款赃物已进入账款赃物转移藏匿国家的公共领域,包括房地产、基础产业、资本现金等领域,若是全然追回必然会造成当地利益的损害,也为国际追赃的合作造成了障碍。在这种情况下,各国协商合作,制订相关利益分享机制,提高各国参与国际反腐、国际追逃追赃的参与积极性。同时,在法制方面可以参与刑民交叉,在惩治腐败官员的刑事责任的同时,通过本国或者是藏匿国的法律提起民事诉讼,追回赃款赃物。
随着国家反腐决心的加强,国内国外反腐败追逃追赃力度不断加大,相信未来的中国会是一个廉洁、真正为人民服务的国家。
(胡洁人,同济大学法学院/知识产权学院副教授;费静燕,同济大学法学院/知识产权学院硕士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