郝志杰
着力推进公民参与公共服务
郝志杰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 我国正步入公共需求的扩张时期,社会公共需求的不断增长与政府公共服务供给能力有限之间的矛盾已逐渐凸显出来,服务型政府建设面临困境。公民参与公共服务成为处理上述矛盾的重要途径。
公共政策的合法性来源于公民的认同,公共服务政策亦是如此。公民参与公共服务决策,把自身的需求和愿望传达给作为决策者的政府,使政府能够更充分、更全面地考虑和重视公民的需求,减少公共服务决策的盲目性,做出被公民接受的公共服务决策,从而增加公民的认同感;另一方面,公民参与到公共服务决策中,能够满足公民参与公共事务的心理需要,增加他们的尊严感和影响感,可以使公共服务决策更容易被公民认同和接受。反之,如果公共服务政策的制订缺乏足够的公民参与可能会遭遇合法性危机,导致公共服务政策失效。
从政府自身来看,一方面,政府以提供公共服务和增进公共利益为自己的全部使命,公民作为公共服务的对象,同时也是公共服务最大的利益相关者,直接面对公共服务领域的问题,最了解公共服务需求, 能够从不同角度、不同层次提供与其生活紧密相关的具体需求信息。在当前社会利益高度分化、异质化的时代,如果政府依旧根据自身对公共利益的判断对公共服务做出设计和安排的做法常常会偏离公民的真实需求,无法达到预期的效果。只有通过公民参与公共服务,实现政府与公民互信合作, 政府才能基于对公共服务需求信息的充分把握作出科学决策,从而最终实现公共利益的最大化。
另一方面,政府不是万能的,政府在进行社会公共服务方面, 常常难以到位,特别是腐败和寻租行为构成了实现公共利益的最大阻碍。公民参与公共服务打破了政府部门及其官员提供公共服务中对权力的垄断, 公众拥有了更多的知情权, 可以限制政府部门及其官员在提供公共服务中的不作为、失职、渎职乃至于权钱交易和以权谋私的行为,从而确保公共服务的公共需求价值取向。同时,公民参与公共服务能够促使政府在关注成本与效率的同时, 也关注服务质量,关注公民的满意度,从而提升政府效能。
此外,公共服务的领域涉及公民生活的方方面面,事关社会的和谐与稳定,特别是社会保障、医疗卫生、教育等方面的公共服务更是关系公民的切身利益,关于这些方面的话题年年会成为“两会”的焦点和重要的讨论议题。因此,让公民参与到公共服务中来是开展群众工作的应有之义和重要体现,这有助于进一步做好群众工作,激发社会活力,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和谐因素,服务于和谐社会建设的大局。
从制度机制层面来看,目前,我国保证公民参与公共服务的制度和法律法规不够健全,参与制度建设形式化严重,很多制度或法律规范模糊不清,致使许多公民以非制度化的形式参与,公民参与公共服务活动具有较大的随意性,缺乏规范的、操作性强的程序,公民参与公共服务的权利得不到充分保障,参与过程中产生的矛盾也得不到合理解决,公民参与公共服务的制度化程度低,直接导致公民参与度不高。公民参与公共服务在组织协调、信息获取、与政府的沟通、参与渠道、结果反馈等方面的机制也不成熟;组织化程度低,公民意愿难以协调和综合,致使公民参与公共服务难以开展;信息获取难,导致公民参与公共服务定位不准;与政府难以进行有效沟通,导致公民在参与公共服务过程中与政府产生矛盾;参与渠道不足,造成公民参与公共服务的范围过窄;结果反馈不全面,造成公民参与公共服务的低水平。
从意识理念层面来看,一方面,政府本位观念较强。受传统“官本位”思想的惯性影响,政府官员的权力意识过浓,服务意识相对缺失,一些政府部门及其官员摆出“民之主”的错位姿态,与公共服务建设背道而驰。政府部门及其官员基于“政府本位”的观念,认为政府是公共产品与服务的供给者,公众以“顾客”的身份享用公共产品与服务,故在公共服务建设中,政府是主体,公众是客体,在公共服务的制度设计上主要围绕政府自身进行机制的改良与创新,忽视公民参与的重要性。另一方面,公民参与意识淡薄。公众认为公共服务是政府的事, 参不参与和自己没有多大直接关系,对于参与公共服务表现出某种程度的冷漠,认为参与公共服务只不过是个形式,最终还是政府主导,这种心态反映了公众对参与公共服务的一种无奈和被动。还有部分公民不是出自公民的责任感和对权利义务的认识而参与公共服务,仅仅是为了表达自身的利益或解决自身的问题而参与,有“搭便车”的功利心理,这种功利性的价值取向也极大地影响和破坏了公共服务的公益性。
从行为实践层面来看,一方面是政府行为缺位。其一,政府信息不公开、不透明。政府垄断信息,在信息公开中缺位,导致公民知情权获得的不够充分,没有获得充分透明的信息,公民的意见就没有意义,而知情权的不足,使得公民参与成本增加,又会影响到公民参与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所以,公众只能是在缺乏对社会公共服务应有了解的情况下被动地接受政府政策,被动参与公共服务过程。其二,政府作为提供公共服务最重要主体, 忽视对公民科学知识的普及和专业技能培训以及公民制度化参与公共服务的引导。其三,政府没有主动调动和探索适合公民参与公共服务的各种新的方法,没有积极致力于构建全方位的公民参与平台,致使公民参与度一直很低。另一方面是公民参与能力不足,即使公民有心参与公共服务,也会因为能力问题无法充分发挥其参与公共服务的意义和作用。我国公民受教育程度低,广大公民普遍学历不高, 还有不少文盲、半文盲, 复合型人才稀缺, 再加上个人不重视或贫困等多种因素影响, 导致公民的基础知识和专业知识不足。同时, 作为公共服务的参与主体之一的公民中, 有能力、善管理、懂经营、精操作的不多,即公民的专业技能不足。再者,我国较为成熟的各种公民组织比较少,公民参与公共服务的组织化程度不高。
要加强法制建设,从法律的层面保证公民参与公共服务的顺利进行。公民参与政府的决策和治理过程时应该对政府有法律层面上的约束力,使其保证公民参与的平等性,明确公民参与的范围,加强公民参与的程序化建设,对公民参与要有切实可行的制度保障。具体来说,在制度建设中,一要明确规定公众参与的条件和范围。因为公共服务是有组织的、规范化的活动,公民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如拥有为人民服务的精神和团队精神等,才能更好地利用公共资源为社会服务。此外,一些公共服务项目难度大、持续时间长、相对复杂和敏感,只有政府才能承担,并非公民参与程度越高越好,对此也要作出明确规定。二要明确规定公民参与的程序。要因地制宜,制订出一套具体的、详细的、操作性强的参与程序,而且议事时间、实施时间和地点、参与渠道和形式等都要在条文细则中规定清楚。
必须完善参与机制,推进机制创新。任何公共服务的背后都体现和反映着一定的公共利益,因此要建立一个合理公共利益的聚合机制;建立公共服务信息公开机制,包括对信息公示、信息查询和信息更新的明确规定,确保公民参与公共服务的有效性;建立有效的沟通机制,一方面督促政府部门关注公民的意愿表达,另一方面,加强公民对政府的理解,从而形成良好的双向沟通;建立科学的评估机制,对公民参与公共服务的过程和结果进行评估,对评估结果进行分析,推广好的做法,改进不足之处,提升公民参与公共服务的水平。
政府应当是公民参与的积极倡导者与教育者,也应是公民参与的制度环境营造者。所以,政府要打破传统公共服务供给的思维模式,强化政府行政组织及行政人员的民主行政观念与服务意识, 通过教育、宣传和培训等方式在官员头脑中真正树立起公民本位和服务为民的理念,确立公民在公共服务中的主体地位。公民参与的程度在一定程度上还受制于参与平台,其实际效果受制于参与方式,参与方式的多元化能够推进全方位的参与平台的建设。因此,政府应积极调动和探索适合公民参与公共服务的各种形式,形成规范化而又灵活多样的参与方式,拓展公民参与平台。网络技术的迅猛发展为公民参与提供了新的路径,政府应在完善公众听证、公示,民意调查、专家论证等传统方式的基础上,着力推进电子政务,实现公民通过网络参与公共服务。
公民个人作为公共服务参与主体之一,应通过新闻舆论的引导作用,培养公民参与公共事务的兴趣和习惯,使公民正确认识自己的权利和自由,唤起公民参与意识。同时,也要求强化公民的公共责任意识,将公共责任意识运用到公共服务的过程中。从法治角度而言, 拥有权利就应承担相应的义务, 权利的授予必然伴随着义务的规定。在我国, 每个公民都有权享受政府、非营利组织等提供的公共服务, 也有义务去为他人提供公共服务。需要强调的是,公民有效的参与公共服务需基于其丰富的知识、理性的思维方式和专业的参与技能,因此应大力发展文化教育, 提高科学技术水平, 进而提高公民的文化素质, 使公民成为有理性思维的、有服务价值取向的、真正能运用自己的文化知识参与服务活动的人;以往的政治教育基本不从技术角度来论证参与的问题, 主要偏重于与政治意识形态相关内容的普及, 鉴于此, 政府应当通过政治社会化向公众传授一些实际的知识, 了解如何参与以及如何通过这种参与来保护和实现自己的合法利益, 提高公众参与公共服务的技能, 增强公众参与的有效性;应增加公民参与的实践锻炼,在教育培训的基础上进行实际参与,逐步提升公民参与公共服务的水平;另外,应鼓励和支持公民组织的建立与发展,促进公民参与的组织化,增强我国社会公共服务的供给能力, 也为公民的民主参与提供有效而可靠的组织依托和社会条件, 进一步发挥公民社会在扩大民众参与、反映民众诉求方面的积极作用, 提升公民参与的综合能力。
(郝志杰,上海行政学院硕士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