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荣刚
法院执行的机遇、挑战与应对
——以执行财产全国联网查控为探究契机
唐荣刚
司法执行制度改革的挑战与应对
编者按:《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了“完善司法体制,推动实行审判权和执行权相分离的体制改革试点”的要求。人民法院传统的执行模式已难以顺应时代发展需求,面临极大的挑战。在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依法治国”精神的指引下,司法执行体制的完善与发展引来了新的契机,司法执行制度的改革也是依法治国的重要环节。为此,本刊特设立“司法执行制度改革的挑战与应对”专题,其主要内容:以执行财产全国联网查控为契机,顺应大数据时代法院执行发展趋势;我国参与分配制度一直扮演着准破产制度的功能,有必要使参与分配制度回归破解执行竞合的功能,并对参与分配制度申请条件做相应调整;基于我国国情,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有相当一部分是以和解形式了结,然而现行法律对执行和解并未作出详细、具体的规定,有必要深入分析执行和解制度目前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方案,为今后民事强制执行法的建立提供理论参考;非金钱给付义务案件的执行,当事人异议大,法院手段缺乏,实际执结率低,有必要完善迟延履行金制度;随着2013年《公司法》的修订,造成了实务中如何实现对股东的追加执行,面临一定的困境,应当从规范股东追加执行的适用条件等诸方面入手,完善股东追加执行制度;为避免网络司法拍卖可能存在的缺陷和负面影响,应当对网络司法拍卖的信息管理和程序运行规则进行正确、合理的设置。这些文章的探讨,将有助于推进我国司法执行制度的改革与发展。
法院执行;联网查控;参与分配制度;执行竞合;执行和解;股东追加;非金钱给付义务;迟延履行金;网络司法拍卖
自从美国麦肯锡咨询公司率先提出“大数据”概念后,“大数据”(big data)便悄然成为近年来政、商、经等社会各界研究热点,且呈越发热络之势。2014年12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亦顺应时代发展潮流,开通了具有案件管理、网络查控、信息公开、信用惩戒等功能的执行指挥系统。该系统的开通,预示着我国法院执行由此迈入“准大数据”时代,从而使法院执行人员足不出户,即可在线查控被执行人的信息和财产。但也应看到,任何事物都具有其两面性,大数据在给法院执行带来便利的同时,也可能给法院执行带来影响乃至冲击。尤其是在自贸区内,面临入驻企业可实现区内注册区外经营之现状,使得涉自贸区执行案件更为依赖大数据推进执行的同时,不得不研究和化解大数据技术所带来新情况新问题,以期实现趋利避害,切实令大数据能为法院执行所用,进而促使法院执行无害地搭乘大数据这趟飞驰的时代列车。
一项新生事物,之所以能令社会对其趋之若鹜,关键在于其能够对社会产生巨大价值,能够推进社会发展。“大数据”之所以能够成为当前社会的“热络”词汇,亦为如此。法院执行之所以自愿搭乘该趟“列车”,也是因为其对法院执行能够产生诸多的在传统执行模式下难以获得的利多效应。
(一)在信息共享上形成利多
传统执行模式下,执行信息的匮乏,一直成为制约法院执行效果的瓶颈。从而,也使得绝大部分执行法院都将主要执行资源配置到执行信息的获取上,具体表现在,执行力量及执行人员的绝大部分精力,均花在了调查和搜集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上。在传统执行模式下,为了达成执行信息共享之目的,许多法院也作了很多有益的尝试,如一些省市法院建立了一定范围内的执行机构信息共享与协助机制,建立了执行机构与协助执行单位的信息交流共享平台等等,这些措施虽然在很大程度上拓宽了执行机构对执行信息的获取渠道,较好地促进了执行工作的发展,但仍然存在获取信息不全面、反馈信息时间滞后等问题,使得仍然未能摆脱执行信息匮乏的困境。究其原因,并非是法院的自身努力不够,而是传统执行模式信息传导弊端所产生的必然结果。而借助大数据技术,上述弊端则能够予以有效克服。
首先,在法院系统内部将能有效实现执行信息的共享与互通。各级各地法院间,可通过全国法院执行指挥系统,将各法院所立案件中的与被执行人有关的身份及财产等信息进行联网共享,甲执行法院可获知其案被执行人,在乙法院作原告且已胜诉将获赔的信息,进而自动获得乙法院的执行协助。其次,可促进执行法院同系统外财产登记与存放部门间的信息共享与互通。通过全国法院执行指挥系统与相关部门的互联与对接,可在全国范围实现与金融、公安、工商、交通运输等机构的相关信息的互联共享,以解决被执行人难找、被执行财产难寻等痼疾。再次,可促进执行法院与社会公开信息的共享与互通。通过与社会大数据系统相对接,执行法院可从中通过自动搜集和智能过滤等方式,获取被执行人相关的社会公开信息,进而令执行法院在获取信息的同时,又兼具向社会大数据系统提供被执行人失信黑名单等信息的功能,其执行法院亦成为社会大数据系统中的一个信息提供源。
(二)在财产查控上形成利多
传统执行模式下,财产查控一直是占用执行资源最多,也是最容易滋生问题的领域。在传统执行模式下,财产查控方式所呈弊端日渐突出,不仅占用人员多,案多人少的矛盾令执行人员不堪重负,如每次实施查控均需2人以上,且一个案件往往需要实施多次、奔赴多地进行查控,而且所耗费的司法资源也极其巨大,如为保全或续保一个案件的银行账户、涉案房产,往往需要执行人员跨越数个省市,而有时最终保全到的财产还不及执行机构所直接支出的差旅费多,造成严重的公帑浪费。而基于大数据自身所具有的本质特性,恰好能够解决法院执行中所遇的这一难题。
首先,财产查控的非亲历性可有效缓解案多人少矛盾。大数据时代下,执行法院通过电子签名等技术,即可依托信息网络直接予以查控,而无需执行人员的亲力亲为,从而可解放大部分的执行人手。如查封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在通过网络获得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信息后,即可直接在网上办理查封、冻结甚至扣划等手续,而相关的执行裁定、协助执行通知书、回执等法律文书则可同时通过网络渠道进行送达,从而达成省却人力的目的。其次,财产查控的实时性可增强法院执行的快速反应能力。兵贵神速,执行中对于财产的查控尤需体现这一点,信息时代,相关财产须臾即可转移。因此,法院执行依托网络信息技术,即可实现以快制快,快速查控被执行财产的目的。最后,财产查控的全程留痕性可有效制约执行法院的规范执行。执行过程全程留痕是推进执行公开、规范的重要手段,不仅对执行机构的操作提出很高的要求,而且为当事人与社会公众及监督主体等提供参与、监督执行的依据,但是,囿于以往执行手段与客观的限制,执行全程留痕往往难以得到全面落实,从而滋生不少的异议甚至纠纷。大数据时代,无论谁在网络世界里实施任何一项活动,都能在网络空间留下痕迹。而这些遗留痕迹,既能有效规范执行法院依法执行,也能约束相关机关或个人依法为法院提供执行协助。
(三)在联动威慑上形成利多
当前,为提升法院执行的威慑力,最高法院相继建立了一系列的制度与机制,如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对被执行人进行信用惩戒等等,在一定程度上增强了执行威慑力度。但由于受到诸多客观因素的制约,其作用发挥得还不是特别明显。尤其是在相关法规的实施上,还存在着落地困难等问题,如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措施,当前,除在限制被执行人乘坐飞机、高铁等交通工具方面操作性较强外,对诸如被执行人进入高档餐饮、住宿等场所消费,执行法院则因受取证困难等因素的制约,使得该项机制的效能大打折扣。若要使相关执行威慑机制能够真正落地,大数据技术则可为其提供有力的技术和证据支撑。
首先,可达成举证的有效性。如前所述,因为对被执行人违法行为证据缺失,使得执行法院对被执行人失信违法的行为爱莫能助。但在引入大数据技术后,则可通过其消费刷卡信息以及餐、旅馆公共监控影像信息比对等,令执行法院及时获取被执行人违法消费等证据,以期为后续的威慑制裁奠定必要的证据基础。其次,可实现威慑的实时性。迟到的正义即非正义,迟到的威慑也是被减损的威慑。因此,及时的威慑才是有效的威慑。大数据时代,基于其信息传递具有实时性,则能有效担此重任。如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乃至限制出境的威慑措施,若执行法院即刻采取后,被执行人即刻就能从边检等部门获知其已受控的信息,即刻对其所产生的威慑效应无疑远高于其事后所得知的情形。第三,还可实现威慑的广泛性。大数据时代信息的传播具有几何级的病毒式传播的效应,执行法院一旦将失信被执行人的信息上网载入“失信被执行人黑名单”,倾刻间即可加速扩散,让世人皆知,从而令社会迅速对其铺就一张无形的限制大网,使其在贷款、出行等社会的各个方面广泛受限,一方面可以对其他被执行人形成有效震慑,另一方面可以对社会公众形成价值导向作用。
(一)大数据的规模性(volume)特点,令法院执行面临信息过载的挑战
大数据的首要特点是规模性,即数据多、体量大,进而通过对海量的数据进行全面系统的分析,获得有价值的产品、服务或者见解,比如谷歌可以汇总全部用户上亿条所有关于“治疗咳嗽发烧的药物”之类搜索词条的地域与频率等,甚至可以得出比美国疾控中心更加精确和及时的流感预测。因此,要想通过大数据获得有用信息,首先就要有能够应对其大规模的能力。具体到法院执行领域而言,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人员的流动以及经济活动的范围较之以往急剧增大,由此导致各类当事人的活动线索以及财产线索、种类等各类相关线索大大增加,再加之信息技术的发展,申请人以及法院自身获取数据的能力不断增强,每一个案件中获得的数据的体量势必较之以往大大增加,与此同时,执行案件的数量近年来也在不断攀升,所以,执行机构面临着越来越大的处理各类信息的压力,大数据时代给执行机构带来的信息过载的压力现实而紧迫。
(二)大数据的高速性(velocity)特点,令法院执行面临快速反应的挑战
大数据时代的一个重要特点是信息瞬息万变,信息的时效性十分突出,此刻价值千金的信息转瞬间可能变得一文不值,比如当事人的股票、银行存款等信息,可能在发现时相关的账户里还余额充足,但很可能转眼间就全部转走。因此,大数据时代增强了执行机构获取执行信息的能力的同时,对执行机构对相关信息进行快速处置的能力的要求也大大提高,这在当前案多人少、执行手段有限且人员素质参差不齐的当前,对于法院执行机构而言,无疑是一个极大的挑战。从这个意义上来讲,如果固守以往的办案思路与方法,不顺应社会发展的趋势对执行的手段进行发展与创新,不仅难以保障申请执行人的利益,更重要的是会危及申请人对于执行机构的信任,损及法院执行机构存在的基础,在当前全面建设法治社会、提升法院权威的现时代,应当是我们要极力避免的。
(三)大数据的多样性(variety)特点,令法院执行面临甄别选取的挑战
大数据的多样性与其规模性是分不开的,前者是后者的必然产物。例如仅仅通过搜索引擎对某一主体进行搜索,就往往可以获得视频、图片等信息,若再加上其他的一些平台,如定位、金融等渠道,就可以获得其位置信息、财产信息甚至“朋友圈”的相关信息,在资源充分的情况下,通过相关网络获得的当事人的信息种类超出一般人的想象。但是,多样性势必导致模糊与不确定甚至失真,所希望获得的核心信息可能淹没在一大堆相关的信息之中,被稀释乃至扭曲。因此,随着当事人与执行机构抓取范围与能力的扩大,大量信息涌入执行机构,此时,如何去粗取精、去伪存真,去除无效信息,筛选有效信息,增强对大规模的信息的甄别利用能力,以提高执行的效率,节约执行资源,成为执行机构不容回避的重要问题。
(四)大数据的价值性(value)特点,令法院执行面临分析综合的挑战
“数据就像一个神奇的钻石矿,它的真实价值就像漂浮在海洋中的冰山,第一眼只能看到冰上的一角,而绝大部分隐藏在表面之下。”①[英]维克托·迈尔·舍恩伯格、肯尼思·库克耶:《大数据时代》,盛杨燕、周涛译,浙江人民出版社2013年版,第127页。由是观之,大数据并不等于单个数据的简单组合,其价值并不能通过一个或者两个信息本身来体现,甚至也不是一两个信息的简单组合来体现,而是需要使用者在掌握数据的基础上注入创造性的思考或者排列组合,方能体现其价值。正因为如此,在大数据时代的法院执行过程中,获得数据只是一个基础,更重要的是发掘数据中蕴含的价值,找到有利于提升执行效能的信息,例如查找被执行人的行踪,通过各个渠道获得的有用的数据可能包括其消费、出行、通讯等多个种类,但要真正查找到被执行人的踪迹,可能需要执行人员综合分析,方能得到希冀的结果。因此,大数据时代,执行人员如何在转变观念,深切认识数据价值的基础上,学会分析数据,提高发掘数据价值的能力,也成为执行机构面临的挑战。
(一)顺应大数据时代发展趋势,打造法院执行所需的云计算平台
2014年底,最高人民法院顺应时代发展要求,构建了执行指挥系统,实现了网络查控、信息公开、信用惩戒等功能。这些功能的实现,较传统执行方式取得了突破性的进步。但从当前大数据日新月异的发展形势来看,该系统较真正的大数据概念还存有一定的差距。当前,其基本只具备信息获取功能,而在实施信息的综合性计算和智能化筛选等方面还存有较大差距,充其量只能说尚处在“准大数据”时代。众所周知,在大数据时代,信息的获取只是其众多功能中的一项,其最为关键的当是能对所获取的众多数据和信息具备按需处理的能力,即从海量的数据中提取能为我所用的信息。而实现这个筛选和提取的功能,需要借力云计算这一平台。
当前,一些大型互联网公司为进军大数据市场,纷纷都在建立自己的云计算平台,以便深入挖掘大数据中所蕴含着的商业价值和市场资源。国内像阿里巴巴、盛大网络、百度、华为等互联网巨头们都在大举进入云市场。当前,法院执行要想融入大数据时代,推进执行方式方法的革命性变化,建立满足法院执行需要的法院执行云计算平台已显得迫在眉睫。鉴于执行信息收集和统一汇总的便捷性,该平台最好能在最高法院执行指挥系统上升级而成,最高法院作为该平台的统一建设和统一管理和维护的主体,各地方法院均成为该系统的分支。以期通过该系统,借助内外网的众多电脑资源,对所获取的执行开展云端计算,充分筛选和挖掘满足案件执行所需的信息和数据,以推进案件的快速执结。对于其所应具备的功能与作用等,将在下文中分类予以评述。
(二)实施执行信息全要素录入与动态维护,提升受馈信息的价值功能
如上文所言,在大数据时代下,各方的信息只有进行有效的相互交融,方能令其信息发生应有的作用。作为法院执行而言,若要将社会上业已存在的大量数据信息为案件执行所用,就必须将执行案件的相关信息导入到社会大数据系统之中,以其令大数据系统能够围绕执行案件所需信息,进行综合比对和筛选后,有针对性地向执行法院实施对口反馈。执行法院的信息录入与维护等,将显得至关重要。
为此,执行法院在信息的录入与提交中,必须强化执行案件对外引出信息的精确化录入。因为,执行案件应用大数据资源来查找被执行人或被执行财产,其原理亦十分简单,即法院将执行案件的相关信息,传入到互联网中,通过网络云计算等方式,将法院所传入的信息与大数据中的海量信息进行比对后,将执行法院所传入信息相关的内容反馈给执行法院的过程。据日常通过网络探索引擎探索网络信息的经验即可得知,探索者所录入拟搜信息的内容越具体,搜索引擎所能探索和反馈回来的信息也就越精确,越精确的就越能反映出探索反馈回来信息的价值性。为此,在大数据时代下,执行案件要想不至于淹没在大数据的海量信息中,就必须紧把与大数据相对接的执行案件信息的录入关,以确保所录入信息的精确化、具体化和多元化。就录入信息的精确化来讲,即要求所输入的信息必须精准、确实。如被执行人的姓名,必须用其全称,特别是单位为被执行人的案件,必须把握名称中个别字词的变化,如有的公司,母公司与子公司之间,仅有一两个字的差别,但人们对其简称均相同。此中的细微差别,若在信息录入时不加以区分,势必引起所反馈信息的错误。以录入信息的具体化为例,如被执行人的住址、照片以及未被实际控制的车辆的品牌、型号、颜色等,均应具体明确,以便网络云计算在采集街头监控摄影信息以及与高速公路收费道口上传图像比对时,发现并反馈所探索到的被执行信息。就录入信息的多元化而言,根据日常生活即可知,比对的信息越多,所探寻目标的准确率亦会越高。
就大数据时代的海量信息来讲,不进行多方位的信息比对,其所反馈的信息无疑将会张冠李戴、错误百出。故,以被执行人的身份信息的录入为例,自然人的,必须在录入其姓名全称后,还需录入其身份号号码、护照号码等身份必要信息;系单位被执行人的,在输入其全称的基础上,亦需输入其组织机构代码;在被执行财产信息的录入协查上,亦可输入其手机、微信、Q Q号码等信息,以便从中发现被执行人以此投资的互联网理财产品等信息。总之,就如刑事审判中孤证一般不予定罪的原则那样,在大数据时代,只有进行多元化比对的信息结果,才可有效保证案件执行的准确性。
当然,在精准录入的基础上,执行法院还需根据被执行人身份及财产权属等变化,及时对所录入的案件信息进行更新与维护,以确保数据的实时准确性。
(三)开设受馈信息智能筛选与自动比对功能,减少海量信息形成过载干扰
传统执行模式下,执行法院所能受馈到的执行信息的匮乏,使其在执行四大难“被执行人难找、执行财产难寻、协助执行难求、应执行财产难动”中占据着最前两席。可以说,传统执行时代,执行信息的匮乏,已成为制约法院执行成效的命门。然而,在大数据时代下,只要网络交互渠道畅通,执行信息将由以往的信息匮乏逆转为信息过载的危险,进而令执行法院在海量的执行信息中不堪重负。
以上海法院所开发的“点对点财产查询系统”为例,现能提供在线查询的在沪商业银行仅有24家,在线提交一次查询,至少就能反馈24条查询信息,若被执行人在多家银行的多家分行开设有账户,则其所反馈的查询信息可多达百条甚至几百条。若最高法院的执行指挥系统在全国范围内正式运行,全国所有的商业银行都与之联网后,单此一项,每件执行案件所反馈回来的查询信息无疑将是巨量,执行信息过载的风险反而将会影响到案件执行的效率。为此,在依托大数据执行之情形下,法院必须在云计算平台中建立数据智能化提取机制,以防范信息过载的风险。
具体而言,一是要设置执行案件信息自动提取上传功能。传统执行模式下,除执行案件当事人身份信息等少量信息在执行立案时录入审判管理系统之外,其它大部分的诸如被执行人的护照、手机号码等信息,均需执行法官通过人工调查等方式获取后输入,不仅耗费时日,而且常常会出现遗漏等问题,以致系统开展网络查询时,由于向相关协助执行部门提供的待查信息源单一,以致查询的效果大打折扣。在大数据时代下,审判管理系统,应当设置自动获取案件中与被执行人身份及财产线索相关的信息,如,系统可自动采集被执行人名下的微信号码、护照信息等所有信息,以期节省录入人力,和达成采集信息的全面性和实时性。二是设置有用信息的自动筛选功能。从当前“上海法院点对点财产调查管理系统”运行的情况来看,因当前所接入的协助调查的单位较少,使得应用该系统暂未遇到信息过载的情况,但也存在人工分析数据中所存在的负担过得的问题,尤其是单位被执行人工商登记信息的分析中,其对外投资以及其股东交纳出资等财产信息,执行人员逐项研究分析起来颇费时间,影响到了执行效率。在被执行财产信息全国联网后的大数据时代,单凭传统的人工分析,无法担此重任。为此,审判管理系统中必须设立受馈执行信息自动筛选功能,以期按照可供执行的货币财产、可供执行的不动产,以及被执行人对外的投资性权益等,进行分门别类的筛选,令其所筛选出的信息采拿来主义即可使用,以期最大限度提高所反馈信息的使用价值。三是设置被执行人申报财产信息与受馈信息的自动比对功能。当前,被执行人财产申报制度之所以未能发挥预期效应,最主要在于对其申报内容的核查程序难以严格落实,致使该项制度未能收到实际成效。在大数据执行时代,可在法院执行云计算平台中,设置网上查询受馈信息与被执行人申报财产信息相对比的功能,并能对被执行人所申报财产的虚实性逐项做出评判,执行法官可依其对申报严重失实者进行惩罚。
(四)发挥网上查控与网下制裁的双重功效,增强执行威慑力的服务和保障
大数据时代下的法院执行,并非是唯技术独尊的时代,而是一个现代技术与传统执行威慑相融合,进而实现优势互补、相得益彰的过程。为此,在两者的融合上,一是须加大被执行人财产申报不实的制裁力度。如果说,帮助申请执行人兑现债权只是法院执行的战术手段的话,那么,迫使被执行人讲求诚信、敬畏法律和主动履诺,则是法院执行所应追求的战略目标。二是须加大对被执行人规避执行的反制力度。规避执行该种行为,因其规避方式上具有多样性、组织实施上具有隐蔽性、形式上具有貌似合法性以及维权反制上具有艰巨性等特点,在传统执行模式下,因受信息不对称等因素的制约,执行法院以及申请执行人等,往往均因难以搜集到足以证明被执行人实施了规避执行的证据,而对其反制无力。
在大数据时代,通过借助大数据的信息资源优势以及网络云计算等技术优势,采取众多关联信息的集中比对,很容易收集到被执行人实施规避执行的证据。故,大数据系统一旦反馈足以证明被执行人实施了规避执行的行为,执行法院当迅速依职权启动反规避执行程序,或通过向申请执行人移交所反馈的证据等形式,依职权或引导申请执行人采取另行诉讼等形式,对被执行人规避执行的行为予以有力反制,令被执行人为此付出法律代价。
三是须加大执行财产与惩罚被执行人不守诚信的双重功效的适用力度。传统执行模式下,因受案多人少、财产查控手段原始等因素的制约,法院执行的大部分司法资源均被查控被执行财产所耗费,法院执行的价值主要体现在讨钱要债、兑现申请执行人债权之上,而在强化执行威慑、维护法律权威上往往力不从心,致使被执行人不主动履行债务逐渐成为一种常态。在大数据时代下,被执行财产的查控工作,因大数据的引入,而使得法院执行力量获得了极大解放。但大数据为法院执行所省却下来的这些执行力量,决不能因此而调剂到其它部门甚至予以削减,而应将其充实到以往无暇顾及的增强执行威慑力上。具体措施为,大数据所反馈的信息一旦显示被执行人具有履行能力而不自动履行的,执行法院将不再急于将财物扣划到位和发还给申请执行人,而应当在确保财产不失控的情况下,对被执行人不自动履行的行为依法予以惩处。对于惩处的方式,当以增强被执行人诚信为目标。即采一事一罚后令再申报或自动履行,若再有虚假申报或不自动履行,再予以惩处,以罚当其责的形式,迫其讲求诚信、恪守信诺,以净化执行环境,促进社会诚信。
DF71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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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74-9502(2015)06-095-33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2015-7-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