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带一路”背景下中企面临的环境风险

2015-04-08 05:19王鹏北京大学法学院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专业2015级法学硕士
世界环境 2015年5期
关键词:居所法学专业哈萨克斯坦

■文/王鹏 北京大学法学院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专业2015级法学硕士

“一带一路”背景下中企面临的环境风险

The environmental risks faced by Chinese Enterprises in the context of "One Belt and One Road"

■文/王鹏 北京大学法学院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专业2015级法学硕士

保护环境与重视生态文明建设是共建“一带一路”一以贯之的基本方针之一。2015年3月,《推动共建丝绸之路经济带和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的愿景与行动》明确指出:“在投资贸易中突出生态文明理念,加强生态环境、生物多样性和应对气候变化合作,共建绿色丝绸之路。”

尽管一些“中国生态威胁论”者妄言中国将借此掠夺性开发沿线资源,但事实却并非如此。举例来说,中国有色金属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与哈萨克斯坦铝业公司于2005年9月签署合同,承建位于哈萨克斯坦北部城市巴甫洛达尔郊区草原上的电解铝厂项目。经性能测试,该厂的环保指标已经达到哈萨克斯坦国家验收的最高标准,并获得了哈萨克斯坦2010年度工程奖、欧洲质量奖等多个奖项。

在WTO规则中,关税和出口配额制度都受到限制,但关税及贸易总协定(GATT)第20条规定了“一般性例外”,包括关于保护人类和动植物健康的例外和关于保护不可再生自然资源的例外。而“一带一路”主要涉及大型基础建设与工业投资项目,且拥有丰富自然资源沿线国家多处于生态脆弱地区,这与“一般性例外”规定的完美契合反倒给中国企业造成巨大的环境法律风险。

当传统的贸易政策不能保护相关产业时,沿线国家必将趋于对出口产业实施较严格的环境政策,而严格的环境规制将增加中企准入风险。中方在遵守业已签署的国际环境保护公约的同时,可推动构建沿线地区环境影响评价指标体系并予以实施,积极协调沿线国家环境规制,对跨境、沿线环境问题进行协调以弥补市场失灵和政府失灵。在企业环保责任领域,2012年,商务部指导中国对外承包工程商会编制了《对外承包工程行业社会责任指引》,其中“环境保护”章节涵盖环境管理、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降污减排及生态保护。但该《指引》的规定仅具备概括性,其可操作性远远不能适应“一带一路”新格局下中企应对愈发严格的环境需求。考虑到方兴未艾的“走出去”战略,制定一部具有全局指导性的对外环保责任专门法规显得尤为必要。

一旦发生环境侵权事件,中国企业还将面临环境诉讼风险。《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侵权责任,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但当事人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侵权行为发生后,当事人协议选择适用法律的,按照其协议。” 《民商事管辖权和外国判决公约》确定了由被告惯常居所地管辖的规则,此外当事人可以合意选择法律及适用最密切联系地法律。若双方合意选择利用投资争端国际中心作为争端解决途径,那么依据《解决国家与他国国民间投资争端公约ICSID》第二十六款之规定,双方便不能再通过其他方式寻求救济。如此灵活的冲突规范都暗含涉事企业对或将适用的法律相当熟悉这一前提条件,否则环境侵权之后的法律风险将难以预见,这无异于给中企设置另一重难题。因此中企需要事前熟知当地法律及冲突规范以应对潜在的法律争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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