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别策划:预拌混凝土交货验收质量控制要点及注意事项

2015-04-07 04:06黄文咏,王玉瑛,王耀平
商品混凝土 2015年3期
关键词:需方供方交货

特别策划:预拌混凝土交货验收质量控制要点及注意事项

编者按:在预拌混凝土买卖中,买卖双方经常因质量问题产生争议。GB/T 14902-2012《预拌混凝土》规定“当判断混凝土质量是否符合要求时,强度、坍落度及含气量应以交货检验结果为依据”,所以交货检验是质量控制的一个关键环节。本期话题诚邀专家和相关技术人员对预拌混凝土交货验收质量控制要点及注意事项展开讨论。

黄文咏(厦门美益集团有限公司,首席质量官)

1 预拌混凝土交货检验现状

结构构件的混凝土质量是否符合设计要求,当然与预拌混凝土生产过程有关,同时跟施工现场的混凝土二次输送、浇筑、振捣和养护密切相关,然而由于历史的原因和一些人为偏见,当混凝土结构构件出现质量问题时,大都责备混凝土生产企业,而对施工单位批评甚少。

施工单位的有些人对混凝土质量也不是特别关心,浇筑混凝土的操作人员大都是外包劳务工,他们没有接受过正规技术培训,有时,混凝土浇筑分层厚度、倾落高度不符合规定,漏振、欠振、过振也会造成混凝土密实性不符合要求。有些工程项目部不注意混凝土结构构件的保护,有时赶工期,商住楼三天上一层,在混凝土强度未达到要求前,就在构件上堆放物料,安装模板及支架;养护也不到位,如今的施工现场,新浇构件上很难看到潮湿的混凝土表面。

尤其是混凝土浇筑工为贪图施工方便,强行往搅拌运输车内乱加水以增加混凝土流动性,因而引起强度降低,这种现象早已司空见惯。但是,对于浇筑工乱加水,有些建设单位责怪预拌混凝土搅拌站没有制止,为此还对搅拌站进行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42条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试图让搅拌站去制止工地乱加水,相当于要求面粉厂送货工人兼任面包作坊的产品质量管理员。不认真验收面粉质量,面包一有问题就要拉面粉厂下水,面包作坊有时倒“无辜”得像局外人一样。这样做,有助于提高面包质量吗?!

当然,搅拌站有关人员发现施工现场人员对混凝土乱加水,也应实时报告有关情况。但检查、制止这种违规施工行为是需方质量管理人员的责任。

目前,预拌混凝土交货检验的试件基本上都是由搅拌站制作,这主要是因为搅拌站对施工单位制作试件的试模质量、制作技术和试件保护等不放心;另外,搅拌站还靠手中的第三方交货检验报告作为催讨预拌混凝土货款的筹码,因此,由搅拌站制作试件并送检也不是没有道理。有些监理单位对预拌混凝土交货检验不够重视,见证取样送检也只剩下一个名字打印在试验报告上,由此,人们怀疑搅拌站偷换交货检验的试件也在情理之中。问题是,一旦工程中使用预拌混凝土的结构构件出现质量问题,人们的关注焦点大都集中在预拌混凝土身上。当处理质量纠纷时,有关方面常简单地用混凝土结构实体检验结果表示预拌混凝土质量,搅拌站对这种做法感觉不公平。因此,规范交货检验就是一个迫在眉睫的问题。

2 预拌混凝土交货检验质量控制措施

《厦门市预拌商品混凝土买卖合同》示范文本中关于交货检验验收方法约定如下内容:

(1)预拌混凝土按双方约定的供应频率在到达施工现场之后 20min 内,需方应对标的物检查验收。到达施工现场之后 20min 内非我供方原因导致的标的物未检查验收,则视为标的物已交付。交付之前预拌混凝土的毁损、灭失和质量风险由供方承担,交付之后由需方承担。供方应对所生产的预拌混凝土质量负责,需方应对采用预拌混凝土所浇筑的结构构件质量负责。

(2)预拌混凝土交付时交货检验取样方法按GB/T 14902—2012《预拌混凝土》规定执行,预拌混凝土交付时交货检验取样地点约定如下:1)所有预拌混凝土交货检验取样地点均在到达施工现场的供方混凝土搅拌运输车的出料口(交货地点),交货检验的样品采集、试验、送样工作由需方负责供方参加共同进行。判断预拌混凝土质量是否符合合同的订货单和/或技术协议书要求时,强度、坍落度及含气量以交货检验结果为依据;氯离子总含量以供方提供的资料为依据;必要时,其他检验项目可按合同的技术协议书约定执行。2)预拌混凝土由供方负责施工现场泵送时,需方若要检验泵送到建筑物中的混凝土是否符合要求,供需双方可在建筑物浇筑混凝土的泵送配管口进行取样和试验,其试验结果可作为交货检验结果之二。供方有关人员观察到预拌混凝土在泵送过程中被乱加水时,将不在相关记录上签字也不在混凝土试件上设置供方标识,这种试件不能作为判定预拌混凝土是否合格的交货检验样品。3)在浇筑点取样用于检查结构构件混凝土强度的试件和结构实体同条件养护的试件及其他结构实体检验由需方自行负责,其检验结果不代表预拌混凝土质量。

(3)作为判定预拌混凝土是否合格由施工现场专业监理工程师对进场预拌混凝土采用平行检验或见证取样方式进行抽检时,需方应确保有供方试验人员参与,否则不能作为判定预拌混凝土是否合格的依据。

(4)预拌混凝土的供货量以体积计,以m3为计算单位。当需方对预拌混凝土的供货量有疑义时,供方应及时配合需方人员进行抽检。其预拌混凝土供货量的抽检方法按GB/T 14902-2012《预拌混凝土》的有关规定计算,密度值由供方提供或由供需双方在搅拌楼的出料口实测,以实测值为准。用于检查一台运输车预拌混凝土实际装载量的重量检测,应在运输车出厂后随机抽取。每次验收车数以不少于三车为一个单位,其平均值在 -2% 以内不作违约论处。

交货检验由施工单位负责组织,取样由需方确定,专业监理工程师旁站见证,供需双方现场试验员共同检测混凝土拌合物并制作试件。试件二次抹面后可由施工单位在上面设置带有二维条形码的防伪标识牌,混凝土固化后防伪标识牌揭起即破坏。因此可以放心地让搅拌站养护试件后再将其送到双方合同约定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届时由检测机构检查防伪标识牌的完整性,并用条形码阅读器识别标识真伪,联网压力机向工程质量监督部门传送试验数据。这种方法可消除各方疑虑,减少交货检验的人力物力,并能保证交货检验结果的真实性和代表性。

3 预拌混凝土交货检验注意事项

(1)以下几个混凝土质量问题应与施工单位无关:

1)由于水泥安定性不合格引起混凝土体积不均匀变化;

2)硬化混凝土由于自身收缩大引起结构构件产生裂缝;

3)混凝土拌合物长时间不凝固;

4)混凝土拌合物泌水严重;

5)清水混凝土表面色差大;

6)由于混凝土运输车的搅拌筒叶片磨损,无法进行正常搅拌,造成混凝土拌合物在筒内头尾石子多,中间砂浆多。这种离析的混凝土泵送困难甚至造成堵管,浇筑时也容易产生蜂窝、孔洞。

(2)施工现场三种混凝土试件的作用

预拌混凝土供需双方应严格按照相关标准,认真做好以下三项检验工作:

1)判定预拌混凝土强度是否合格应以交货地点取样的交货检验试件检测结果为依据。

2)判定结构构件混凝土强度是否合格应以浇筑点取样的标准养护试件检测结果为依据。

3)判定混凝土结构实体强度是否合格应以浇筑点取样的与构件同条件养护的试件检测结果为依据。

为保证混凝土工程质量,首先要按照 GB 50204-2010《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的要求,切实抓好结构实体检验中同条件养护试件的强度检测,由于第3)的条的质量检查,施工单位才会认真考虑混凝土结构构件养护措施的落实。

只有这样,施工单位才会重视接收后的预拌混凝土质量,设法制止其雇佣的混凝土浇筑工不要乱加水。第 2)条不可与第 1)条合并,否则结构实体混凝土强度不够时,难以分清是“乱加水”还是“没养护”造成的不合格。

此时才有人会认真监督预拌混凝土质量,加强交货检验管理,第 1)条的过程控制检查将促使搅拌站必须加强质量管理以免出现不合格品。

预拌混凝土的交货检验报告应是施工单位的材料进场复验报告;在浇筑地点随机抽取的标准养护试件是检查用于结构构件的混凝土强度;在浇筑地点随机抽取的同条件养护试件是检查混凝土结构实体强度。这三份检验报告说明了预拌混凝土从生产、输送到加工不同阶段的质量状况和不同责任人的工作效果,不可混淆,不可替代,应认真实施并严格区别对待。

工程监理单位应发挥第三方的作用,公正、独立、自主地依法执业,认真监督预拌混凝土和混凝土结构构件质量,既要维护建设单位的利益,也不能损害承包单位和搅拌站的合法利益。

(3)应该从预拌混凝土生产、运输、输送、浇筑、振捣、养护的不同阶段,要求不同过程质量责任的主体各负其责。搅拌站的《质量计划》、工程项目部的《施工组织设计》、监理单位的《监理实施细则》,应根据实际情况编制,各方要清楚本单位的职责和权限,以及相关单位的职责和权限。当出现质量纠纷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准确、公正地分清各方质量责任并做出相应处置,以促进预拌混凝土技术和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技术的可持续性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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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玉瑛(内蒙古杜氏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总工程师)

为确保混凝土工程质量,界定预拌混凝土质量责任是关键,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对混凝土的生产质量负责,即对混凝土拌合物的坍落度、含气量、工作性能和混凝土的生产强度负责。混凝土使用单位应对混凝土的施工质量负责,即对浇灌、振捣和养护等混凝土的施工强度负责。

(1)对到达施工现场的混凝土,施工单位应指定专人(有资质的)及时按有关标准、规范对混凝土进行数量、质量验收,对符合合同和技术要求的混凝土签字确认,不符合要求的混凝土,可退回生产企业或联系生产企业派技术人员到现场处理,严禁使用单位任意加水等自行处理。

(2)为杜绝质量纠纷,预拌混凝土质量应以交货检验为依据,检验频率应按 GB/T 50107-2010《混凝土强度检验评定标准》执行。使用单位应逐车逐项进行混凝土抗压强度以外的检查;用于强度检验的混凝土试件,应由监理(建设)单位、使用(施工)单位和混凝土生产企业共同见证取样制作,并签字确认,试件标养到28d或规定龄期,送至具有见证检测资质的第三方进行检验,并以此作为预拌混凝土质量验收的依据之一。

王耀平(保定市华建混凝土有限公司,总工程师)

根据GB/T 50107-2010《混凝土强度检验评定标准》规定,判断预拌混凝土质量是否符合要求时,应以交货检验结果为依据,同时规定交货检验的混凝土试样应在交货地点采取,交货检验的取样试验工作应由需方承担。这样做有利于加强对预拌混凝土的质量控制,但同时对需方的检验人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在标准中也明确规定,进行预拌混凝土取样及试验的人员必须具有相应资格。因此在实际工作中,供方对于需方交货检验的过程、记录、结果等,也应加以关注,避免因为交货检验过程的不规范而引起的混凝土质量纠纷。

在实际工作中,交货检验需要注意的方面有:

(1)试样采取。

(2)试件的制作和养护。

在现场经常发现用于做试件的试模使用时间较长,存在明显的变形,对于这样的试件做出来的结果可想而知,因此供方应该有权对需方用于试验的相关器具设备进行复检,对于不符合规定要求的情况记录在案,并及时向需方提出。另外由于工地条件所限,往往采取人工插捣的成型方法,因此试验人员的操作方法很关键,供方应对此进行监督和指导。在试件拆除方面,由于现在使用工程塑料试模的占多数,且施工现场没有气泵及相关设备的较多,不少工地都是强行摔打磕碰来拆除试件,如果拆除的时间较早,可能会由于混凝土的强度还较低,而对试件的内部结构产生破坏,有时直接碎裂,即使有点破碎,也会造成试验结果偏低。同样在混凝土试件送至试验室的过程中,也要注意这个问题,应做好固定防撞措施,避免在运输途中因颠簸碰撞对混凝土试件造成破坏。

(3)交货检验记录。

由于交货检验依据是作为混凝土质量是否符合要求的依据,因此供方应当与需方及监理方共同参与交货检验,在检验记录上有各方的签名,并分别留存。

总之,供方必须对该标准规定予以重视,安排专门人员配合进行交货检验,在保证混凝土质量的同时,也维护好自己的权益。

赵恒树(山东亿辰混凝土有限公司,高级工程师)

由于预拌混凝土出厂后是半成品,还会受到施工方的浇筑工艺、振捣方式,养护措施和养护时间等因素的影响,因此预拌混凝土在到达施工现场进行交货时必须做好交货检验。验收时应注意下列几点:

(1)首先要检查混凝土运输单所标注的混凝土强度等级是否与所报计划一致,无误后方能卸料。有的公司曾经发生过其他工地的不同等级的混凝土而拉到该工地浇筑的现象,当签单时才发现错误。

(2)目测混凝土拌合物的和易性,察看是否有离析现象。若砂浆包裹石子且流动性较好时,说明和易性较好;若表面的石子有不沾砂浆的现象时,就要用铁锨接一锨拌合物连同铁锨一起放在地面上,待一分钟后察看,若有稀浆外流,砂石下沉并且紧贴铁锨面时,即为离析现象。若离析严重,必须令其返厂调整;若离析轻微时,可令其待半小时后再泵送。离析严重的混凝土拌合物在泵送过程中没有问题,但在该车混凝土泵送完成后,泵送暂停的时间段内(1分钟)就会堵管。打到模板内的拌合物很快会产生离析,出现稀浆外溢,骨料下沉现象;还会导致混凝土的后期强度有所降低。导致混凝土离析的原因就是外加剂掺量超过了饱和点,若无超掺过多,拌合物就不产生离析现象,但会发生缓凝现象。

(3)取样检测混凝土拌合物的坍落度:取样时应在该车卸料的中间段在料斗处铲取(9方以上的运输车所装的料都会产生头尾部分石子偏多的现象)。取样后立即检测坍落度,符合要求后装模制作混凝土试块(试模应采用合格的铸铁试模或白色塑料试模,特别是 150mm×150mm×150mm 的黑色塑料试模,大多数是试模内侧面平整度不合格)。试块制作完成后要送入标准养护室养护。

(4)当坍落度不符合要求时,可以请运输车驾驶员添加适量的外加剂,快速搅拌 3min 后再次测试坍落度,合格后卸料泵送。

(5)交货后由技术人员或现场服务人员跟踪监督混凝土浇筑、振捣和养护。特别在浇筑剪力墙时,必须做到随浇筑随振捣,不得浇筑一大段后再去振捣,这样容易发生振捣不实或狗洞等现象。也不允许振捣赶不上时继续浇筑,若振捣赶不上时应暂停浇筑,待振捣赶上时再继续浇筑。

(6)在长江以北的地区,在浇筑混凝土现浇板时,宜在搓平板面后随即苫盖塑料薄膜,在薄膜的开头和收尾处用木搓板轻轻拍压薄膜使其与混凝土面结合严密,防止被大风刮起。不宜二次搓抹后再苫薄膜,因这样做时容易使薄膜与板面粘接不紧密,容易被大风刮起,产生干缩裂缝。

马安(南通市建设混凝土有限公司,总工)

商品混凝土是一种比较特殊的商品,由一家单位提供产品却由另一家单位完成后才能成为最终的成品,混凝土交付时很多关键指标现场又不能及时检测,如混凝土强度、开裂等指标检测均比较滞后,待 28d 发现标准养护强度有问题时,往往是结构部位已浇注完成了 3 层~4 层。混凝土质量问题纠纷时有发生,但是由于商品混凝土始终是卖方市场,也是建筑业的最末端产业,一直处于非常弱势的地位,施工单位往往是利用资金来制约混凝土公司,混凝土公司为此承担了许多不应该承担的责任,如何划清施工方和商品混凝土企业的责任是比较难、比较复杂的问题,完善混凝土交付检测指标是一个关键环节,GB/T 14902-2012《预拌混凝土》虽然明确规定混凝土交付检验时以坍落度、强度、含气量检测结果为依据,坍落度可以现场进行测试,但是强度和含气量指标现场检测比较滞后,无法直接判断混凝土质量是否合格。

为了确保工程质量,同时也是保护混凝土公司自身利益,笔者认为在混凝土浇注使用前后,就质量方面主要应该从以下几方面加强控制:

(1)完善商品混凝土供销合同内容,明确质量控制指标内容、检测方法、检测时间,混凝土浇注时如未对混凝土质量提出疑义,则就算默认产品交付指标检测合格。针对各地不同的施工质量水平、施工工艺等不同,建议在混凝土合同中增加一些其它指标:如 ① 合同中明确不同坍落度混凝土价格,现在商品混凝土销售合同一般是按照不同标号混凝土进行价格区分,对混凝土坍落度值比较笼统,都是根据客户的要求进行配制混凝土,但现在不论是房地产开发项目还是政府工程,普遍工期紧,一般建筑的剪力墙厚度为180~250mm,钢筋也密集,施工单位要求的坍落度基本在180mm以上,有的甚至为200~250mm,混凝土成本增加很大,如不满足工地要求,施工方或是现场加水或是退料处理,损失方均为混凝土公司,通过在合同中明确不同坍落度混凝土价格,可以让客户自主选择混凝土坍落度,用经济杠杆来制约施工方,也有利于控制混凝土质量和成本;② 合同里明确构件碳化值范围,超过一定范围归就于施工责任,现在混凝土构件龄期 2~3 个月碳化值大于5的混凝土比比皆是,商品混凝土结构碳化之快、碳化之深令人惊讶,众所周知混凝土构件碳化值大的主要原因是振捣和养护存在问题所致;③ 合同双方明确 7d 强度范围,发现 7d 强度不能满足合同要求时,立即进行原因分析,减少必要损失。

(2)注重供应时混凝土技术交底,告之施工单位商品混凝土的特点、难点,施工应注意哪些事项,容易出现质量问题的相关环节,加强事前控制。

(3)在混凝土交付使用时,应加强施工过程监控,包括混凝土振捣、现场试块制作等环节,杜绝施工现场加水现象,混凝土浇注完毕后要求施工单位加强养护,必要时进行拍照取证,自我保护。

邓兴才(厦门市建筑材料行业协会,教授级高级工程师)

预拌混凝土“交货验收”是供需双方在履行购销合同过程中的核心环节,而其中的“交货检验”更是该环节中的关键所在。它是判断混凝土交货质量是否满足订货要求及符合相关规范的依据,也是供需双方按照合同最终结算的依据,更是划清商混企业与建筑施工企业的质量责任界限的依据。所以,相关各方一定要认真对待,不可等闲视之。

二十多年来,在厦门乃至福建地区的预拌混凝土企业,在向施工方交货时,供需双方都要共同填写一份“预拌混凝土交货验收单”(简称:“交验单”),该“交验单”包含了“订货与交货”的全部信息,就连每次取样制作的试件组数也要在表格的验收意见栏中注明。因为,预拌混凝土交货是逐车验收,所以是每车一单,一式五联,按照GB/T 14902—2012中第10.3.2款要求:“交货时,需方应指定专人及时对供方所供预拌混凝土的质量、数量进行确认。”即每单都要由供需双方代表共同见证、填写、签收。后分别由需方、供方及设备租赁方保留,作为最终结算依据。

关于预拌混凝土交货验收的质量控制要点及注意事项,笔者认为:

首先,应该遵循现行GB/T 14902—2012《预拌混凝土》所制定的“检验规则”中的责任分工原则。

该标准从 1994 版本到 2003版本,再到现行的2012版本,历时二十余年,几经换版修订,但有一条原则至今未变,这就是“检验规则”中的责任分工。国标明确规定:“预拌混凝土质量检验分为出厂检验和交货检验。出厂检验的取样和试验工作应由供方承担;交货检验的取样和试验工作应由需方承担,当需方不具备试验和人员的技术资质时,供需双方可协商确定并委托有检验资质的单位承担,并应在合同中予以明确。”这一原则是无可非议的,应该认真贯彻执行。只有这样做,才能消除对商混企业的“做假”之嫌,所检测出来的结果,才能代表商混企业的真实供货质量;也只有这样做,才能分清商混企业与施工企业的质量责任界限,避免相互推诿扯皮。可惜这一原则规定在具体执行中由于存在一定难度,至今仍没有得到完全落实。究其原因:第一,当今,大部分的施工企业自己都不具备“试验和人员的技术资质”,需要委托检验的工作量太大;第二,能够承担委托的“有检验资质的单位”,力量有限,无法派人到工地去承担大量的取样、检测和试件制作任务,只能承接试件的标养和试压等检验工作;第三,商混企业的现场质检员,有条件、有能力、也甘愿为施工方代劳,检测混凝土坍落度,制作试件。按说,商混企业自己的产品,交货时应该由需方检查验收才对,而今是自己取样检测,明显是违规的。但长此以来,无人干预,似乎使本来“不合法”的做法,变得习以为常了。

幸好,试件拆模后,地方规定是由需方送到“有检验资质的单位”去养护、检测,也不允许供方在厂内为需方制作试块。倘若需方偷懒,自己做不了,也不监督别人做,更不去亲自委托和送检试块,一切都依赖供方,那么在混凝土“交货检验”这个环节上就是最大的失职,一切后果应该由需方自己负责。而不应该在混凝土构件回弹强度不合格时,不论交货检验的混凝土试件强度有没有问题,就先指责混凝土材料的强度不够,甚至怀疑商混企业“试块作假”,而不是先检查自身施工过程中浇筑振捣、养护有什么问题。这种情况下,供方往往是有理也说不清,这究竟是谁的责任?试想一想,如果交货检验能够按照规范执行,并能在供货方和监理见证下,由需方自己承担(包括取样、坍落度检测、试件制作和送检)或全部委托第三方检验,只要混凝土拌合物质量符合要求,需方代表就应该在“交货验收单”上签字验收。在此情况下,只要交货检验的试块强度在规定的养护龄期到达后试压合格,就意味着商混企业已经按合同规定履约完毕。至于混凝土构件回弹强度不够或出现其它质量问题,就与商混企业无关了,只能从施工方自身去找原因。

其次,关于预拌混凝土交货检验的取样地点、位置及坍落度试验和试件制作完成时间的规定。

GB/T 14902—2012 《预拌混凝土》的“检验规则”中 9.3.1明确规定“混凝土交货检验应在交货地点取样,交货检验试样应随机从同一运输车卸料量的 1/4 至 3/4 之间抽取”。更确切地说,预拌混凝土的交货地点就是搅拌运输车的卸料地点,交货验收的取样地点就是在运输车的卸料口。 在 9.3.2 中还规定“混凝土交货检验取样及坍落度试验应在混凝土运到交货地点时开始算起 20min 内完成;试件制作应在混凝土运到交货地点时开始算起 40min 内完成。”这些规定在各地应该是通用规则,没有必要修改。但在有的地方却规定预拌混凝土的交货检验也要“实行混凝土浇筑点取样制度”,还具体规定“由混凝土企业负责泵送的混凝土,其交货检验的取样点在施工现场混凝土浇筑点;混凝土企业不负责泵送的混凝土,其交货检验的取样点在施工现场混凝土运输车卸料点。”不论由谁泵送,交货检验都应该在混凝土运输车卸料点进行,还是应该按照“国标”执行,才是合理的。其理由是:混凝土入泵前(即搅拌运输车卸料点)由施工方进行交货验收(即进行取样检测和试块制作),此时,若发现混凝土拌合物不符合要求,可在入泵前及时调整或退货,而不是等混凝土拌合物已泵送到 “浇筑点”才检验,此时发现问题也来不及处理了。另外,不少施工人员缺乏混凝土基本常识,为了施工“省力”,只要混凝土送达卸货地点,就习惯性的扯起水管随意加水,有时别说搅拌站的现场人员无法阻止,就是建设方或监理人员都拦不住,如此泵送到“浇筑点”的混凝土,已经造成混凝土水胶比增大,强度下降,拌合物离析,使泵送困难甚至堵泵,中断施工,这种情况下施工方在“浇筑点”检验取样,绝对不能代表商品混凝土搅拌站出厂混凝土拌合物的材料质量,所以交货检验在“浇筑点”取样显然是不合理的。当然也不可否认,极少情况下混凝土被泵送到“浇筑点”后,会出现一些异常情况,如混凝土结团、早凝、丧失流动性等,如此情况若真有发生,也不会有哪一家搅拌站推脱责任,而且都会及时处理的。至于作为混凝土构件强度验收的同条件养护试件,在浇筑点取样制作应该是施工方自己的职责,这样做所检测的结果也只与混凝土构件强度有关,而与商混企业和交货验收无关。

至于“国标”规定,“交货检验试样应随机从同一运输车卸料量的1/4至3/4之间抽取” 是为了保证试样的均匀性和代表性。另外,规定取样试验和试件制作的时间界限,是为了更准确的反映预拌混凝土的交货质量,避免因施工现场原因(如设备故障、突然停电或施工组织不合理等),所拖延等待时间使交货检验结果受到不利影响。

再次,关于混凝土交货检验的合格判定。

预拌混凝土交货时,坍落度、扩展度应符合设计和施工要求或合同约定,其实测值与控制目标值的允许偏差应符合国标GB/T 14902-2012 中第 6.2 条“表 8 混凝土拌合物稠度允许偏差”的要求。若坍落度不符合规定要求,应立即用试样余下部分或重新取样进行复检,当复检结果符合规定时,评定为合格。当混凝土的坍落度值小于约定值范围时,可由供方在现场加入适量减水剂予以调整,当调整无效或混凝土的坍落度超过约定值范围时,混凝土拌合物应退给供方,不得进行浇筑施工。预拌混凝土的强度检验评定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 GB/T 50107-2010《混凝土强度检验评定标准》规定,交货检验强度应按检验批采用统计方法评定,如确需采用非统计方法评定,应在供需合同中予以确认。供需合同约定的其他项目,应符合现行国家或行业标准、规范所规定的技术要求。

预拌混凝土出厂检验合格,判为生产质量合格;交货检验合格,判为混凝土拌合物质量交货检验合格。当交货检验的拌合物性能判定为不合格时,施工单位应拒收予以退货并记录,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保存不合格品处置记录;当交货检验的混凝土试件强度不合格时,应由供需双方按合同约定条款进行处置。

总之,无论是出厂检验或是交货检验,都是用以判定预拌混凝土质量是否符合要求的检验程序。二者区别在于出厂检验是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为了保证出厂混凝土质量而进行的质量检验活动,其结果反映预拌混凝土通过生产过程的质量控制,显示混凝土在出厂时其固有的性质是否符合规定要求,它是评价预拌混凝土生产质量和签发出厂质量合格证的依据,所以是由供方在厂内自主完成;而交货检验是预拌混凝土供需双方为了减少买卖过程中出现的质量纠纷而进行的质量检验活动,其结果反映预拌混凝土通过生产、运输和交货过程的质量控制,显示混凝土在完成交货检验时其固有特性是否符合合同规定要求,它是评价预拌混凝土质量和施工方能否验收的依据。故交货检验应由需方承担,供方配合完成,当需方不具备试验和人员的技术资质时,供需双方可协商确定并委托有检验资质的单位承担,并应在合同中予以明确。如果有些地区完全按“国标”执行确有困难,地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在制定地方标准时也应该强调:交货检验的取样和试验工作应由需方组织实施(即由需方为主,供方配合),供需双方可协商确定并委托有检验资质的检测机构承担检验工作,并在合同中予以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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