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 欢, 伍 锐
(西华大学,四川成都 610039)
节能效益分享型模式下两种主体间的风险研究
杜 欢, 伍 锐
(西华大学,四川成都 610039)
文章研究了在节能效益分享型模式下,节能服务公司和用能单位各自存在的风险,并对各自风险进行了分类和分析。进一步探究了同一合同状态下,共同降低双方风险的措施。
节能效益分享型; 节能服务公司; 用能单位 ; 风险
环境污染,能源过耗已经成为当今世界不得不思考的重大问题,因此以减少能耗,降低能耗费用为目的合同能源管理服务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节能效益分享型作为合同能源管理中一种重要的模式,是我国目前采取较多的形式之一[1]。节能效益分享型模式下,节能服务公司(ESCO)承担节能改造过程中全部费用,改造完成后,合同期内,与用能单位按约定比例共享节能效益。在这个过程中,ESCO和用能单位都将面临一些风险,双方主体如何更好的应对各自的风险,又如何在同一合同下,共同降低风险,获得双赢?本文正是基于此,进行了分析研究。
1.1 节能服务公司内部风险
(1)节能量风险——实际节能量是ESCO能否收回投资甚至获得盈利的决定因素。节能量未能达到项目预期将使得ESCO无盈利甚至不能收回投资。
(2)设计和技术风险——包括设计方案、技术选择、技术购买、技术的先进性和成熟度,节能服务公司自身能力能否满足技术要求,项目完成后技术能力能否满足节能设计预期都将给ESCO带来风险。
(3)设备和原材料风险——包括设备是否能够满足设计方案要求,能否达到用能单位节能要求,设备在运营过程中是否存在安全隐患。
(4)项目施工风险——包括建设分包单位能否按期保质保量完成改造工作,能否履行项目的后期维护工作。
(5)财务风险——包括ESCO是否有能力承担改造过程中所有投资、是否能如期获得银行贷款、是否能获得第三方融资、是否能按时偿还银行贷款。
(6)分配比例风险——节能效益型模式下,ESCO可获得的效益是以实际节能量乘以分配比例计算。不能对未来实际节能量做出合理预测、对改造过程中的实际投入估算错误从而导致分配比例不合理,造成ESCO盈利减少甚至难以收回投资[2]。
(7)合同风险——合同是双方权利的根本保障,许多风险都可以通过合同约定事先规避,一份考虑全面的合同将大大降低合同主体的风险。但如果合同中没有对双方权利和义务的明确区分和界定,缺少对未来可能发生的情况的提前预测,甚至忽视了合同中一些潜在的不公平的约定,都将导致ESCO的利益受损。
1.2 用能单位带来的风险
(1)信用风险——实际案例中曾出现用能单位以欺骗手段吸引ESCO投资,或者改造完成后故意延迟支付或不支付ESCO节能效益。ESCO应在合作之前全面准确的了解用能单位情况,谨慎判断是否投资,避免因用能单位信用问题带来的风险。
(2)用能单位运营状况风险——财务状况不佳、经营策略错误等因素会导致用能单位无力支付节能效益,甚至提前终止合同。
(3)用能单位自身调整风险——用能单位出现领导集体改组、调整发展方向、减少用能设备使用等都可能导致节能费用的减少,影响ESCO收益。
1.3 其他外部因素引起的风险
(1)政策法规变化风险——目前节能改造项目大多集中在工业、建筑行业,未来国家对某些工业项目(如严重污染环境的项目)可能限制或取消,将直接影响ESCO的节能服务工作。
(2)法律风险——目前合同能源管理的相关法律还不健全,当发生法律纠纷时,不能完全保证ESCO应有的权利和利益。
(3)能源市场变化风险——能源价格、供应量等变化会直接影响用能费用,进而影响节能效益,给ESCO带来风险。
(4)第三方节能评估风险——节能量的大小直接影响ESCO的收益。实际节能量的评估大多由第三方节能评估公司进行。节能评估公司是否具有全面评估的能力,是否有利益趋向,都将影响实际节能量的评测。
(5)金融风险——包括通货膨胀率、贷款利率、汇率变化、国家金融政策等都会给ESCO带来风险。
(6)不可抗力风险——不可抗力可能发生在合同履行的任何阶段,都将对ESCO带来重大影响。
2.1 用能单位内部风险
(1)ESCO选择风险——具有实力的节能改造公司能够顺利完成项目,但缺乏能力的ESCO却可能不能完成改造,或者改造后的项目效果不如预期。因此用能单位应该慎重选择ESCO。
(2)沟通风险(这段英语没翻译没写上去)——包括是否将项目情况向ESCO进行了完整的说明(特别是有特殊要求的耗能设备),在改造过程中是否能及时和ESCO协商并解决问题。
(3)合同风险——合同中对双方权利和义务没有明确的界定,不能保证用能单位权利。
(4)分配比例风险——不合理的分配比例会使过多的节能效益流向ESCO,损害自身利益。
2.2 节能服务公司带来的风险
项目完成效果风险——由于ESCO自身能力不够或经营不善,不能达到设计效果,最终导致耗能设备不能正常运行,用能单位不能正常生产运营。
2.3 其他外部因素引起的风险
(1)法律风险——与合同能源管理相关的法律还不健全,涉及法律纠纷时,不能完全保证用能单位权利和利益。
(2)第三方节能评估是否合理风险——同第三方节能评估对ESCO的影响一样,节能量的评估不准确,过高的节能评估量将给用能单位带来损失。
3.1 准确评估,多渠道收集情况
不管是ESCO面对的选择风险、信用风险,还是用能单位面对的不能达成预期设计的风险,都是由于合同主体双方没有进行多方面的调查,没有全方面掌握对方情况,错误的评估对方造成的。因此,ESCO和用能单位应该通过多渠道收集信息,包括信用、技术期望值、发展前景、财务状况等,力求准确评价对方,从而双方都能规避以上风险。
3.2 建立完善的合同
合同风险是ESCO和用能单位都会面临的风险之一。若合同中没有对双方权利和义务的明确界定,未来可能出现的问题没有提前预测,一旦发生问题,可能损害任意一方主体的利益。因此在约定合同内容时,ESCO和用能单位应多次协商,多方借鉴,结合相关法律条款,尽可能充分的预测未来可能发生的状况,使得合同责权清晰,覆盖全面。
3.3 确定合适的分配比例
未来可能分配到的节能效益是促使ESCO愿意承担高风险、大投资对用能公司实行节能改造计划的根本动力。合适的分配比例可以在满足ESCO收益要求的同时,尽可能多的减少用能单位费用支付。在双方都满意的情况下,能够提升合作意识,推动项目更好的完成。由此,可以降低因合同双方主观能动性带来的多种风险。
一个合适的分配比例应该通过双方共同协商确定。在协商时应综合考虑ESCO面临的风险大小和承担的投资费用以及用能单位实际节约的成本费用。
3.4 共同关注市场变化
能源市场的价格的降低会造成能源费用的降低,对于ESCO来说将减少其收益,ESCO需采取应对措施。对用能单位来说却可能带来能耗成本的降低;合同能源管理作为国家提倡鼓励的新型模式,目前的鼓励扶持力度还比较小,未来可能出台更多税收奖励政策,对合同双方都是利好消息;通货膨胀率、银行贷款率等会直接影响ESCO和用能单位财务状况。财务状况的好坏直接影响ESCO是否有能力完成改造,用能单位是否能按时按量支付ESCO节能效益费用。因此ESCO和用能单位应该共同关注能源市场情况,及时掌握国家相关法规政策,把握金融市场变化,维护自身利益。
3.5 提升自己的综合实力
无论是ESCO还是用能单位,自身强大的综合实力,是抵御各种风险的有力武器。ESCO和用能单位都应不断增强技术实力、管理能力并且保持健康的财务状况。企业双方都拥有较强的整体实力,将大大增加双方抵御风险的能力,对双方利益都是一种保障。
[1] 龙惟定, 梁浩. 全过程建筑合同能源管理[J]. 电力需求侧管理, 2011,13(4):5-10.
[2] 王子彪, 范长娜. 分享型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利益分配问题[J].分析工程科技, 2013(10):242.
杜欢(1991~),女,结构工程研究生;伍锐(1992~) ,女,研究生。
F272.35
A
[定稿日期]2015-03-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