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建军
(水利部水利水电规划设计总院,北京100120)
对水利前期工作成果验收管理办法的建议
陈建军
(水利部水利水电规划设计总院,北京100120)
2004年颁布的《水利专题研究成果验收管理暂行办法》和2006年颁布的《水利前期工作投资计划管理办法》已不能很好地适用于现阶段水利前期工作成果验收管理。为落实历次审计、稽查整改意见,加强项目事中事后监管,建立责权利相对应的成果资料归档、入库和共享机制,最终实现项目精细化管理目标,制订《水利前期工作成果验收管理办法》是十分必要和迫切的。
水利;前期工作;验收;建议
水利前期工作项目包括水利规划、工程项目前期、专题研究和基础性工作等4类。与基建项目相比,由于前期项目难以形成与投资完整对应的实物工作量,其成果多以报告、图集、测绘成果或软件等形式呈现,除水利规划和工程项目前期成果需通过审查、审批外,对其他项目的验收,目前仅有2004年颁布的《水利专题研究成果验收管理暂行办法》和2006年颁布的《水利前期工作投资计划管理办法》作为依据。近年来,随着国家加大水利建设投入和整改落实各级审计、稽查意见的需要,进一步加强水利前期工作成果验收管理显得越来越迫切。
1.1 是加强项目事中事后监管的需要
现行的验收管理制度存在着工作要求不明确、工作程序不规范、涉及范围不全面、可操作性不强,成果后续管理无依据等问题,出现了部分前期工作进度滞后、成果质量不高、成果资料不归档保存等现象,有关部门在历次审计、稽查中都提出了相关问题和整改要求。例如,2011年对某部属单位的审计发现,2000~2010年,其承担部属专题研究及基础工作项目共37项,总投资8859万元,截止审计日,已完成32项,正在进行5项,完成项目中已审查验收21项,仅占65.6%。因此,有必要在认真总结《水利前期工作投资计划管理办法》和《水利专题研究成果验收管理暂行办法》执行以来发挥显著成效的基础上,深入分析审计、稽查意见,通过修订形成或新制订《水利前期工作成果验收管理办法(暂定名)》(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进一步规范前期项目成果验收,加强事中和事后监管,对前期项目实行全口径、全过程的严格管理。
1.2 是实现项目精细化管理目标的需要
在前期项目管理中,重立项、轻验收,重资金争取、轻推广应用的现象长期存在。对于一个完善的项目管理来说,秩序、规范、精细的管理流程非常重要,成果验收是项目管理的重要环节,是全面考核项目成果、提高投资计划管理水平、实现资金使用效益的重要手段。目前依据《水利前期工作投资计划管理办法》,可以对工作事权划分、任务书立项审查、投资计划、合同管理等环节实施有效管理,但其对于项目验收、工作成果管理等规定得较为原则、笼统,适用性不强。同时,目前对审计、稽查中发现的问题往往只能作善后处理,无法对项目实施中的关键环节进行有效监控,无法把发现和制止项目执行中违规行为的关口前移。因此,有必要通过制订《管理办法》进一步完善现行项目管理制度办法体系,实现对项目的精细化闭环管理,确保项目发挥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最大化。
1.3 是实现项目成果资源共享的需要
水利前期项目公益性特点突出,成果验收并不意味着项目的终结,其成果需要得到进一步应用、开发、转化和验证,才能实现项目立项的初衷。由于历史上流域与区域条块分割、保密等原因,中央投资安排的前期项目成果大部分散存于各单位,未按规定建立完整的成果资料库,特别是工程查勘、地质资料、基础地形测量、试验成果等与重大工程建设相关的基础性成果,项目责任单位或承担单位出于部门利益的考虑,往往设置各种壁垒,不愿将成果资料共享或者向需求方收取不合理的资料费,追求部门利益固化或最大化。因此,有必要通过制订《管理办法》,对项目主管部门、责任单位、承担单位的责权利予以明确,对成果资料库建立、归档、共享提出强制性要求,最终促进成果的转化和效益最大化。
2.1 促进政府职能转变,加强项目事中事后监管
(1)对水利部、项目责任单位、项目承担单位的管理职责进行准确界定。建议在《管理办法》中明确:水利部统一负责水利前期工作成果验收管理工作,负责组织或委托有关单位对水利前期工作成果进行验收,指导、监督成果验收工作。项目责任单位负责组织项目自验,提出验收申请,对项目投资使用、合同管理、工作进度、成果质量和提交的验收资料负总责。项目承担单位对所承担工作的成果质量和提交的验收资料负责。建议对是否引入成果验收评价的第3方评估模式进行研究,若条件已成熟,可考虑写入《管理办法》。
(2)明确成果验收时限要求。建议在《管理办法》中明确:水利前期工作项目的成果具备验收条件时,应当及时组织验收。项目未能按照项目任务书批复的进度要求和下达的投资计划规定时间完成,又未向上级主管部门进行说明的,将严格控制项目责任单位新开展前期工作项目。
2.2 做好成果验收闭环管理,实现项目精细化管理目标
(1)明晰成果验收的定位边界。建议在《管理办法》中明确:成果验收是对水利前期工作项目的实施和完成情况及成果质量进行评价,提出项目成果验收结论。项目竣工决算的编制、审查和审计工作应与成果验收程序平行开展,完成成果验收,并办理完成竣工财务决算的批复,项目最终完成。
(2)明确成果验收的基本程序。建议在《管理办法》中明确:①验收一般分为项目责任单位的自验和水利部的终验。自验是项目责任单位按要求对本单位组织实施的项目成果进行验收。终验是水利部对已完成自验并提交验收申请项目所开展的成果最终验收。②项目承担单位完成水利前期工作并提交成果后,项目责任单位应根据批复的项目任务书对成果认真审核,组织自验。自验通过后及时向水利部报送验收材料,提出验收申请报告。需要进行技术审查的项目,应先按程序完成技术审查工作。专题研究和基础性工作项目成果是否报水利部进行技术审查应在项目任务书批复中明确。
(3)明确成果验收的内容和标准。建议验收内容主要包括:立项程序核查、工作内容及技术路线核查、项目成果质量审查、项目成果管理情况审查等。建议《管理办法》对①未完成已批准的项目任务书及有关文件规定的工作任务;②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不真实,主要基础资料和成果资料不齐全;③未经同意擅自变更项目任务书中的工作目标、主要内容、技术路线;④项目工作成果、质量有严重瑕疵,存在剽窃行为或违反国家有关知识产权保护规定;⑤应按规定进行成果技术审查的项目,其成果未按审查意见补充完善等5种不能通过验收的情况予以明确。
2.3 建立责权利相对应的成果资料归档、入库和共享机制
(1)对成果资料库建立、归档提出强制性要求。按照谁审查审批,谁组织验收及成果管理的原则,建议在《管理办法》中明确:水利前期工作成果由水利部统一管理。水利部委托某部属单位按照档案管理有关规定进行成果登记归档,建立水利前期工作成果数据库。这样可以改变以往成果资料库在设立之初就缺乏可操作性和实用性,无法继续应用和扩展,部分成果资源被束之高阁或仅在部分单位小范围应用的现象。
(2)对成果管理、推广应用提出硬性要求。建议在《管理办法》中明确:水利部根据水利前期工作项目情况,实行成果共享或推广应用。涉及知识产权保护和管理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涉及国家秘密的,严格执行国家有关保密规定。成果用于国家机关决策和社会公益性事业的,应当无偿提供。
《管理办法》体现了水利前期工作特点和管理要求,突出验收内容的全面有效、验收要求的规范科学、验收程序的简洁高效;完善了水利前期工作成果管理程序,可以提高前期成果质量,保证前期工作进度,有力促进水利前期工作成果的转化和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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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V212.5
A
1672-2469(2015)12-0001-02
10.3969/j.issn.1672-2469.2015.12.001
水利重大政策研究和制度建设专项(1261421410032)
陈建军(1965年—),男,高级工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