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信息对称视角的农村土地流转效率分析

2015-04-02 07:14何静
山东社会科学 2015年5期
关键词:所有权经营权农村土地

何静

(深圳大学社会科学学院,广东 深圳 518060)

基于信息对称视角的农村土地流转效率分析

何静

(深圳大学社会科学学院,广东 深圳 518060)

我国农村土地流转是农村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通过土地流转,可以开展规模化、集约化、现代化的农业经营模式。应用信息经济学范式,把农村土地流转相关各方纳入统一的信息供求分析框架,从信息需求和信息响应的角度,考察当前土地所有权和土地流转制度的信息效应。目前我国农村土地流转的推动处于严重的信息不完备和信息不对称状态。因此,土地所有权及相关制度安排必须符合所有权的市场逻辑以达到信息对称。如果我国农村土地流转各方能在统一的信息空间和平等对称的信息环境下,则土地流转相关利益方的谈判和利益博弈将更有效率。同时,随着土地制度信息条件的改进,土地利用效率也将提高,从而实现各方利益均衡的目的。

土地流转;信息对称;信息甄别

我国农村土地流转是农村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通过土地流转,可以开展规模化、集约化、现代化的农业经营模式。对我国农村土地流转问题的研究,既往的文献多集中于对现有农地制度本身存在问题的分析,以及现有农地制度安排与农村经济发展关系等方面。从信息经济学的角度研究农村土地流转制度的文献则不多见。有涉及农民对于土地权属认知问题研究,以及对现有权属制度下农民的土地流转态度和政府行为的相关研究,又多是基于农村土地流转的某一方对土地制度的反应。然而,农村土地流转涉及的是土地各方利益的博弈。

本文拟应用信息经济学范式,把农村土地流转相关方纳入统一的信息供求分析框架,分析农村土地所有权法律及土地流转相关制度的信息特征,以及对土地利用和土地流转效率的影响。从信息需求和信息响应的角度,考察当前土地所有权和土地流转制度的信息效应,并在此基础上提出土地制度的信息条件改进,以促进土地利用效率的提高。

一、土地流转的博弈方与信息需求

(一)信息范式下的信息

“信息范式”是斯蒂格利茨在诺贝尔获奖演说中首先提出的,信息范式与传统范式的主要区别就在于对“信息”的设定。与传统竞争均衡范式的信息完美假设不同,信息范式认为,市场信息是天生不完全的,而只要信息不完全,市场本质上就不再是帕累托有效的。该范式下的“信息”不仅包括了制度、程序传递的内容,还包括市场参与者行为本身传递的内容。

信息范式认为,“边际产品置于可获得信息基础上”,①斯蒂格利茨:《信息经济学:基本原理》,中国金融出版社2009年版,第22页。市场上每一方都是基于可得信息进行推断。因此,很多市场安排,虽然效率不高,却是信息约束下的合理行为。正是由于信息约束存在于各个方面,所以对信息状况的改进,会促进市场的帕累托改进。同时,信息范式认为,信息传递和信息甄别的效率改进,不仅是市场的责任,也是政府的责任。

(二)土地流转的信息环境

与农村土地流转有关的信息包括这样几个方面:其一,土地有关法律信息和土地制度信息。主要是一系列法律法规,如《宪法》、《民法》、《物权法》、《土地管理法》、《村民组织法》、《承包经营法》等有关内容和土地规划等相关条例,以及各级地方政府法规。这些法律法规和条例有关土地权利的内容构成了主要的公共信息。其二,有关土地的相关信息。比如,土地的位置、离城市的距离、土地肥力等。除此之外,还包括承包土地农户自身的劳动能力和经营能力,是与土地相关的私人信息。比如,土地针对具体农户的保障作用就是一个私人信息,类似保险市场的信息分布。其三,土地的相关市场信息。不仅有土地的需求信息,土地市场价格信息,还包括相关农产品的市场信息和金融市场信息等。

除了以上的信息内容,信息环境还包括信息传递的效率。信息传递的效率主要取决于法律的明确性、法律宣传的力度、法律细则和程序的完善等方面。市场主体的行为是基于可得信息上的决策。因此,信息环境的完善和透明,对土地流转各方来说,是有效决策的基础。

(三)土地流转:博弈与均衡

农村土地流转是对农村土地资源的再利用,这个过程本身就是一个利益博弈的过程。从博弈的信息环境来看,在这之中涉及的利益相关方,包括中央政府、地方政府、农村集体、农户、投资方。由于农村土地的相关各方都有利益诉求,因此各方的行为本身就是一种反应和态度,也是一种信息。

1.中央政府。中央政府在农村土地上的利益在于,一方面土地是战略资源,必须实行耕地保护;另一方面,城市化和工业化发展,农村土地资源的利用效率必须提高,传统农业必须向现代农业转化。但是,这种农村土地流转或其他利用效率的促进方式,必须以不损害农民利益和农村稳定为前提。

2.地方政府。地方政府与中央政府对农村土地问题的着眼点并不相同。地方政府与农村土地有直接的利益关系。一方面由于城镇发展的新增用地大量来自征地,因此,地方政府有征地冲动。实际上大量“土地财政”的存在,就说明了这样一种关系。①范利祥:《国土资源部调研征地改革:农民可能参与增值收益》,《21世纪经济报道》2006年6月22日。另一方面,对于GDP的追求,使地方政府容易和投资方合谋获得农村土地,以发展地方经济。

3.农村集体。“农村集体”是因为法律规定的“所有权”而存在于土地流转环节中的。尽管法律规定农村土地所有权是“集体”所有,但这种所有权的主体并不存在,因为农村“集体”本身便不明确。尽管按照《村民组织法》,“村民委员会”作为集体代理人存在,并管理相关事务,但“村委会”与村“集体”的利益是否一致,这还是一个问题。

4.农户。农户在法律上通过承包经营权拥有土地长久的排他性使用权,尽管这种使用权受到限制。农民对于土地的态度是矛盾的,在现有法律体系中农民的承包地仅能作为生产资料,而不能作为资本使用。

5.投资方。土地流转的含义从原来的“农村建设用地”流转到现在的“承包地经营权”的流动和转让,“流转”的范围有了很大改变,对于投资方来说,就是它将面临一个更加复杂的协商环境。同时,承包地经营权的抵押等资本化运作,也是一个新的领域。

在现有制度信息环境下,土地流转的状态经常表现为一种低效的均衡:中央政府为了农村稳定和保护农民利益,保护农民土地承包权;农民保留承包地,但土地经营效率低下,大量土地被撂荒;地方政府存在“征地”冲动,满足城市发展需要;投资方要获得农村土地,则面临很高的谈判成本。

农村土地流转的目的,是土地承包权和经营权分离,使土地资源得到更有效的利用。因此,土地流转不仅仅是土地资源的重新组合,还有附着土地上的生产关系的流转。所以,现阶段农村土地流转必须结合实际情况,在有效信息下进行充分协商,进行市场创新,达到土地流转的效率促进和利益均衡。

二、农村“土地”属性的信息意义

(一)土地属性:“自然生产力”还是“特定空间支配权”

古典经济学讨论的“土地”,指的就是土地的自然生产力。李嘉图在谈论地租时说道:“地租是为使用土地原有的和不可摧毁的土壤生产力而付给地主的部分土地产品。”②大卫·李嘉图:《政治经济学及赋税原理》,华夏出版社2005年版,第43页。在这里,李嘉图指出土地的属性是“原有的、不可摧毁的土壤生产力”。但是,其后的马歇尔却指出,土地的要素是空间性关系和气候变化,“如果我们研究了什么是土地以及由它生产出来的产物的区别。我们就会了解到土地的基本属性就是其延展性。使用某一块土地的权利,就是对某一特定的空间即地球表面的某一部分的支配权。”③马歇尔:《政治经济学原理》,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325页。

法律对农村“土地”的规定,是基于土地的自然生产力还是土地的空间性属性?对这个问题的明确,是我国农村土地流转的基础。当然,我国土地法律规定突出的信息,也成为土地相关方的行为依据。

(二)农村土地“自然生产力”的法律认定

从现有土地的法律规定来看,农村土地在法律上体现的是土地“自然生产力”的属性。

1.土地所有权和农村户籍制度的绑定。从土地所有权的演化过程来看,新中国通过《土地改革法》赋予农民土地,这种土地的取得本身就是和农业生产方式结合在一起的。因此,农村土地权利的起点,就是农民用地,是农业用地。

2.法律对农村土地用途的限制。《土地管理法》第四条规定“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物权法》第一百八十条土地承包规定“专地专用”;中央对土地流转的有关规定强调“不能改变土地用途”。

3.征地补偿条款的规定。《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征地补偿的规定,是基于该土地的“农产品产出价值”的补偿。尽管2014年中央1号文件提出了“保障农民公平分享土地增值收益,改变对被征地农民的补偿办法”,但也只是某种“补偿”方式。因此,我国农村土地制度的着眼点还在于土地的自然生产力属性。农村土地所有权是基于土地自然生产力属性的“土地”所有权。

(三)农地市场化:土地增值的矛盾

如果农村土地价值是以土地产出作为价值内容,那么农地被征用进入市场后的价值增值又来自何处呢?古典经济学家分析土地增值问题的理论基础是地租理论,农地价格是农地租金的资本化。从土地的自然生产力出发,马克思在李嘉图的基础上,将级差地租分为级差地租Ⅰ(区位产生的租)和级差地租Ⅱ(投资产生的租)。然而,如何确定从农地转到建设用地的土地价格,古典经济学并没有明确的分析,这也是我国特有的制度变革的问题。周立群(2010)等人系统地分析了农地市场化中土地增值的成分,他们将其分为区位租、投资租和管制租,即把郊区的土地区位产生的增值称为区位租;政府对该土地追加基础设施投资后产生增值的租金称为投资租;土地的用途管制产生的租金称为管制租。①周立群、张红星:《从农地到市地:地租性质、来源及演变》,《经济学家》2010年第12期。按照这个逻辑,农村土地的“区位”是和特定空间联系在一起的,农村土地所有权也具有“特定空间支配权”的含义,因此,以市场价格出售的农地市场价格就必须在地租资本化意义上进行分割。

(四)“土地”认知的信息差异

法律上对农村土地“自然生产力”的规定,与现实市场化过程中土地“特定空间支配权”的价值体现,使得农村土地的“属性”产生了歧义,在政府和农民之间存在认知差异。因此,也产生了相应的后果。

1.土地的使用效率。对于中央政府来说,农村土地的“自然生产力”属性,似乎是一个不言而喻的问题。因此,农业用地的内在要求是土地必须与其他投入结合在一起,进行农产品生产。但是,对于农户来说,土地的使用更多的是基于家庭经营的考虑,只是家庭经营中的内容。大量“抛荒”现象的存在,表明土地的生产作用被忽略。②李小云等:《2009中国农村情况报告》,中国农业出版社2010年版,第49页。

2.农地收益预期差异。有调研结果表明,传统农区农户承包地流转的收益预期,其参照系是商业用地标准,而不是农地的农业收益价值;然而前者比后者高出很多,以至于农户缺乏供给可流转土地的动力。③刘芬华:《究竟是什么因素阻碍了中国农地流转》,《经济社会体制比较》2011年第2期。因此,农户宁可以代耕方式维系对于农地的控制权,也不进行转租、倒包或者被股份化。

三、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信息意义

(一)“所有权”的逻辑缺陷

1.大陆法系所有权的权能设定,是对所有权进行逻辑划分的结果,大致是以所有人和物相结合的形态为标准,如人物结合的“使用”;人、物暂时分离,交付他人使用收取对价的“收益”;物永久脱离所有人的“处分”。“这些权能,并不是给所有者的单独可能性,而只是已有的各权能的实施方法,以及主观所有权的实现形式。”④刘智慧:《中国物权法释解与应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07年版,第8页。在任何时点上,他们构成了财产法基本问题的法律答案。这也是经受自然法考验的,符合市场经济的内在逻辑。同时也构成了所有者对于自己所有权的信息内容。但是,我国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的相关规定上,有“使用”、“收益”的权利,却缺乏了关键性的“处分”权利。这个“所有权”权能的缺失,使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出现了逻辑缺陷,这个缺陷传达的信息意义就是,一方面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没有市场价值,另一方面,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被下意识地归于了有“处分”权利的一方——政府。这也是很多农民认为农村土地是“国家的”的原因。

2.所有权主体缺乏。法律对农村土地的集体所有权主体在法律上并无明确规定。农村集体所有权在法律上由一系列具体条款“形成”。如我国《宪法》、《民法通则》、《土地管理法》对农村土地集体所有的“范围”规定;《物权法》第五十八条对农村集体所有权的“客体范围”的规定;《物权法》第五十九条和第六十条对农村集体所有权的“决定事项”和农村集体所有权的“行使主体”的规定等。那么“农村集体”究竟是什么?是乡、村还是村民小组?这个问题从法理上难以明确。从实践意义上说,“集体”之于村民,只是土地承包的发包方和村委会。

(二)征地与模糊的“公共利益”

我国《宪法》和《土地管理法》都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实行征用。”但《土地管理法》关于“用地申请”的条款,则表明征地实际上是取得新增土地的唯一途径。这实际上是将“公共利益的需要”从公共设施、公益事业扩大到所有用地项目。那么,征地的“公共利益”立足点何在?

(三)“所有权”信息与各方行为选择

1.农户:农村土地归谁所有?农民对这个问题的认知观念如何?有研究调查了农村土地权属认知问题,发现农民对农村土地权属的认同以“国家所有”为主,在样本中占到52%。①史清华、卓建伟:《农村土地权属:农民的认同与法律的规定》,《管理世界》2009年第1期。从“集体所有”的法律规定来看,“农村集体”所有权和市场经济中所有权逻辑的不一致,是集体所有权认知弱化的关键原因。

2.地方政府:土地财政在大部分城市已成为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因此地方政府存在征地冲动。在现有关于征地的法律规定下,地方政府的强力征地对农村集体所有权近乎于掠夺,而需要农村土地的企业,在如此信息指导下,完全可以与地方政府合谋,取得农民的土地。

3.农村集体:农村“集体”,实际上是以“土地所有”作为连接的、基于共同土地的利益实体,这个经济实体不仅有共有土地,而且有相应的人、财、物,有共同的经济利益。但是,由于集体所有权的虚置,农村“集体”缺乏利益实体,无法集中利用土地资源;不仅如此,由于缺乏权利边界,农村各种公共设施和公共服务也难以提供。据一项对农村村庄现有“一事一议”制度运行效率的调查,议事成功的村庄比例不到50%。②陈东平等:《基于政府行为选择的农村公共服务效率改进框架》,《南京审计学院学报》2009年第1期。

另外,由于缺乏“集体”的利益,农民无法有效组织成为一个谈判单位,在土地流转和其他市场交易行为中,缺乏对等谈判能力,处于完全的弱势地位,这也是影响农民整体利益的原因之一。集体“所有权”有效实现的本质在于法律权利的实现。从法律上明晰农村集体“所有权”及其有效实现的法律内涵,主要应通过再造农村集体经济有效实现的法律主体,完善成员权制度,构建较为系统的农村集体经济经营运作方式。

四、土地承包经营权:信息与土地流转的效率

(一)承包经营权、信息边界与效率

土地承包经营权赋予农民排他性使用承包土地的权利,农户成为土地利益相关的一方进行博弈。承包经营权是农村土地利用的实际内容,它不仅使权利实际化,而且使权利主体实体化。土地承包经营权还是农民对土地收益核算和预期的基础。承包经营权的确定,对于农民来说,是一个信息边界的确定。农户对于承包土地的知识和本人生产能力的信息是充分的,农户是在充分信息的基础上,对其承包土地进行合理利用。这也构成了承包制的效率因素。

(二)土地流转:承包权与经营权的分离

1.信息约束。土地流转产生了承包土地使用权的转移,这种转移对于农户来说,超出了农民掌握信息的范围。比如,流转是否是承包权的转移,流转收益如何,如何取得流转收益?刘芬华(2011)的调查指出,农户家庭对于农地使用权的流转交易,经常性地被认为是农地承包权的转移。因为,我国《土地承包法》只对各种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形式做出概括规定,缺乏对各种流转形式运行法理和操作规程的规定,这种信息不足使得农民对承包权的转移缺乏信心。

2.交易成本。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确权工作提供了承包土地和承包经营权的充分信息,因此是土地流转的前提。但自2001年起,国家开始对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经营权进行确权登记工作,相关部门也颁布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但是,由于所有权与承包经营权的初始登记工作并没有明确彰显其与权利人之间的利害关系,因此,群众的登记积极性并不高;而且,地方政府也缺乏积极性。所以,确权不能提供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充分信息,土地流转就存在风险。

依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第48条规定,土地发包给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需要获得该组织成员三分之二以上的同意;而依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7条的规定,原承包人转让承包经营权必须经过发包方同意。这两条法律的规定,一方面使得现实中非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难以较为快速、便捷地集中土地进行适度规模经营;另一方面,由于信息缺乏和信息不对称,企业与农户协商,会带来很高的交易成本。因此,在很多成功的土地流转案例中,其背后都有强有力的政府作用或强有力的村支部角色的存在。

(三)抵押融资:土地经营权的资本化

2014年中央1号文件提出,“在落实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的基础上,稳定农户承包权、放活土地经营权,允许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向金融机构抵押融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抵押融资,是承包经营权资本化的重要一步。但是,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融资,可能面临抵押融资双方信息严重不对称的状况。这种信息不对称,可能带来虚假信息导致的金融资源错配,也可能带来农产品市场价格炒作下的抵押融资盲目扩张。因此,如何通过法律法规建立规范的实施办法,限定承包经营权的经营范围,建立配套的抵押资产处置机制,使融资环境信息完备,避免资本化带来的资产泡沫,是一个重要的制度建设。

承包经营权的资本化,有多种途径,但必须在完善的市场环境中,这种市场完善包括平等权利和信息充分。因此,土地流转必须要有完善的市场信息传递平台和中介机构,更需要流转制度细则的完善。比如,在很多地方开始出现土地流转中介组织的土地流转合作社,替代单个农户,作为土地流转的一方参与土地流转。这类土地流转合作社和专业合作社有本质的不同,已经颁布实施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涉及的主要是流通领域的合作社,并未涉及土地流转合作社。因此,此类土地流转合作社应该如何规范,也是制度建设的重要内容。

(四)土地的保障意义

1.农村土地的保障作用。农民土地承包权提供了农户的最低生活保障。仔细分析土地的保障作用,可以看到土地的保障本质上是一种最低生活保障,而不是职业保障。换句话说,依靠土地保障的农民并不意味其以农业生产经营为职业。如果失去土地保障,而农民又无法赚到维持家庭正常运转的收入,其家庭支付危机可能会转化为生存危机。因此,土地产生稳定的预期收入,使得农民选择不放弃耕地。由此,也可以解释“兼业”农民的大量存在。

2.土地保障的替代:公共服务的制度创新。暗含在承包地的这种保障作用,是农民持有土地的重要原因。即使大量土地处于“抛荒”状态,但由于土地的保障作用存在,土地流转仍然存在阻力。因此,要促进土地的流转,必须找到土地保障作用的替代。对此,国务院新近提出合并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建立全国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①和红:《福建农村社会化养老服务的模式、机制及其适应性研究》,《华侨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年第4期。因为,这种养老保险的合并有利于人口的纵向流动,在某种程度上,也是逐渐对承包地保障作用的替代。

对农民承包地保障替代的措施,关键在于建立农民的人力资本培育与合理利用的途径。劳动力的流动是一种劳动生产率比较的结果,同时也是一种自身人力资本的合理利用。因此,对农民工的职业教育和职业培训,应注重于建立新的职业身份和职业知识积累,从而获得新的职业保障。对农民的教育培训投入,因其有益于促进土地流转的社会收益而具有公共性。

五、制度创新与信息效率

农村土地流转市场是实现土地规模经营和发展现代农业的前提条件。②冯江华等:《借鉴“成都温江模式”推进新疆农村土地流转》,《新疆社会科学》2013年第3期。在现有制度信息下,对于土地流转和征地,农民和政府、投资方等利益相关方并无统一信息空间进行协商,因此无法达到利益均衡。各地由城镇化驱动的“农民上楼”现象,并不一定是农民自愿选择的结果,大量的土地产出不是利润最大化而仅是维持家庭温饱。这是土地制度现有信息下的低水平均衡。土地流转是土地使用的效率要求,如何促进土地流转,达到土地更有效率的利用,在土地制度方面,应该提供更完备和更对称的信息,从而有利于各方在土地流转中的利益博弈。

(一)土地所有权:法律信息的完善

在农村土地所有权方面,必须按照市场逻辑重新定义所有权,并在此基础上达到利益各方的信息对称。

1.所有权主体明确。所有权主体的确定,应当考虑到信息边界,达到适当的激励作用。所有权的主体“塑造”,一直在实践中,比如成都市锦江区组建了11个村级新型集体经济组织,将集体建设用地所有权和使用权明确让渡给这11个公司。这种实践是个法律上的调试过程,正如美国著名大法官霍姆斯所说:“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逻辑,而在于经验。”①OliverWendell Holmes.The Common Law,Boston:little Brown Company,1923:75-76.

2.所有权权能完整。所有权按逻辑划分的结果,包括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这些权能只有完整了,才能符合市场交易的内在逻辑和要求,也才能对交易各方在信息一致的基础上达到信息对称。

3.“公共利益”的明确规定。涉及到土地征收,征地前提的“公共利益”必须明确,这方面可以参考日本、台湾地区等地的法律,用列举方式体现出来。②柴强:《各国(地区)土地制度与政策》,北京经济学院出版社1993年版,第149-201页。

4.土地确权。土地确权的意义就是传递土地所有权的信息,具有充分信息的意义。土地确权必须明示的内容包括:明确的土地界限、经纬度,包括空间和地下的权利;明确的年限;明确的农业用地用途。

(二)制度创新:信息传递、信息甄别、风险分担

信息经济学范式指出,面对信息的不完备,市场相关方可以主动提供信息甄别和信息传递的方式和内容,用以完善市场信息状况。为了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应该创新土地信息供应的制度安排。

1.信息甄别。前文提到,由于流转信息不完善,农户存在大量承包地撂荒的现象。如何在农村劳动力的流动中寻求劳动力与土地的有效组合,是提高土地利用率必须深加考虑的问题。因此,需要创造性地提出土地使用信息甄别机制:第一、改革承包合同内容。如在承包合同的制定上,必须明确“农业从业时间”和“投入资源”的要求;同时,承包合同应该提出承包人如果没有满足要求,其承包经营权必须以委托、转让、租赁等形式强制流转。第二、提供差异性的承包合同。差异性承包合同可以参考保险合同,针对不同的承包地,提出不同的承包权利和义务,让村民根据自己私人信息选择合同种类。第三、“职业农民”的甄别和培养。现代农业的知识远非传统农业所能企及,因此对“职业农民”的培养,不仅是一个人力资本的积累,而且是给农村现代化提供人力资源。职业农民可以采用注册制,从农业劳动时间、农业技能、培训参与时间等方面提出从业要求,从而享受相应的土地承包安排。

2.信息传递。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是信息的重要内容,而政策的具体化和与时俱进的改进,必然使信息传递更有效率。日本在农村“兼业”现象严重时就适时进行土地制度调整,放松了土地转让的很多限制性条款。③焦必方:《日本的农业、农民和农村——战后日本农业的发展和问题》,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130页。前文提到的土地流转和保障作用的核心信息内容,就是承包权确定与流转收益的明确和稳定。或者说,稳定的流转收益本身便是一个信息。既然土地流转有关收益细则的确定决定了农户的选择,那么土地流转的有关收益细则就必须明确以下几个信息内容:第一,收益权应当是现实的收益权;第二,必须是现实的货币收入;第三,任何人、任何形式都不得克扣流转收益;第四,必须是年度或短期周期结算。

3.风险分担。由于信息总是不完全的,因此,由此而产生的风险需要相应的制度创新进行风险分担。为了促进土地流转,可以由第三方进行担保或采用替代性的保险制度安排,如深圳“城中村”的存在,村集体建房替代土地,以村民房屋出租金替代土地租金等。另外,靠中介组织提供信息服务,也能降低土地流转方的信息成本,有效地连接土地供给主体和需求主体。

基于信息经济学行为取决于可得信息的原理,本文从信息供求和信息对称角度深入探讨了促进我国农村土地流转的信息问题。应当看到,如果我国农村土地流转各方能在统一的信息空间和平等对称的信息环境下,则土地流转相关利益方的谈判和利益博弈将更有效率。同时,随着土地制度信息条件的改进,土地利用效率也将不断得到提高,从而实现各方利益均衡的目的。

(责任编辑:栾晓平)

F301.0

A

1003-4145[2015]05-0144-06

2015-01-19

何静,女,经济学博士,深圳大学社会科学学院讲师。研究方向:信息经济学、农村人力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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