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 利 民
● 东吴法学教育之借鉴
法科学生的国际竞技与法学教育
张 利 民*
法科学生的国际竞技是国际交流的新形式。该竞技具有竞争和教育的双重性。此教育模式能提升学生多方面的能力,对资料查阅、学术探讨、组织协调、书面写作和口头表达等都有助益。问题式教育能激励学生主动学习,其实践性能提升学习兴趣,并实现从知识教育向方法教育的转型。但该教育模式也存在过于精英化惠及面不足的缺陷,知识传授不够高效,运作中过于注重形式。
法学教育;模拟法庭;竞技性教育
法学教育的国际化是无法回避的课题,在经济全球化的当代尤为如此。东吴法学教育在国际化方面堪称典范,在教学的理念、内容、手段、语言等方面均有特出表现。其法学院自1915年创立以来,一直采用英美法教学,学生在研习本国法律之余,还须学习用英语讲授的英美法课程,容量高达24个学分。①参见周天、张圣怡:《东吴大学英美法学教育在我国发展的回顾和省思》,载扬桢、潘维大主编:《东吴大学百年校庆法学纪念论文集》,东吴大学法学院2000年版,第497-498页。东吴法学院被誉为培养法学家的摇篮,②参见艾莉森·W·康纳(Alison W. Conner):《培养中国近代法学家:东吴大学法学院》,王健译,载《比较法研究》1996年第2期。其耀眼成就与其教育的国际化密不可分。出自该校的众多法学名家,无一例外都具有国际教育背景。纪念和借鉴东吴的法学教育,最不容忽视的应该是其国际化教育。传统的国际化路径在当代都基本得以保留。跨国学术交流与合作、留学生的互派、教授的跨境招聘、双语教学等,在旗舰院校都在发挥作用。除此之外,还需要关注一个新颖的、迅猛崛起的国际交流形式:法科学生的国际竞技。正如奥运会、亚运会等赛事对体育运动有巨大推动一样,法科学生的国际竞技在法学教育中的作用也不容忽视。
法律学生国际竞技之兴起有当代的国际化背景。首先,有经济全球化的背景。尽管从政治版图看,国家之间疆界依旧,但在经济和竞争的地图上,边界已消失殆尽。其次,有人员流动和思想交流便捷化的背景。人员的跨国流动因交通工具的发达而变得十分方便,互联网技术的进步使得法律文化、理念、思想的沟通空前活跃。再次,法律规则国际化了。国家之间相互借鉴、吸收先进制度和经验,导致法律具有世界性的特征。人类面临众多共同问题,需要相互合作与共同参与,结果是规范跨国行为的国际通用规范数量激增。最后,国际司法机构获得了快速发展。除联合国国际法院外,还有国际刑事法院、WTO的争端解决机构、国际海洋法法庭、国际商事仲裁法庭、欧洲人权法院等司法和准司法机构。处于国际化大潮中的法学教育,不可能置身事外。尽管法律仍具有属地性和民族性,但这一特性并不构成法科学生国际交流的障碍,国际法律竞赛成了引人注目的交流平台。
法科学生的跨国竞技始于20世纪中期。杰赛普竞赛首开先河,在60年代从美国的国内竞赛发展成了一项国际赛事。因国际公法规则具有国际通用性,因而成为早期国际性竞赛的主要内容。在杰赛普竞赛示范效应的鼓舞下,出现了一系列以国际公法为竞赛内容的国际模拟法庭,如欧洲的特尔德斯国际法模拟法庭竞赛(Telders International Law Moot Court Competition)、莱恩·卡森模拟法庭(René Cassin Moot Court)、欧洲法模拟法庭(European Law Moot Court)、中欧及东欧模拟法庭竞赛(The Central and East European Moot Court Competition)。在上世纪末本世纪初,竞赛内容逐渐向私法领域拓展。这与这一时期的私法领域国际统一性规则之出现和跨国争议解决机构之发展有密切关联。①See Eric E. Bergsten,“Ten Years of the Willem C. Vis International Commercial Arbitration Moot”,International Arbitration Law Review,Vol.6(1),2003,p.37.粗略考察,目前国际法律竞赛所涵盖的领域包括:一般国际法、人权法、国际刑法、国际贸易法、国际投资法、人道主义法、空间法、国际商事仲裁、海事法、传媒法、知识产权法、国际环境法、信息技术和隐私法等。②See Freya Baetens and Cheah Wui Ling,“Being an International Law Lecturer in the 21st Century:Where Tradition Meets Innovation”,Cambridge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and Comparative Law,Vol. 2(4),2013,p.986-987.在每一领域,又有众多的独立赛事。例如,在国际人权法领域,就有多个竞赛项目:世界人权模拟法庭(World Human Rights Moot)、非洲人权模拟法庭(African Human Rights Moot)、美洲国家间人权模拟法庭竞赛(Inter-American Human Rights Moot Court Competition)、开斯坦中心人权模拟法庭(Castan Centre Human Rights Moot)、雷内卡森欧洲人权模拟法庭竞赛(Rene Cassin European Human Rights Moot Court Competition)、苏珊·J.费雷尔跨文化人权模拟法庭竞赛(Susan J. Ferrell Intercultural Human Rights Moot Court Competition)。③See Paula Gerber,Melissa Castan,“Practice Meets Theory:Using Mootsasa Toolto Teaching Human Rights Law,Journal of Legal Education,Vol. 62,2012,p.302.当代闻名遐迩的国际法律学生竞赛众多。④著名的赛事有:菲利普·C.杰赛普国际法模拟法庭竞赛(The Philip C.Jessup International Law Moot Court Competition)、维伦·C.维斯国际商事仲裁模拟庭(Willen C. Vis International Commercial Arbitration Moot)、红十字国际人道法模拟法庭(Red Cross International Humanitarian Law Moot)、世界贸易组织法模拟法庭竞赛(The Moot Court Competition on WTO Law)、曼弗雷德·拉赫斯空间法模拟法庭竞赛(Manfred Lachs Space Law Moot law Competition)、欧洲特尔德斯国际法模拟法庭赛(Telders International Law Moot Court Competition)、国际海事法仲裁模拟庭(International Maritime Law Arbitration Moot)、门罗·E.普赖斯传媒法模拟法庭赛(Monroe E. Price Media Law Moot Court Competition)、亚洲杯模拟法庭赛(Asia Cup Moot)、非洲人权模拟法庭竞赛(African Human Rights Moot Court Competition)、牛津知识产权法模拟法庭(Oxford Intellectual Property Law Moot)、欧洲法律模拟法庭竞赛(The European Law Moot Court Competition)、追念D. M.哈里什政府法律学院国际模拟法庭竞赛(D. M. Harish Memorial Government Law College International Moot Court Competition)、国际环境模拟法庭竞赛(International Environmental Moot Court Competition)、国际刑事法院庭审竞赛(ICC Trial Competition)、外国直接投资国际仲裁模拟法庭(Foreign Direct Investment International Arbitration Moot)、世界人权模拟法庭比赛(World Human Rights Moot Court Competition)、信息技术和隐私法国际模拟法庭赛(International Moot Court Competition in Information Technology & Privacy Law)。
国际法庭竞赛的发展,不仅表现在数量上,也反映在规模上,竞赛的规模不断扩大。以杰塞普竞赛为例,经50多年的发展,该项赛事已经发展至80多个国家的550余所大学,⑤http://www.ilsa.org/jessuphome/2014-08-15-09-28-07/competition-materials?id=18. 2015年6月25日访问。颇有点奥运会的气势。此外,各项竞赛所获得的关注度也不断上升,越来越受重视。许多比赛由资深法官或法学泰斗担任裁判。如空间法竞赛的决赛,通常由联合国国际法院的三位法官担任裁判,而维伦·C.维斯国际商事仲裁庭的决赛,则由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的委员任裁判。即使是国内的选拔赛,也经常是名人云集,轰动一时。以中国大陆第十届杰赛普选拔赛为例,出席开幕式的有国际法院法官,欧盟、加拿大、法国、德国等国家的驻华大使,决赛的裁判是为国际刑事法院法官刘大群、美国联邦法院法官O’Scannlain、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委员Shinya Murase。
大陆高校参与国际法律竞赛比较晚,1989年北京大学首次派代表队参加了杰赛普比赛。①我国参加杰赛普比赛最早的是台湾地区,1977年就参赛了。香港地区的参赛也早于内地高校。之后因众所周知的原因,有十几年的中断。2002年之后重拾热情,逐渐参与了众多国际赛事。目前国内高校常态化参与的国际竞赛有:菲利普·C.杰赛普国际法模拟法庭竞赛、维伦·C.维斯国际商事仲裁模拟庭、红十字国际人道法模拟法庭、世界贸易组织法模拟法庭竞赛、曼弗雷德·拉赫斯空间法模拟法庭竞赛等。②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参与了杰赛普和红十字会人道法竞赛的国内选拔赛,分别取得过全国第四的成绩,还获得过“进步最快队伍”的嘉奖。
国际法庭竞技具有竞赛和教育的双重性,两者是外在表现和内在实质之关系,竞赛是手段,教育才是目的。但两者的关系,孰轻孰重,具体应如何处置,颇值得思考。定位不同,处理的态度和策略也大为不同。
(一)法律学生国际比赛的竞技性
法科学生的国际竞赛,既是个人技能的比拼,也是法学院之间的竞赛,更是所代表国家之间的竞赛。既为竞赛,就无法回避其竞技性,对抗性是这一活动的魅力所在。参与者会强烈感受到其竞争性一面:获胜队伍欢欣鼓舞,所属院校慷慨奖励和大加宣传,落败队员神情沮丧,土头灰脸;赛前的专题讲座,人头攒动,会场插足困难,赛后的总结和培训,参与者寥寥,草草收场。作为竞争性的国际赛事,自然有公平性和规则化的特征,表现在多个方面:
1.语言的通用性,内容的普适性
国际比赛的选手来自不同国家,母语各不相同,文化背景各异,为求统一和交集,竞赛使用国际通用语言,并以普适性的法律规范为内容。英语具有事实上国际通用语言的地位:它是多数国际组织和国际会议使用的语言,是多数国际条约的文本语言,是国际文献资料的主要记载语言,也是不同国家学生普遍修习的语言。因此,英语毫无悬念地成了各种法律竞赛的竞赛语言。不同国家的法律差异教大,若将国内法作为竞赛法律,较不合理,会独惠某一国家的代表队。国际法具有较大的统一性和普适性。无论是国际公法,还是国际商事规则,都具有通用性。因此,法庭竞赛都以国际法作为竞赛法律。但不同比赛测试的规则各有侧重,杰塞普比赛注重国际公法,WTO模拟法庭侧重经贸管制法律,国际商事仲裁庭关注国际货物买卖公约和仲裁法律,国际人道法模拟庭偏重武装冲突中的个人刑事责任。
2.案例的均衡性,角色的互换性
既为竞技,就须做到机会均等。因此,模拟法庭竞赛的案例,有较多的人为痕迹。案情之设计,要让比赛双方均有话可说,有理可辨。势均力敌,比赛才有对抗性,才有观赏性。比赛案例鲜有一边倒情况,否则会变成肤浅的宣传和谴责。即使案例撰写人刻意避免一方占优,不同角色之间仍难免会有优劣差异。正如体育比赛需场地轮换一样,法律竞赛也有角色转换。双方须互换角色,既代理原告,又代理被告,以此来抵销单一角色所产生的弊端。从这一角度来说,模拟法庭比赛和实际执业有很大差别。回避制度禁止律师在同一案件中同时代理双方当事人。
3.评分规范化,积分构成化
一如体育比赛,国际法庭比赛也有严格、详细的评分标准和成绩计算办法,通常规定在《竞赛规则》之中。对书状的评分,不仅会考虑论证的说服力,还会考虑文字、注释、格式、字数等形式要件。口头表述之评分,要顾及守时、团队合作、对法官的尊重等因素。国际法庭竞赛注重规范,有众多的格式要求。例如,杰塞普比赛的书状规则要求,“事实”部分不得超过1 200字(单词),“摘要”不超700字,总长度不得超过9 500字。①参见2015年杰塞普国际法模拟法庭比赛《官方规则》(Official Rules)第6条第4款。口头辩论需遵守时间规则。不仅各队伍有总时间的限制,各选手之间,也需遵守时间分配,超时扣分。比赛总成绩是各部分得分的累计。总分是书状赛和口头辩论赛成绩的累计,而书状和口头辩论,又各有列表式的等分栏目,法官需针对每一考核要点给出分数。
4.比赛有胜负,比拼有输赢
既然是国际性比赛,就有输赢。和体育比赛一样,国际法律竞赛也有预选赛(general round)、淘汰赛(elimination round)和决赛(final round),也用抽签决定竞赛对手,有时抽签的运气也同样重要。法庭竞赛的奖项设置和体育比赛类似,有团体奖和个人奖。最佳参赛队伍奖、最佳书状奖(最佳起诉状和最佳答辩状)是团体性奖项,表彰集体努力和智慧。最佳辩手奖则是个人奖项,起决定作用的是个人的天赋和付出。为了展现鼓励性的一面,一些比赛还设有荣誉奖(Honorable Mention)和精神奖(The Spirit of the Moot Award)。精神奖重在鼓励那些克服重重困难而参赛的队伍。法科学生竞赛性一面,常使得教练感受到荣誉的压力,为竞赛名次所累,而采取一些置竞争性于教育之上的措施。
(二)法律学生国际竞技的教育性
外在的竞赛性很容易让人忽视内在的教育性,误认为这些比赛是竞技主导型的。对法律竞赛之性质,组织者有清晰认识。竞赛规则对法庭比赛之目的和定性也多有明确规定。例如,维伦·C.维斯仲裁竞赛规则明确表示:“模拟法庭旨在成为一种国际商法的学习活动”,其设计主旨是“以比赛面目出现的多角度的教育课程(an educational program),而不是让教育获益屈居次要地位之竞争”。②参见2015年《维伦·C.维斯仲裁模拟法庭竞赛规则》第2条、第3条。这一观点也为该赛事的发起人和组织者Eric Bergsten教授一再强调的。③See Jeff Waincymer,“International and Comparative Legal Education through the Willem C. Vis Moot Program:A Personal Reflection”,The Vindobona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Commercial Law and Arbitration,Vol. 5,2001,p.252.澳大利亚莫纳斯大学Jeff Waincymer教授作为教练也撰文指出,国际模拟法庭比赛“是利用竞赛因素的学习过程”,其本质属性不应是比赛,而是教育。模拟法庭老队员协会(The Moot Alumni Association)主席Friedrich Blasé先生也坚持此看法。④See Jeff Waincymer,“International and Comparative Legal Education through the Willem C. Vis Moot Program:A Personal Reflection”,The Vindobona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Commercial Law and Arbitration,Vol. 5,2001,p.252.赛事的组织者和竞赛规则的设计者秉承教育理念,努力把竞赛固定在教育的轨道之上。
1.限制教师参与的规则
国际法庭竞赛普遍适用有限帮助规则(limited-assistance rules),即在书状撰写和口头辩论中,限制老师或教练提供协助。竞赛规则经常会告诫教练,不要提供“内容(substance)”上的帮助,或者强调竞赛之目的是学生通过自己的努力提升技能。⑤See Contra Sanford N. Greenberg,“Appellate Advocacy Competitions:Let's Loosen Some Restrictions on Faculty Assistance”,Journal of Legal Education,Vol.49,1999,p.546.限制教师参与之原因有二:一是教学目的之考虑。外来的提示和帮助越少,学生获得的收益越多。教练的过多干预只会损害学生的独立性,有违竞赛初衷。二是公平性之要求。竞赛结果需反映学生的能力、知识和投入,而不是体现教练的能力。对此许多规则有明确规定。如杰赛普竞赛规则规定:“每一参赛队必须在没有外来帮助的情况下,独立进行研究、撰写、编辑,并形成自己的法律和事实论点。接受外来协助的队伍会遭致惩罚、丧失比赛资格。”杰赛普规则还进一步规定:竞赛顾问(advisors)之作用限于提供有关国际法基本原则、研究方法、写作技巧的“一般性(general)”意见。①参见2015年《杰赛普模拟法庭竞赛规则》第2条第8款、第9款。法律竞赛的参与过程是一场独特的学习经历,比赛只是教学法的一种,只不过使用了模拟现实法律事件的案件,将其作为辅助手段。因此,教练的角色只应该是援助人、智库、辅导人和评判人。法庭比赛的教育本质要求教练不能越俎代庖,要舍弃一些不良的获胜策略。
2.法官的教授式拷问
在模拟法庭竞赛中,法庭辩论并不总是在双方队员之间展开,很多情况下是法官对参赛队员的诘问。法官经常表现得更像考官,像课堂的教授,而不是被动的司法裁判者。他们照例会打断队员的阐述,质疑其论述的漏洞,指出其论述的软肋,并不断要求参赛者澄清法律依据,考察选手对既有规则和判例精髓之理解。参赛选手很少能完全按照既定的思路和原先准备的稿件完成阐述,必须灵活应对法官的质疑和挑战。就这层意义而言,称“口头辩论”为“口头答辩”更为贴切。对法官提问之回应,能反映赛前所做功课、法律素养以及选手的应变能力。
3.比赛点评和专题讲座
比赛的组织者更在乎比赛的教育性,而努力淡化其竞赛性。措施之一是不当场宣布比赛成绩,也不对外公开比赛名次,不公布各项得分细节。此外,每场比赛结束后,裁判都会给出点评,对各队伍的表现和所用策略提供反馈和建议。尽管点评总是以鼓励为主,但也确实给出许多中肯的改意见。在比赛之前和结束后,主办单位照例会安排专题讲座,由法官、教授担任讲座人,就相关问题进行学术探讨。过分热衷于比赛结果,过分介意成绩,会影响学生从经历中学习的机会。从学习角度看,参与过程比比赛结果更重要。
法科学生竞赛之教育性更重要。正如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报告所表示的:“有着广泛参与度的模拟法庭,是一个传播国际法律信息和教授国际贸易法的绝佳途径(excellent method)”。②The Report of the United Nations Commission on International Trade Law on its Thirty-fifth Session(A/57/17)(2002),para 293.为此,各参与方必须克制功利欲,舍弃名次观,教练应该用处理教学的思路来指导竞赛,让教学性统帅竞争性。正如需要淡化体育竞赛的金牌观一样,法学院校也需要淡化法庭竞赛的名次观。
对法律学生应该具备什么能力,美国律师协会(ABA)的麦克拉特报告(MacCrate Report)③The Task Force on Law Schools and the Profession:Narrowing the Gap,Legal Education and Professional Development:An Educational Continuum,1992 ABA Sec of Legal Education and Admissions to the Bar 6(July 1992)[MacRate Report].作了概括:(1)解决问题的能力;(2)法律分析和推理的能力;(3)法学研究能力;(4)调查事实能力;(5)沟通能力;(6)提出建议的能力;(7)谈判能力;(8)诉讼和非诉程序的能力;(9)组织和管理法律工作的能力;(10)处置道德上的两难处境的能力。④MacRate Report,op cit. footnote 11,at 138-40.很明显,模拟法庭对其中大部分能力的培养具有帮助。法学教育在很大程度上是为学生的未来执业进行准备。模拟法庭,作为理论联系实际的一个有效途径,通过学生的角色扮演,给学生提供多方面的训练。这样的训练是很有帮助,并值得投入的。荷兰莱顿大学和新加坡国立大学教授联合撰文表示:“从来没听说过,教授参与了模拟法庭工作后,事后却表示这是浪费时间”。⑤Freya Baetens and Cheah Wui Ling,“Being an International Law Lecturer in the 21st Century:Where Tradition Meets Innovation”,Cambridge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and Comparative Law,Vol. 2(4),2013,p.987.当前我国教育有重理论轻实践,重知识轻能力之倾向,国际法庭竞赛无疑能为学生提供了一个先进的教育平台,能提升多方面的能力:
(一)资料查阅能力
参赛过程中资料查找和材料消化任务繁重。在国际法庭比赛与国内比赛的一大不同是,在法律渊源上,习惯国际法所占比重很大。即使没有参加有关的公约,但只要存在习惯国际法,仍得受其约束。但习惯国际法不如条约那样明确,往往对规则的有无和内容存有争议,这就需要查阅大量的资料,依靠国际实践来论证。参赛选手需要查阅大量的原始判例,如WTO争议解决机构和上诉机构的案例,国际司法机构的判例,需要分析既有案例对竞赛案件的可适用性。此外,学说对规则之建立也有重大影响,需要阅读和参悟权威学者的论述,分析规则适用的前提条件。常用的检索工具有Westlaw、LexisNexis、Kluwer law online、HeinOnline、Jstore等法律数据库。
(三)专题研究能力
比赛与研究相结合是国际法律比赛的一大特色。无论是书状赛还是口头辩论赛,都不完全是纯粹的技巧展现,而要依赖扎实的前期研究。国际法庭竞赛的宗旨之一就是提升国际法的研究。法庭竞赛的选材通常比较难、比较新,其选材“通常比许多律师在其职业生涯中曾经处置的事情还要难上许多。议题难度高、问题多,且富有争议,常要求进行法律研究和政策探讨。”①Gerald Lebovits,Drew Gewuerz,Christopher Hunker,“Winningthe Moot Court Oral Argument:A Guidefor Intramuraland Intermural Moot Court Competitors”,Capital University Law Review,Vol.41,2013,p.890.各项比赛无一例外均要求参赛选手进行研究,分析相关的理论、规则和判决。选手需要剖析既有案例,阐述裁判者所欲贯彻之价值,对比既有案例与比赛案件之异同,评估判决理由之可适用性。“台上一分钟,台下十年功”,任何优异之表现均有扎实研究之支撑。对队员来说,研究过程也是一场耐力、体力和意志的考验。因为参赛学生需要完成正常课程和作业,获取学分,②尽管各方均十分重视国际模拟法庭竞赛,将其视为教学活动,但法学院很少予以学分奖励。在此之外,再准备国际法庭竞赛,不难想象所承受之压力和付出之辛劳。
(三)沟通和协调能力
参赛选手在竞赛过程中需要妥善处理多种关系,有大量的联系、沟通、协调工作要做。他们需要与赞助人打交道,募集必要的资金支付各项开支;需要和赛事组织方打交道,接洽参赛细节;需要和所在的大学和法学院沟通,商谈代表事宜和原有课程之安排;需要和指导教练商讨指导方式和细节。在参赛队伍内部,也需要处置好队员之间的合作,确定角色分派,并组织集体讨论、观摩、演练。竞赛之准备与参与,需有组织、有计划地进行。可以说,每次活动都是组织能力的考验。有协调沟通,活动才能有序进行,任务才能顺利完成。这也是一些以培养未来领袖为目标的顶级大学在招收学生时看重国际模拟法庭经历的重要原因。
(四)写作能力和说服能力
书状写作在竞赛中占有近乎一半的分值。写作能力是法庭竞赛考核的重要技能,参赛选手需要分别代表双方当事人,同时撰写起诉书、答辩状。因为有篇幅限制,选手用词必须精炼、准确。在书状中,选手需要进行清晰论证,展现推理过程,反驳对方观点。书状写作之用语不推崇华丽,而要求精确、规范,需要用法言法语对案件作出法律分析和判断。写作能力的锻炼和提高是参赛选手最辛苦的工作之一。对于母语不是英语的学生,用外语撰写书状是一项重大挑战。
法庭辩论要求学生具有较好的说理能力。比赛所涉及的不完全是辩论,而是沟通。选手需要说服裁判,与其进行互动式交流。发表法庭演说时,选手应首先让法官了解其思路(road map),然后才逐项阐述。选手要尽力说服(persuade)法官接受其观点,而不是机械背诵事先准备的演讲稿。阐述过程中,要与法官有目光交流(eye contact),展现自信,语言要清晰、准确。口头阐述要能灵活调整,需在有限的时间内精炼地表达出意见。不同的法官有个性差异,有的喜欢提问,积极高调,有的任由选手自主陈述,低调而消极。①See Hew R. Dundas,“The Willem C. Vis International Commercial Arbitration Moot”,Stockholm International Arbitration Review,Vol.1,2008,p.158.一些刨根问底式的提问,可能连法官自己也没有形成答案,只是考察选手的语言组织和表述能力。这就要求选手具有较强应变能力。
(五)职业素养
有学者认为,模拟法庭这样的活动只是“职业适应性”(professional socialization)过程的一部分,其作用与其说是教学,还不如说是影响价值观和行为举止。②See Boyer B B and Cramton R C,“American Legal Education:An Agenda for Research and Reform”,Cornell Law Review,Vol.59,1974,p.257.国际法律竞赛的目标之一是培养学生“像律师那样思考(think like lawyers)”。规则视角下的教育是让学生明辨是否,黑白分明。但作为未来的法律人,学生必须理解角色分工,学会辩证地看待问题。让学生代表敌对的双方,迅速进行角色转换,这是国际法庭竞赛的一大特色。参赛选手须努力成为为客户利益据理力争的法律人。此外,国际法庭竞赛还由训练法庭礼仪之功能。法庭是一个特殊的场合,所有人员都需要遵守相关礼仪规范。学生要学会这一套规范,言谈举止、音容笑貌都应符合职业要求。着装、坐姿、用语、神态、语气都是职业礼仪的重要部分。这些职业素养是法学课程不加传授的。因为模拟法庭竞赛是一个根据内容和方式打分的一项比赛,要赢得比赛,选手必须像真正的律师那样,要“着装得体(dress appropriately)、举止专业(act professionally)、态度友善(good manners)、眼神互动(eye contact)、激情奔放(passionate)、表述自信(speak confidently),并要求微笑中带有魅力(smile charismatically)、交流中显示尊敬。”③Gerald Lebovits,Drew Gewuerz,Christopher Hunker,“Winningthe Moot Court Oral Argument:A Guide For Intramural And Intermural Moot Court Competitions”,Capital University Law Review,Vol.41,2013,p.916.参与国际模拟法庭的学生事后的评价经常是:“竞赛所学远超多数教学课程”。④Freya Baetens and Cheah Wui Ling,“Being an International Law Lecturer in the 21st Century:Where Tradition Meets Innovation”,Cambridge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and Comparative Law,Vol. 2(4),2013,p.989.
所有的法律教育,都具有提升能力的教育功能。但国际法律竞赛在教育方法上具有独特行,具有某种明显的优势。
(一)问题式教学法的责任转移
国际法庭竞赛是一种立足问题的学习(problem-based learning),其主导思想是让学生在解决具体问题的过程中获得知识和技能。问题学习法有别于传统的课堂讲授,知识的获取是问题导向的,以解决具体的问题为中心。因为要独立解决问题,学习过程中的压力和负担从教授身上转移到了学生身上。⑤See Gabriël A. Moens,“The Misteriesof Problem-based Learning:CombiningEnthusiasmand Excellence”,University of Toledo Law Review,Vol.38,2007,p.623.竞技的压力和如临深渊的危机感推动学生主动学习,自然改变了其学习习惯。解决法律问题的条件是学生自己掌握相关知识、具备解决问题的能力、具有团队合作意识。在这种学习方法中,学生比较主动,需要通过自我学习和讨论获取知识,独立找到问题的答案。模拟法庭竞赛实现了学以致用、以用促学。学生得围绕具体的案例,自主完成相应的工作。这一学习方法被一些评论家誉为大学职业训练中最重要的方法。在过去几十年里,这一方法一直为众多法学院所采用,普通法国家的法学院尤其重视,这与普通法注重判例的传统有关。
(二)竞赛方式的身临其境和鲜活感受
相对于国内法,国际法给人的感觉是空洞乏味。造成这一印象的原因有三:第一,国际法规则本身比较原则,十分抽象。条约的条文往往晦涩难懂、语句复杂,内容经常模棱两可,把握困难。第二,传统教学以教师讲授为主,学生只是“听”、“记”和“背”。这种方法虽然在知识的传授上具有优势,能在很短的时间内让学生了解部门法的概念、原则、精神。但其缺陷在于,学生感觉国际法十分遥远,不食人间烟火,跟自己无关。第三,国际法绝少组织旁听、观摩国际审判。造成这一状况的原因众多:国际法庭距离遥远,国内没有国际法庭;其庭审过程漫长,难窥全貌;仲裁庭原则上不公开,不允许旁听。组织旁听国际审判有诸多不便。因此,国际法的教学,远没有刑法、民法和诉讼法那么鲜活。
国际法庭竞赛能弥补上述缺陷,提供一个生动的学习机会。台湾地区国际法学会理事长马英九先生曾针对杰赛普比赛,作了如下评论:“一般学生总是觉得国际法的应用时机和面对的问题似乎很遥远而不切实际。但由于本比赛程序仿真国际法院的实际情况进行,而且以英文进行,故学生有临场感,并可强烈感受国际法的存在与价值。”①参见梁晓晖:《杰塞普国际法模拟法庭比赛及其在中国的推广》,《北大国际法与比较法评论》2006年第4卷,第242页。国际法庭比赛能提升国际法教学的实践性、鲜活性和生活化。比赛不是凭空设计,而是以某个成熟的法院及其案例为模板。杰塞普竞赛的参照物是联合国国际法院的实践,WTO模拟法庭的范本是WTO的争端解决机制,国际人道法模拟法庭的范本是国际刑事法院的审判,而国际商事仲裁模拟庭对应的是国际商会仲裁院及其他一些仲裁机构的仲裁实践。因为是以现存的机制和争端为参照物,竞赛案例描写的是已经处理过的情况,或者正在发生的情况,所以比赛具有很强的真实感。
案例的生动性极大地调动了学生的兴趣和热情,使得国际法规则在生活场景中得到展现,赋予了看似生硬、抽象的规则以生活性和生命力。国际法庭竞赛是在教学中实现理论和实践统一的工具。其运用和操作能让学生体会到国际法规则之美,并发现现行规则之缺陷。“纸上得来终觉浅,绝知此事要躬行”。亲身参与所获得的知识具有鲜活性,难以忘却,牢靠性远超为应付考试而机械背诵的课堂笔记。
(三)由知识传授向方法培养转变
总体而言,我们的法学教育是学生被动接受知识,重知识传授,轻方法培养。课程是事先安排好的,教学内容受限于大纲,老师只是一言堂地单向学生灌输知识。这种教学的缺陷一直遭到有识之士诟病,教学本应“授之以鱼,更授之以渔”。
国际法律竞赛倾向方法培养,因为从现有的课本和课堂笔记中不能得出现成答案,学生须自己寻求答案。整个模拟法庭就是一个实战演习,参赛人员必须运用恰当的解决问题思路逐个克服所遇到的困难。学生需要自己去解读和分析案件事实,搜寻相关的法律依据和既有案例,参悟法律规定的精神和要义。代理人之身份要求选手考虑角色利益,为其当事人着想,学会从角色的角度考虑问题。在庭审中选手还要注意发问和应答技巧,注重与法官沟通。没有正确的方略,很难顺利解决问题,只会遭遇难堪,甚至蒙受羞辱。通过竞赛所学会的处理和解决问题的方法,让学生受益终生。
(四)实现知识的融会贯通
目前各个法学课程的设置是相对独立的。整个教学内容被分割成一个个单元,每一个部门法只管其中的一块。各课程的授课内容局限于特定版块,只涵盖归属于该部门法的部分。学生平时所学知识之间缺乏有机的整合,贯通性不足。
但实际问题之解决往往涉及多个方面的知识。一个案件的处理,可能需要用到多个部门法的规则。如民事追偿会涉及合同、侵权、公司、代理等众多法律制度,既涉及程序法,又涉及实体法,这就要求学生必须能将所学知识融会贯通。国际法律竞赛能解决知识的系统化问题,竞赛鼓励学生跨学科获取知识。竞赛案例涵盖多个方面的原理、原则和规则,目的就是锻炼学生综合运用所学部门法知识的能力。国际竞赛的案例是精心设计的,凝结了众多专家的智慧。设计人有意识地将丰富的知识点融入一个具体的案例。做到法律知识的融会贯通,才能解决竞赛面临的种种问题和困惑。
正因为竞赛具有独特教育功能,参与国际法庭竞赛的经历,也为学生履历表上的灿烂一笔,成为跨国求学、国内考研、择岗就业时佐证能力的证明。澳大利亚的国际法庭竞赛教练Jeff Waincymer教授感叹说,在澳大利亚,竞赛经历能为学生之履历增光添彩,为国际组织和律师机构所关注和重视,有力地帮助了学生在国际组织和跨国律所的求职。①See Waincymer,J.,“International and Comparative Legal Education Through the Willem C. Vis Moot Program:A Personal Reflection”,The Vindobona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Commercial Law and Arbitration,Vol. 5,2001. p. 265.
不可否认,国际法庭竞赛也具有其局限性,作为一种教育手段,有一些内在的和运作中出现的不理想之处。
(一)精英化模式的惠及面不足
国际模拟法庭比赛无疑带有很浓的精英色彩,比赛规则对此也直言不讳。国际仲裁模拟法庭之目标就包含“培训未来的法律领袖”(train law leaders of tomorrow)。国际法律竞赛是典型的精英教育,客观的条件决定了其精英性。(1)开销不菲。参与国际法律竞赛需要承担一笔不小的开销。以仲裁为例,2015年第22届国际商事仲裁竞赛的注册费(registration fee)是700 欧元,另外还有去维也纳的交通费、食宿费、签证费、健康保险费和附带开销(incidental expenses)。可以想象,在缺乏赞助的情况下,几万的开销不是所有家庭都能够和乐意承担的。(2)竞赛语言为英语。国际竞赛对外语有很高的要求,要求能用英语写诉状和辩论,这是一个让很多学生望而却步的技能。(3)参赛队伍很小。各法学院参赛队伍的规模都不大,通常只有3-6人。偏小的参赛队伍能保证训练和指导的质量。所以,相对于其他教学方式来说,国际法模拟法庭比赛是一个具有较高价值,但同时耗费较大的学习项目。参赛选手人均耗费的资源比较大。过分的精英化和小规模使得该比赛难以产生规模教育效应。
(二)知识传授不如讲座式教育系统、高效
参与竞赛的学生有可能只关注能解决手头问题的那部分知识,只对救急的知识有兴趣。他们对暂时“无用”的知识,获取的欲望不那么强烈。因为所有学习都是围绕解决问题的,是问题导向的,与问题无关的东西,学生很少付诸精力。因此,尽管学生对竞赛的知识点会作深入研究,会有很深入的理解,但在知识的系统性上会有所欠缺,因为缺乏横向拓展的动力。课堂讲授却不同,能保证知识的完整性和系统性。
通过竞赛途径掌握知识的效率也比较低,掌握同样知识需要耗费更多时间。讲座式知识传授是教授精心组织的,是现成的知识,而问题式的学习,光找到有针对性的知识就要耗费相当时间,独立消化这些知识也需要时间。因此,以问题为基础的教学方法不能成为唯一的方法,甚至不能成为主要的方法,而必须与高效的讲座方法相配合。各种教育法需综合运用,取长补短。
(三)注重形式导致与实践情况的脱节
学界对国际模拟法庭比赛的批评之一是,在运作过程中,参赛队伍过多地将精力放在庭辩技巧上,而忽视了对案件事实和相关法律的分析和研究。有学者评论说,有时候裁判对形式的奖赏超过了内容(reward style over substance)。②See Michael Vitiello,“Teaching Effective Oral Argument Skills:Forgetaboutthe Drama Coach”,Mississippi Law Journal,Vol.75,2006,p.882.因为裁判可能准备不足,只是临时浏览了一下资料。功课没做足的表现是提问的质量不高,或干脆一言不发,始终保持沉默。因为对竞赛的法律要点不熟悉,所以只能根据选手外在的表现决定比赛胜负,结果是过度奖赏口齿伶俐,而对阐述在法律上的合理性重视不够。
国际法律竞赛的另一缺陷是,缺乏事实审查环节,与实际审判脱节。模拟法庭竞赛的案件事实是事先确定的,选手不能对事实本身进行质疑,庭审缺乏重要的事实认定环节。因此,在庭审过程中,没有举证和质证,没有证人的传唤、专家证人的出席,没有鉴定结论和书证的提供。其省却的是司法实务中的一个极其重要的环节——查明案件事实环节。美国第九巡回法院亚历克斯·科津斯基(Alex Kozinski)法官对此提出了尖锐的批评,表示:要求模拟法庭的法官根据选手们的辩护技巧(advocacy skills)打分,而不是根据案件的案情打分,这大大背离了生活中的实际情况。①See Alex Kozinski,“In Praise of Moot Court-Not!”,Columbia Law Review,Vol.97,1997,p.181.
(四)语言能力对竞赛之影响过大
对于非英语国家的学生来说,用英语比赛是一项严峻的挑战。非英语国家的选手有先天的不足,存在输在起跑线上的情况。从比赛结果看,英语国家学生的表现远比非英语国家的学生要好。以接赛普竞赛为例,自1963年至2015年的53年间,非英语国家学生队获接赛普竞赛冠军的次数仅4次,②获冠军的非英语代表队有:1992的法国队、1998年的墨西哥队、2009年的哥伦比亚队和2012年的俄罗斯队。英语国家学生队夺冠的次数高达48次。③杰塞普比赛历年获奖情况可查阅其网站档案http://www.ilsa.org/jessuphome/jessup-archives.这当中自然有教育的发达程度和教学方法等诸多方面的原因,但不可否认,其中的一个重要因素是语言基础。即使是国内的选拔赛,语言背景的作用也不容忽视,在英语国家生活过的学生备受青睐。赛场上也越来越多地出现了洋教练的身影。一些大学代表队的黑马效应,与洋教练的指导不无关系。国内比赛中甚至出现了引进外援的现象,参赛选手是外国留学生或有国外长期生活经历的学生。
International Skill Competitions among Law Students and Legal Education
Zhang Li-min
International skill competitions among law students are becoming new means of international communication. The competitions have the characteristics of both competing and educational aspects,and can promote students’ ability in many fields,such as material acquiring and reading,academic discussion,organizing and cooperation,writing and oral expression,etc. Their problem-based learning will stimulate students’ initiative in learning,practical participation will promote study interests,and furthermore their operation will bring about a shiftin educational methods from knowledge teaching to education of the ways to solve problems.Nevertheless,this educational model has its defects,such as elitism and limited number of beneficiaries,inefficiency in knowledge imparting,rewarding style over substance.
Legal Education;Moot Court;Education by Competition
D926
A
2095-7076(2015)03-0124-10
*法学博士,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副教授。
(责任编辑:许小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