盛 振 为
● 东吴法学教育之回顾
十九年来之东吴法律教育*
盛 振 为**
本校成立,荏苒十九年矣,在过去之十九年中,本院教育方针之递禅,殊有足述者。本校原以英美法与中国法为依据,而旁参以大陆法,继应时势之需求,改以中国法为主体,以英美与大陆法为比较之研究。俾学生对于世界各大法系之要理,皆有相当认识。是以本校课程之编制,除依照教育部令所颁布之法学院法律系课程外,更参照欧美各国法律学校课程之优点,使本校学生毕业本校后,除在国内法界服务外,得免试插入世界各国之著名大学院,继续其高深法学研究,此则本校适内而应外之鸟瞰也。兹将本院十九年来教学之大概,记述于后,不特资后来者之追念前贤,且使社会一班,明了本校之精神所在也。
(一)施教重质不重量
本院选学生,力主严格;凡高中毕业后继续在大学读满社会科学四十学分,平均成绩在七十分以上,并有学校证明书与成绩单者,方得投考本院日校法律科;凡读满大学社会科学八十学分,并有学校证明书与成绩单,或得有国内外大学学士学位者,方得投考夜校法律科;且规定日校三四年级,夜校四五年级,不招插班生;考试科目,又不仅限于国文英文政治经济社会等科,即心理论理物理化学生物等科,亦皆在应试之列,此制推行以来,在本校肄业者,四分之一为国内大学得有学位之学生,百分之五为国外留学归来之学生,其程度已无形提高;平日对于学生之札记及月考等,亦从严审核,不及格学程逾三分之一者,不得补考升级,逾二分之一者,必须退学;是以本校每年所收学生,至毕业时落选者颇多;良以法律教育之目的,不在培植专为个人功利之普通人才,当为国家社会培植知行合一品学兼优之法学人才,此本院之所以以重质不重量为办学之方针一也。
(二)训育以校训“养天地正气法古今完人”为主旨
年来士气日渐嚣张,学子日趋浮靡,本校抱挽此颓风之决心,负训教之责者,固应勤诚俭约,修己正人,树立师表;而于一般学子之言行举动,有越出规范着,必剀切劝导于前,严厉训诫于后,冀养成品学兼优之法学人才;决不委屈求全,因循敷衍,以误学生而误国家,此本院之办学方针二也。
(三)学校行政居超然地位
《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13)第1.0.2条规定:“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的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建设全过程的建筑面积计算[9]。”《房产测量规范》(GB/T17986.1-2000)第3.1.1条明确房产测量的目的主要是“采集和表述房屋和房屋用地的有关信息,为房产产权、产籍管理、房地产开发利用、交易、征收税费,以及为城镇规划建设提供数据和资料[10]”。由此可见,规划测算面积是为工程建设服务,房屋测量面积是为产权管理服务。对于以产权公示为目的的不动产登记而言,应当记载房产测量的面积,而规划审批文件在不动产登记中的作用主要是为划分房屋定着物单元提供依据。
年来国事蜩螗,时局杌陧,国家教育,频受打击,而办理教育者,常因政局关系,不能安于其位,鹄的既失,射何由中!本校自开办迄今,主持校政者,尚能专心从事,不受任何判别之影响,战战兢兢,惟学校之利是图,使行政常处于超然之地位,此本院之办学方针之三也。
(四)课程以切于实用为标准
本院编制课程,不愿巧立名目,标新立异,以至学生在校则学非所用,出校则用非所学;故今后于课目方面,不切实用者当力求删减,而切于实用者,应尽量增加,于世界法律之大势,固当使学生有相当之研究,于本国之历史及社会之特殊情形,尤应使学生有彻底①“彻底”原文作“澈底”,现据今日通常用法改正,下同。——校勘者注。之了解,俾造成切合中国需要之法律人才,此本院之办学方针之四也。
(五)教授选任以专门学识为要件
夫学校之优良,端在办事者之热心,亦在教授之得人;本校聘请教授,素以专门学识为要件,曩时教授,如王宠惠,梅华铨,谢永森,陈艇锐,张君劢,张一鹏,何世桢,郑天锡,林鼎章,罗炳吉(Lobinger),佑尼干(Jernigan),林百克(Linebarger),费信惇(Fessenden),刘伯穆(Blume),博良(Bryan),诸先生,均系中外著名法学专家,先后任本院主要学科;而最近聘请教授中,如担任法理学之吴经熊氏,担任宪法之乔万选吴芷芳氏,担任罗马法之应时丘汉平氏,担任公司法之潘序伦氏,担任德国民刑法之刘世芳氏,担任法制史之董康氏,担任刑法及刑诉之赵琛俞承修郁华氏,担任劳动法之孙晓楼氏,担任国际公法之梁鋆立姚启胤夏晋麟路义斯Robert E. Lewis氏,担任民法及民诉之钟洪声张正学瞿会泽过守一曹杰李辛杨氏,担任英美法之张志让萨来德George Sellett黄应荣卢峻氏,担任土地法及商事法规吴尚鹰王效文氏,担任审判实务之沈锡庆氏,担任海商法之查良鉴氏,担任国际私法之徐砥平氏,皆负盛望之法律专家,各尽其长,各献其能,来本学院讲学,此本院之办学方针五也。
本校学制及课程沿革,约可分为前后两期;兹为明晰起见,以民国十八年八月国民政府教育部立案前为前期,立案后为后期。请分述于下:
(一)前期
A学制——分大学研究院两部,大学为五年肄业制,修业期满,给予法学士学位,研究院二年肄业制,修业期满,给予法学硕士学位。大学又分为正预两科;预科附设于苏州东吴大学文理学院内,授课时间为日间。正科设于上海,授课时间自下午四时半至七时半。
B课程——法律预科课程,若政治,经济,哲学,心理,论理,社会,辩论,外交史,世界史,以及第二外国语文等等,大都为社会科学。正科则均系法律课目。教材为选读各国法学原理及判例,注重于比较法方面。课程支配,系先读私法,后读公法。
(二)后期
A学制——大学废止正预科名称,改为大学五年卒业制。并为促进教学方面之效能起见,特增设日校一部,上课时间自上午九时至下午四时。又依照教育部所订定之大学规程,改为四年卒业制;将夜校五年所定之学程,缩短于四年授完。使日校学生,得以专心攻读,不致为尘务所扰,俾致力于学理上之探讨,乃本校推进计划之一项也。夜校授课时间,改为下午四时廿五分至八时,日上四课。第一时为选修学程,第二至第四时系必修课主科学程。盖夜校学生,可利用日间以是实习机会也。至于研究院,则改为三年卒业制。凡本校毕业生,或经本校认可之法学院法律系卒业,并得有法学士学位者,方得投考;肄业期满后,视其成绩,授予硕士学位。
B课程——本校向注重于比较法学之研究,故对于大陆英美两系法学课程,均各并重。近年来,因教育部所颁布之法学院法律系课程标准,迭经厘订,而本校为应时势之需求,不得不将以前大一二两级之社会科学,略予削减。一方再对于新变更之法律课目,酌量予以增加,爰将所有学程,重新编配。(详学院一览)大要分之,日校大一,为社会科学及法学通论,大二至大四,均专门法律课目。夜校大一,为社会科学学程;大二至大三,为法律系必修学程,大四至大五,为行政法,法理学,法律哲学等高深课程。教材方面,大概三分一为各国比较法,用英语或各该国语言教授。三分二为中国现行法规,用华语教授。程序方面,则改先读公法,后读私法。其他实习等等,除增设诉讼实务及诉状卷宗两课,使学生熟知诉讼程序之方法及各项卷宗之格式记录应用等问题以外,并注重于个人课外自修。兼用导师制度,每生每学年须作书评一篇或两篇,呈由导师评阅。凡由他校转学本院者,所缺之课程,咸须按照部章及本院所订定之学程,完全补读。务使修毕本院三年之法律系学程,与部章校章相吻合。
关于本院今后之推进事项,自精神方面言,为日校之创设,比较法学讲座之设置及东吴法学丛书之编辑。自物质方面言,则为校舍之扩充,法学图书馆之建设等等。除日校与法学讲座业已增设外,请将校舍法学图书馆法学丛书三种计划,约略述之如下:
(一)校舍之扩充
本院自一二八淞沪战事发生以后,旧校舍损失滋巨。廿二年一月经校董会指拨今址,故于教务训育及办事方面颇见利便。然本院虽经校董会拨给校基校舍,第观将来本校发展之情形,终觉不敷所用。故由西国校董向美国基督教监理公会总会请求临时捐助外,再于新生入学时,一次征收建筑费十元,以冀集腋成裘,备作将来旧校舍重新翻造之用。
一俟积有成效,即可着手进行,此本院推进事项一也。
(二)法学图书馆之建设
本院校友董绶经,王亮畴,陈霆锐,陆鼎揆等,鉴于欧美各国法学图书馆之伟大;吾人一履其境,辄觉琳琅满目,美不胜收。而我国则欲求一比较完善之法学图书馆,竟不可得。爰拟敦请国内法学两界闻人赞助,募款三十万元,以十万元为建筑图书馆费用,以二十万元为购置法学图书基金。所有图书,除供本校师生之研阅外,兼作社会人士之参考。他日蔚观厥成,法界人才辈出,则本校法学图书馆之功伟矣。此本院之推进事项二也。
(三)东吴法学刊物之编辑
本校师生,为资学术上之切磋起见,于民国十一年发起中英文法学杂志各一种。最近,本校毕业同学,为发扬母校荣誉及免除历年来师生之成绩湮没无闻,特集资组织一出版部。将各教授及同学之著作,详加校订,择优付梓。倘经济能力所及,冀于三年内完成本校法学丛书三十种,俾供法学界之研究,此本院之推进事项三也。
本校成立于今,十九年矣。回溯民国四年九月本校诞生之时,惨淡经营,奠其始基者,为兰金先生也。兰氏为美国之名法学家,慨中国国权之丧失,法学之不振,而有斯校之创设,冀为中国法学界有所贡献,微兰氏之热心毅力,何能有今日之法校,故吾人纪述十九年过去教育成绩之余,不得不向兰氏致相当之敬意也。
岁月之推迁,时间上段落之识别也。时间能影响吾人之思考情绪,而时间上之段落,其影响之力尤大。本校十九年来之学制与课程沿革,概括言之,前期以英美法系及中国法为主科,以大陆法为副科;后期则改以中国法为主体,以英美及大陆为比较之研究。办学方针已如上述。至于其他推进事项,均在计划之中。是吾人欲求将来校务之进展,当于今日之现况中,寄以无穷情绪,发生回顾与前瞻之想望。后之视今,亦犹今之视昔,鉴过去,策未来,在继续努力中求改进,斯进化于无疆,惟欲知今日之何自来,始知过去之教育成绩非可湮没,此本文之所以作也。
附本校毕业同学对于法律教育之贡献
本院十九年来办学方针与经过情形之大要,既为上述矣;同人等抱培植匡世济时人才之决心,战战兢兢,不敢一日或懈;现在毕业同学,已达四百余人,在政法商学界中均有相当之地位及成绩,而服务于法律教育者,复日见增加;每届学期终结时,国内公私立大学,向本院聘请法学教授者,时有其人;其已脱离学校之毕业同学,于公余之暇,能从事于学术之研究者,亦不在少数,夫十年树木,百年树人;本院开办迄今,为时只十九载,而于法律教育上已有些微之贡献,此本院所引为荣幸也;爰将本院毕业同学之在法律教育界之工作与作品,列表介绍于后,非所以自炫夸人,实欲以此自勉而勉来者耳:
(甲)本院毕业同学历任国内外各大学法学教授者(以毕业年限先后为序)
姓名授课学校及所授课目王士洲 现任本校文理学院法律系民法教授吴经熊 曾任国立政治学院法学教授曾任美国西北大学特约法学讲师美国哈佛大学特约法学讲师现任本学院院长兼法理学法律哲学教授陈霆锐 曾任本学院英美法教授陆鼎揆 曾任国立政治学院法学教授私立光华大学法学教授本学院宪法行政法教授笪耀先 曾任沪江大学商法教授何世枚 曾任上海大学法学教授本学院刑法教授现任私立持志学院教务长
姓名授课学校及所授课目何世桢 曾任上海大学法学教授本学院刑事诉讼法教授现任私立持志学院院长狄 侃 曾任国立广东大学国际公法教授国立中央大学民事诉讼法教授张元枚 曾任国立暨南大学刑事学教授私立大夏大学犯罪学指纹学教授现任本学院监狱学教授石 颖 曾任国立暨南大学法律系教务主任本学院英美法教授江一平 曾任本学院议会法教授李中道 曾任国立暨南大学法学教授私立大同大学国际公法教授高君湘 现任私立沪江大学商法教授盛振为 现任本学院教务长兼证据法学教授谢颂三 曾任本校文理学院法学教授金兰荪 现任私立复旦大学法学教授富刚侯 曾任本学院劳动法教授胡汉瑞 曾任私立中国公学教务长现任私立复旦大学国际公法教授梁鋆立 现任本学院国际公法教授端木恺 曾任国立中央大学行政法教授省立安徽大学法学院院长赵 任 曾任国立中央大学法律系主任现任国立中央大学法学教授丘汉平 曾任国立暨南大学外交系主任现任本学院罗马法教授田鹤鸣 曾任私立大同大学法学教授孙晓楼 曾任国立劳动大学社会学系劳动法教授私立东吴大学政治系法学教授现任本学院代理教务长兼劳动法教授马君硕 曾任私立法政大学法学教授陶天南 曾任国立中央大学行政法教授本学院行政法教授现任国立武汉大学行政法教授陈文藻 曾任私立江南学院法学教授黄应荣 现任国立暨南大学法学教授私立光华大学宪法教授本学院英美刑法及法律拉丁语教授杨兆龙 曾任持志学院教务长私立法政学院法学教授本学院海商法教授
姓名授课学校及所授课目傅文楷 曾任本学院宪法教授现任私立厦门大学法律系主任倪征曾任国立中央大学法学教授本学院法理学教授章寿昌 曾任本学院行政法教授何炳荣 曾任国立中山大学法学教授查良鉴 曾任国立中央大学国际私法教授省立安徽大学法学教授现任本学院海商法教授袁仰安 曾任国立暨南大学法学教授张庆桢 曾任国立中央大学法学教授省立安徽大学法学教授现任私立厦门大学法学教授费 青 曾任国立暨南大学罗马法教授现任私立朝阳大学罗马法教授邹 玉 曾任国立暨南大学法学教授谢景山 现任私立上海法学院法律思想史教授屠广钧 现任国立中央航空学校法学教授郑竞毅 曾任私立中国公学商法教授卢 峻 曾任新中国学院法律系主任现任国立暨南大学法学教授私立光华大学法学教授本学院法学教授李宗培 曾任私立复旦大学法学教授私立光华大学法学教授陈贻祥 曾任私立光华大学法学教授郑保华 现任私立江南学院票据法教授俞恩良 曾任大夏大学教授刘 莹 现任私立南开大学商法教授谢德风 现任私立复旦大学法学教授
(乙)本院毕业同学之法学作品
书 名 著作者 中文或英文 出版商法 陈霆锐 英文本 商务印书馆社会法理学论略 陆鼎揆 中文本 商务印书馆总理审定五权宪法精义 狄 侃 中文本 广东大学法科讲义国际法原理与国际机关 狄 侃 中文本 广东大学法科讲义新民事诉讼法大纲 狄 侃 中文本 中央大学法律系讲义民事诉讼法通论 狄 侃 中文本 中央大学法律系讲义证据法学 盛振为 中文本 本院出版部中国继承法原理 盛振为 英文本 法学杂志社国际公法 梁鋆立 英文本 商务印书馆劳动法学 孙晓楼 中文本 在印刷中法学通论 邱汉平 中文本 商务印书馆罗马法 邱汉平 中文本 在编辑中票据法 邱汉平 中文本 世界书局先秦法律思想史 邱汉平 中文本 光华书局唐律概况 贺圣鼐 中文本 民国日报馆工会法比较 郑竞毅 中文本 作者书店刑法总则概要 张季忻 中文本 世界书局刑法分则概要 张季忻 中文本 世界书局民法总则概要 张季忻 中文本 世界书局国际汇兑与贸易 邱汉平 傅文楷 中文本 民智书局妇女法律常识 陈子藻 中文本 上海女青年会国际契约的责任问题 姚启胤 英文本 在印刷中俄国现代史 查良鉴 中文本 商务印书馆英国宪政论 屠景山 中文本 世界书局新民法亲属编原论 屠景山 中文本 世界书局新民法债编原论 屠景山 中文本 世界书局新民法物权编原论 屠景山 中文本 世界书局破产法原论 屠景山 中文本 大东书局中国民法物权编及票据注释本 朱宝贤 英文本 本院出版部最近中日问题 桂中枢 英文本 商务印书馆民法亲属编释义 薛威霆 中文本 上海编辑社苏俄与远东问题 薛威霆 谢德风 中文本 上海翻译研究会法学杂志 本院师生合辑 中文本 本院出版部法学季刊 本院师生合辑 英文本 本院出版部东吴法学 本院师生合辑 中文本 本院出版部
*本文原刊于《法学杂志(上海1931)》,1934年,第7卷第2期,第135-148页。
**盛振为(1900—1997),上海人,证据法学家和法律教育家。1921年毕业于东吴大学文学院,获文学学士学位,1924年毕业于东吴大学法科,获法学学士学位(双学士学位)。1925年赴美进入西北大学法科研究所深造,1926年毕业获法学博士学位后回国,受聘于母校开设证据法学课程,成为中国第一位开设此课的教授。1927年被任命为东吴法学院首任华人教务长,同时兼任设在上海的江苏交涉公署华洋诉讼案件上诉处帮审官。1933年被任命为国民政府立法院立法委员,参与起草民法、刑法、商法等法规,1936年参与起草《中华民国宪法草案》。1941年被任命为东吴大学法学院院长。其主要著作有《证据法学论》、《中国继承法原理》(英文版)、《英美法的审判制》等。1993年获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授予的司法教育银质奖章一枚、奖状一张。
(责任编辑:胡玉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