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昊
“无法无天”的领导干部们,小心了。
2015年3月30日,新华社全文公布了中办、国办制定的《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此规定被舆论视为落实十八届四中全会《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决定》的具体体现。
谈司法腐败,国人最痛恨的可能是“人情关系”,而其中最具威力的莫过于领导干部的人情关系。
具体到中国国情,领导干部干预司法的情形主要有四种:1.私交;2.用地方财权、人事权敲打司法、审判;3.人大代表以监督为名行干涉之实;4.上级法院不合规矩的指导、监督。
该规定的亮点之一是详细列举了各种各样的领导干部——包括党政机关、行政机关、军事部门、人大、政协、法检系统自身和其他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领导干部。作为对过往经验教训的积累总结,显然上述各种领导干部干预司法的情形都实实在在地发生过。这也算是一种难得的坦诚。
同以往的许多法律、法规多原则表述缺乏实际操作性不同,这一次的规定堪称细致。比如列举了五类违法干预手段:在各环节请托说情,要求办案人员私下会见,授意他人请托说情,提出倾向性意见等等。
在执行层面更是提出了要“全程留痕”。全程留痕在理论上的确有可能解决领导的不当干预问题,但以中国的权力运行逻辑而言,全程留痕亦有被架空的风险。如何做到“法官无上级”的法治原则,仍需不断探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