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一则案例理解贸易术语FOB与CFR

2015-04-02 04:05丁宏
经济研究导刊 2015年5期

丁宏

摘 要:贸易术语作为国贸实务中的重点与难点部分,学生学起来有相当高的难度。其有特色之处在于,用同一个贸易背景资料贯穿始终,从而使初学者在理解贸易术语基本含义和作用的基础上,轻松掌握贸易术语FOB与CFR的相关内容。

关键词:贸易术语;案例贯穿;FOB与CFR

中图分类号:F74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5)05-0115-03

国际贸易是不同国家和地区之间商品和劳务的交换活动,贸易术语则是国际贸易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贸易术语可以用简单的三个英文字母后加一个指定的地点表示。然而,这样一个专门用语却在具体的贸易实务操作中有着其他专有名词所无法比拟的独特内涵。

例如,中美两个贸易商成交一批天津红小豆,在天津港装船,经过浩渺的太平洋,到达美国的旧金山港口,最终直至美国的终端超市。对于这样一笔国际货物交易,买卖双方需在签订合同时考虑哪些相关问题?这些相关的问题是否可通过贸易术语去明确?如何理解贸易术语FOB与CFR?FOB合同与CFR合同在履行过程中有何不同?

一、贸易术语的含义与作用

对于以上这样一笔交易,买卖双方在签订合同时需考虑以下问题。

第一,卖方究竟在工厂还是在天津装运港完成交货任务,又或是在美国的旧金山港、甚至是在终端超市完成交货任务呢?这是所谓的交货地点问题。

第二,货物在海洋运输过程中发生损害或灭失的话,比如在航行过程中,货物被海浪卷入到海水中,这种损失该由卖方承担,还是由买方承担呢?这就涉及到风险界限点的划分。

第三,在这笔国际货物交易中,不可能是卖方亲自驾船出海把货物运送到买方所在地,而往往是委托船公司去进行操作。那么,这段从天津港到旧金山的国际货物运输由谁去办理租船订舱呢?还有,在长距离的货物运输中货物难免会遭遇到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而造成一些损失,为了防范这种风险,我们都会想到借助一个机构保险公司去转嫁这种风险,那么,谁去办理投保手续呢?此外,货物不经过出口报关,货物就出不去,货物不经过进口报关,货物就进不来,那么又是谁来办理报关手续呢?也就是说,运输、保险、报关手续等这些责任和义务如何划分呢?

第四,还涉及到由谁去承担办理上述事项时所需费用,这个问题也需要讲清楚。

以上问题均需在合同中明确记录,而贸易术语就是为了解决这些问题在长期的贸易实践中产生和发展起来的。也就是说,贸易术语一旦在合同中确定下来,买卖双方就无须在这些细节方面再去一一磋商,所有的答案就隐含在了简单的3个英文字母中了。

因此,我们就可把贸易术语的概念界定在这样一个层面,它可以说明交货地点,确定买卖双方在交接货物的过程中的风险、责任、义务及费用划分等问题的专门用语。

由于卖方在交货地点以及在承担的责任和费用方面的不同,卖方与买方的交易价格也是不同的,一般是成正比关系。这也是我们为什么把贸易术语称为价格术语的原因。

与此同时,我们也可通过一个具体术语的字面意思去进一步说明。如CIF——C表示成本,I表示Insurance,F表示Freight。假如在合同中报价每公吨300美元CIF London(USD 300per metric ton CIF London),买方就知道这300美元中,卖方把他的成本、海洋运输过程中的支付的运费和保险费涵盖在内,当然还包含他的预期利润。

在理解贸易术语含义的基础上,我们不难归纳出它的作用主要体现在4方面:(1)简化交易磋商的内容;(2)缩短洽谈的时间;(3)节省了相应的费用开支;(4)对有关问题的明确还便于解决有关的贸易争端。

二、贸易术语FOB与CFR的理解

现行的《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简称《2010通则》,它是由国际商会于2010年1月修订完成,2011年1月1日生效,是国际上所普遍接受和认可的关于贸易术语的惯例及规则,影响力也比较大。此通则是在《2000通则》的基础上进行修订的,将原来的13种术语修改并整合为11种,按运输方式分成两类:一类是适合于水运的4种贸易术语——FOB、CFR、CIF、FAS;另一类是适合于各种运输方式的7种贸易术语——EXW、FCA、CPT、CIP、DAT、DAP、DDP。结合同一贸易背景资料,本文重点介绍两种贸易术语FOB与CFR。

(一)FOB(装运港船上交货)

1.含义

FOB术语,后加的地点只能是装运港,全称是Free on Board,on Board 是装上船,Free平常翻译成自由,在这里引申为免责,免什么责任,就是在装运港即可完成交货任务,所以它的中文名称就是装运港船上交货,此术语适合于水运。

FOB术语的含义如下,卖方必须在规定日期在指定装运港将货物交至买方指定的船上,即完成交货任务。此外,卖方还要提交商业发票及合同要求的其他单据。

2.买卖双方的义务

按照《2010通则》的规定,FOB术语下的出口商需要履行以下的责任和义务:(1)在合同规定的装运期内,将符合规定的货物备妥后装到由进口商安排的装运港船上。(2)取得合同中货物的出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批准的证件,还要负责办理货物出口所需要的海关手续。(3)向进口商提供已装船的清洁提单和货物的商业发票等相关单据。(4)货物风险划分点前的一切费用和风险,包括货物出口所应交纳的关税和其他费用都需要由出口商承担。(5)一般情况下,出口商没有订立运输合同和保险合同的义务。若进口商有要求或按照国际商业习惯,出口商可以代为订立,但产生的相关费用和风险仍由进口商承担。

按照《2010通则》的规定,进口商需要承担的最基本的义务是根据买卖合同的规定接受单据、提取货物并支付货款。在FOB价格条款合同履行中,进口商负责租船订舱、支付货物从指定装运港运至目的港的运费。进口商在确定船舶以后,应将船名和装船地点等信息及时告知出口方,给出口方留有足够的时间去备货以及装船作业。此外,货物的风险转移后,出口方需要承担货物运输途中的一切风险和费用。在以FOB术语成交的业务中,进口方要自行办理货物的投保以及支付相应的保费。而货物运达目的港后的进口报关问题,即取得进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批准的证件也均由进口商自理。

3.使用FOB术语应注意的问题

在合同中采用FOB成交的话,需要注意以下三个问题。

第一,关于风险界限的变更。《2000通则》规定,FOB条件下,货物越过装运港船舷,风险由卖方转移给买方。而《2010通则》明确规定,FOB条件下,货物装到装运港船上,风险才由卖方转移给买方。

第二,船货衔接的问题。FOB合同中,买方负责安排船只(租船或订舱),卖方负责装货,船货衔接就是一个重要问题。如果船货衔接不好的话,就会出现两种局面,船先到,货还没准备好,则会产生相应的空舱费。如果货先到,船还没到,会产生相应的仓储费等。最佳的状态是船与货同时到达,这需要买卖双方的及时沟通。具体做好以下通知:卖方货备妥后通知、买方派船后通知及卖方装船后的通知。这要求买卖双方在订约后加强联系、密切配合,防止船货脱节。

第三,不同惯例与规则对FOB术语的解释不一致。关于FOB的解释都是按照国际商会《通则2010》做出的,FOB价格条件一般都适用于通过海运交货的合同,然而,不同的国家,不同的惯例对FOB的解释并不完全一致,它们的差异主要表现在交货地点与报关手续办理的责任方这两个方面。

因此,在选择贸易术语时,合同中应讲明受到哪个惯例与规则的约束。例如,FOB条件在天津交货,且合同受《2010通则》约束,即可在合同的相关条款中规定为“FOB TIANJING,CHINA,INCOTERMS 2010”。

(二)CFR术语

1.CFR术语的含义

CFR的全文是,COST AND FREIGHT(…NAMED PORT OF DESTINATION),即成本加运费(…指定的目的港),适合于水运。

具体含义是,卖方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在指定装运港将货物交至自己安排的船上,即完成交货任务。此外,卖方还要提交商业发票及合同要求的其他单据。

2.买卖双方的义务

与FOB相同,CFR术语的交货地点和风险划分点都是在装运港船上,报关手续的办理方也一致;不同之处在于,CFR术语下卖方要办理从装运港至目的港的运输责任和费用,其他买卖双方各自承担的责任和义务在两种术语条件下是完全相同的。

3.使用CFR术语应注意的问题

在实务中使用CFR术语,需注意两个问题:一是卖方要及时装运,二是装运后应及时通知买方。

与国际货物买卖合同联系最紧密的《公约》规定:卖方延迟和提前装运都是违反合同的行为,买方有权拒收货物或提出索赔。所以,当装运期一定,卖方就应及时租船订舱和备货,并按规定的期限发运货物。

而装运后及时通知的重要性可通过这个案例去体现。天津公司按CFR术语与美国客户签约成交,合同规定保险由买方自理。中方于9月1日凌晨2点装船完毕,受载货轮于当日下午起航。但中方未及时向买方发出装船通知。5日上班收到买方急电称:货轮于4日下午4时遇难沉没,货物灭失,要求中方赔偿全部损失。《2010通则》规定在CFR条件下,投保手续由买方办理。卖方在装运后应该及时向买方发出装船通知,以便买方及时办理投保手续,否则由此产生的损失由卖方承担。本案中,因为中方未及时向买方发出装运通知,导致买方不能及时办理投保手续,未能及时将风险转移给保险,那么中方不能以货物已装船为由免除责任。

三、结合案例剖析FOB与CFR合同

尽管FOB与CFR 后加的指定地点不同,但两者都属装运港船上交货术语。采用何种贸易术语成交,就意味着买卖双方需承担责任、义务和费用不同。这既关系到双方的利益所在,也关系到合同能否顺利履行。

(一)合同订立与履行过程中相同地方

无论买卖双方是采用FOB还是CFR术语作为订立和合同的基础,该贸易背景下所选择运输方式都应是水运,而且卖方的交货地点都在装运港天津的船上。如果货物在从天津港到旧金山运输的过程中遭遇海浪被卷入到海水中,由此所造成的损失均应由买方承担,这是因为风险划分点都在装运港船上由卖方转移至买方。出口报关手续都由卖方承担,进口报关手续都由买方办理。此外,从天津港到旧金山港口运输过程中的保险手续都由买方办理。

(二)合同订立与履行过程中不同的地方

1.术语后所加地点不同

在这笔交易中,若买卖双方选择FOB术语成交,FOB后所加地点只能是装运港天津,而CFR术语后则只能加目的港口旧金山。

2.买卖双方承担的责任不同

就卖方而言,CFR合同下卖方承担的责任和费用要比在FOB合同下大。结合具体案例,在CFR合同下,卖方要比FOB合同下多承担一个从天津港到旧金山办理运输的责任,但根据《2010通则》的规定:按FOB条件成交的合同,租船订舱理应由买方负责,卖方可以接受买方的委托代为租船订舱,但其不承担租不到船的责任。因此如果在FOB合同中,美方要求中方代为租船,费用由美方负担。但由于中方在约定日期内无法租到合适的船,且对方不同意更换条件,以致延误了装运期,那么美方要以此为由提出撤销合同的要求就是不合理的。

3.报价不同

由于CFR与FOB术语卖方承担的责任不同,相应承担的费用也就有高低之分,责任的大小和费用的高低无疑就反映在对外的报价中。两者之间的价格构成为:CFR=FOB+F。与FOB合同比较起来,CFR合同中的报价要高,高出的部分是从装运港到目的港的运费。因此,在这笔交易中,如果选择FOB术语可报天津红小豆每公吨200美元FOB天津,而选择CFR术语则可报出每公吨225美元CFR 旧金山的单价,多出的25美元则是从天津到旧金山的运费。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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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王 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