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丁立
对印度核能合作政策的调整可谓美国改善对印关系的战略。小布什总统曾推动美国国内修法,取消了限制美印民用核能合作的法律;美方还大力游说,推动国际原子能机构理事会于2008年8月1日同意与印度签署核监督保障协议;“核供应国集团”则于同年9月6日解除了对印度实施长达34年的核贸易禁令,并为美法等国在当年与印度签署民用核能合作协议扫清道路。然而印度提出,进口的核设施一旦发生核事故,外国供应商不能免责。美国政府曾对此无法接受,双方迟迟不能实质性启动合作。今年1月,奥巴马总统访印,美印达成了索赔保险基金的机制。尽管相关协议尚未公开,但美印已决意取得政治妥协,力图在奥巴马总统和莫迪总理任内启动美印民用核能实质合作。
“和平核爆炸”与“核供应国集团”
在国际公认的核武器国家以及事实上的核武器国家中,印度是最先开展民用核能,然后进行军用核能发展的国家。从上世纪中叶开始并经长期努力,印度已具备相当完整的民用核能工业体系,局部方面还具特长。印度主要是依靠自身努力取得了民用核能的基础性发展,同时它也通过国际合作,获得了巨大红利。尤其是在冷战期间,印度利用美国总统艾森豪威尔在1953年提出的“原子用于和平”的倡议,从加拿大引进了坎杜(CANDU)反应堆系统。这使得印度在名义上进行核发电的同时,获得了积累乏燃料的机会,后者则是发展核军用的核心途径之一。
印度在利用加拿大的这款反应堆取得核材料钚239同位素后,于1974年进行了核爆。由于印度违反了其与加拿大所签的引进反应堆只能用于和平用途的协议,它将此核爆称作“和平核爆炸”,但引起了国际社会的相当不安。迄今为止,印度并未以“和平核爆炸”实施任何民用工程,国际社会也从未有哪个国家这么做过。鉴于核能巨大的爆炸力与辐射性,试图让核爆炸产生没有严重副作用的“和平目的”迄今仍是匪夷所思。显然,印度利用国际民用核能合作为国内核军事服务的做法,与以色列同样在“原子用于和平”名目下从法国进口核反应堆并进而转化其用途的做法如出一辙。这一系列的核扩散行为令国际安全受到严峻挑战,从而催化了具有核能技术的国家通过协作推出更为严格的核出口管制制度。
由美国挑头在1975年发起成立了“核供应国集团”,要求具有核出口能力的国家加入这一机构,并在加入后承诺不向任何在核能发展问题上不接受全面安全保障的国家出口任何核能技术与设备,从而关闭了印度等少数国家从主流国际社会获得民用核能国际合作的机会。所谓全面安全保障,是指开展民用核能计划的国家应将其国内所有具有“显著意义的”核活动予以公开,并将其置于国际原子能机构的安全保障之下。这也是《不扩散核武器条约》的安全保障部分对加入该条约的非核武器成员国的要求。
根据“核供应国集团”的这一规定,印度、巴基斯坦、以色列以及朝鲜都面临着民用核能国际合作的重重阻碍,因为这些国家都不加入《不扩散核武器条约》或在加入后退出,从而失去了从“核供应国集团”成员国获取核能技术输入的资格。当然,“核供应国集团”只是非正式机制,并非国际条约,因此缺乏强制力。
显而易见,印度在1974年进行“和平目的”的核爆炸,只是其发展军事核计划的一个跳板。首先,印度需要通过这种核爆来推进其核武器计划的发展,并铺就了其在1998年进行五次核武器试验的道路。其次,印度也在测试国际社会的反应,结果则十分负面。印度因此付出相当代价,在其1974年核爆后的30多年中,它被孤立于国际民用核能合作的大家庭之外,无法同国际社会多数具有核能技术能力的国家开展合作。美国不仅推动塑造“核供应国集团”的国际机制为印度等国“添堵”,在冷战期间还通过国内立法禁止同印度开展民用核能合作。
大国竞相加入印度民用核能合作市场
然而,这种局面随着冷战结束发生了重大变化。冷战结束以来,地区和国际格局发生了显著变化。在亚太和全球层面上,中国正在快速崛起,这对美国的地区和世界主导力构成冲击。为此,美国在冷战结束后随即调整对印政策。克林顿总统及其军政高官对印度的访问出现“井喷”,双方交流进入军事领域。即使由于印度于1998年进行五次核试验而招致美国制裁,但在2001年的9.11事件后美国迅速对印度撤消相关的多数制裁。无论是小布什政府还是奥巴马政府,都需借助印度来促进在阿富汗的反恐、借助印度在亚洲制衡中国、并借助印度大市场促进美国经济发展。当然,发展核能在当下也确实是实现可持续发展的一种战略。
2015年1月25日,在美国总统奥巴马访问印度期间,印美两国宣布,已就六年前签署的民用核能协议的落实扫除了障碍,将在民用核贸易领域展开商业合作。图为联合新闻发布会后的奥巴马与莫迪。
2008年以来,由于美国推动“核供应国集团”对印度网开一面,允许印度在既不放弃核武器也不以非核武器国家身份加入《不扩散核武器条约》的同时获得国际民用核能合作,一些具有核能技术出口能力的国家受到激励,不愿让美国独享经济腾飞阶段的印度核能市场。印度计划将国内核电在全部能源消费构成中的比例由目前的2.9%提高到2020年的6%,这一庞大计划引得俄罗斯、法国、澳大利亚、日本等国纷纷向印示好,力图在印度的核能市场上分一杯羹。
俄罗斯早在“核供应国集团”还在酝酿对印度高抬贵手之前,就已同印度开展民用核能合作,为印修建了两座1000兆瓦的反应堆。俄印于2007年发表核能领域合作联合声明,称在遵守各自的国际义务和国内法规的前提下就和平利用核能展开国际合作是必要的,俄印愿意进一步加强和扩大在民用核能领域的合作。俄罗斯原则上同意印度的要求,在印度南方库丹库拉姆增建四座核反应堆,并提供核燃料与核废料处理技术。印方保证由俄方提供的反应堆设施和核燃料在整个使用期间由国际原子能机构监管。
作为核能技术大国,法国早就与印度进行民用核能合作互动。2005年,印法决定将致力于达成一个民用核能合作的双边协议。次年,法国时任总统希拉克到访印度,双方发表了关于发展民用核能合作的联合宣言,推进合作意向。在“核供应国集团”解除对印核贸易限制后,法国成为最先同印度签署核能合作协议的欧盟国家。2008年,印法签署民用核能和外空领域等多项双边合作协议。2010年,印度与法国签署五项协议,双方同意在印度西部合建两座1650兆瓦的核电站,造价达到93亿美元。
澳大利亚和日本也不甘落后,纷纷希望在印度核电建设中扮演角色。尽管澳大利亚并非十分情愿给印度的核贸易解禁,但面临激烈的国际市场竞争,澳大利亚也于去年9月同印度签署开展民用核技术合作的备忘录,澳方原则上同意向印度长期出口发展核反应堆所需的铀燃料并提供其他技术支持,印度则保证其使用核能的目的是为了实现可持续发展和保障能源安全。
就日印民用核能合作而言,日本的反应堆容器技术是印度使用的美国和法国核能设备所需要的,印度愿意对日开放稀土业,以换取日本向印度开放核能技术。但是一系列的困难仍在影响印度和日本在民用核能合作领域取得突破。一方面,在2011年日本福岛发生核事故后,印度对日本核能技术的热情有所下降。另一方面,日本政府内外对与印度开展核能合作仍存顾虑,日方建议印度至少加入《全面禁止核试验条约》框架下的国际监测系统,但印度对此不愿考虑。
总体而言,美国提出“核能用于和平”,却反被印度利用。美国创建“核供应国集团”,对印度实施核能合作限制,却出于地缘战略和安全与经济等各种因素的考虑而最终破产。但西方真正形成同印度有规模意义的核能合作也非易事,恐怕还需要不少时间。
(作者为复旦大学教授、国际问题研究院副院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