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加强网络商品交易监管的对策

2015-04-01 18:57:00钟晓玲
山西广播电视大学学报 2015年4期
关键词:商品交易经营者经营

□钟晓玲

(山西广播电视大学,山西 太原 030027)

利用互联网进行商品交易的模式正在改变传统的商业经营模式。由于互联网商品交易模式没有时间和空间限制,消费者选择商品方便、直观,加之支付方式的多样性,如:货到付款、网银支付、支付宝支付、微信支付等多种支付形式,使网购这一消费形式拥有了较大的发展空间。而从商家角度,从事网络经营注册开店程序简便,可以节省商品成本,使网络商品的价格低于实体店同类商品的价格,因此网络商品销售越来越多被青睐。但是网络商品经营监管法律制度不完善,违法经营侵犯消费者权益的行为时有发生,扰乱了正常的经营秩序。为了保护网络商品交易秩序,网络商品交易监管法律制度的完善是促进网络商品交易健康发展的重要举措,明确监管机构及其职责,加大对网络经营主体行为监管,倡导诚信守法经营的同时打击违法行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消费者网络交易的安全。

一、网络商品交易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随着1990年互联网应用于商业领域,网络商品交易行为发展起来。在此后的二十余年里,网络商品交易模式随着互联网的迅速发展而逐步形成。其中美国亚马逊书店最具代表性,该公司先后在多国建立分公司,营销对象大大扩充,不再是图书一种,其网络交易模式有别于以往营销模式,是商品交易的革新。1994年互联网进入中国就呈现高速发展的态势,网络商品交易发展相对较晚,但发展迅猛。据统计,截至2014年6月,我国网民4.85 亿,互联网普及率36.2%,网购已成为网民的主要行为。著名的王府井商场年平均营业额接近140 亿,而淘宝网一天成交额将近10亿,仅需15 天淘宝网的交易额就可超过王府井商场一年的营业额。很多购物网站像当当、京东、天猫、唯品会等已成为众多中国网民青睐的大型购物平台。网络销售额也随着网络销售业的发展得到了大幅提升。近年来我国网购民众平均每年的增幅是68%,截至今年6月底,我国仅唯品会一家购物网站的注册用户就突破了1 亿。

网络商品交易发展迅猛取决于它的诸多优势:随着现代科技的发展,消费者随时随地都能通过网络在节约时间和精力的前提下买到价格实惠的商品。对于经营者而言只要经过合法注册即可,而且与普通商品交易相比可以减少或避免雇工和租房的费用,通过节约成本降低价格。虽然我国已出台法律为网络商品交易保驾护航,但仍然存在诸多问题:由于网络商品的市场准入制度仍然宽松,尤其是今年以来,微商,这一新型网络商品交易平台也进入我们的视野,其注册和认证更加轻松。微商是基于微信“连接一切”的能力,实现商品的社交分享、熟人推荐于朋友圈展示。不论哪种网络商品交易行为,市场准入制度过于宽松都会导致监管难以到位,出现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某些不真实、不规范的经营行为就不足为奇。尤其是微商,在单纯的朋友圈卖货,在产品的质量、品类的选择,物流、维权等方面几乎为零,充斥着大量三无产品。几乎所有的网上交易消费者都有过买到假货的经历。不论哪种网络商品交易形式,其非法行为主要有四种表现形式:一是在产品中掺假的行为;二是出售假货的行为;三是以次充好;四是出售不合格产品的行为。虽然我国的《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规定了有关销售伪劣产品行为的处罚规定,如果触犯刑法并构成犯罪的,还会对其追究刑事责任。如果明知伪劣产品而销售,销售金额在5 万元以上的,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犯本罪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以严苛的罚金;销售金额在50 万元、200 万元以上的刑罚会相应加重。而作为普通消费者无法辨别商品的真伪,或即便知道真伪,因辨别真伪成本高,维权之路太过艰辛,出于对诉讼成本的考虑往往选择无奈放弃。我国今年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重新修订,增加了有关侵权行为责任承担方式和对网络经营行为的规范性规定,但由于法律真空的客观存在,此次修订并没有连带责任的追究制度;没有联动执法的有效机制。

只有找到适应网络经营监管的有效方法,网络商品交易才能健康发展。这就必须从完善我国现有的监管法律制度入手,明确网络经营的监管机构及职责,加强制度建设,预防和打击非法网络经营行为。完善对网络经营者的“黑名单”制度,并通过社会监督职能来发挥作用。促进经营者合法经营,并对有多次违法记录、有较高投诉率的经营者取缔其网络经营的资质。从构建适合经济发展和网络交易,监管的法律制度入手,促进网络经营行为合法有序发展。

二、网络商品交易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今年1月28 日,国家工商总局对《关于对阿里巴巴集团进行行政指导工作情况的白皮书》(以下简称《白皮书》)进行了披露。这份2014年下发给阿里巴巴的白皮书指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允许存在特殊的市场主体,阿里作为网络交易平台,存在对主体准入过于宽松把关不严、对商品基本信息核查不力、对商家销售行为缺乏管理、对商家的信用评级制度存在缺陷以及对内部工作人员缺乏严格管控等五个突出问题。《白皮书》同时指出,阿里的主要高管应有起码的底线意识和思维。要对经营主体一视同仁,加大对违法网络经营行为的查处力度,做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使网络经营秩序得到进一步好转。

白皮书的披露,虽然淘宝后期予以激烈的回应,但是其与国家工商总局的“对话”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不仅对淘宝,消费者几乎对所有网站所售的所有商品都存有制假售假的质疑,而存在着这些现象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四方面:

(一)网络经营主体身份认证制度不完善

市场准入制度宽松,导致一些不法经营者向相关登记和网络管理机构提供虚假身份信息,以违反经营规则或者逃避法律责任为目的,一旦发生侵害消费者利益的行为,工商管理部门或无法查找或人去楼空。这与市场经济要求经营者诚实、信用、守法经营的前提背道而驰。即便被查出,逃脱方式也非常简便。而且,有些商家从内心深处拒绝工商登记,尤其是在今年,我国将出台新的登记制度,要大力推广实名登记制度,工商登记过后是实名制,工商登记是在为纳税开路,使店主担心自己的利润空间会缩水。致使更多不法经营者想尽办法逃脱实名登记。从2015年起我国将逐步推行“三证合一”制度,推行“多证合一、一照一码”的改革,我省也将于10月1 日起施行这一制度,这标志着我国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应用工作正式启动。然而遗憾的是,网络经营者却不在此列,即从注册登记到纳税一路走来一路空白,毫无监管可言。

(二)网络监管能力不足,联合执法机制不全

工商部门专业人才匮乏在网络交易监管中存在很多困难。

首先是执法人员在年龄结构、学历水平、专业构成方面都比较老化,而网络商品交易作为一种新兴却又发展速度奇快的产业,主体多,交易量大,现在急需网络技术过硬并且熟知工商法律法规的人才。监管能力的不足必然导致商品质量监管和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问题日益凸现,面对每天进入上万家的网店和几百家网络营销主体,网络监管中心等监管职权部门的投诉电话从未间断,主要问题有两个方面:

1.侵犯消费者知情权,对商品的介绍只注重好的宣传,且过于简略,对消费者可能造成的负面影响只字不提,大大限制了消费者的选择权。

2.侵犯消费者的隐私权,将用户的信息转手倒卖谋取利益,给消费者的生活带来极大的干扰。

其次,缺乏联动执法机制。尽管去年我国工商总局发布了《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履行社会责任指引》,但因其没有上升至法律层面,所以基层工商机关在网络市场监管过程中至今尚未形成沟通协作的有效运行机制。网络监管是一个复杂的监管领域,涉及多个管理主体如:网络经营、工商、行政、公安等,这就需要各个相关部门的统一配合,由于我国至今仍缺乏一套成熟的部门相互处置应急机制,所以至今未形成监督合力。而且违法证据获取难度大。互联网上可以保存经营者交易的证据,但是网页上的交易记录极易被窜改或毁灭,交易证据一旦被窜改,由于电子证据的不可再生性,证据就会随着网页的变样而灭失。即便不灭失,消费者也须按照《民事诉讼法》“谁主张,谁举证”的相关规定提供书证、物证等证据,而对于网络商品交易而言,这些证据的提供本身就是对消费者设置的重重障碍。因此,如何在网络环境不见面、电子支付的环境下保障交易商品的质量,维护消费者的基本权益,建立商品交易的可追溯机制和产品“三包”制度是网络市场健康发展的当务之急。

三、完善网络交易行为监管的制度建设

(一)建立完善网络交易相关法律、法规

目前,有关网络商品交易的相关法律建设缓慢,现有的实体法和程序法都无法适应高速发展的网络经济市场,更无法适应新型监管的要求。迄今为止,我国依然是通过《广告法》、《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及《产品质量保护法》等来解决网络购物中的法律纠纷,但网络购物存在特殊性,使得这些法律、法规调整对象不够明确、没有联动机制,无法适应时代的需要。因此,我国急需建立一部电子商务方面的法律法规。笔者以为该法的调整范围应当包括网络商品交易中的各个环节,并对监管机构的职责及其执法流程予以规定,从立法、执法、责任三方面入手明确职责,保护网络交易健康发展。在没有专门性规范电子商务的法律、法规出台的这段时间里,我们应该就网络商品交易赔偿责任承担主体、纠纷处理机制以及赔付途径等均应予以明确的规定。笔者以为,尤其我国应当对《反不正当竞争法》进行修改和完善,明确在网络商品交易中的某些非法行为如:抢注域名、非法链接、冒用他人商标、虚假宣传行为等。并将“禁止以其他方式从事不正当竞争”作为兜底条款,更好地保护消费者和网络合法商家的利益。同时加强国际上网络交易行为监管的交流与合作,推动国际合作执法制度的建设。

(二)完善我国网络产品销售商的准入制度

将“三证合一”的市场准入制度同样引入网络销售主体。促进经营主体诚信合法经营。可以有效预防和改善消费者在网络销售市场中受到侵害的境况,国家管理部门应从网络经营者的市场资格、网络信息内容的真实性、货源组织等方面进行审查,对不接受审查或审查不合格者均不得进入网络市场,并对网络设置自动退出系统,保证非法、不审查的经营主体不能进入网络市场,建立“网络营运档案”进行程序化管理。

(三)建立完善连带责任的纠纷解决机制

由于我国目前尚未建立电子商务方面的法律法规,双方权利义务规定不明确,这也是我国网络销售行业为什么一旦产生纠纷,就会出现双方扯皮的混乱场景的重要原因之一,但最终的受害者还是消费者。究其根源,是法律制度不够完备,只有权利义务关系明晰,才能明确职责。网络营运商对销售商应负监督之责,并对其发布的虚假网络信息及网络诈骗犯罪行为加大打击力度,网络平台监管与国家行政监管齐抓共管,为消费者提供良好的网络购物环境。

对网络商品销售者要加大诚信经营理念宣传,为经营者构建诚信经营档案。逐年进行考评,对诚信经营的网络经营主体由工商管理部门予以奖励和评价。完善2013年国家工商总局在网络经营中引入的“黑名单”制度。对投诉率较高的经营者停止其从业资格。笔者以为,构建保证金制度,有助于消费者方便快捷的解决纠纷。保证金除了可以及时赔偿权益受损的消费者,还可以有效约束和鼓励网上经营主体诚信经营行为。至于缴纳保证金的数量要以经营者的营业范围和注册资本为前提。具体时间可以由经营者和工商管理部门进行协商,但不能晚于销售行为开始之时。有些经营者的违法经营行为可能无法通过协商的方式解决,因此就很有必要构建网络简易纠纷诉讼解决机制。简易程序适用于案件简单、事实证据明晰的案件,如果可以由法院或仲裁机构在互联网上设立专门的网上交易纠纷处理简易法庭,受理事实简单清楚,证据确凿,以协商不成和赔偿数额为主的简易案件,可以缩短结案时间,降低诉讼成本。

四、网络市场加强监管的有效建议

(一)加强职能部门的协调,强化监管执法力度

由于网站的经营主体隐蔽性很强,有的网站即使工商部门在网上发现其有违法行为也无法从其经营场所、域名或IP 地址等线索锁定经营主体,因此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按照现行法规对不同企业设立的规定条件与程序做好资料核实和登记管理工作,同时工商部门要加强与各相关职能部门的通力配合,通过信息互通的方式,对网络虚假信息加大查处力度。引进工商执法高素质人才对网络经营者和经营信息进行动态巡查,对网络商品信息进行人工分类搜索。积极解决纠纷,依法保护网络市场经营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

(二)建立面向网络商品交易服务市场的行政管理体制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监管市场准入、合法经营的综合性执法机构,实践中负责协调、指挥。因此,要加强与公安、税务等政府部门之间的信息沟通,形成综合协调处理机制。同时,充分利用互联网协会、技术联盟、行业协会等各种非官方组织的影响力和号召力,发挥其技术、人力、资源作用。整合监管职能,提高监管效能。

[1]叶亚杰.新形势下企业刑事法律风险防控若干疑难问题研究[J].和田师范专科学校学报,2013(2).

[2]李玉成(导师:曹博).网络市场准入法律规制研究[D].苏州:苏州大学,2011.

[3]马龙.试论依法加强网络商品交易监管的对策[J].山西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14 (4).

[4]李涛.网上购物电子商务中消费者的主要权利分析[J].云南财贸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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