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环境差异与区域保险不平衡——基于我国不同经济发展水平的研究

2015-04-01 11:06初立苹刘兵勇
财经论丛 2015年2期
关键词:寿险业寿险保险业

初立苹,刘兵勇

(上海财经大学金融学院,上海 200433)

一、引 言

同其他金融服务业一样,保险业不仅从数量上已成为金融机构全面发展的重要部分,而且在质量上因风险与不确定性的增多已变得更加重要(Outreville,1990)[1]。我国保险业从1979年恢复经营以来,保费收入年均增长超过20%,成为国民经济中发展最快的行业之一。2012年全国保费收入1.55万亿元,全球排名第四,然而保险深度和保险密度相对较低,同年我国保险深度约为3.0%,不到世界平均水平6.5%的二分之一,保险密度约为179美元,仅为世界平均水平656美元的四分之一,与发达国家相距甚远。我国虽然已经是保险大国,但还不是保险强国。而且保险业在高速增长的同时,也面临区域发展不平衡问题。造成地区间保险发展不平衡的原因是什么?如何实现地区间协调发展?这些问题一直是我国保险业关注的焦点。

关于保险业发展区域差异的影响因素,经济发展水平无疑是重中之重,已成为保险经济学界的共识(徐为山、吴坚隽,2006)[2]。此外,陆秋君、施锡铨(2008)[3]认为人口素质、年龄结构、居民金融资产、社会保险水平等的不同也会导致区域保险差异。诚然,这一影响因素是多方面的,正如栾存存(2004)[4]将影响保险业的增长因素分为三大类:一是社会文化结构和法律法规等因素;二是保险的替代因素,如社会保障等;三是经济发展状况等因素。由于第一类因素大都难以量化,已有研究主要是从后两类因素展开。

然而,保险业是对外部政策比较敏感的行业,极易受国家司法制度的影响,法律层面诠释金融发展与经济增长已成为许多实证研究的焦点(Esho等,2004)[5],而且保险包含着风险的合法转移,保险合同的价值取决于法律规则及实施、裁定解决冲突的效率及立法过程的稳定性和完整性(Ward、Zurbruegg,2000)[6]。近年来,很多学者开始研究制度因素,尤其是法律制度对保险发展的影响,而且多数文献认为,法律制度的国际差异有力地解析了国家之间保险发展水平的差异,但是少有文献从这一视角研究一个国家内部的不同地区间的保险发展差异。正如李春燕(2013)[7]所指出的,我国保险业发展的非均衡在一定时期内因区域保险发展环境的差异必然存在,因此,本文试图从法律环境角度解析我国地区间保险发展不平衡,以弥补这一领域的空缺。

本文主要贡献在于:(1)本文是国内首次从法律环境视角量化其对地区保险发展不平衡的影响,丰富了已有关于保险发展不平衡的研究,也进一步完善了“法律与金融”这一领域的研究;(2)由于非寿险业和寿险业对经济的作用机制有所不同,本文将其分开进行研究,有助于解析法律环境对不同保险业的影响;(3)考虑到经济发展水平的不同,本文在以往研究的基础上,将法律环境对非寿险和寿险发展的影响与经济发展水平联系起来;(4)本文选用三阶段最小二乘法(Three-Stage Least Square,3SLS)处理内生性问题,对经济学领域中普遍存在的内生性问题提供了可供参考的有效解决途径,也保证了得出的结论更加可靠、更有说服力。

二、理论分析和研究假设

我国保险业发展迅速,已经成为区域经济尤其是中西部地区经济发展的一个重要推动力,但是保险业发展的区域差异却较为明显(陆秋君、施锡铨,2008)[3],而且区域保险消费的不均衡发展已经成为制约我国保险业更好地服务于经济社会发展的瓶颈之一,应当引起足够的重视(赵进文等,2010)[8]。许多学者认为,经济发展水平是引起区域保险发展差异的最重要因素。保险发展是否会随着经济发展水平的趋同而趋同?这个问题既是保险产业理论研究的基本问题,也是监管当局制定区域发展政策的重要依据,更是学术界争论的焦点。

关于这一问题,主要存在两种观点。一种是比较乐观的,如吴祥佑(2009)[9]研究表明区域保险业发展水平会随着经济发展水平的趋同而趋同;另一种观点则表示悲观,如肖志光(2007)[10]认为区域保险市场发展水平不会由于各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的趋同而必然出现趋同,因为各地区保险市场环境存在差异,它是导致我国区域保险市场发展水平差异的主要因素之一。倘若如此,表明同一经济发展水平的地区之间保险发展水平也可能存在较大差异。

我国保险业的发展过程中,制度特别是法律制度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La Porta等(2008)[11]指出,法律制度决定了法律规则和监管准则的设定。法律制度会对经济发展水平以及金融市场的发达程度产生影响,其中包括对保险业发展的影响。

新古典经济学认为,健全的法律制度是维护和推进交易的唯一必要条件。法律制度通过提供合约的执行机制使得劳动分工和交易得以进行(张维迎,2001)[12]。保险合同是整个保险业务的起点,维系着保险业务双方当事人的权责义,而且其附合合同属性(孙积禄,2007)[13]虽然节省了订约成本,但其负面效应也是显而易见的。因而保险业在发展中需要良好的法律环境来矫正因保险合同属性所引致的负面效应。

关于法律环境对保险业发展的影响,已引起不少学者的关注。Syverud等(1993)[14]指出美国的法律体系是促进其保险业发展的重要因素;Beck和Webb(2003)[15]采用68个国家在40年间的面板数据进行研究,发现法律起源很好地解释了寿险消费差异。然而,法律环境对保险发展的影响在同一国家的不同区域有无差异?这一问题少有提及。而且由于地方保护及市场分割造成的“诸侯经济”(沈立人、戴园晨,1990)[16]使得我国地区间呈现出类似于“跨国研究”设计框架的背景,以各个地方为研究对象探析法律环境与保险发展之间的关系,将更有实际价值。

我国各省的法律环境存在很大差异,主要表现在:(1)同一法律在各地的实施效果和执行效力会因各地经济发展水平的不同而有所不同;(2)各省的地方性法规及相应部门颁发的规范性决议、决定、命令等在内容和形式、数量和质量方面存在较大差异;(3)因经济发展水平会影响法制健全程度,而我国经济发展水平的地区差异较大,进一步加大了地区间法律环境的差异。而且,Beenstock等(1986)[17]指出,随着收入水平的提升,人们对寿险的消费需求也会增加,但增加幅度在国家之间差别很大。这表明在我国各地经济发展不平衡的背景下,各地保险需求应存在一定差异。

经济发展水平既影响保险需求,也影响法律体系的建设;同时,法律环境也会对保险业的发展产生影响。经济发展水平不同的地区,法律环境对保险业发展的影响会有差异,且法律环境这一杠杆效应随着经济发展水平的提升会有所不同。

值得注意的是,我国非寿险业和寿险业也存在较大差异,主要原因在于非寿险的主要功能是风险转移和赔偿,具有短期性,非寿险消费着重通过其分散风险的经济补偿功能影响经济增长(赵进文等,2010)[8];而寿险主要履行金融中介职能,具有长期性(Ward和Zurbruegg,2000)[6],寿险消费更多地作为强制储蓄的手段实现收入在时间和空间的再分配,通过资金融通功能拉动经济增长。非寿险与寿险对经济增长的作用机制不同,经济发展对它们的影响也可能不同,甚至会影响法律环境的杠杆效应。

本文基于上述分析,提出如下假设:

假设1:经济发展水平相同的区域,法律环境完善的地区保险发展显著好于法律环境不完善的地区。

假设2:法律环境对保险发展的影响随着经济发展水平的提升而不同,即与较低经济发展水平相比,较高经济发展水平的地区之间的保险发展差异受法律环境的影响会降低;这一效应在非寿险业和寿险业之间存在差异,呈现不同的关系。

三、数据来源与研究模型

(一)数据来源

本文基于1999-2011①由于市场化指数的数据仅到2011年,为了保持数据的一致性和可比性,本文选择将2011年作为数据结点。年的中国省际面板数据进行研究,选用保险密度②保险密度(保费收入/人口数)是在保费收入的基础增加对人口因素的分析,考虑了人均水平,能够比较真实地反映各地保险市场发展的实际水平。以保险密度来度量保险发展水平,原因如下:(1)该指标为绝对数指标,与本文所选用的解释变量的量纲保持一致;(2)保险密度未考虑经济因素,而保险深度(保费收入/GDP)在保险密度的基础上已增加了对经济因素的考虑,因此保险深度不适用于分析经济发展水平对保险发展的影响。来衡量保险发展水平。考虑到非寿险业和寿险业对经济发展的作用机制不同,将保险密度进一步分为非寿险密度和寿险密度,这部分数据来源于历年《中国保险年鉴》。法律环境③法律环境主要是法律意识形态及与之相适应的法律规范、法律制度、法律组织机构、法律设施所形成的有机整体。本文选用樊纲和王小鲁等(2011)[18]的市场化指数中的“市场中介组织的发育和法律制度环境”这一指标量化地区的法律环境,主要是由于该指数包含律师、会计师等市场组织服务条件、行业协会对企业帮助程度等内容,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当地的法律环境。、金融业竞争、消费者保护数据来自樊纲和王小鲁等(2011)[18]所著的《中国市场化指数》。其他数据,如经济发展水平、社会保障水平、城镇化水平、金融发展水平、儿童负担系数、老人负担系数等来自历年《中国统计年鉴》、《中国金融年鉴》、《中国人口年鉴》。

(二)研究模型

为了检验假设1,需要验证法律环境是否确实影响保险发展水平,以保险密度来度量保险发展水平,将待检验的模型设定为:

其中,Nondensityit表示不同地区不同年度的非寿险密度,Lifedensityit表示不同地区不同年度的寿险密度。Legal为法律环境指数,选用市场化指数中的“市场中介组织的发育和法律制度环境”指标作为代理变量,该指数越大,表示法律环境越好,是正向指标。Income为经济发展水平,用人均可支配收入来量化,为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与农村居民可支配收入的均值。

Xit由一系列控制变量组成,因非寿险和寿险的影响因素不同,模型(1)和(2)中的具体变量有所差异。具体的,根据已往的文献,模型(1)考虑五个主要影响非寿险密度的因素,包括金融发展水平(Finance),用当地存款数额占当地GDP的比重表示;金融业竞争(Competition),衡量保险业竞争,作为保险价格的代理变量;消费者权益保护(Consumer),衡量对消费者权益的维护程度,用以度量保险产品与其他产品之间的消费替代关系;教育水平(Education),指接受大专以上教育的人口占总人口的比重;社会保障水平(Welfare),指人均社会保障支出;城镇化水平(Urban),为城镇化人口占总人口的比重。

类似地,模型(2)中选用的控制变量,除了金融发展水平、金融业竞争、消费者保护、教育水平和社会保障水平外,还包括儿童负担系数(Children),为受抚养的儿童占处于工龄阶段的人口比重;老人负担系数(Older),为受抚养的老人占处于工龄阶段的人口比重。

对于面板数据回归分析,我们首先根据Hausman检验和Breusch-Pagan检验来判别是固定效应(Fixed Effect,FE)还是随机效应(Random Effect,RE),如果无法取舍,则同时使用这两种效应模型;其次,为使结论更加可靠,我们也选用可行广义线性模型(Feasible General Least Square,FGLS)对参数进行估计。

进一步地,为了检验假设2,需要对经济发展水平进行分类,衡量在不同经济发展水平下法律环境对保险发展的影响,为此,我们将待检验的模型设定为:

其中,Category表示经济发达程度,是以经济发展水平Income来划分的。具体来看,如果经济发展水平较低,该变量取1;处于中等水平,则为2;经济发展水平较高,则为3。其他变量的含义同上文保持一致,这里不再赘述。

此外,内生性是一个重要问题。关于保险业发展水平与经济增长之间的关系,一方面,经济增长是影响保险需求的主要因素,这一点已经达成共识(徐为山、吴坚隽,2006)[2],当然其他因素也会影响到保险业的发展水平。另一方面,许多文献探讨了保险业增长是否促进经济增长的问题,大部分学者的答案是肯定的,如Ward和Zurbruegg(2000)[6]。为控制潜在的内生性,建立联立方程组,设定如下:

为得到联立方程组的参数估计,我们使用三阶段最小二乘法(3SLS)。一般来说,相比两阶段最小二乘法,三阶段最小二乘法多一次修正误差,比二阶段的估计更加精确。

四、实证结果及分析

(一)法律环境与保险密度的检验结果

为了测度法律环境对保险密度的影响,基于模型(1)和(2),分别采用固定效应模型(FE)、随机效应模型(RE)和可行广义线性模型(FGLS)回归分析,结果见表1。

表1显示,无论是非寿险业还是寿险业,法律环境Legal的系数始终显著为正。具体来看,对于非寿险业,在FE和RE回归中,Legal的系数均为11.065,且在1%的水平下显著,这说明在控制其他因素的前提下,法律环境每提高一个单位,非寿险密度平均将增加11.065元;在FGLS中,该回归系数为7.911,同样在1%的水平下显著。类似地,对于寿险业,法律环境的回归系数在FE和RE中为35.633,而在FGLS中为29.697,均在1%的水平下显著,这也说明法律环境对寿险发展存在着显著的正效应。为此,在表1的回归中控制了经济发展水平后,法律环境Legal对保险密度存在着显著的正效应,支持假设1。

关于控制变量,金融业竞争Competition,在非寿险密度回归中显著为负,说明激烈的竞争可能导致恶性竞争,扰乱原有的市场秩序;但在寿险业中是正效应,归根于寿险业的长期性,竞争程度的提升,不断满足投保人的需求,促进了寿险消费的发展。消费者权益保护Consumer,始终显著为负,这可能导致其他方面的消费与保险的消费之间存在替代关系。教育水平Education的回归系数基本上显著为正,表明随着教育水平的提升,人们对风险管理及长期储蓄的理解有所增强,逐步重视保险的作用,进而带动保险需求,这与Beck和Webb(2003)[15]一致。社会保障水平Welfare,对非寿险业的影响显著为正,这主要是由于随着社会保障水平的提升,民众的生活更有保障,有额外的资金购买非寿险产品;而对寿险的影响为负,这归咎于社会保障与商业寿险之间有着明显的替代关系,这与Browne和Kim(1993)[19]一致。儿童负担系数Children,仅在FGLS模型显著为负,其他并不显著,而老人负担系数Older恰恰相反,且是显著为正,这与Beck和Webb(2003)[15]基本一致。其他控制变量不显著,不再赘述。

表1 法律环境与保险密度的回归结果

(二)经济发展、法律环境与保险密度的检验结果

我们检测法律环境对保险密度的影响是否因经济发展水平不同而不同,回归结果见表2。不难看出,Legal的回归系数依然显著为正,与上文结论保持一致,Income亦是如此。为了测度因经济发展水平的不同而影响法律环境与保险密度的关系,同时考虑简便性,引入了Legal与Category的交互项。我们发现:(1)对于非寿险业,Legal*(Category=2)的回归系数是-3.435,且在10%的水平下显著,说明与经济发展水平较低的地区相比,经济发展中等水平的地区其法律环境每提升一个单位,非寿险密度下降3.435元。进一步发现,Legal*(Category=3)的回归系数是-7.169,说明与较低经济发展水平相比,在较高经济发展水平下,法律环境对非寿险密度的影响显著下降,而且对经济发展处于中等和较高情况下的回归系数-3.435、-7.169进行差异测试,得出二者之间的差异在1%的水平下显著,这进一步表明,随着经济发展水平的提升,法律环境对非寿险密度的影响显著下降,但依然是正效应。(2)对于寿险业,法律环境对寿险密度的影响不受经济发展水平的影响,始终为49.530,说明法律环境显著地影响寿险密度的变化,即在控制其他因素后,法律环境每提升一个单位,寿险密度增加49.530元。

表2 经济发展、法律环境与保险密度的回归结果① 限于篇幅,表2和表3只汇报主要变量的回归结果,其他控制变量不再列示。

(三)内生性检验

经济发展水平与保险密度之间可能存在内生性问题,本文选用三阶段最小二乘法进行检验,结果见表3。

(Ⅰ)和(Ⅱ)是模型(5)和模型(6)的回归结果,用来处理非寿险业和经济发展之间的内生性问题。依据表3,对于非寿险密度而言,Legal的系数显著为正,与表1和表2的结果一致,支持了假设1,而Legal*(Category=2)和Legal*(Category=3)的回归系数分别为-5.514和-4.727,且分别在1%和10%的水平下显著,进一步检测这两个回归系数之间的差异,发现两者差异不显著,这与表2中的结果有所不同。由于表3是经过内生性处理后的结果,更加可靠,本文倾向于选择表3的结果。我们认为,随着经济发展水平的提升,法律环境对非寿险业的影响有所下降,经济发展水平与法律环境对非寿险密度的影响基本呈“L”型关系。同时在(Ⅱ)中,Nondensity的系数显著为正,这也说明两者高度相关,处理内生性极其必要,这与赵进文等(2010)[8]的结论一致,我国非寿险消费对经济增长的正向拉动作用已非常明显。

表3 内生性检验的结果

(Ⅲ)和(Ⅳ)是模型(7)和模型(8)的回归结果。同样,Legal的回归系数依然显著为正,且Legal*(Category=2)的回归系数显著为负,这表明与经济发展水平较低的地区相比,经济发展水平中等的地区其法律环境对寿险密度的影响显著下降;而Legal*(Category=3)的回归系数不显著,表明法律环境对寿险密度的影响在经济发展水平处于较低和较高阶段之间无差异。不难发现,经济发展水平与法律环境对寿险密度的影响呈现“U”型关系。同时在(Ⅳ)中,Lifedensity的系数不显著,这与徐为山、吴坚隽(2006)[2]保持一致,寿险业到底能否促进一国的经济发展还没有定论,而Legal的系数是显著为正的,说明法律环境的完善有助于经济发展,这在一定程度上与La Porta等(2008)[11]的研究吻合。

综上所述,对于非寿险业,随着经济发展水平的提升,法律环境对非寿险密度的影响有所下降;对于寿险业,这一影响取决于经济发展的具体阶段,基本上支持假设2。

五、结论及建议

基于我国区域保险发展不平衡的现状,以1999-2011年我国31个省(或直辖市)为样本,探究法律环境是否显著影响非寿险和寿险发展。基于上文的实证结果,得出如下结论:第一,法律环境对非寿险密度和寿险密度均有显著的正效应。第二,经济发展水平与法律环境对寿险的影响呈“U”型关系,对非寿险密度的影响呈“L”型关系。第三,采用三阶段最小二乘法(3SLS)对联立方程组进行回归分析,得到的结论与上述基本一致,即法律环境会影响保险业发展。

针对我国目前的区域保险发展不平衡问题,提出如下建议:第一,不断完善保险相关法律制度,为当地的保险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和制度保障;第二,各级各地政府应想方设法地拉动经济增长,为保险业的发展提供财力上的保证与支持;第三,加大宣传力度,提高民众的保险意识,不断开发保险业沃土,使保险业更好地发挥经济“助推器”和“稳定器”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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