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青浦区贝贝幼儿园 杨 希
点出七彩“画”
——修拉作品欣赏与创作
上海市青浦区贝贝幼儿园 杨 希
幼儿园大班小朋友对画画很感兴趣,有一次笔者看到一个小朋友用点装饰他的作品,脑中闪现了一位大师,点彩画创始人——乔治·修拉。修拉生活在印象主义画派初期,对色彩进行专门研究,他的作品层次分明,成为新印象画派“点彩派”的代表。
幼儿园 绘画 感触
笔者及时抓住了幼儿感兴趣的点后,思考选择什么形式的活动激发学生的学习积极性。幼儿在本次活动时接触了一个新的绘画形式——点彩画。小、中班幼儿接触过点画,用手指点过苹果树,装饰过蝴蝶翅膀等,但是点彩画与点画之间还有不同之处,主要利用不同的纯色点、块并列在一起形成的画面。鉴于幼儿经过一段时间的大师美术作品欣赏后,对于大师的作品怎样欣赏,从哪些点进行欣赏已经有了思路,所以本次活动利用点彩画的鼻祖——修拉的《大碗岛的星期天》一画引出点彩画。
1.如何激发幼儿对点彩画活动的兴趣?
热爱是最好的老师,兴趣是最大的动机。如果直接告诉幼儿有一种画叫做点彩画,他们的学习兴趣不大,于是笔者引导幼儿探索、发现。笔者在网上定制了2幅修拉的《大碗岛的星期天》仿品,在活动中让幼儿看看、找找、说说,发现这幅画与以前见到的画的不同。
2.如何让幼儿感受《大碗岛的星期天》的和谐之美?
《大碗岛星期天》是新印象主义典型的代表作,也是一幅在世界美术史上具有纪念碑式意义的油画作品。画面上的人物与周围的湖面、树木构成了精密和谐的画面,画面上物象的比例、物象与整个画面的大小、垂直线与平行线的平衡达到了一种理性的和谐和科学秩序下的统一。仔细观看会觉得画中的人物在各自的位置上形成了一种超越时空的凝重,仿佛各自都必须坚守自己的位置,不能打破某种默契,使人感到一种理性的不可违抗的井然和秩序。笔者运用多媒体手段,将作品加上适合的音响效果,如鸟叫声、流水声、人们的谈笑声,并以散文的形式诠释图片,让幼儿有身临其境的感觉。笔者将活动划分为2课时,一课时为《大碗岛的星期天》作品欣赏,第二个课时为幼儿创作活动。
1.优点。(1)活动中,幼儿体验部分比较多,如诗歌朗诵配上多媒体的应用,鸟叫声、欢声笑语声等在感观上刺激幼儿,对于大碗岛美丽风景产生身临其境的感觉。
(2)老师让幼儿模仿画面中人物的动作或是自己设计的动作,幼儿们很喜欢,除了用语言表达外,还能结伴表演。
(3)活动中提供的图片比电脑上呈现的图片更加清晰,幼儿一目了然,当问及与以前看到的画面有什么不同时,幼儿说“图画上没有线条。”“图片上的颜色感觉像猕猴桃的皮一样毛毛的,不是蜡笔涂出来的。”当老师告诉幼儿是用笔点出来的时候,幼儿们更是惊奇加赞叹,不仅敬佩修拉的创作精神,还产生了跃跃欲试的情绪。
2.缺点。活动中采用大量多媒体形式对绘画作品进行解释,幼儿对于点彩的“点”有了一定理解,但是对于“彩”提及的比较少。
幼儿对于点彩画的“点”感触比较深,但是对于“彩”,怎么能让幼儿更加直观理解呢?在第二次活动中笔者做了一些调整。点彩画就是点与彩的结合,在“点”上,笔者延续运用了幼儿熟悉的修拉作品《大碗岛的星期天》,然后又添加了修拉的另两副作品《马戏团》《马》,三幅作品摆放在一起,幼儿能很明显地感受到点法的不同。同样是点,但是用笔不同,点的大小、疏密、形状也不同。笔者当场把修拉画的草地进行分层,运用多张渐变色图片的叠加,幼儿很直观地看出了很简单的一块草地上修拉爷爷运用了深绿、浅绿、黄色,甚至更多的渐变色。幼儿通过直接的视觉重叠,感受点彩画中的“彩”是用相近色的“点”形成的色块。所以,第二次幼儿创作前,笔者利用10分钟的时间和幼儿一起探讨解决了关于点彩画中的点与彩,然后让幼儿运用点彩技能进行自由创作。
1.优点。(1)幼儿对点彩画有一定的相关经验,教师将不同的点彩画进行比较,便于幼儿观察、比较、理解。
(2)幼儿能按照自己的想法创作点彩画,画面大气、美观、颜色上选取同类色进行点彩。
(3)PPT自动播放多幅幼儿点彩作品,幼儿感受画面的布局的丰富性。
2.缺点。活动中绘画技能点清晰,操作性强,技能凸显,但是情感体验可以进一步挖掘。
1.美术的形式可以多种多样。笔者经常把“绘画”与“美术”混为一谈,认为学美术就是在学绘画。但是通过本次活动,笔者感受到绘画的形式不应该是单一的,任何创作的形式与方式都能给幼儿带来绘画灵感,“看看、想想、画画、做做、玩玩”,提高了绘画动手能力,陶冶了审美情操,提高了艺术修养。
2.让幼儿体验成功的感觉。美术与其他领域不同,最后总会产生实体作品,一张画、一个小玩样都是幼儿对所学知识的感悟。对于这个年纪的幼儿来说,体验成功尤为重要,这是幼儿产生灵感的开始。幼儿完成作品后,笔者把幼儿作品全部拿出来展览,引导幼儿观赏,在别人的作品中寻找、发现优点。幼儿之间的思想和感情是最容易相通的,他们的作品也最容易被伙伴们欣赏和理解。在欣赏的过程中,幼儿互相交流,互相肯定,共同提高。
ISSN2095-6711/Z01-2015-06-02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