熊华军,史志刚
(西北师范大学 教育学院,甘肃 兰州 730070)
中世纪是信仰的时代。“信仰一方面否定了不信或无信,另一方面也排除了迷信或误信。作为‘持之为真’,信仰是将上帝当作至善的真理,并努力按照此真理来实现自己的生活。”[1]124中世纪大学教师的信仰表现为孜孜不倦地诠释上帝的全知全能,并以书面或口头的形式传播上帝的智慧。“为信仰而学术”是中世纪大学教师职业的内在写照。但中世纪大学教师写作和教学的生活不仅受到教权、俗权等外部力量的干扰,也受到同行、学生等内部力量的干扰。为了心无旁骛地进行写作和教学,中世纪大学教师不得不同上述各种力量斡旋。“为学术而抗争”是中世纪大学教师职业的外在写照。一部中世纪大学发展史,就是一部中世纪大学教师抗争史。“抗争”是中世纪大学教师的生存之道。本文以抗争对象为经线,以抗争的原因、类型和结果为纬线,进一步提示中世纪大学教师抗争的内在意蕴。
中世纪 (约476年——1453年)大学是宗教色彩浓厚的机构,大多依附于教堂和修道院。教会特别看重大学教师,一方面依靠大学教师构建信仰体系,并以此保持神学的最高地位;另一方面从大学教师中遴选神职人员。巴黎大主教1286年曾对巴黎大学教师说:“今天我们所处的职位,明天将属于你们。”[2]65为此,教权开始干涉大学教师职业:(1)在学术资格方面,教权具有授予和剥夺教师的执教权及其伴生权的宗教特权,且掌管新教师的就职礼。(2)在学术报酬方面,教权有不成文的规定:新教师要获得执教权,需向教权支付一定的费用。这些敲诈勒索行为使收入甚微的教师苦不堪言。(3)在学术活动方面,教权不仅拥有教学内容和考试内容的审核权,还拥有学位授予审核权。例如,1327年切克·阿斯科利 (Chuck Ascoli)因讲授 “巫术”或 “唯物主义宿命论”而被教权送上火刑柱。[3]66(4)在学术管理方面,教权不仅控制着大学的行政权,主教任命大学主事;而且控制着立法权,有权决定大学内部章程的制定,有权自行颁布训令或规章;此外教会还控制着司法权,主事有权将违规教师逐出教会或者关进监狱。
面对教权对学术职业的干涉,中世纪大学教师模仿手工业者行会的形式,以群体力量奋起抗争。抗争有如下形式。
1.回避敏感的教学内容。中世纪大学教师尽量减少与教权的冲突。例如,教皇下令禁止讲授亚里士多德学说,但以布兰蒂亚的西格尔 (Siger de Brantil)为代表的巴黎大学教师回避敏感内容,从哲学视角讲解神学问题,积极宣传亚里士多德学说。[4]99
2.示威。1258年亨利主教反对牛津大学将不成文的习俗修订为成文条例后,牛津大学教师拒绝参加教会组织的会议,以示抗议。[5]71
3.辩护。1281年巴黎大学教师不满主事滥用职权,进行辩护,教皇英诺森三世 (InnocentⅢ)下令限制主事的权力。[6]88-89
4.上诉。大学教师在忍无可忍的情况下,教师行会选出代表, “带上他们的陈辞和满腔愤怒,历经数月,来到教廷所在地,向教皇或主教告发主事”。[6]119
5.制定章程,划清教权与大学的关系。1215年巴黎大学章程规定:大学有权审判被告、规定学术服装、安排讲座与辩论的内容。[7]23-24
6.停止布道。1255年巴黎大学与教会发生纷争,大学教师停止参加教会的一切活动,导致巴黎的布道 “陷入彻底的沉寂状态”。[7]73-74
7.罢教。1231年因巴黎主教失职未能保护巴黎大学师生,导致巴黎大学师生被国王军队杀害。巴黎大学教师决定罢教,以此抗议教权和皇权的相互勾结。
8.遣散大学。1228年巴黎大学教师行会因不满主事未能及时处理师生被当地市民残害的事件,做出遣散大学6年的决议。[8]37
9.迁校。1238年牛津大学教师与教皇特使发生冲突。牛津大学教师决定停止办学,并迁往北安普顿与索尔兹伯里重新办学。[5]52
10.械斗。1411年因抗议坎特伯雷大主教越权巡视并要牛津大学负责人前往圣玛利亚大教堂觐见的决议,牛津大学教师与大主教代表团发生流血冲突。[5]82
通过抗争,中世纪大学教师获得如下特权:(1)在学术资格方面,大学教师获得主持 “就职礼”的权利。(2)在学术报酬方面,教会每年会向大学教师提供一定的薪俸和津贴,教会对大学的资助被称为 “教产补助”。教会特别是教皇,把资助神学院与文学院的教师当作自己的责任。(3)在学术活动方面,首先,教师有权安排讲座与辩论的内容。其次,大学教师有自由讲学、罢教和迁校的权利。再次,大学教师具有课程设置的自由,例如,1254年巴黎大学课程中,出现了被教会禁止的亚里士多德的著作。(4)在学术管理方面,第一,主事不能私自囚禁大学教师,也不得对大学教师罚款。第二,大学教师享有教会的赦免权和审判豁免权。第三,大学教师逐渐从教皇那里获得教师资格审查和独立颁发毕业证、学位证的权力。第四,大学教师有权自主制定章程治理大学。第五,在没有获得教会许可的情况下,主事不许开除大学教师的教籍。
早期的中世纪大学教师只臣服于教权,但到14世纪,皇权越来越多地干预大学。一方面,干预大学可以削弱教皇对世俗事务的干涉;另一方面,干预大学为皇权培养一批忠心的知识精英阶层。皇权干预大学教师职业主要体现在如下几个方面:(1)在学术资格方面,教师执教和就职资格需得到皇帝许可。如年腓特烈二世 (Frederick II)颁布敕令,只有获得皇帝许可证才能到萨莱诺大学执教。[8]60-61(2)在学术报酬方面,皇权开始向大学教师收取赋税。例如,查理八世 (Charles VIII)下令巴黎大学教师缴纳什一税、遗产税以及各种杂税。[6]220-221(3)在学术活动方面,皇权干涉大学的内部教学,例如路易十一世 (Louis XI)下令禁止巴黎大学教师讲授唯名论。 (4)在学术管理方面,皇权开始控制大学的行政权,例如路易十一世规定,主事选举现场必须有王室官员出席。皇权还控制着司法权,例如查理七世 (Charles VII)宣布收回巴黎大学独立司法审判权。[7]97
面对皇权的责难,大学教师认为大学是教皇授予特权管理的机构。皇权却宣称,国王才是大学的最高统治者,大学教师的诸种特权皆源于皇权,国王既能给予也能收回。大学只有在服从皇权统治,才能享受到皇权赋予的特权。这激怒了大学教师,他们开始与皇权展开抗争。
1.寻求教皇保护。大学教师积极寻求教皇的庇护是对抗王权的有效方式,例如罗马教皇英诺森三世授予巴黎大学教师特权,明确承认巴黎大学教师具有世俗当局的司法豁免权。[2]23
2.辩护。1228年巴黎大学师生与市民发生冲突,许多无辜学生惨死街头。巴黎大学教师与国王特使据理力争,最终维护了自己的权益。[7]37-40
3.示威。路易十二世 (Louis XII)下令限制大学特权,这引起巴黎大学教师的强烈不满,他们在巴黎大学各处及其他大街张贴告示,并挥舞旗帜抗议。[7]97-100
4.上诉。1288年国王特使肆意侵占牛津大学用地,并侵犯校长职权。牛津大学教师向国王上诉,最终牛津大学的权利得到维护。[5]56-57
5.制定章程,划清皇权与大学的关系。例如1264年费拉拉大学制定章程,规定大学教师免除各种巡查和放哨的义务,并且法律、医学和文学博士拥有兵役豁免权。[8]145-146
6.罢教。1404年巴黎大学师生被国王仆从屠杀后,愤怒的巴黎大学教师开始罢教达6周之久。[5]250
7.遣散大学。1209年巴黎大学师生被指控犯操纵财政和非法敛财等罪名。面对莫名的指控和惩罚,大学教师行会遣散巴黎大学长达两年。[7]98-99
8.迁校。1209年因抗议英王下令处死3名牛津大学学生,近3000名师生迁往剑桥建校。[8]114
9.械斗。1263年亨利三世派兵围困北安普顿大学,北安普顿大学师生拿起武器顽强抵抗。[5]52-53
通过抗争,中世纪大学教师获得如下特权:(1)在学术资格方面,教师资格审核开始由教师负责,大学逐步获得了颁发执教许可证和主持就职礼的权力。(2)在学术报酬方面,首先教师的收入和私人财产免于被执法机构没收。其次,国王保障教师薪俸,路易九世 (Louis IX)曾要求雷蒙伯爵(Earl Raymond)每年向图卢兹大学的十四个教席教授提供400马克的薪俸,连续提供10年。[9](3)在学术活动方面,大学教师可以自由讲学和研究。菲特烈一世 (Frederick I)颁布法令,确认“科学知识具有无上的价值”,大学教师的教学和科研应受到法律的保护。[10]86(4)在学术管理方面,大学教师获得诸多特权。以巴黎大学为例:首先,大学教师可免于世俗司法机关的拘捕;其次,巴黎市民必须宣誓尊重大学教师特权,不能无故迫害大学教师;最后,袭击大学教师的人不得通过服兵役或做苦役的方式免于囚禁。[7]15-16
中世纪大学由教权或皇权创建,但大学的管理和运行离不开市政当局的支持。市政当局加强与大学的联系,一方面希望大学为他们培养更多受过教育的官员,另一方面希望大学带动城镇经济发展。为了达到该目的,市政当局开始干预大学教师职业:(1)在学术资格方面,市政当局规定,凡不效忠本市的教师不允许执教。(2)在学术报酬方面,政府对受俸教师享有任命权以及教席管理权,市政当局趁机掌握大学实际控制权。(3)在学术活动方面,市政当局设法阻止教师迁往其他城市讲学,这违背了菲特烈一世颁布的 《安全居住法》,即大学教师可以自由地从一城市到另一城市从教的法规。这令大学教师倍感气愤。(4)在学术管理方面,市政当局害怕教师行会的壮大,因此尽可能限制大学教师的权力,力图将这些权力转移到自身。例如,1211年博洛尼亚市颁布法令,禁止大学教师组建学术共同体。[10]93
面对市政当局粗暴的干涉,大学教师积极抗争,坚决维护自己的权利。
1.寻求教权保护。大学教师与市政当局之间的矛盾,大部分由教权解决。例如英诺森三世力劝博洛尼亚市政当局收回禁止教师离开博洛尼亚的命令,并谴责限制学术自由的规定。[10]94
2.寻求皇权保护。1354年牛津大学师生与市民发生冲突,几名师生奋力突围向爱德华三世(Edward III)求救,爱德华三世派军镇压暴民,责令市长道歉并缴付罚金。[8]150
3.辩护。为了防止大学教师流失,博洛尼亚市政当局强迫教师宣誓不去博洛尼亚之外的大学执教。博洛尼亚大学教师与市政当局进行有理有据的辩论,最终市政当局宣布废除此项规定。[3]120
4.示威。为抗议市政当局要求大学教师宣誓效忠博洛尼亚的规定,博洛尼亚大学教师到市政大楼前游行示威,抗议市政当局的非法行为。[3]121
5.上诉。1200年巴黎大学多名学生被市长卫兵杀害,巴黎大学教师向法国国王腓力二世(Philippe II)上诉,最终市长等人被绳之以法。[11]170-171
6.制定章程,划清大学与市政当局的关系。1432年博洛尼亚大学制定章程,规定未经大学许可,市政当局不得私自审判教师。[3]125-127
7.罢教。1298年牛津市长率兵将牛津大学包围,师生死伤惨重。为抗议市长的暴行,牛津大学教师开始停止授课。[5]59-60
8.遣散大学。为抗议巴黎市长带兵屠杀学生,1228年巴黎大学教师行会决定遣散巴黎大学,直至正义得到伸张。[4]114-115
9.迁校。1229年巴黎大学教师见巴黎市政当局继续残害师生,将巴黎大学迁至奥尔良达两年之久,直到该事件得到合理解决。
10.械斗。1354年牛津大学与市民发生冲突,牛津大学师生拿起武器奋力抵抗。
通过抗争,中世纪大学教师获得如下特权:(1)在学术资格方面,大学教师可以在任何地方执教而无需经过市政当局的核准。(2)在学术报酬方面,市政当局保证向大学教师提供优惠的屋舍租赁,并为大学教师提供薪俸。例如,1381年多达23名博洛尼亚大学教师接受博洛尼亚市政当局100里布到629里布不等的薪俸。[3]147(3)在学术活动方面,大学教师可以自由讲学不受市政当局干扰。(4)在学术管理方面,市政当局要遵守大学章程且不得干涉大学内部事务。大学拥有独立司法和裁决权,未经大学许可,市政当局不得私自逮捕教师。
中世纪大学教师内部也有冲突,最为明显的是托钵僧教师与世俗教师的冲突。托钵僧进入大学,一方面是教会的鼓励和支持;另一方面,托钵僧希望在大学培养更多的信徒。托钵僧教师给世俗教师治理大学带来了诸多混乱:(1)在学术资格方面,托钵僧没有获得学位就进入大学执教并讲授神学。(2)在学术报酬方面,托钵僧教师不要求学生交学费,但强制学生过修士生活。这违反了按课时收费的规定,同时也给大学教师带来极坏的社会影响。(3)在学术活动方面,从13世纪开始,托钵僧教师盲目反对科学,认为科学是守贫和禁欲的障碍,鼓动教会干涉世俗教师的教学和科学研究。(4)在学术管理方面,托钵僧教师无视大学章程,私自设立新教席,且在大学教师罢教的情况下继续授课。
面对托钵僧教师的蛮横行为,世俗教师奋起抗争,以维护教师行会的团结与清名。
1.寻求教权保护。巴黎大学世俗教师在面对托钵僧教师的叨扰时,经常寻求英诺森四世(InnocentⅣ)的保护。
2.寻求皇权保护。如牛津大学获得爱德华三世 (Edward III)的律令,该律令规定托钵僧教师要无条件顺从牛津大学章程。
3.寻求市政当局保护。为了抗议托钵僧教师强制学生过修士生活的行为,牛津大学教师在市政法庭上慷慨陈辞,并得到市政当局的支持。
4.辩护。托钵僧教师不遵守巴黎大学章程私自设立教席,世俗教师不断地谴责这种无理行为。
5.示威。教皇亚历山大四世 (AlexanderⅣ)颁布诏令给予托钵僧教师许多特权后,巴黎大学世俗教师行会团结一致,共同抵抗,导致诏令并没有落到实处。[7]73-74
6.上诉。1252年巴黎大学三名托钵僧教师不理会罢教决议继续上课。世俗教师上诉路易九世(Louis IX),最后这三名违令的托钵僧教师被逐出巴黎大学。[7]66
7.制定章程。巴黎大学世俗教师在1251年制定了神学院章程。该章程规定没有神学学位的宗教人士皆不能在神学院从教。
8.罢教和停止布道。在和托钵僧教师斗争中,巴黎大学世俗教师在没得到教会或国王支持的情况下,通过罢教和停止布道等形式,向托钵僧教师施压。
9.遣散大学。教皇亚历山大四世恢复被开除的托钵僧教师的教职。面对教皇的干预,巴黎大学世俗教师行会宣布巴黎大学自动解散。[7]69-71
10.械斗。巴黎大学世俗教师非常憎恶托钵僧教师,经常会用石块、拳脚、棍棒,甚至动用弓箭来问候这些 “可怜的家伙”。[7]74
11.开除教职。1253年托钵僧教师违反巴黎大学罢教决议,巴黎大学解除了这些托钵僧教师的教职。[7]68
通过抗争,中世纪大学世俗教师获得如下特权:(1)在学术资格方面,世俗教师逐渐掌握学位证书和教职的授予权,托钵僧必须有学位才能进入大学。(2)在学术报酬方面,世俗教师获得了教会的教产补助。(3)在学术活动方面,文学院规定不招收托钵僧。在神学院,托钵僧教师的讲座独立进行,且不能干预世俗教师的讲座内容。(4)在学术管理方面,不遵守大学章程的托钵僧教师将被开除。同时,托钵僧教师已无法影响大学章程的制定。以牛津大学为例,两个以上系科联合提议,再加上多数非行政人员的首肯,就是永久性规章条例。[5]41这无疑削弱了托钵僧教师对抗世俗教师力量,因为托钵僧教师只在神学院任教,且数量较少,难以有提议新章程的机会。
在中世纪大学,尤其在 “学生大学”,学生的权力很大。首先,他们有自己的行会。其次,他们很富裕,要么家族有权有势,要么得到教会资助。再次,无论是教权还是皇权,都极力笼络他们,好让他们为自己服务。中世纪大学教师与学生经常发生矛盾:(1)在学术资格方面,学生行会具有审定学术资格的权利。只有学生行会认可的教师,才有资格进入课堂教学。(2)在学术报酬方面,大学教师的酬金多少由学生行会制定。为了提高酬金,大学教师不得不与学生行会讨价还价。尽管大学教师尽职尽责,但学生还是常常拖欠酬金。(3)在学术活动方面,学生行会一方面规定教学内容,另一方面委任学生监督教师教学行为。(4)在学术管理方面,学生有权决定教师的选聘、学费的数额、学习的年限、授课的时数等。教师没有自主安排休假时间的权力,教师如要请假,必须缴纳一笔资金,以此作为按时归来的保证;一节课不能吸引五个学生的教师将被解雇。[12]15
为了改变自己的生存状况,大学教师不得不与学生进行抗争。
1.寻求教权保护。巴黎大学章程明确规定学生不准带弓箭上课,可是屡禁不止。大学教师只得寻求教皇保护。教皇格里高利九世 (Gregory IX)颁布了诏书,规定学生不得携带武器进入课堂。[12]39
2.寻求皇权保护。教师面对学生的盘剥向国王求助,国王往往为教师伸出援助之手。
3.寻求市政当局保护。为了改变依赖学生学费的状况,博洛尼亚大学教师不断向市政当局寻求帮助,市政当局确立教师薪俸制度。[8]229
4.辩护。教师行会往往通过与学生行会进行艰苦的谈判,以此获得更多的教席和薪水。
5.上诉。若学生不能改过自新,教师就会向主事上诉,主事就会将这些学生逐出校门。
6.示威。学生行会为了防止教师出走,常常扣押教师的薪金,这引起了大学教师的不满,一些教师扬言要罢课。[3]146
7.制定章程规范和约束学生的行为。如博洛尼亚大学章程规定:学生必须按时上课,如有迟到早退、逃课旷课的行为,将被处以罚款。[7]141-142
8.罢教。教师采取罢教的方式维护自己的权威。著名法学家德纳里斯的奥多弗雷德(Odofredus de Denariis)就曾公开宣布下一年将不再开设讲座,理由是学生未能如约支付酬金。[3]146
通过抗争,中世纪大学教师获得如下特权:(1)在学术资格方面,14世纪以后大学教师逐渐掌握认定教师资格和学生学位的权力。(2)在学术报酬方面,14世纪教师薪俸制确立,大学教师的生活便摆脱了对学生学费的依赖。1381年博洛尼亚大学已有23个领薪水的法学教师,全体教职员工的薪金为63670里拉。[8]229(3)在学术活动方面,教师有权安排讲座内容,并对学生学习进行评价。(4)在学术管理方面,教师逐渐成为权威。牛津大学章程规定:若学生未认真预习、迟到、缺席以及触犯纪律等,都将受到教师的惩处。[5]219
1.抗争主体。埃里克·赖特 (Eric Wright)提出结社力量 (Associational Power)和结构力量(Structural Power)的区分,[13]118-119为中世纪大学教师抗争提供了穿透力的理论视角。结社力量是中世纪大学教师群体组成的行会在社会系统中产生的力量;结构力量是大学教师自身的学术在社会系统中产生的力量。因为有结社力量,所以大学教师抗争不是原子化的,而是组织化的。凭借行会的力量,中世纪大学教师更能自主地、有序地在不同利益集团的夹缝中表达自身的诉求。因为有结构力量,所以中世纪大学教师凭借自己的文化资本 (知识渊博,熟谙法律),带来了社会资本 (有较高的社会声望,有很好的人脉关系)和经济资本 (好教师往往能凝聚很多学生,是当时市镇经济发展最大的推手),成为中世纪社会不可或缺的阶层,以致各利益集团不得不笼络他们。内在的结构力量和外在的结社力量融合到一起,让中世纪大学教师成为不可小觑的社会精英,所以大学教师敢抗争、能抗争。
2.抗争对象。各利益集团都想依靠大学实现自身利益最大化。但大学教师不媚上,不附贵,不怕权,不拥众,坚守以理性寻求信仰的原则进行抗争。一方面,中世纪大学教师要和极端的传教者——托钵僧进行抗争,也要和功利心极强的学生进行抗争,因为这两者的信仰不纯粹;另一方面,要更好地信奉上帝,需要独立的理性,为此要和教权、皇权和市政当局进行抗争,因为这三方要么用“胡萝卜政策”利诱,要么用 “大棒政策”威逼,让大学教师直接成为他们的帮手。在中世纪大学教师看来,信仰需要教导,因此教学具有神圣性;理性是探究的,因此科研具有独立性。正因为如此,中世纪大学教师有明确的抗争对象,就是干扰正常教学和写作的利益集团。可见,中世纪大学教师抗争对事不对人,达不到目的决不罢休。
3.抗争原因。大学教师与不同利益集团的抗争有不同的原因。归根结底,这些原因可归纳为对规则意识和权利意识的伤害。规则意识指中世纪大学教师既尊重潜规则,也重视明规则。潜规则指大学自诞生之日起积淀下来的规则,如学术自由、教授治校和大学自治,一旦有人冒犯它们,中世纪大学教师便奋起抗争;明规则指大学制定的章程,大学章程划定了大学与其他利益集团的边界,一旦利益集团越过边界,大学教师也奋起抗争。权利意识指中世纪大学教师非常重视维权。权利既有应然——价值层面的,是大学教师作为公民和教师理所当然拥有的权利,如罢课权和言论自由权;还有实然——事实层面的,是利益集团通过法律法规的形式赋予大学教师的特权,如免除兵役权。一旦利益集团无视这些规则,大学教师势必据理力争。质言之,拷问利益集团行为的合理性和合法性是中世纪大学教师抗争的主要理据。就前者而言,中世纪大学教师意识到大学积淀的规则是一笔宝贵的财富,是规范外界行为的标尺,并以此标尺判断外界行为的合理性。这表明中世纪大学教师开始以学术共同体身份楔入社会。就后者而言,利益集团的行为必须经过实质正义和程序正义的双重检验,不符标准的行为将给中世纪大学教师提供抗争的依据。
4.抗争目标。中世纪大学教师的抗争目标明确又简单,一方面是维权,另一方面是谋利。为了达到目标,中世纪大学教师直接挑战他们的对立面,并不忌讳将自己置于与他们完全对立的地位,甚至以身抗争,死也在所不惜。权利是赋予给大学教师的特权,特权需要维护,否则成了摆设。当大学教师相信利益集团时,往往向他们寻求保护,以其牵制其他利益集团。当大学教师不相信利益集团时,往往采取反击式抗争,标榜自己的特权,防止其他利益集团的侵犯。利益有四个方面的意义:其一,利益是由政策法规规定的特权,无论是行政的,还是立法的,抑或是司法的,都是大学教师认可的利益,不能被侵害;其二,利益是大学发展过程中积淀起来的价值取向,是大学教师的安身立命之本,不能被侵害;其三,这些利益正遭到利益集团的侵害,需要抗争,没有侵害就不存在利益之争;其四,利益不是个人的,是所有大学教师的利益,因此需要以行会形式维护所有大学教师的利益。
5.抗争过程。中世纪大学教师抗争方式多样。但归纳起来无外乎两种:依学理抗争和以法理抗争。依学理抗争指中世纪大学教师根据学术常识、传统、习惯、规范进行抗争,是一种典型的规则意识的体现,面对不守规则的侵犯,最直接的维权策略就是捍卫规则;以法理抗争指中世纪大学教师以行会为实现抗争目标的主体,直接以法律作为抗争武器,以监督政策是否执行到位的形式,直接挑战“立法者”。不管是依学理抗争还是以法理抗争,中世纪大学教师很少采取扰乱社会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的极端方式维权,这体现了中世纪大学教师的智慧。智慧体现为有理、有利、有力、有礼、有离的抗争。有理指中世纪大学教师的抗争师出有名,为自己的行为找到合法的依据;有利指抗争有利于中世纪大学教师安心地教学和写作;有力指抗争往往一针见血,取得一定的效果;有礼指中世纪大学教师懂得见好就收,给相关利益集团留下回旋空间;有离指中世纪大学教师往往利用利益集团之间彼此不合作的关系,团结能团结的朋友,孤立能孤立的敌人,为抗争赢得广泛的支持。
6.抗争性质。中世纪大学教师抗争具有 “二维四元”性。 “二维”指 “惯例化——非惯例化”以及 “体制内——体制外”;所谓 “四元”就是体制内惯例化、体制内非惯例化、体制外惯例化和体制外非惯例化。体制内惯例化指中世纪大学教师根据赋予的特权进行抗争,如罢课、迁校等;体制内非惯例化指中世纪大学教师根据 “立法者”允许的方式抗争,如上诉、示威等。体制外惯例化指中世纪大学教师根据学理进行抗争,如制造舆论、申辩、寻求保护等;体制外非惯例化指中世纪大学教师采用市民化方式抗争,如械斗等。质言之,中世纪大学教师抗争是合理——合法性的抗争,要么直接以法律为工具,要么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要么依照惯例,要么遵循社会习俗。这是中世纪大学教师行动理性化的体现,也是最终能与利益集团调解的条件。
总之,中世纪大学教师为了更好地教学和写作,借助自身的结构力量和结社力量,通过依学理和以法理的形式,与教权、皇权、市政当局、托钵僧教师和学生进行合理、合法性抗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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