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当前法律硕士培养模式实践性不足的问题分析

2015-03-31 03:37韩中节黄广进
东莞理工学院学报 2015年4期
关键词:法律硕士行政化法学

韩中节 黄广进

(东莞理工学院 政法学院,广东东莞 523808)

我国当前法律硕士培养模式实践性不足的问题分析

韩中节 黄广进

(东莞理工学院 政法学院,广东东莞 523808)

我国法律硕士从设置至今已经将近20年。法律硕士教育的培养目标和定位是职业化教育,培养复合型的实务型、应用型的法律人才。但是在实践中,存在教学方式的混沌性和模糊性,课程设置的实践性不足,职业定位过于理想化和脱离实际。造成中国法律硕士教育培养模式的实践性不足的表层原因是行政化的教育体制导致法学教育机构没有动力进行法律技能的实践性教学,深层原因是司法权行政化的运作方式以及律师市场尚未形成充分竞争、律师市场的不发达造成了法律实践训练的不必要性。未来在本科教育结束之后建立专门的司法考试、司法技能培训机构,通过这种机构发挥培养司法人员实践技能的能力或许是一条更加务实的道路。

法律硕士;职业化;复合型;技能培训

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从1995年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设置,1996年正式实施、试办招生以来,在教育部、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正确领导和政法部门的大力支持下,取得了突出的成就,2006年实现“转正”,成为我国正式的专业学位教育制度。到2013年底,全国开展法律硕士学位授予的教育单位已达到了118所。法律硕士教育在为广大本科非法学专业的学生提供深造和学习法律的机会,为社会培养大批法律人才的同时,也面临着培养方式模糊、教育资源浪费、培养质量不高,就业难度增大,法律硕士教育成为学校创收工具等种种问题。而法律硕士培养中所暴露出来的种种问题归结到一点,就是法律硕士的培养模式仍然偏重于传统的课堂讲授的教学模式,实践性不足,初创时期所设定的培养目标很大程度上难以真正落到实处。

一、法律硕士的培养目标和定位

1995年4月11日,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及设置和试办法律专业硕士学位研究小组的名义提交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第13次会议审查并获得通过的《关于设置法律专业硕士学位的报告》中对法律硕士教育的概念和性质表述为:法律专业硕士学位是具有特定法律职业背景的职业性学位,主要培养立法、司法、行政执法、法律服务与法律监督以及经济管理、社会管理等方面需要的高层次法律专业人才和管理人才。法律专业硕士与现行法学硕士在学位上处于同一层次,但规格不同,各有侧重。该学位获得者应具备较坚实和系统的法学基础理论素养,掌握较宽广的法律实务知识,具有宽口径、复合型、外向型的知识与能力结构,能综合运用法律、经济、管理、科技、外语和计算机等方面的知识,独立地从事法律实务工作和有关管理工作。[1]

应该说,法律硕士的培养定位上强调“职业性”,要求学生能够掌握“较宽广的法律实务知识”,这是它和传统的“学术型研究生”培养定位最重要的不同之处。应该说,对法律硕士的培养职业化、复合型、应用型人才的定位是符合当时社会发展需求的。如果法学本科生、法学硕士研究生、法学博士研究生以及这种应用型、复合型的法律硕士研究生都能够实现预定的培养目标,应该说各种不同类型,不同定位的法律人才可以充分满足我国党政司法机关、科研机构、律师服务等各类机构对人才的不同需求。

二、法律硕士教育中实践性不足的主要表现

(一)教学方式的混沌性、模糊性

从各试点院校实际做法看,对于法律硕士主要存在三种教学方式:一是以课本为主的法学本科教学方式①参见《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方案》,其中对于非法学本科三年制法律硕士的课程设置基本上与法学本科生十分相似。基本上覆盖了普通法学本科教学的必修课和选修课内容,来自http://www.china-jm.org/article/default.asp?id=220,2015年3月13日访问。,二是采用适用于法学硕士对象的专题教学法,三是一种为迎合司法考试需要的培训式教学法。这三种模式被广泛采用可以说有其一定的现实合理性,但是这些教学方式也造成诸多问题。一是法律硕士的学制一般是三年,部分学校规定为两年,除去实习以及写毕业论文的时间,实际在校学习时间又往往比法学本科生大为缩减,按照课堂讲授为主的本科教学方式完成十四门核心课程和部分选修课,实际上法律硕士学生又不可能真正深入扎实学习,造成法律硕士掌握的法律知识甚至不如一个法学本科生扎实:“教学方式大多沿袭法学本科或法学硕士的教学方式方法,偏重理论灌输,忽视实践操作,缺乏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训练。”[2]“对待法律硕士教育,各试点院校更多地沿用了法学硕士的培养模式,甚至是法学本科的培养方式,从而导致法律硕士教育与其他法学教育混同,导致法律硕士教育的设计初衷与现实之间存在巨大落差。”[3]二是采取法学研究生式的专题教学法,法律硕士本身本科所学为非法学专业,在法学知识相对匮乏的基础上进入研究式的、专题式的学习很难真正深入下去,甚至造成不少法律硕士的教师不知道该怎样给学生上课,上课究竟应该讲什么样的内容的怪现象。三是按照司法考试培训式的教学法进行课程设置某种意义上必然造成教学资源的浪费,我国对于参加司法考试人员的第一学位基本未作限制,任何具有本科学历符合条件者均可以报名。非法学本科生如果仅仅以通过司法考试为目的,完全不必报考法律硕士,而可以通过社会上开设的各种司法考试辅导班达到同样的目的。

不仅如此,以上任何一种教学模式都实际上会造成所培养的学生脱离法律硕士制度设立之初所预设的培养目标,成为一种传统的课堂教学模式。

(二)课程设置的实践性不足

目前绝大多数法律硕士的教学方式以课堂讲授研讨为主,即使有的课程名称设置为“案例研讨”或者“理论与实务”,但是这种案例式的教学方式仍然摆脱不了教义学教学思路的影响,案例往往扮演着支持或者论证制度甚至是学术观点的材料的角色。因为,毕竟绝大多数给法律硕士生上课的教师还是传统的更加熟悉教义法学的法学院教师。实际上早在上个世纪早期美国著名的现实主义法学家弗兰克就对这种当时法学院开展类似于我国当下所进行的所谓的“判例教学法”提出了批评,其认为“这种看似真实的案例教学实际上和大量在初审法院发生的诉讼实际相去甚远”[4]。这种教学法的最大特点就是使受教育者的大脑对一堆法学概念和术语,以及中国法律制度形成了一种十分表面化、浅层化和形式化的认知。这种教条化的教学法和教学内容很难使一个法科学生具备一个真正的法律职业从业者所需要的实践技能。正如蔡圣伟博士所言:“如果我们算算有多少案例让法律人耗尽多少的精力去辩论究竟应该成立间接正犯、共同正犯还是教唆犯,但最后却又等同地评价,不禁令人怀疑,实益究竟何在?这就好像大家花了许多时间、精力将垃圾一一分类,但收垃圾的人却又把不同种类的垃圾全部丢到一起火化,完全是白忙一场。”[5]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2006年修订的非法学本科起点的《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指导性培养方案》规定,非法学本科起点的全日制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安排的是“法律实践课”,只要“在法院或检察院或律师事务所实习两至三周”,占3学分。基于这一规定,许多学校都在培养法律硕士时将实习课规定为必修课。虽然实习时间的长短并不能完全决定实习学生的实践能力,但是两至三周的实习时间与预设的培养“高层次的复合型、实务型人才”一定是存在不小的距离。从对法律硕士实践课程的时间设置和可以预想的结果来看,所谓的法律实践课程在法律硕士培养中更多地只具有象征意义。“在实践中,这种实习很大程度上存在形式化和走过场的情形,很难取得预期的效果。”[6]

(三)职业定位脱离现实

法律硕士就业的最大优势在于其专业的复合

型背景,法律硕士研究生招收的是非法律专业本科生,具有不同专业的知识背景,为法律硕士研究生成为复合型人才奠定了基础,但是仅此是远远不够的,它应该是非法律专业的知识背景与法律专业知识的融合与综合应用。复合型不应当是指各种知识的简单相加,而是跨学科的复合、不同学科知识的综合应用,也包括一个人多方面素养的复和,因此法律硕士学生需要在入学初期,就根据自己的专业背景、工作经验和个性特质进行仔细评估,以确定自己在就业时需要重点努力的方向,从而有的放矢。但是这种“复合型”到底应该是怎样的复合、综合,说来简单,做起来就不那么容易了。这种理想化的职业定位在实践中却呈现出另外一番景象:比如有的学生本科读的物理学,但是考虑到文科专业中法学比较容易参加公务员考试成为公务员所以选择读法律硕士;有的学生是因为对自己的第一本科专业感到不满而选择攻读法律硕士;有的甚至是为了与异地的女朋友团聚而选择攻读法律硕士,不一而足。由于法律硕士的报考条件客观上对学生极少限制,这必然造成其理想化的职业定位在现实中被异化。许多学生在进入法律硕士研究生阶段之后既没有意识将自己的第一专业与法律结合,也没有适当的方法可以将自己的第一专业与法律相结合,因此在就业时就无法表现出自己复合型专业的背景优势,也就失去了与法学硕士或其他专业毕业生相比应有的比较优势,甚至在用人单位比较了解法律硕士的招生情况之后对法律硕士毕业生不感兴趣的现象越来越明显。究其本质,理想化的职业定位在现实中因为缺乏相应的操作和培养制度,造成这种理想无法落实。

三、中国法律硕士教育非实践性的原因分析

(一)行政化的教育体制导致法学教育机构没有动力进行法律技能的实践性教学

法学院没有动力进行法学技能的实践性教学,或者说法学院基本上不会对法科学生特别是法律硕士生进行实践技能的教学,究其原因主要在于法学高等教育体系的运作基本上是一个庞大的行政化管理考核体系。这种行政化的管理考核体系之下的每一个部门甚至每一个教师和学生个体都有着基于自身原因、按照考核要求的具体利益和追求。这种利益和追求的指向往往只是满足考核的形式化的需求,而不一定指向事物本身应有的合理性发展方向。这种行政化的管理体系决定了当前法学教育在推进职业技能教育、实践能力教育的动力严重不足。首先,教育部自上而下对法学教育的内容进行行政化规定,法律硕士教育必须完成国务院学位委员会2006年修订的非法学本科起点的《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指导性培养方案》中所规定的教学内容。根据该《培养方案》,法律硕士获得学位必须修满总学分不低于75学分,在所有的课程设置中,大量的是以课堂讲授为主的方式进行的必修课和选修课以及论文写作,实践必修课只占12学分,占总学分之比仅为16%,而在实践必修课中,法律文书、模拟法庭训练、法律谈判课占9学分,法律实践(实习)课占3学分。受到师资条件的限制,除了实习课之外,其他类型的实践必修课也主要采取课堂讲授方式进行。换言之,指定的教学计划和教学内容中涉及对学生进行实践性技能教学的内容本身并不多,法学院或者任何一个法学教师也不可能自作主张地对学生进行指定的教学计划之外的内容。第二,法学教师行政化的职称评定体制导致法学教师基本不掌握法律执业实践技能,也不具备进行法学实践教育的技能。绝大多数法学院教师本身成长于教义学的法学教育环境之中,无论是学位的获得还是职称的评定都是学术论文、课题、研究成果累积的结果,而不是司法实践经验的产物。除了少数教师在校外兼职律师之外,绝大多数教师不具备法律实务经验,所以也谈不上具有能够进行司法实践教学的能力和资格。所谓培养方案所要求的“加强教学与科研、法律实务部门的联系与交流,聘请法律实务部门的专家参与研究生的教学及培养工作”主要是原则性要求,并未形成对各个培养单位具体数量、时间、人次等具体考核指标的要求,所以这方面各个学校更多地停留在探索和试验阶段。实际上,法、检、律所等部门的实务专家也因为自身工作安排很难投入相应的精力到法律硕士的实务教学之中去。第三,行政化的法学教育需要一种可以被以简单的数目字方式进行考核的教学内容,而法学实务教育却无法进行简单量化考核去衡量学生的技能掌握程度以及教师的教育情况。没有考核标准,就不可能对教学的导向发生实质性影响。第四,大学属于国家事业单位,包括教师工资在内的学校的办学经费主要来自于政府财政拨款,这种行政化的财政供养体制决定了法学院不太会关心学生在就业市场上应该具备哪些技能。在法学

毕业生就业市场上,颁发文凭的学校是否211、985高校以及学生是否取得司法资格证书,是否能够通过公务员考试等硬性指标是决定学生就业率的最重要的硬性条件,极少会有用人单位对毕业生的个人实践技能进行考评,实际上也基本上无法对毕业生的法律执业实践能力进行有效的考评①比如,学生个人联系实习单位进行分散实习,实习生与实习单位以及实习单位的指导老师之间存在着熟人关系、私人关系,对学生的实习鉴定往往会偏离客观事实。。这种考试导向的学习模式和评价体系决定了其实不可能在目前的法学教育阶段进行实践技能的教学。法学教育部门不可能有动力对学生进行法学实践技能教育。

(二)就业市场对法学毕业生的实践技能需求不大

法学毕业生就业难已经被社会广泛感知。麦可思研究院的《2011年中国大学生就业报告》中写着:法学、生物、计算机等高考报考“热门”专业连年就业爆冷。2010届本科生毕业半年后就业率最高的专业门类是工学(93.3%),最低的是法学(86.7%)。在法学毕业生就业难的整体环境下,专业对口往往不是法学毕业生在就业时的首选。

一项截止时间为2007年的数据分析显示,法律硕士和法学硕士在实践中就业没有太大区别,两者都把考公务员作为就业首选方向,去高校也是重要的路径,去公司做法务工作或者去律所做律师也仅次于前两者的选择[7]。这种趋向在近年虽然略有变化,但总体仍然维持不变。以法律硕士毕业生所选择职业与法学专业的相关度来区分,一般法学毕业生的就业去向可以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就业去向与法学专业相关度较低或者几乎没有相关度的,例如市场营销、文秘、社会工作,或者是毕业生通过公务员考试进入工商、税务、海关、纪委等党政机关工作。对于这种与法学专业相关度不高的工作而言,求学阶段所获取的作为“纯粹理性”的教科书式的“知识”对于具体工作而言,或许其重要性远远不如勤奋、处事能力、反应能力、判断能力等“实践理性”和“技艺”重要[8]。而所谓的法律实践技能对于这些部门同样不具有独特的与众不同的重要性,换言之,非法学专业的毕业生完全可以同样胜任这类与法律相关度不高的工作,法学专业的教育背景对于这种工作并无特殊的边际价值。另外一类就是进入公安机关、法院、检察院、律师事务所之类的直接和法律相关度十分高的机构从事法律工作。笔者重点探讨的是在目前的体制和市场环境下,即使是在这种典型的法律机构工作,初入者的司法职业技能也同样并不重要。

与一般想象不同的是,司法部门作为法律实践部门,但是其对新进人员并没有法律执业经验上的要求。为什么会造成这种现象,这必须回到司法机关的现实运作中来说。

第一,司法机关目前许多岗位并不需要专业的法律技能。目前司法机关内有相当数量的人员②以2014年上海市出台司法改革方案为例,司法行政人员的比例为15%,司法辅助人员的比例是52%,法官、检察官的比例是33%。其中司法辅助人员中包含法警和检察技术人员。即使按照这样的改革方案,实际上在司法机关内不直接办案的从事行政性事务的人员也至少占到15%,现实中恐怕远远高于这个数字。充斥在非办案岗位上,从事综合公文写作、会务组织、活动策划等工作,这种工作其实对实践性的司法技能并无要求。目前司法机关虽然承担着处理案件的具体业务工作,但是司法机关不仅是庞大的国家官僚体系中的一个环节,同时其自身从上到下也是一个具有浓厚科层行政化管理属性的机构,这就决定了其在日常运行中必然产生大量的行政化事务,例如配合政府开展扶贫支教活动、开展普法宣传,通过司法开放日等活动接待人大代表和社会人士的参观访问等等,处理司法机关系统内部上下级之间的调研、接待、会议,开展政治学习等党内活动,等等[9]。这些行政化事务和非办案部门的职能之间形成一种互相催生互相促进的关系。司法机关内部并不存在合理的按照专业方向将人员安排到对口的岗位的工作机制,各部门的人员安排也不存在员额限制,因此法学毕业生通过司法考试和公务员考试进入司法机关之后究竟去到何种岗位上主要是被随机决定的,当然也有的“关系户”考生会有机会按照自己的意愿选择自己想去的岗位。司法机关内部诸如办公室、党办、工会、政治处、研究室、计财装备处(科)、审管办、案管处(科)等非办案部门均吸纳法学专业毕业生。这就造成不少法学毕业生甚至是具有更高学历的法律硕士研究生即使进入司法机关工作,其实际上做的工作的性质完全类似于任何一个当下的行政机关办事员的工作,所以法律职业技能和经验在某种意义上

是基本不必要的。

第二,客观上办案部门在新手入职之后会提供一个培训过程,这个过程将法科学生在校学习期间的实践技能培训的必要性大大弱化。即使是那些在办案岗位上工作的人员,目前司法权运作的实践也决定了其实作为一个新进人员并不需要掌握目前司法所需要的实践技能。一般而言,新进毕业生一般是在已经有办案经验的同事的指导下开始职业实践的,这段学习经历有些像英美国家律师培养中常用的“学徒制”的模式,尽管这种培养方式并无统一的规划,时间长短也会因人而异,因具体时间及工作岗位而异,但是这种学习经历加上新进法学毕业生融入新的工作环境的工作热情足以将一个职业经历一片空白的新手打造成一个具有一定经验和实务技能的法律新兵。因此从一定意义上而言,办案部门或者办案岗位对新人的培训客观上使得法学院的职业技能培训变得没有存在的空间和必要性。这个过程足以培养出熟练的司法实务人员,这种学徒式的学习成长过程实际上比任何中国式的教室里培训更加有效,更加能够培养适应办案需求的司法者。

第三,司法权行政化的运作方式决定了法律实践训练的不必要性。当下中国的司法机关不仅在外在上更像政府的一个部门,而不是一个理想状态中独立的司法机关,其在实质上承担的也是一种行政化的社会管理者的角色,是政府管理社会职能的另外一种延伸和表达,而不是一个真正的介于纠纷争端之间的中立的第三方的形象。对于生存在系统内外各种权力丛林之中的司法机关而言,任何成文法律的解释、运用和执行最终会不可避免地变成权力的另一种运行形式。在一个微观的司法单位内部,人事关系上的行政化属性决定了其办案风格同样具有行政化色彩。案件的办理不是单个司法者(也不存在这样的司法者)独立思考,独立判断,独立承担责任的过程,而是一个高度行政化决策的过程。在案件处理过程中,许多法律新人会发现其实法律的运用只是案件处理“策略”之外的一层形式化的外衣。在这种行政化的司法体制内,办案的技巧和经验固然是办案中所需要的,但是如何在微妙的行政化的办案体制中体会长官意志,按照行政化、官僚化的策略和方案处理案件中各方关系才是任何一个司法者个体首先必须学习的,而任何既定的来自于教科书上的法学知识在这种工作语境下基本上“没什么用”,进而出现许多基层司法工作人员所说的“学的基本上都还给老师了”的现象。笔者之所以将来自于学校学习期间所获得的内容称之为“知识”是由于那种教科书式获取所得到的本质上都是一些概念、定义、名词、法学观点和理论的沿革等片段化的信息,这些片段化的“知识”和实践中所需要的办案经验和“智慧”完全是两种不同类型的东西。司法实践的灵魂是一种鲜活的“实践智慧”,这种实践智慧不仅需要个体的司法者在案件中能够准确判断案件的事实,同时更需要司法者拿出能够为行政化的司法科层体系所接受的处理办法,这种处理办法还需要使得处在这个案件上下左右关系中的当事人能够接受。这种处理具体个案的经验和智慧只有在真实的办案场景中才可能慢慢习得,而无法通过课堂讲授法律的原则、概念、构成要件等内容而获得。而且每一个个体的智慧和技艺的增进完全因人而异。因为法学教学活动中不可能为学生提供如此真实的场景,所以无法为学生提供司法实践技能的培训。任何一个法科学生只有在真实的案件中才能学会在中国的法律运作中如何扮演好自己的角色,掌握好运用法律的尺度,言其当言,止其当止,去实践法律。一个对法律怀着理想主义情结的法科毕业生在实践中必须对自己的理想进行重新矫正、调适才能使自己在这种真实的法律关系中游刃有余,从容不迫。

可以说,中国司法权运作的特点导致了绝大多数法律执业技能的培训和教育或许都是多余的,或许也是因为这一点,司法部门对于新进人员并不会提出执业技能上的要求,因为他们深刻地知道执业技能只能在这真实的环境和场景中才能习得。

第四,律师市场的不发达是造成法律职业实践技能教育无法展开的深层次原因。从应然意义上说,在一个市场化和法制化的国家里,法律职业的主要存在形式应该是律师职业。因为毕竟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律师工作承担着运用法律解决社会纠纷中的绝大多数工作量。一个充分竞争的律师市场必然会对律师的职业技能提出更高的要求。但是目前司法权在纠纷解决中尚处于绝对强势地位,法律服务的市场化竞争尚未真正展开,律师市场对律师执业技能的需求还很微弱。对律师群体而言,无论是诉讼案件还是非诉讼案件,案源的获得和胜诉与否很大程度上还必须与包括司法权在内的各种各样的国家权力“合作”。因此律师执业中的很大一部分精力不是放在如何

提升法律技能上,因为对法律技能的任何技术化的深入研究并不能为律师的收入带来根本性的增长,相反,倒是研究如何与各种权力“亲密接触”才能更加容易获得诉讼中的胜利。而这种和司法权“亲近”和“接触”的艺术是无法言说的,只能成为秘而不宣的“技艺”,这也直接导致公开的、规范化的法律职业技能在律师工作中只能居于不那么重要的地位。正如苏力教授所言:“即使是一个熟知并擅长法律技能的法律人,只要收益足够大,也一定转向投资人际关系,权力,以违规腐败的方式获得比法律技能才能获得的更大的收益。”[10]这种效应向前传递的结果就是在法学教育阶段进行实践技能的培训显得不那么重要,或者说总体而言,职业技能的培训不会增加法学毕业生在求职谈判中的砝码。在西方国家,律师职业技能培训要么是通过专业的律师培训学院(例如英国)完成,要么是在法学教育阶段通过教学内容的实践化来完成(例如美国的法学教育是本科后教育,以实践性为导向)。即使是在大陆法系国家,行会式的师徒传授再次成为(法律)执业前教育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11]。但是由于中国律师市场的竞争相当不充分,所以不可能在市场上产生对于法律职业经验和技能培训的广大需求。

四、结语

一个不可避免的发展趋势是中国正行进在走向西方式的工商业社会、陌生人社会的道路上,传统社会的生活模式正在逐步瓦解。运用统一的法律规则进行社会治理,取代传统的乡规民约解决陌生人社会的矛盾和纠纷在现在和未来社会正在成为一种新的生活模式。但是在目前的政府主导的社会治理模式之下,法律服务市场还无法真正展开一种主要以技艺、技能为手段的充分竞争。在法律职业中,大量的暗箱操作、腐败、不轨行为作为法律技能的替代品存在着。这种社会治理模式所造成的问题使得法律技能的训练和培养在法学教育中显得不必要。法学教育、法学家似乎都在自说自话,法学研究的对象和内容往往都成为脱离实践的空中楼阁。那么到底是否有必要推进法学教育的实践性特点?这是一个必须回答的问题,如果在司法职业中可以很好地解决此问题,那么法学教育阶段的实务内容的教育或许就是多余的。或者说如果中国式司法职业环境并不需要法学教育阶段的技能性培养,那么在法学高等学校推进职业化、技能化教育就可能变成一种无法落实的口号或者运动,最终也一定收效甚微。此外,司法职业的特殊性也决定了在我国本科教育阶段进行实践技能教育的非必要性,“司法职业就是这样的一个领域或职业,它不是一个纯粹理性的事业,也不是传统的精密科学的学科。从事这种司法职业的人,例如法官,需要一定的文字阅读和表达能力,从而能够运用书本告知的法律知识,但是一位合格法官的最基本能力是他的基于经验的判断力,……而这种理性至少到目前为止,许多学者都指出,是无法通过教学传授的方式进行转移的。”[12]换言之,不在真实的司法场景中,任何所谓的司法技能的培训往往都会是“纸上谈兵”。

因此,法律硕士研究生教育在短期内可能很难将其实践性的教育目标真正落实,至少在落实上存在巨大的难度。将来在本科教育结束之后建立专门的司法考试、司法技能培训机构,通过这种机构发挥培养司法人员实践技能的能力或许是一条更加务实的道路①在这一点上,英国的制度值得借鉴,英国的法学本科生毕业之后打算成为事务律师或者出庭律师均必须注册成为相应的律师协会会员,进入律师学院进行学习、进行实务学习,资格考试、见习等复杂严格的过程才能最终成为事务律师或者出庭律师,也即大学毕业之后相当长的时间是在进行真正的实务学习。。当然中国法学教育的非实践性特点也并非完全乏善可陈,至少法学理论基本脉络,法律化的思维方式,作为文化的法治观念教育在这个阶段或多或少都会对受教育对象发生些许影响,只是这种教育和影响作用我们不必夸大,也无法夸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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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alyzing the Lack of Practice Training in the Cultivation Model of LL.M in China

HAN Zhong-jie HUANG Cuang-jin
(College of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Dongguan University of Technology,Dongguan 523808,China)

There has been 20 years for the establishment of Chinese LL.M.In order to be an applicable legal personal,the LL.M candidate should be got Professional training/Multi-discipline training and Legal Practical training.But,in the practice,there are some shortcomings,such as:confused teaching method/lack of practice of curriculum and the professional location is too idealism and out of practice.There are two reasons for lacking of legal practice in the cultivating model of LL.M in China,the surface reason is that the administrative education system leads to the legal education institutions have no any motivation to carry out the legal practical training,the deep reason is that it is unnecessary for the legal education institutions to carry out the legal practical training,because of the operation of administrative legal power/the lack of sufficient competition and less development of lawyer market.In the future,it is practical way to cultivate the bachelor degree students to obtain the legal practical skills and capacities by setting up the special training institution,such as,the institution for legal examination training/the institution of legal skill training,etc.

LL.M;pofessionalizing;multi-discipline;legal skill training

G642.0

A

1009-0312(2015)04-0089-07

2015-05-04

中国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学会项目“应用复合型法律硕士研究生培养模式研究”(2013Y07)的阶段性成果。

韩中节(1974—),男,安徽宿州人,副教授,博士,主要从事民商法和经济法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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