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民间资本设立金融机构研究

2015-03-31 03:37查日升
东莞理工学院学报 2015年4期
关键词:小额贷款金融业东莞

查日升

(东莞市委党校 经济教研室,广东东莞 523083)

东莞民间资本设立金融机构研究

查日升

(东莞市委党校 经济教研室,广东东莞 523083)

市场的竞争性、开放性和公平性使得民间资本进入金融领域将成为常态,东莞民间资本雄厚,资本供给充足,小微企业众多,资本需求庞大,这为民间资本进军金融业提供了肥沃土壤,市场前景广阔。为此,需要商协会充分整合民间资本,完善民间金融机构的市场布局,政府要切实解决民间金融业在发展中存在的困难,准确定位,为庞大的中小微企业提供金融服务,大力发展金融新业态。

东莞;民间资本;金融机构;企业融资

近年来,国务院为进一步鼓励和引导民营资本进入金融机构,加强对中小微企业的融资支持,出台了《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13号)等一系列政策支持文件。2013年11月,十八届三中全会进一步提出:“要扩大金融业对内对外开放,在加强监管前提下,允许具备条件的民间资本依法发起设立中小型银行等金融机构”,民营资本进入金融业迎来新的发展机遇。2014年7月,银监会披露,已批准三家民营银行的筹建申请,分别是深圳前海微众银行、温州民商银行以及天津金城银行。民营资本设立民营银行等金融机构的“玻璃门”已经破除,民营资本的先行者也已经开始进军层次较高的民营银行,这激发了东莞实力雄厚的民营资本进军金融业的热情。

一、东莞民间资本设立金融机构的现实条件

(一)雄厚的经济金融总量

2013年底,东莞GDP达5490.02亿元,在全国地级以上城市中排名第22名,是中国乃至世界的制造业名城。据东莞银监局统计数据,2013年,东莞市金融业增加值占GDP的比重和第三产业的比重分别上升至4.37%和8.14%,金融业地位愈发凸显;全市银行业金融机构各项存款、贷款余额为8847亿元和4989亿元,分别比年初增长12.99%和12.2%,全市证券交易额成交量累计超1万亿元,累计实现保费收入超200亿元,位居全国地级市前列。东莞民间资本规模庞大,充足的民间资本为民营主体设立金融机构提供了资金来源。

(二)数量庞大的中小微企业

东莞统计年鉴资料显示,截止到2013年底,全市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登记注册实有数量达56.72万家,其中,私营企业为14.48万家,个体工商户为39.29万家。东莞工商企业数量庞大,且绝大部分为规模较小的中小微企业。传统的国有银行难以对中小微企业给予足够的贷款支持,东莞数量庞大的中小微企业将为民营金融机构的生存发展提供充足的业务支持。

(三)良好的金融生态

东莞市被誉为广东的“金融绿洲”,各类金融机构资产质量稳居广东省前列,盈利能力位居全省乃至全国前列。东莞市金融工作局统计数据显示,截至2013年末,东莞城商行和农商行的不良贷款率均在1%以下,全市融资性担保公司的担保损失率为0.76%。东莞市积极关注各类金融组织、企业运行过程中的潜在风险问题,近年未发生重大金融案件。稳健的金融环境提升了市场对东莞金融业的信心,市场信心有利于民营资本设立和运营金融机构。2013年,全市拥有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机构121家,拥有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等新型经济金融组织超过100家,已成立和拟成立的村镇银行为6家。蓬勃发展的东莞金融业集聚了众多的金融专业人才,

为民间资本设立金融机构储备了宝贵的人才库。

(四)别具特色的产业集群经济

经过三十多年的发展,东莞各镇街形成了独具特色的产业集群,拥有石龙电子信息、大朗毛织等多个广东省产业集群升级示范区。集群内部的组织网络化,如上下游企业、科研单位、地方政府等因合作而结成长期而稳定的紧密联系,有利于民营金融机构利用“人缘、地缘、血缘”的联系进入这一网络中,并与之形成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集群中的成员多为中小微企业,这些企业也是市场主体,独立地在市场中参与竞争,与民营主体的中小金融机构具有天然的经济主体对等性。

二、东莞民间资本设立金融机构存在的问题

崔蕊认为,民间资本进入金融业有多种模式,东莞民间资本进入金融行业的领域较宽,投资规模较大[1]。截至2013年年末,东莞民间资本参股和控股的金融机构和类金融机构包括东莞银行、东莞农商行、村镇银行4家、融资性担保公司40家,东莞信托、典当行27家,小额贷款公司17家。但是进军金融业尚存在以下问题。

(一)商协会在金融资本整合方面有待加强

东莞商协会企业进军金融机构在市场效率、经营机制、产权安排和交易成本等方面都具有一定的比较优势。不可否认,东莞充裕的民间资本尚处于“小、散、乱”的状态,本外地商协会在整合金融资本方面发挥的作用还有待加强。

1.民间资本虽实力雄厚,但尚未发挥合力。

东莞民间资本虽然雄厚,但抱团合作却占极少数。大多数民营企业习惯于单打独斗,合作发展意识较为淡薄。而设立金融机构,特别是民营银行,资本投入大,需要专业化运营团队,这就需要将分散的资本整合起来,商协会可以发挥更大作用,促进民间资本由分散走向集中。一些异地商会虽然具有进入金融业的意愿,但出于对东莞本地金融业态了解不深,减弱了其进入该领域的积极性。若本地商会利用自身的信息优势,异地商会利用自身的资本优势,定能加快进军金融业的步伐,但是两者之间良性互动欠缺。

2.商协会与政府沟通协调力度不够。东莞商协会缺乏与政府层面沟通以寻求对其发展金融业的业务指导与政策支持。东莞民间金融资本以自发形成和自我管理为主,商协会主动作为,搜集民间资本所有者设立金融机构存在的问题并积极与政府相关部门进行沟通还不够。政府领导机构层次也不够。杜婕和霍燕认为,金融局虽然在建立小贷、担保、村镇银行等方面承担相应的协调服务工作,但民间资本进军金融业需要国家、省、市多个部门的协调配合[2]。长期以来,民间金融资本缺乏金融行业协会、金融业联席会议或金融业领导小组等类似整合资源的组织机构,造成民间资本设立金融机构困难重重。

(二)商协会企业主进军金融业举棋不定

目前,东莞商协会企业主进入金融领域十分有限,大多数民营企业家对进军金融业既充满憧憬,也存在畏难心态。

1.商协会企业主金融参与意识不足。东莞大多数商协会企业主仍然热衷于酒店、房地产、加工制造等行业,对进军金融业这一新的领域热情不高。周中元认为,商协会企业主金融参与意识不足原因在于,商协会企业主存在投资惯性,金融行业认识匮乏,再加之东莞缺乏高素质的金融机构人才,难以物色专业化的金融业职业经理人,一定程度上阻碍了商协会企业主进入金融业的步伐[3]。

2.民营金融机构信用层次偏低。在思想观念上,普通民众、企业认为只有国有银行才靠得住、才安全、才规范。李抒奕认为这种传统观念使得民营资本设立的金融机构信誉度在业内普遍偏低,深刻制约着民间资本进入金融机构[4]。导致部分民众和企业对村镇银行大都持观望态度,更倾向于将资金存储于本镇国有银行,导致村镇银行吸收存款的压力较大。村镇银行资金来源不足,限制了其新业务的拓展,更加不利于与其他银行之间展开竞争。

(三)民间资本进军金融业存在诸多政策性门槛

1.市场准入门槛较高。在成立民营银行方面,采取共同发起人制度,即每家试点银行的发起人不得少于两家民营资本,且要求民营资本风险自担,即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一定程度上制约了民间资本进入民营银行的积极性。在成立村镇银行方面,民间资本参与组建的基本条件之一是:必须要求商业银行作为最大股东,也就是说民间资本无独立经营权,这无形中提高了民间资本进入村镇银行的门槛。王元龙认为,在设立小额贷款公司方面,监管部门既规定最低资本要求,又

有最高资本限制,高标准的牌照发放的审批把关,成为民间资本进入金融领域的软门槛[5]。现有商业银行在网点、客户、信誉、技术、管理水平和人员方面拥有巨大优势,而民间资本要提升自身的品牌和知名度,将付出更大经营成本和更大营销努力,这就形成了一种潜在的市场壁垒。民营资本想要在金融机构获得控股地位,实际上是非常难以获得批准的。特别是在金融机构引进战略投资者时,通常引进国有资本尤其是央企时更容易获批,而引入民营资本则会遇到监管层更多的疑虑,民营资本与国有资本不能享受同等的“国民待遇”。

2.相关法律机制缺失。洪建捷认为,与民间资本在金融领域发展相配套的法律、法规及机制还没有健全完善,影响了民间资本的进入及其发展[6]。一是缺失社会信用评价体系。目前全国统一、公开、有效的企业和个人信用评级制度和评估体系尚未建立,社会各部门信用信息也未能实现共享,这无形中增加了民营企业经营金融机构的风险。二是缺少市场退出机制。目前我国关于金融机构市场退出的法律规定主要散见于《破产法》《商业银行法》《金融机构撤销条例》等法律法规中,既不系统,又多为原则性规定,现实中操作性较差。过去在考虑关闭金融机构的过程中由于债务清偿原则、清偿顺序、有效资产的承接等程序没有法律依据,因此需要依靠行政命令。金融机构退出市场如果都需要通过行政命令来执行,就必然会增加金融机构的退出成本和不确定性。

3.相关政策未完全落实。一是小额贷款公司融资难。“新非公36条”鼓励民间资本参与成立小额贷款公司,监管部门也规定了“小额贷款公司从银行业金融机构获得融入资金的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50%”,以此明确小额贷款公司可从银行业金融机构融资。但由于小额贷款公司资金使用频率较快,需求量大,资金短缺情况经常发生,普遍存在融资难问题。二是利率优惠政策难享受。按照规定,小额贷款公司可向金融机构融入资金,但其在向银行融资时难以享受到银行间同业拆借利率,更多情况下是比照企业贷款利率执行,且需要严格的抵押担保手续。此外,小额贷款公司在银行的存款也只能按一般工商企业的活期存款利率计算,远远低于金融企业的同业存放利率。目前,东莞范围内有18家小额贷款公司开展业务,税率高、无财务杠杆是其普遍面临的困境。三是金融基础设施尚未惠及新型农村金融组织。如目前,东莞民营金融机构尚未纳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和小额支付清算系统,难以全面了解客户信用状况,服务客户的风险大,功能相对较低。

(四)监督机制不健全,风险承担能力弱

囿于民营金融机构内部控制体系不健全和外部监管体系不充分,导致民间资本进入金融领域后难以有效规范,容易滋生一系列风险。不同的民营金融机构呈现的问题不一,对于参股城商行、农商行等机构的民间资本来说,因其控制者仍在实业领域,一旦入主金融机构,容易利用其董事身份进行关联交易,违规借入资金,并且民营企业稳定性相对不高,经营不善时可能会发生携款潜逃等影响金融稳定的事件。唐蓉、贺莉和张灵洁认为,对于小额贷款公司这类民营金融机构,如果监管不到位,则可能会发生大量违规业务地下操作、脱离监管视线的情况,如经营者利用牌照身份吸引和发展客户,以合法业务为掩盖,私下聚集资金放高利贷等违规行为[7]。对于担保公司、典当行等由民间资本设立的金融中介服务机构,其违规业务操作风险甚至可能殃及正规金融机构,将从银行获取的低息资金辗转进入民间借贷市场,无形中使银行沦为高利贷资金的提供者,又成为项目融资的接盘者,一旦借款人资金链条断裂,可能引发系统性金融风险。

1.内部控制体系不健全。冀茂奇和张冲认为,民营金融机构处在民营化发展初期,且由于内部风险控制体系尚不健全,专业化管理人才欠缺等方面存在的原因导致其科学决策水平有限,风险控制能力不足,行业自律性不高[8]。明晰产权关系,形成合理有效的公司治理结构是加强内部风险防范体系的重要一环,过程中容易出现两个极端,一是出现股权过于分散难以形成发展合力的情形,二是出现个别股东一股独大后左右银行发展方向的问题,必须极力避免上述两种极端,才能进一步提高民营金融机构应对市场变化的能力,走上审慎规范经营的道路。

2.外部监管体系不充分。彭向升和祝健认为,民间资本进入金融业意味着金融机构的形式、种类、业务性质、业务范围等远远超过原先国有金融机构,对中央银行、银监系统与民营银行协会的监管能力有了更高的要求,三者要在事前风险规避、事中风险管理和事后风险控制方面发挥重要作用[9]。但目前金融市场仍存在漏洞,存在

市场操作信息不够透明、非公开化的现象,监管部门的金融监管能力亟待进一步提升。

三、东莞民间资本设立金融机构的对策建议

(一)商协会在金融机构设立中需发挥资源整合作用

以商会、行业协会为代表的中间组织,既贴近市场,了解业界动态和企业需求,又具备与政府协调沟通的天然优势,应该发挥商协会在民营资本进入金融市场上的资源整合作用。

1.进军金融领域的战略规划制定者。商协会要协助政府做好我市民间金融机构发展政策的前瞻性研究、民营金融市场开发和民营资本参与金融机构的顶层设计及长远规划,重点确立民营金融市场的发展规模、民营金融业态的时间与空间布局、民营金融机构的发展次序等战略性问题,早日谋划,尽快出台“东莞民营资本参与设立金融机构暂行管理办法”和“东莞‘十三五’民营金融业发展规划”以及阶段性目标和相关的配套政策。

2.进军金融领域的运作者。商协会作为代表企业利益的中间方,能够将广大企业有效组织起来,动员企业力量,例如可通过发起成立联合投资基金,发挥资金池作用,最大程度地让投资来源多元化和风险分散化,也可以以商协会为主导,加强对投资的研究,设立投资风险联合防控机制和预警机制,对会员企业的投资领域、方向进行引导,降低投资风险。

3.进军金融领域的协调者。商协会应该组织会员企业,广泛收集业界投资需求、意愿以及预期的问题和顾虑,尽早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这些愿望和意见,争取政策上的支持、突破和优惠。同时积极向会员企业宣传政府鼓励民营资本投资金融市场的积极信号和相关政策。

(二)倡导由商协会协调解决金融机构的经营难题

政府不宜直接介入民间金融机构的发起和运作,而应该注重市场规则的制定和经营环境的培育,充当“裁判”,不宜做“运动员”。政府这样的定位为商协会出面协调解决企业难题提供了机遇和要求。

1.优化村镇银行布局。适当放宽村镇银行在社区和村镇设点布局以及经营中间业务的限制,允许村镇银行通过不同形式开设异地网点,鼓励不同的村镇银行进行业务合作。例如,可以允许长安村镇银行与厚街华业村镇银行合作在厚街设立代办机构,方便长安村镇银行的客户在厚街办理存取款业务;同样厚街华业村镇银行也可以与长安村镇银行合作在长安设立代办机构,方便厚街华业村镇银行的客户在长安办理存取款业务。

2.合理解决小额贷款公司的双重征税问题。

小额贷款公司的出资人除了要由公司缴纳25%的企业所得税外,其所获得的利润分红还需要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这样对于出资人而言,承担了双重纳税责任,增加了其税负负担。陈时兴认为,在小额贷款公司发展尚未成熟以及利润空间有限的情况下,对于出资人的双重征税会极大地打击其投资积极性,不利于小额贷款公司的长远健康发展[10]。建议将小额贷款公司的出资人利润分红所得利息税降至10%~15%左右。

3.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再融资机构。《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已经实施多年,其中规定的1∶0.5的低杠杆率和单一的融资渠道已成为小贷公司发展过程中最大的羁绊。根据《指导意见》,小贷公司可以从不超过两个银行业金融机构融资,但融资金额不得超过自有资本的50%。尽管广东省也曾出台将最高融资比例提高到100%的规定,但这样的比例规定仍满足不了现实需求,重庆和海南甚至已将最高融资比例升至230%和200%。因此,首先应该提升小贷公司最高融资比例。其次,要建立小贷公司的再融资机构和市场,拓展小贷公司的融资来源。目前,重庆、深圳和广州等地已经正式建立起小贷再融资机构,让当地的小贷公司有了自己的“中央银行”。因此,东莞应该适时建立小贷融资中心或再贷款公司,解决小贷公司的“无款可贷”融资难题,完善小贷公司的融资市场。

4.建立担保公司的政府再担保机制。目前东莞的融资担保公司的处境较为艰难,其中主要的原因之一是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已经终止了与融资担保公司的合作。由于担保公司缺乏再担保的“兜底”保障,银行等金融合作方不愿意承担这里面的信用风险。建议由政府作为发起人或主要出资方建立再担保机构,为担保公司提供担保责任,重拾市场信心。

(三)优化东莞民间金融业的空间发展格局

在市级层面,牵头组织商协会、民间资本力量和有关机构研究设立民营银行,建议以南城区

为基地,联合现有的银行机构和民间资本(如世界莞商联合会)筹划建立新的民营银行。以专业镇特色经济为依据,在重点行业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和担保公司。由相关商协会牵头,在产业集群区内设立面向各自行业内中小企业的民营小贷公司和担保公司,能够充分发挥金融机构在相应产业内的信息优势,降低不良信用风险。发挥松山湖在东莞金融发展中的引领作用,利用松山湖在金融改革创新服务区、莞台金融合作、金融服务外包、“新三板”和科技金融等方面的载体,加大对民间资本设立金融机构的吸纳力度。金融与产业创新协同发展,加大对科技型中小企业信贷支持,建立科技小额贷款公司、保险机构可以围绕科技研发开发产品,强化科技产品的担保功能,扩展专利、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作为抵押物,引导台资银行与东莞本土银行合作,鼓励两地金融机构在抵押融资、信贷担保创新、风险投资与重要生产设备融资租赁方面展开合作,积极利用“新三板”股权交易平台,成立专门的科技银行,设立专门的科技创新发展基金,推动与科技成果挂钩的各类金融产品的开发。

(四)加大本土金融类人才的培养和引进力度

民营金融机构要成长、发展和壮大,根本上要靠人才。东莞金融类人才比较缺乏,本土培养的人才也不多。民营资本要想设立金融机构,必须有效突破人才的掣肘。

1.提高金融人才的培育和引进的力度。鼓励东莞理工学院等本土高校加大金融类人才的招生和培养力度,特别要注重人才培养的质量,要让培养出来的人才能够适应东莞本地金融市场和民营金融机构发展的需要。要加大现有高校金融类人才培养的数量,以适应未来民营金融机构的发展扩张。通过从外部引入专业的金融类人才,并引导他们在东莞落地生根和长期发展。这需要政府部门出台更有利的人才引进方案和优惠政策,完善人才在本地发展的配套设施(如子女上学、看病就医和居家养老等问题),解决他们的后顾之忧,进而让东莞成为人才“高地”。

2.建立金融类专业人士信息圈和社交圈。东莞的金融机构数量比较多(民营金融机构例外),但专业人士却非常少,很多从业人员都是从外地,特别是广深两地“借调”过来。他们中很多人都是白天在东莞上班,晚上返回广深两地,或者周一至周五在东莞上班,周末离开东莞。这很大程度上是因为东莞缺乏专业人才的社交圈和交流平台,难以找到“知音”。金融业具有很强的外溢性特征,很多时候都要靠“信息”、人脉资源来做投资决策。因此,必须营造氛围,提供平台,尽早建立东莞金融专业人士的信息圈和社交圈。

(五)鼓励民营金融机构组建风险投资基金和创业投资基金

对比深圳、上海,东莞风险投资基金的发展依然处于初期阶段,投资规模和基金数量远远不足,民营资本参与设立的风险投资基金更为缺乏。同时东莞已有的风险投资基金的管理模式和投资理念略显僵化和落后,不少东莞资本秉持“给钱就要参与管理”的投资理念,让接受投资的企业无所适从。另外,金融在东莞企业发展过程中更多扮演的是“锦上添花”的作用,“雪中送炭”相对较少,造成“大项目钱不够,小项目资金看不上又不解馋”的尴尬局面。因此需要从根本上改变风险投资理念,回归风险投资的本质。鼓励民营金融机构组建风险投资基金和创业投资基金,对私企进行投资。

(六)探索成立面向外向型中小微企业的全民资银行

东莞中小企业数量多,而且很多都属于外向型中小企业。外向型中小微企业普遍存在贸易融资需求,而近年来以汇富集团为代表的外贸综合服务提供商开始涌现,这些外贸综合服务提供商既可以切入为中小微外向型企业提供贸易融资,同时也掌握着大量中小微企业的经营贸易信息,非常熟悉企业的业务流程和资信状况,这为设立面向中小微外贸企业客户的民营银行提供了良好的契机。另外,从国家最近公布的首批民营银行试点名单和国家透露出来的政策信息来看,新设立的民营银行要突出特色化业务、差异化经营,重点是服务小微,服务社区功能等等,研究设立为中小微外贸企业服务对象的民营银行就很好地满足了这些要求。

[1] 崔蕊.我国民间资本进入金融业的主要模式及问题分析[J].特区经济,2013(5):69-70.

[2] 杜婕,霍燕.民间资本进入农村金融服务领域的制度分析[J].财贸经济,2013(3):79-84.

[3] 周中元.我国民间资本进入金融业的主要模式及问题分析[J].中国商贸,2012(35):117-118.

[4] 李抒奕.民间资本进入微型农村金融机构的风险防范研究[J].金融理论与教学,2014(6):40-42.

[5] 王元龙.民间资本的发展及其金融选择[J].武汉金融,2011(2):4-10.

[6] 洪建捷.民间资本进入金融业障碍与中国未来金融格局展望[J].经济师,2013(1):35-36.

[7] 唐蓉,贺莉,张灵洁.江苏省民间资本进入金融领域的风险研究[J].财务与金融,2013(3):8-13.

[8] 冀茂奇,张冲.我国民间资本进入金融业的可行性分析[J].西南金融,2013(8):27-29.

[9] 彭向升,祝健.允许民间资本设立银行带来的红利和风险[J].现代经济探讨,2014(5):30-34.

[10] 陈时兴.民间资本设立金融机构探索的最新进展[J].当代社科视野,2014(3):34-37.

Research on Establishing Financial Institution by Dongguan Private Capital

ZHA Ri-sheng
(Department of Economics,Dongguan Municipal Party School,Dongguan 523083,China)

Competition,openness and fairness of markets make private capital into the financial sector,which will become a normal state.Abundant folk capital,sufficient capital supply,numerous small and micro enterprises,as well as huge capital demand in Dongguan,will provide fertile soil for the private capital to enter the financial industry.So it is necessary to fully integrate the private capital,and improve the market layout of private financial institutions.The government plays an important role on tackling the difficulties in the development of private financial sector,providing the huge financial services for small and micro enterprises,and developing new financial format.

Dongguan;private capital;financial institutions;enterprise financing

F832.7

A

1009-0312(2015)04-0007-06

2015-03-02

查日升(1969—),男,安徽庐江人,副教授,主要从事产业经济和贸易经济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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