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闫建璋 潘紫茜
“择校”现象的多维透视
● 闫建璋 潘紫茜
以不同的视角透视“择校”现象,我们会看到不同的“景观”。哲学视域中的“择校”现象是个体主体性逐渐觉醒的自发行为;经济学视域中的“择校”现象是“经济人”效用最大化的理性行为;社会学视域中的“择校”现象是个体寻求社会地位提升的现实行为;政治学视域中的“择校”现象是利益相关者的多元博弈行为;教育学视域中的“择校”现象是人们追求高质量教育的自觉行为;法学视域中的“择校”现象是个体争取受教育权利的维权行为。
基础教育;择校;视域
长期以来,基础教育阶段的“择校”现象是一个为社会普遍关注的问题。不仅发达地区存在“择校”现象,欠发达与不发达地区也存在这种问题,可以说,“择校”已经成为一种全国性的普遍现象。针对这一问题,政府出台了许多相关政策予以规范,其主导理念是禁止,很多学者也做了一定的学理探讨和对策研究。然而时至今日,这一现象非但没有绝迹,反而有反弹趋势,究其原委很大程度上是对其本性认识不足,政策导向有简单化、绝对化倾向。实际上,任何事情都有正反两面性和多维性,从不同的方面和视角看待同一事物,我们往往会看到不同的结果,“择校”现象自然也不例外。传统二元对立的教育观仅从消极的一面、单视角看待这个问题,得出的结论自然而然是绝对的禁止。当我们转换立场与视角,以积极的一面和多视角的角度审视“择校”现象时,就会发现事情原来并没有我们想象得那么糟糕,“择校”并非洪水猛兽。当我们为“择校”问题绞尽脑汁而苦苦找不出有效良策时,西方很多国家却反其道而行之,创造条件允许“择校”,如采取举办“特许”学校(Charter School)①、“磁石”学校 (Magnetic School)②,发行“教育券”(Educational Voucher)③等措施鼓励学生“择校”。“堵”还是“疏”?不同的政策选择背后,反映出对这一现象理论认知的差异。
从全视角的角度看,“择校”现象不只是一个简单的教育问题,而是一种复杂的社会现象,因此,只有从多学科的视角来审视这一问题,才能对其有全面、透彻的认识,从而客观、辨证地看待“择校”问题,正确疏导而不是一味地指责、抱怨与简单禁止。本文尝试从哲学、经济学、社会学、政治学、教育学、法学的视角对这一现象做一全方位透视,以期全面、深刻地认识这一现象,从而寻求有效解决之道。
人的主体性是“人作为活动主体的质的规定性,是在与客体相互作用中得到发展的人的自觉、自主、能动和创造的特性”。[1]多少年来,由于受各种意识形态因素的影响,人的主体性一直都处于昏昏然的木然状态,很多人甘愿听凭“命运”安排,逆来顺受,而不愿也不能表达自己的心愿。因此,对于一贯属于统治阶层专利和特权的优质教育资源,自然不敢有一点点“奢望”。改革开放后,随着我国现代化建设的不断深入,法制化和民主化的不断推进,国民的现代性不断生长,民主意识逐渐增强,人们的自我意识也开始慢慢复苏,个体的主体性也逐渐开始觉醒。国民逐渐认识到,优质教育资源是每个共和国公民的教育资源而非某些特权阶层的专利。越来越多的人意识到在社会日益民主化的今天,人们完全可以通过自己的努力使子女获取接受优质教育资源的机会,避免子女重复自己的道路。于是,越来越多的人开始向往、追求优质教育,并在力所能及的条件下开始想办法获取更好的优质教育资源,以利于子女的更好发展,这样“择校”现象就自然而然地产生了。这一现象的产生从侧面折射出人的主体性的觉醒,折射出人的自我意识的不断增强。因此,从哲学的层面看,可以说“择校”现象是人的主体性觉醒后的一种自发行为。
从经济学视域来看,“择校”现象是“经济人”讲求教育投入与产出,追求效益最大化的理性行为。在经济学家看来,一般情况下人们都是一种趋利避害、计较得失的理性“经济人”,在准备从事一项活动前都要比较投入与产出,实现投资经济效益最大化是每一个理性的“经济人”的必然选择。教育投资活动自然也不例外,尤其是不属于义务教育阶段的高中教育。从投入与产出的角度看,“择校”现象无疑是一种教育经济投资行为,既然是经济活动,必然以追求利润的最大化为主要宗旨。而要实现利润的最大化,就必须讲求成本和产出的比较,在一定成本下产出越大利润越高,产出越小则利润越低。若成本不同,人们就会比较投入增长率(即边际成本增长率)与产出增长率,若投入增长率大于产出增长率,人们就不会选择这项投资活动,反之,若产出增长率大于投入增长率,人们则会毫不犹豫地选择这个投资活动。一般学校与重点学校相比,前者虽然成本低一点但产出率也低,后者虽然投入成本高一点但回报率却很高,所以对于一个理性的教育投资者而言,理所当然地会选择后者。尽管“择校”需要交纳一笔数量不菲的费用,但是从长远来看,学生接受了这种优质教育之后可以在将来获得很多收益,可以在今后得到比交纳的学费多得多的回报。这种回报既包括经济收益(如获得高工资、福利等),也包括非经济收益(如高雅的职业、受人尊敬等)。“择校”有如此巨大、神奇的效益,自然对家长都有着不可抗拒的吸引力,“择校”现象的出现就成为必然。因此,从经济学角度看,“择校”无疑是一种讲求教育投资经济效益的理性行为。
社会化理论认为,学校的一个主要作用就是社会分层,接受不同类别、不同层次、不同质量的教育就预示着将来进入不同层级的社会阶层,今天的教育决定着明天的社会地位。对教育的这种功利效用古人早就有着深刻的认识和体验,古代社会的“头悬梁锥刺股”、“曾子杀猪”、“孟母三迁”等感人的教育故事就是明证。这说明择校现象古已有之,并非现代社会的产物。但教育的社会阶层升迁效果在当今社会表现得尤为突出。由于历史与现实的原因,干部、工人、城镇居民、农村居民等群体在支配权力、占有资源、享受公共福利、话语权等方面是不平等的。在财富、权力等社会资源存在较大差异的情况下,教育是唯一可以让弱势群体子女参与角逐、向上流动的希望所在。一个下层公民要想改变自己的命运向上一层迈进,最便捷成本最低的渠道就是通过接受较好的中小学教育,考上名牌大学来改变自己的社会地位和一生命运。由此可见教育在当今中国社会分层中的重要作用。可以说,一个社会成员的经济、社会乃至政治地位,在相当程度上取决于他(她)所受的教育,拥有较高的学历已经成为获得一份体面稳定工作的前提条件,甚至成为能否进入城市的“准入证”,否则将近乎必然地被“边缘化”。大众普遍认为受教育水平直接或间接地决定着一个人在未来一生竞争中处于优势还是居于下风,受过良好教育的人其素质比较高,在社会群体的竞争中自然处于优势,在社会上获得利益、取得成功的可能性也比较大。于是,为了子女能受到良好教育,日后能够出人头地,很多家长不惜重金不遗余力地为子女“择校”,更有甚者互相攀比几乎到了不理智的程度。在如此巨大的现实利益驱动下,“择校”现象自然不可能靠简单的行政命令禁止而自动消失。因此,从社会学视域看,择校是一种个体寻求社会地位提升的现实行为。
利益相关者是指在一项活动中要求或拥有既得利益的人。长期以来,我国基础教育实行的都是城市与农村、重点校与非重点校、示范校与一般校截然不同的二元教育管理体制,这种内外有别的二元基础教育管理体制给一些手中握有一定权力的人留下了很大的教育设租和寻租空间。这些人利用手中的各种特权不断进行着“权学”交易,把社会上其他利益群体排除在优质教育资源之外。随着社会主义经济体制与教育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一些首先富裕起来的人们不再满足现状,逐渐对这种由权力主导的教育利益格局表示不满。于是,这些人利用手中的财富开始纷纷向学校抛媚眼,企图以财富为筹码对教育利益格局进行重新划分和组合,以期从中分得一份“美羹”,敲开优质学校的大门。而那些没有富裕起来的一般民众也不甘示弱,为了自己的子女不输在起跑线上,纷纷“八仙过海,各显神通”,想尽一切办法、不惜一切代价争取一份自己的利益,以避免子女重演自己当年的悲剧。因此,从政治学视角来看,“择校”现象无疑是一种挑战教育特权,寻求教育利益的多元博弈行为。
哪里有差距,哪里就有选择,这是万古不变的道理。商品供给是这样,教育服务供求同样如此。只要学校之间存在差距,就必然存在民众对学校的选择。从教育学视域看,“择校”现象实质上是民众追求选择高质量教育的自觉行为。教育质量是民众最为关心的核心问题,民众之所以如此热衷于“择校”,主要源于对高质量教育地不懈追求。学校间的差距愈大,择校的强度就愈烈。学校间的差距表面是校舍、仪器设备、师资力量的差距,实质则是教育质量的差距。正是重点校与非重点校、示范校与一般校教育质量上的巨大差距,才引发民众千方百计、想方设法选择好的学校。这也在一定程度上折射出我们基础教育资源分配不公、发展不均衡、整体质量不高的无奈现实。如果基础教育阶段的大部分学校教育质量相差不大,就不会有这么多人对“择校”趋之若鹜。当然,要是所有学校质量都完全相同是不可能的,也是不现实的,世界上没有完全相同的两片树叶,只要存在两所以上学校,就会存在不同、存在差距,不可能绝对均衡。但问题的关键是目前学校间的差距太大,已经超出人们的心理承受力,而且直接影响到学生今后的前途和命运,因此,在关乎个人一生幸福与否的紧要关头,人们不得不想方设法“择校”,以使子女获得参与生存竞争的重要砝码。“人往高处走,水往低处流,”这是千古不变的恒理。只要学校之间教育质量存在着较大的差距,“择校”现象就不会消失,就还会持续下去。因此,从教育学视角看,“择校”现象是人们追求高质量教育的自觉行为。
从法学视域看,“择校”是一种个体主动争取受教育权利的维权行为。我国《宪法》明文规定,国家有保护公民接受教育的权利。追求法律赋予的教育平等是每个公民最基本的权利。但是,在传统的计划经济时期,个体虽然有接受教育的权利,但这种权利是被动给与的,而不是主动争取的。个体的受教育权受到很大的限制,一个学生上什么学校、入哪个班级、归哪个老师教育、学什么样的教材等这一切都由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提前计划确定,受教育者基本上无任何选择的权利,只有被动地服从。但是,随着市场经济改革的不断深化和民主法治步伐的逐步加快,个体的权利意识越来越强,对受教育权的自主要求也越来越高,人们不再满足于被动地等待政府给与受教育权利,而是主动为子女争取各种受教育权,以使其获得更好的发展。因此,从法学视域看,“择校”是一种个体主动争取受教育权利的维权行为。
总之,在不同视角的透视下,“择校”表达着自己的价值诉求,给我们全面认识“择校”现象提供了宽阔的视域,使我们从更高的层面、更广的视角深刻认清这一现象,理解这一现象,从而在实践中能采取有效措施,正确疏导、妥善处理及综合治理。尽最大可能消除基础教育阶段“重点校”与“一般校”之间的巨大差异,平衡各方面的利益诉求,这一问题自然就会迎刃而解,而不需要再运用行政手段简单禁止与指责了。
注释:
①特许学校是80年代出现在美国的一种新型办学模式,即“公校私营”。一般经州政府立法通过,特别允许教师、家长、社区与州教育局合作创办管理。其经费由政府负担,但由私人经营,除了必须达到双方预定的教育目标之外,不受一般教育行政法规的限制,为特别许可的学校,所以被称为“特许学校”。
②磁石学校是有别于特许学校和公立学校的一种办学形式,与特许学校不同的是,它属于公立学校系统,由当地教育行政当局管理。与公立学校不同的是,磁石学校有权自由选择教学模式与申请额外经费补贴。
③教育券计划是美国经济学家弗里德曼为了解决美国公立学校教育多样性受到削弱、教育效率降低、教育质量下降的制度缺陷所提出的,指政府将用于教育的公共经费以券的形式直接发给学生或家长,而不是发给学校。学生自由选择学校并用教育券支付学费和相关费用,学校则向政府兑取与券值相等的现金流入的拨款方式,目的是为了促进公立学校的竞争,以提高其效率和质量。
[1]郭湛.主体性哲学——人的存在及其意义[M].昆明:云南人民出版社,2001,30.
(责任编辑:刘丙元)
闫建璋/山西师范大学教师教育学院副院长,高等教育研究所副所长,副教授,博士
潘紫茜/山西师范大学教师教育学院硕士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