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环境保护法》有“6新”

2015-03-31 06:05程省
中国质量万里行 2015年2期
关键词:环境保护法环保法新法

程省

新《环境保护法》于2015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至此,这部中国环境领域的“基本法”,完成了25年来的首次修订,被专家称为“史上最严的环保法”。

新《环境保护法》由总则、监督管理、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法律责任和附则构成,法律条文也从原来的47条增加到了70条。那么,新环保法究竟“新”在哪里呢?

新理念:生态文明建设和可持续发展理念

新环保法引入了生态文明建设和可持续发展的理念。新法明确要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要使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充分体现了环境保护的新理念。

明确了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和基本原则。新法进一步强化环境保护的战略地位,增加规定“保护环境是国家的基本国策”,并明确“环境保护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污染者担责的原则。”

完善了环境管理基本制度,包括:环境监测制度、环境影响评价制度、跨行政区污染防治制度、防治污染设施“三同时”制度、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和区域限批制度、排污许可管理制度、生态保护红线规定。

其中,关于环境监测制度,新法第十七条规定,建立环境信息共享机制,要求有关行业、专业等各类环境质量监测站(点)的设置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监测范围;明确了监察机构应当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监测设备,遵守监测规范;监测机构及其负责人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完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加大了未批先建的违法责任,没有进行环评的项目不得开工。新法第十九条规定,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并规定相应的法律责任: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由负责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

明确排污许可管理制度,新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法律规定,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被责任令停止排污,拒不执行,且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拘留。

新举措:建立公共检测预警机制

近年来,以雾霾为首的恶劣天气增多,雾霾成为城市最大的危害。新环保法对雾霾等大气污染作出有针对性的规定。

国家建立健全环境与健康监测、调查和风险评估制度;鼓励和组织开展环境质量对公众健康影响的研究,采取措施预防和控制与环境污染有关的疾病。

建立环境污染公共监测预警机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环境污染公共预警机制,组织制定预警方案;环境受到污染,可能影响公众健康和环境安全时,依法及时公布预警信息,启动应急措施。

建立跨行政区域的重点区域、流域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联合防治协调机制。新法第二十条规定,国家建立跨行政区域的重点区域、流域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联合防治协调机制。强化了联合防治机制,实行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监测、统一的防治措施。

治污是一个综合性的系统工程,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环境保护法的修改,强化了对大气污染、特别是雾霾的治理和应对。以雾霾为代表的大气污染,还需要大气污染法等单项法来进行规范和防治。新法的通过和实施,将给国家环境保护事业强有力的引导。

新制定:划定生态保护红线

作为保护我国生态资源的重要方式,生态保护红线这一概念,自被提出就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2014年初,环保部印发了《国家生态保护红线—生态功能基线划定技术指南(试行)》,成为我国首个生态保护红线划定的纲领性技术指导文件。根据规划,2014年环保部将完成全国生态保护红线划定任务。

新环保法首次将生态保护红线写入法律。新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国家在重点生态保护区、生态环境敏感区和脆弱区等区域,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实行严格保护。同时规定,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或者委托专业机构,对环境状况进行调查、评价,建立环境资源承载能力监测预警机制。

新主体:环境公益诉讼主体扩大

新《环境保护法》是一部开放的立法,将民间力量有序地纳入到环境治理的机制中,设立了环保公益诉讼制度。在修订草案二审时,曾将环保公益诉讼的主体限定为一家“国字号”环保组织;在之后的几次修订中,法律诉讼主体得到进一步扩大,最终规定“依法在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连续五年以上且信誉良好的社会组织”。同时,新法还规定“符合规定的社会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行政法室主任袁杰表示,扩大环境公益诉讼主体的规定借鉴了国际惯例。国际上对诉讼主体的要求是由环境公益诉讼的性质和作用来决定的。由于专业性比较强,要求起诉主体对环境的问题比较熟悉,要具有一定的专业性和诉讼能力,和比较好的社会公信力,或者说宗旨是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工作,要致力于公益性的活动,不牟取经济利益的社会组织,才可以提起公益诉讼。

新标准:加大违法排污责任 按日计罚无上限

多年来,国家环境立法不少,但由于违法成本低,对违规企业的经济处罚并未取得应有的震慑效果,导致法律法规并未起到真正的约束作用。环境违法成本低,也是新法着力解决的问题。

新法明确规定“按日计罚”制度。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更改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且建立“黑名单”制度,将环境违法信息记入社会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布。二是责令停业、关闭。第六十条规定,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超过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县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采取闲置生产、停产整治等措施,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是规定了行政拘留。第六十三条规定,违反法律规定,建设项目未依法进行环评,被责令停止建设,拒不执行的;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被责令停止排污,拒不执行的;通过偷排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的;生产、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生产、使用的农药,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有以上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环保部政策法规司副司长别涛表示,“按日计罚”是针对企业拒不改正超标问题等比较常见的违法现象采取的措施,目的就是加大违法成本,在中国现行行政法规体系里,这是一个创新性的行政处罚规则。环保部门在决定罚款时,要考虑企业污染防治设施的运行成本、违法行为造成的危害后果以及违法所得等因素,来决定罚款数额。今后罚款数额会更有针对性,且会相应提高。而具体的罚款额度,将由即将出台的专项法决定。

“按日计罚”制度对持续性的环境违法行为进行按日连续罚款,这意味着非法偷排、超标排放、逃避检测等行为,违反的时间越久罚款越多。之前法律规定的针对环境违法的罚款是一个定数,数额并不大,导致不少企业怠于治污。新法施行“按日计罚”后,罚款数额上不封顶,将倒逼违法企业及时纠正污染行为。

新职责:明确政府监督管理职责

新环保法确立了多重的监督机制,进一步明确了政府对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职责。第二十四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环境监察机构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权对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现场检查。

作为一部行政法律,新环保法还规定了行政拘留的处罚措施,对污染违法者将动用最严厉的行政处罚手段。新法规定,对情节严重的环境违法行为适用行政拘留;对有弄虚作假行为的环境监测机构以及环境监测设备和防治污染设施维护、运营机构,规定承担连带责任。

对于履职缺位和不到位的官员,新法规定了处罚措施。第六十九条规定,领导干部虚报、谎报、瞒报污染情况,将会引咎辞职。出现环境违法事件,造成严重后果的,地方政府分管领导、环保部门等监管部门主要负责人,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目前,在我国许多省份出现不同程度的大气污染、地下水污染、土壤污染、矿山开采导致的环境污染等现象,严重危害着当地百姓的日常生活和身心健康。生态环境一旦遭到严重破坏,人类所付出的代价将是不可估量的!

治污须用重典。增强公众的保护环境意识,树立环保的公众参与理念,及时发现和制止环境违法行为,集全社会之力,共同保护生态环境,已成为当务之急。希望这部新诞生的《环境保护法》能带给我们清新的空气和清洁的生存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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