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玄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孙颖发表了她关于《食品安全法》、《广告法》的修改意见,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关于在《食品安全法》第22条中增加列举消费者的建议。《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第22条是关于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信息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信息进行交流沟通的规定,该条规定是一大进步,表明我国将改变过去单向、被动的信息发布制度,走向科学、客观、及时、公开、透明、双向、有效互动式的风险交流制度。但该条所列举的参与风险交流沟通的各利益相关方,缺少了该制度最重要的,也是最有必要、最有资格参与的交流主体——“消费者”。
该条规定提到了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行业协会,却没有提到与经营者对应的消费者,只提到消费者协会,是忽视了消费者的独立地位,以消费者协会完全替代或代表消费者的独立身份是不妥的,也是不合适的,建议在列举中增加“消费者”的规定。
第二,关于《广告法》未成年形象使用问题的修改意见。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与原稿相比,立法体系和语言表达更加严谨系统,在儿童广告、烟草、网络广告方面做出更加严格可操作的规定,整体上更加凸显对消费者的保护。但孙颖教授在以下几个方面仍存有疑问,并提出了几点建议:
1.未成年人保护。本次修改亮点之一是增加了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具体条款。如草案第三十条第二款“不得利用十周岁以下未成年人作为广告代言人。”以及第三十七条等。但与加拿大、美国等国家地区制定儿童广告法或者设立专业的儿童广告监察机构相比,我国对儿童等未成年人的保护还不够全面。
2.其他广告中未成年形象使用问题也应引起重视。例如生活中医药保健类广告常使用未成年人形象,但医药类及酒类等商品的特殊性并不适宜出现未成年人形象,是否应该对特定的产品服务做出“禁止未成年形象出现”的规定。其中,这里的“未成年人形象”应作广义理解,包括广告中儿童配音。
3.建议增加针对儿童食品、婴幼儿用品广告的规范条款。如生活中常见的高热量、高油炸食品以及含酒精的饮料广告。这也是符合社会发展之趋势,可有力解决我国肥胖儿童数量不断上升的问题。
4.再如利用未成年人所熟知的卡通形象做广告是否存在误导?如这两年比较火的某品牌学习机利用《喜洋洋与灰太狼》中的卡通形象,这对于辨别力较低,难以区分动画内外的未成年人来说存在一定的误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