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金融学院 张学军 吴亚光
高校辅导员职业化发展的现实困境及对策思考
河北金融学院 张学军 吴亚光
高校辅导员是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中坚力量,是大学生健康成长的领航者和引路人。近年来,关于辅导员队伍建设的理论研究和实践探索渐趋深入,高校辅导员职业化发展逐渐成为了高校教学管理改革中的一项重要课题。
高校辅导员 职业化 现实困境 对策
近年来,学术界对高校辅导员职业化虽然进行了广泛的研究,但尚未形成统一的意见。就目前的研究成果而言,笔者认为,高校辅导员职业化至少应该包括以下几方面的内涵:一是有坚定的政治立场和政治敏锐性,要能够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同时,要具备高校教师的职业道德和道德情操,尤其是要树立“以学生为本”的学生观。二是要具备从事学生教育与管理的专业知识和能力素质,应具备思想政治教育、社会学、管理学、心理学、人力资源管理、职业生涯规划等相关专业知识,要具备较强的人际交往能力、组织协调能力、应急处理能力等等。三是辅导员岗位要有特定而明晰的岗位职责和评价标准,从而使辅导员能够做到“术业有专攻”,不断提升职业化水平。
对辅导员职业化的认识还存在误区。长期以来,高校在辅导员选聘、考核、管理、使用等方面存在认识上的误区,大部分高校将辅导员等同于一般管理人员,主要是负责学生的日常管理工作,导致许多高校对辅导员职业化的制度落实不到位。2006年,教育部颁布了《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明确规定辅导员既可以评聘思政系列的职称,又可以根据任职年限和工作实绩确定行政待遇,但还有一些高校对这一规定落实不到位,导致辅导员在职称评定、职级晋升方面存在很多困难。
辅导员的工作职责不明确。目前,大部分高校辅导员主要是从事学生教育与管理的事务性工作。具体而言,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学风建设、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宿舍管理、安全稳定、实习就业等所有第一课堂以外的事务性工作都是辅导员的工作内容,这些随机性很强、千头万绪的事务性工作耗费了辅导员70%以上的精力,致使大部分辅导员无暇顾及自身专业水平的提升。
辅导员自身对职业化缺乏认同感。辅导员工作性质定位的模糊直接导致辅导员对自身工作的认可度不高,很多辅导员认为自身从事的工作专业化水平不高,是高校里所谓“低端”的工作,进而对辅导员工作职业化缺乏信心,出现了一些“在岗思转岗,工作不安心”的现象,严重制约了辅导员职业化发展。
辅导员的培训和考核机制不够健全。目前,由于缺乏学科专业做支撑,高校在组织辅导员培训时,只能依托思想政治教育、心理学等专业进行,缺乏针对性和实效性。另外,在辅导员的考核方面,一些高校简单地套用专业课教师的评定标准,没有能充分体现考虑到辅导员的工作性质和特点,在一定程度上出现了一部分辅导员为了职称评审而忽视了本职工作的现象。
辅导员是职业化是我国高校发展和改革的重要一环,教育主管部门和高校只有正视当前存在的制约辅导员职业化发展的各种不利因素,切实落实教育部关于辅导员职业化发展的相关政策,不断创新辅导员管理和培养模式,才能使辅导员队伍真正实现职业化发展。
一是要把好辅导员的选聘关。高校在招聘辅导员时要依据辅导员职业化发展的要求建立严格有效的选拔机制,为辅导员队伍的职业化发展提供源头上的保障。基于辅导员工作的特殊性,笔者认为高校在选聘辅导员时应对应聘者的政治立场、知识结构、能力条件、相关工作经历等给予重点考量。
二是要创新辅导员的管理模式。在辅导员内部要划分不同的层次,明确不同层次辅导员的岗位职责。例如,可以在现有辅导员队伍中遴选出科研型辅导员和事务性辅导员,科研型辅导员主要从事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相关的理论研究和实践探索,而事务性辅导员则主要负责与学生相关的具体性事务。再比如,可以建立学生事务大厅,专门负责处理学生事务性工作,而辅导员则可以从具体事务中抽离出来从事与学生管理相关的理论研究和实践探索。
三是要建立完善的辅导员培训和考核机制。国家教育部门要加强辅导员培训的顶层设计,从辅导员培训的组织实施、培训内容、培训效果等方面规范辅导员培训,实现培训的制度化、科学化、专业化,进而促进辅导员从经验管理者向专家学者型转变。对于辅导员的考核,应充分考虑其工作的实际特点,制定具有操作性和可行性的考核办法,考核结果应与辅导员的职称评审、职级晋升相结合,形成高效可行的辅导员人才考核体系,推动辅导员队伍向职业化方向发展。
四是辅导员自身要做好职业生涯规划。近年来,高校辅导员职业化是高等教育大众化的大势所趋,高校辅导员应该对自身的职业充满信心和期待,要科学规划自身的职业生涯,树立职业化、专业化、专家化发展的职业目标。另外,高校相关部门也要加强对辅导员职业生涯规划的引导,营造辅导员职业化发展的良好环境。
[1]史慧明.高校辅导员专业化的理论诉求[J].江苏高教,2009.04
[2]崔 健,汤 莺,张显东.高校辅导员职业化——基于组织和个体视角的分析[J].合肥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
ISSN2095-6711/Z01-2015-07-0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