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云中,庄 雷,杨 扬
(1.南京财经大学 经济学院,南京210023;2.东南大学 经管学院,南京211189)
国有垄断行业收入分配规制研究
王云中1,庄 雷2,杨 扬1
(1.南京财经大学经济学院,南京210023;2.东南大学经管学院,南京211189)
根据我国目前的市场结构和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国有垄断行业收入分配关系实际,制定出适合我国情况的国有垄断行业收入分配规制模型。其具体做法为:以劳动者劳动要素的贡献为依据,并兼顾与处于不同市场结构中一般竞争性行业职工的收入分配公平,确定国有垄断行业的按劳分配报酬水平,以资本要素贡献并兼顾社会平均利润率确定国有资本收益率水平,构建国有垄断企业职工工资、企业利润和销售价格的收入分配联合规制模型,以求既解决国有垄断行业的过高收入问题,又能实现与其他行业相比较的收入分配公平问题。
国有垄断行业;工资;利润;收入分配;规制模型
我国国有垄断行业职工过高收入所产生的一系列负面影响,已引起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为了解决国有企业的过高收入问题,一个时期以来,政府制定了国有垄断行业职工工资和企业效益挂钩,利润上缴等制度措施;学者也提出了诸如引入竞争,加强监管,完善对国有垄断行业工资总额和工资水平的调控,提高垄断行业利润上缴比例等一系列规制措施。但这些措施都没有从产品销售价格、职工工资、企业利润等方面,对国有垄断行业在收入分配关系上实行全面规制,难以解决目前我国国有垄断行业收入偏高和收入分配公平问题。
根据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收入分配关系的实际,针对我国国有垄断行业收入分配中存在的具体问题,本文通过以劳动者的劳动贡献为依据,并兼顾不同市场结构中的一般竞争性行业职工的收入分配公平,确定国有垄断行业的劳动报酬水平,以资本要素的贡献并兼顾社会平均利润率确定国有资本的收益率水平,构建国有垄断企业的职工工资、企业利润和销售价格的收入分配联合规制模型,以求既解决国有垄断行业的过高收入问题,又能实现与其他行业相比较的收入分配公平问题。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国有企业从一般竞争性领域退出,向关系国民经济命脉的关键性领域和行业集中,并且通过兼并重组,形成了较大的规模经济和较高的市场集中度,其中一些国有企业取得了自然垄断地位。国有垄断企业通过强大的规模经济、较高的市场集中度,有的甚至通过控制或抬高销售价格等正当的和不正当的手段获得了较高的利润,并把这些利润在很大程度上被截留在企业用作职工的过高收入。另一方面,随着我国个体私营经济的长足发展,也形成了一个巨大的一般竞争性行业和市场,由于企业规模有限和市场竞争激烈,这些处于一般竞争性领域的收益往往要低于国有垄断行业,并由此也形成了劳动报酬上的明显差距。近几年来,这种收入差距越来越大。由于这里的收入差距主要是由行业垄断造成的,因此是不公平的。这种情况要求我们在确定国有垄断行业职工劳动报酬水平时,要考虑其与一般竞争性行业职工的收入差距问题,即对于国有垄断行业职工高收入中,由于垄断因素形成的部分,要通过上缴利润形式加以剔除,以实现国有垄断行业和一般竞争性行业职工收入分配上的公平。同时,国有资本作为生产要素,也要依据其贡献并参照其他不同所有制的资本和处于不同市场结构的资本,获得一份利润收益。这就提出来一个新的问题,即国有企业的按劳分配的实施,既要与按生产要素分配相衔接,还要考虑与处于不同市场结构的行业之间的收入分配的公平。这样,我国现阶段多种所有制并存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按劳分配的实施环境,决定了现阶段按劳分配的实施特点:(1)按劳分配实施前的扣除份额,不仅应该依据公有制经济中劳动者的整体利益需要,还应参照一般竞争性行业劳动报酬水平,应照顾到与一般竞争性行业的劳动报酬分配相比较是否公平。由此,国有垄断行业中劳动者的按劳分配报酬水平,不仅应以其劳动要素的贡献为依据,还应兼顾到与其他不同市场结构中的劳动报酬是否公平。(2)由于国有企业的税收标准和其他所有制企业的标准相一致,因此,目前国有垄断行业在按劳分配实施前的扣除部分,主要体现在国有资本上缴利润的部分。国有资本所获得并上缴的利润份额要以其贡献为依据,并与其他处于不同市场结构行业的资本利润水平相当,也是按劳分配实施前扣除多少的一个依据。
国有垄断行业中按劳分配报酬水平的确定,不仅应以劳动者的贡献为依据,还应兼顾到与其他不同市场结构中的劳动报酬是否公平,按劳分配在量上的确定,可以适度高于或低于其劳动要素的贡献份额。具体说来有三种情况:第一种情况,当国有垄断行业劳动者劳动要素的贡献份额与其他行业的劳动者劳动要素贡献相等时,国有垄断行业的按劳分配份额就应该与其劳动者的劳动要素的贡献相等,国有垄断行业超过给职工支付劳动报酬以上的利润,就应该作为社会扣除部分或留给企业作为发展基金或上缴给国家作为公共用途。第二种情况,如果国有垄断行业因技术先进,规模经营等因素,使其职工的劳动贡献高于其他不同市场结构的行业职工的收入;或虽然劳动贡献并不高于其他行业,但却通过把垄断因素带来的丰厚利润截留下来转化为职工工资,也致使国有垄断行业职工在与其他不同市场结构的职工的同等劳动贡献的情况下,报酬却高于其他行业。在这种情况下,国有企业职工就应该适度降低工资水平,以求得与其他不同市场结构企业的职工的收入分配公平,而减少部分应该作为社会扣除留给企业或上缴给国家。第三种情况,如果国有垄断行业过多地承担了社会责任,导致其不能正常地积累和创新,导致其职工的劳动贡献和劳动报酬低于其他市场结构的企业,那么,国有垄断行业职工就可以享受一部分国有资本的股权收益,以使其工资水平与处于其他市场结构企业的职工的劳动报酬大体相当。需要进一步说明的是,这种情况不包括企业经营不善和管理落后所形成的国有垄断行业职工劳动贡献和收入分配低于其他的情况。因为如果包括了这些情况,就会使其失去了自身努力的动力,就会是保护落后和懒惰。在当前国有垄断行业职工报酬普遍高于其他市场结构的职工工资水平的情况下,则应加大扣除份额,将企业的利润上缴给国家或留给企业作为发展基金,以实现其职工和其他行业职工的收入分配公平。这样,国有垄断行业中的按劳分配报酬水平,既要以劳动要素的贡献为依据,又要同时兼顾不同行业间的收入分配上的公平。
解决国有垄断行业的过高收入问题,单独在价格、工资和利润某一个环节是难以解决问题的。我们应在按劳分配和按要素贡献分配的基础上,在企业的收入分配形成机制上,实行按劳分配和按生产要素分配相衔接,并兼顾到不同市场结构企业职工收入分配公平的工资、利润、价格联合规制制度,以实现国有垄断行业的收入分配公平、合理、适度,从而解决当前国有垄断行业的过高收入问题。为了构建销售价格、职工工资和企业利润实行联合规制模型,我们给出企业商品或劳务销售价格构成公式:P=W+D+S,公式中,P表示产品价格;W表示职工工资,D表示生产产品或劳务时耗费的原材料、折旧等成本;S表示企业预付资本回报值。其中,企业生产产品或劳务时耗费的原材料是由采购时的市场价格决定的,折旧是由技术和资本更新周期决定的,这使得原材料和折旧等在量上是基本确定的,不存在人为的提高或降低的问题,由此,D作为生产产品或劳务时耗费的原材料、折旧等成本是相对固定的数值,其作为销售价格的量也是相对固定的,因此,没有讨论和进一步规制的必要。而W和S由于其在量上确定方法的不同,则会对价格形成构成明显的不确定的影响,因此,需要对这两个因素实行规制,并由此实现规制销售价格。
首先,对工资实行规制。实行工资由劳动要素的贡献决定并参照不同行业工资水平进行调整的按劳分配制度。按劳分配反映的是建立在社会主义公有制基础之上的收入分配关系,是对劳动者创造的国民收入,在根据当时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做了必要社会扣除之后的余额进行的分配。由于不同时期和不同条件下的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是不同的,对劳动者创造的国民收入的必要扣除份额也是不同的。不同行业职工的收入分配水平,特别是,一般竞争性行业中职工的过低收入水平,以及由此形成的收入分配上的不公平,就应该成为该项扣除必须考虑的一个依据。因此,按劳分配在量上可以不是一个固定不变的常量,而是一个相对变动的弹性区间。按生产要素贡献分配,反映的是市场经济条件下不同生产要素共同创造产品收益平等参与收入分配的关系。由于同一生产要素在同一条件下的贡献是既定的,按生产要素贡献分配在量上也是相对确定的。这样,把按劳分配的相对可变的量,调整到按劳动要素贡献分配的相对确定的量上来,就会在同一个分配量的点上,真实反映按劳分配和按生产要素分配两种收入分配关系。进一步地,在把按劳分配的分配量调整到劳动要素贡献量的标准的同时,还要参照不同行业职工收入分配的情况,对工资实现一定幅度的调整,即可以使工资适度高于或低于其劳动要素的贡献。关于使工资适度低于劳动要素贡献的情况,一方面,国有企业由于其设备先进和规模经营,劳动要素的贡献会超过一般竞争性行业。据学者测算,目前我国国有垄断行业的职工工资高于一般竞争性行业职工工资约50%左右。[1]一般竞争行业中的企业职工工资在一定幅度上被人为地压低,压低幅度约为20%左右。[2]另一方面,国有垄断行业的职工素质,包括学历、职称等方面一般也要高于一般竞争性行业,从国有垄断行业职工素质高于一般竞争性行业来说,国有垄断行业职工的工资应该高于一般竞争性行业10%左右。这样综合起来看,目前国有垄断行业职工工资以高于一般竞争性行业的幅度为30%左右为宜。近年来,国有垄断行业通过在制度和技术方面的改革、调整、兼并、重组和创新,会使其职工的劳动贡献相对较高,为了体现与处于不同市场结构中的不同行业之间的收入分配公平,国有垄断行业职工的工资应适度低于其劳动贡献。关于使工资高于劳动要素贡献的情况,例如,在1980-1990年代,国有企业由于承担的社会责任过重,致使其无力积累创新和技术陈旧老化,其职工的劳动贡献低于技术设备比较先进的外资企业等,在这种情况下,国有企业的职工工资就应该适度高于其劳动要素的贡献,从企业盈利中拿出一块加在劳动工资中,以适度提高其劳动报酬,体现按劳分配的优越性。而在当时也确实是这样做的。这种情况也适用于今天的国有垄断行业。这样,国有垄断行业实行工资由劳动要素贡献决定并参照不同行业工资水平的劳动报酬模型,用公式表示为:W=g±t,公式中,W表示工资;g表示劳动要素的贡献值;t表示调整数值。
其次,对利润实行规制。实行利润由资本贡献决定,亦即由社会平均利润率决定的投资回报率形成制度。这是市场经济条件下贯彻按要素贡献分配原则和实现资源优化配置的客观要求。但考虑到国有垄断行业处于规模经济和较高的市场集中度的实际情况,由资本的贡献决定的利润率可能会高于社会平均利润率,国有垄断行业大多处于上游行业,且有稳定整个国民经济的功能要求,应更加注重社会效益,因此,应以社会平均利润率为参照,其盈利水平不应定得太高,在一般情况下应等于社会平均利润率为宜,并且国有企业的利润的绝大部分应通过预算上缴给国家。用公式表示为:S=s*K,公式中,S表示预付总资本投资回报值,s表示社会平均资本回报率,即平均利润率;K表示企业预付资本投资总值。这个公式是利润本身的决定公式。但由于国有垄断行业在实行按劳分配和按生产要素分配相衔接,并与其他不同所有制和不同市场结构的行业的收入分配相对公平时,需要有一个调节数值。当这个调节数值取加号时,其来源只能是企业的利润;当这个数值取减号时,其归属也只能是企业的利润。因为利润是在实行按劳分配时的社会扣除形式。这样,国有垄断行业的利润决定公式还需要进一步调整为:S=s*K∓t,公式中,t为调整数值。其在量上与W =g±t中的工资调整数值t相等。
最后,销售价格规制。在对工资和利润实行规制之后,同时就实现了销售价格的规制,构建了产品销售价格、职工工资和企业利润的联合规制模型。P=W+D+S,整合出公式P=(g±t)+(s*K∓t)+D,这个公式全面具体地体现了对国有垄断行业的产品价格、职工工资和企业利润的联合规制。公式中两个t为同一数值,但前面的符号正好相反,表明,当由劳动要素贡献决定的工资水平过高,导致收入分配不公平时,应将其减少一部分并入到企业利润中,以适度降低;反之,当在某种条件下,由劳动要素贡献决定的工资水平过低,导致收入分配不公平时,则应取一部分企业利润加入到工资中,以使其适度提高。通过这些调整,便保证了国有垄断行业与其他行业企业职工工资在收入分配上的公平。
在实行了对垄断行业的产品价格、职工工资和企业利润的联合规制后,实际上,等于对垄断行业的产品销售实行了最高限价,这便会使国有垄断行业只有正常利润而没有经济利润或超额利润。这样做的好处是:(1)保证了企业的正常运营。因为在正常利润的情况下,企业的工资和利润都会有保证的;(2)对企业起到积极促进作用。在企业正常承担社会责任的情况下,要想保证职工获得不低于社会平均水平或略高于社会平均水平的工资,企业就必须积极地积累创新,以使劳动要素的贡献不低于或略高于社会平均水平,为按劳分配保证源泉;(3)堵死了企业凭借垄断地位制定垄断价格,并以此获得高额垄断利润并把垄断利润转化为工资的路径,也堵死了在企业利润水平并不高的情况下,过高地制定工资标准并把工资转化为成本的超高标准发放工资的途径。这将迫使企业只能通过自身的努力来争取和保证职工的工资和福利。
随着国有企业从一般竞争性领域退出,向关系国民经济命脉的关键性领域和行业集中,通过兼并重组,形成了较大的规模经济和较高的市场集中度,其中一些国有企业取得了自然垄断地位。国有垄断企业通过强大的规模经济、较高的市场集中度,有的甚至通过控制或抬高销售价格等正当的和不正当的手段获得了较好的效益和较高的利润,并把这些利润在很大程度上截留在企业用作职工的过高收入。同时随着我国个体私营经济的长足发展,也形成了一个巨大的一般竞争性行业和市场,由于企业规模有限和市场竞争激烈,这些处于一般竞争性市场的企业的收益往往要低于国有垄断企业,并由此也形成了劳动报酬上的明显的差距。这种所有制结构的调整和市场结构的演变,形成了国有垄断行业职工的收入水平过度高于一般性竞争行业的不公平状况。为了实现收入分配上的公平,国有垄断行业中按劳分配报酬水平的确定,不仅应以劳动者的劳动要素的贡献为依据,还应兼顾到与其他不同市场结构中的劳动报酬是否公平,按劳分配在量上的确定,可以适度高于或低于其劳动要素的贡献份额。
[1]岳希明,李实,史泰丽.垄断行业高收入问题探讨[J].中国社会科学,2010,(3).
[2]王云中,庄雷.我国私营工业企业劳动报酬水平及提高幅度研究[C].全国财经高校《资本论》研究会第30届年会论文集.
责任编辑:郑洪昌
2014-07-15
定稿日期:2014-12-20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资助项目(11BJL023);江苏省高校优势学科建设工程资助项目
王云中(1954-),男,吉林双阳人,南京财经大学经济学院教授,主要从事《资本论》与社会主义经济理论研究;庄雷(1988-),男,江苏溧阳人,东南大学经管学院博士研究生,主要从事网络经济研究;杨扬(1986-),男,江苏南京人,南京财经大学经济学院硕士研究生,主要从事社会主义经济理论研究。
F046
A
1005-2674(2015)03-040-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