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宇杰
(清华大学 研究生院,北京100084)
“不明确的地方”何在?
——马克思的市场价值理论辨析
魏宇杰
(清华大学研究生院,北京100084)
《资本论》第三卷第十章被国外一些学者称为“一篇很难读的文章”,存在着明显的“不明确的地方”,即当牵扯到市场价格或供求关系时,“市场价值”概念具有多种规定,这些规定之间的关系又错综复杂、难以梳理。为此,有学者质疑马克思“是否把市场价值同市场价格混同在一起了”。为厘清这一问题,首先需要阐明市场价值既是基于商品生产的“平均”规定,也是基于社会需要的“截尾”规定,是这两种规定的辩证统一;其次,必须说明市场价值和市场价格的关系及其不同的决定机制,即市场价值是生产条件平均化的结果,而市场价格则是竞争的结果;最后,有必要重新审视市场价值理论的定位,这一理论实际上是为最终推出生产价格理论而对处于特定历史发展阶段的商品生产和交换方式的总结。
市场价值;市场价格;生产价格;社会需要
《资本论》第三卷第十章《一般利润率通过竞争而平均化。市场价格和市场价值。超额利润》,被称为是“一篇很难读的文章”。[1]115在日本学者看来,“它多半看起来像是一篇未完成的作品”。[1]115在前一章中,马克思集中讲述了生产价格理论,而在这一章的开头,马克思简要地总结了前一章的基本结论后讲道,“真正困难的问题是:利润到一般利润率的这种平均化是怎样进行的”。[2]195在很多学者看来,“本章的课题应当说明作为这一形成机构的竞争,但是却在没有深入说明的情况下,便转入对市场价值理论的论述了”。[1]115
然而,真正“晦涩难懂”的原因还不在于此,而在于市场价值理论中被称为“不明确的地方”或“暧昧的地方”。[1]129所谓的市场价值,按照马克思的定义,是“一方面,应看作一个部门所生产的商品的平均价值,另一方面,又应看作是在这个部门的平均条件下生产的并构成该部门的产品很大数量的那种商品的个别价值。”[2]199在这里,有些学者认为马克思一方面提出了“平均”说的规定,另一方面又定义了“大量”说的规定,但是终究来看,这两种规定是截然不同的规定,因而这里最明显的一个“不明确的地方”是马克思把“平均”说的规定同“大量”说的规定混在一起了,令人感到“晦涩难懂”。[1]115可是,对于这一问题,即便我们暂且认为市场价值就是社会意义上的平均价值,那所谓“不明确的地方”也没有消失。
事实上,真正“晦涩难懂”的地方在于马克思文本中,当牵扯到市场价格或供求关系时那些市场价值规定本身之间错综复杂的论述。一方面,马克思从生产的角度定义了市场价值的规定,提出了“平均”说的规定,也提出了“大量”说的规定,但是另一方面,马克思又强调“市场价值的确定……在实际市场上是通过买者之间的竞争来实现的。”[2]206所谓的“不明确的地方”主要就是围绕这两方面展开的,相关的文本论据主要有以下四段,分别记为文本Ⅰ、Ⅱ、Ⅲ和Ⅳ。
文本Ⅰ:“只有在特殊的组合下,那些在最坏条件下或在最好条件下生产的商品才会调节市场价值,而这种市场价值又称为市场价格波动的中心,不过市场价格对同类商品来说是相同的。”[2]199
文本Ⅱ:“如果需求非常强烈,以致当价格由最坏条件下生产的商品的价值来调节时也不降低,那么,这种在最坏条件下生产的商品就决定市场价值。这种情况,只有在需求超过通常的需求,或者供给低于通常的供给时才可能发生。最后,如果所生产的商品的量大于这种商品按中等的市场价值可以找到的销路的量,那么,那种在最好条件下生产的商品就调节市场价值。”[2]199,200
文本Ⅲ:“如果需求小于供给,那么在有利条件下生产的那部分不管多大,都会把它的价格缩减到它的个别价值的水平,以便强行占据一个地盘。但是市场价值决不会同在最好的条件下生产的商品的这种个别价值相一致,除非供给极大地超过了需求。”[2]205,206
文本Ⅳ:“第一种偏离就是:如果这个量过小,市场价值就总是由最坏条件下生产的商品来调节,如果这个量过大,市场价值就总是由最好条件下生产的商品来条件,因而市场价值就由两端中的一端来规定,尽管单纯就不同条件下生产的各个量的比例来看,必然会得到另外的结果。”[2]206
在这些论述中,核心疑问在于如果将社会需要的变动考虑到市场价值本身的规定中去的话,那么市场价格与市场价值是什么关系呢?这一问题首先不是本质抽象和现象具体的哲学问题,而是一个经济学的问题。按照日本学者的话来说,就是这些论述“可以说包含着把市场价值问题淹没在市场几个问题中这样一种危险,以及有可能彻底发现把市场价值看成是以市场为媒介进行变动的、以市场价格为中心的这样一种观点”。[1]130所以,真正“晦涩难懂”的地方在于,马克思“是否把市场价值同市场价格混同在一起了?”[1]130
为了厘清这一问题,明确“需求和供给是否仅仅影响市场价格,是否也影响市场价值”,卢森贝在“从该部门占统治地位的一些生产条件过渡到另一些条件时的市场价值量发生变化的过程”中以一般的形式提出了“市场价值的变化问题”[3]。这样,他就把这个问题当成在供求变动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劳动生产力的变动和市场价值的变动问题去解决了。[1]132这就是以卢森贝为代表的通说见解。但是这一解释也受到了一些学者的批判,他们主张,为了使马克思的逻辑前后一致,必须“订正”他的部分论述。[1]132这就是所谓的山本二三丸的笔误说。山本认为“市场价值当然是原封不动地表现了生产商品所必要的社会劳动……在其生产过程中到底吸收了多少社会必要劳动的问题”,而“与此不同,在市场上出卖这一商品的问题……是一个实现市场价值的问题,是一个市场价格问题”,所以“社会欲望和供给之间的关系才不会对市场价值本身的决定产生某种影响……只不过证明了市场价格同市场价值的背离”。[1]132这样,他就文本Ⅰ中所说的“特殊组合”解释为这样一种“组合”,这种“组合”是平均条件下生产的商品占大部分的“组合”以外的“组合”,并试图通过把文本Ⅱ、Ⅲ和Ⅳ语录中打着着重号的“市场价值”订正为“市场价格”,使“暧昧的地方”明确起来。[1]133这样一来,“不明确的地方”的确明确起来了,因为市场价值完全决定于生产过程到底凝结了多少劳动力的问题;而市场价格是由供求关系决定,以市场价值为中心上下波动。但是,宇野弘藏对“笔误说”进行了激烈的批判,他认为,由于山本把针对社会需要的供给“认为只是由生产一方决定的”,所以他就把市场价值同需要割裂开了,不过,即使“供给即生产一方的组合本身是生产一方的事情,但如果不考虑到由于某种社会需要量有可能造成‘组合’本身的变化,那也是片面的”。[1]134宇野显然是把市场价值规定为“以市场为媒介所规定的社会价值”。[1]133但是不论如何,这里依然存在这样一个疑问,既然市场价值是以市场为媒介决定的,而市场价格也是以市场为媒介所决定的,那么二者之间到底是什么关系?
在这一系列的争论下,本文将集中围绕马克思市场价值理论中所谓的“不明确的地方”,以马克思文本为依据,着重回答“市场价值与市场价格关系”的问题。为了回答这一问题,本文首先重新梳理马克思《资本论》中相关的论述,明确市场价值的规定。然后,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明确市场价格的决定机制以及它与市场价值的关系。最后,重新审视市场价值理论在《资本论》第三卷中的地位,以及它与生产价格理论的关系。
阐述具体形式的第三卷,是在第一卷和第二卷本质考察的基础上脱胎而来,因此市场价值的概念同样也不例外。本文这一部分将从市场价值的本质规定出发,考察第三卷对这一概念的具体展开。
1.市场价值的本质规定
市场价值是《资本论》第三卷中一个重要的具体概念,它源于第一卷中价值的概念,是从“简单概念”向“具体概念”的升华,是以现实因素为中介环节的综合的结果,是将多种规定纳入本质规定形成多样性统一的结果。第一卷中的价值的规定就是市场价值的本质规定。所以,为了得到市场价值的规定,首先要考察其本质规定。
按照马克思所说,“使用价值或财物具有价值,只是因为有抽象人类劳动体现或物化在里面。那么,它的价值量是怎样计算的呢?是用它所包含的‘形成价值的实体’即劳动的量来计量。劳动本身的量是用劳动的持续时间来计量”。[4]51紧接着,马克思定义了决定价值量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即“在现有的社会正常的生产条件下,在社会平均的劳动熟练程度和劳动强度下制造某种使用价值所需要的劳动时间。”[4]52
马克思得出这一本质规定,靠的是“抽象力”。马克思剥离了所有非本质性的关系和因素——如商品在使用价值上表现出来的多样性和异质性——之后,商品体就剩下了“只是同一的幽灵般的对象性,只是无差别的人类劳动的单纯凝结”。[5]43~45因而,价值规定正是商品中所包含的“共同的东西”,是商品在质的规定上取得“等同性”的现实基础。[5]43~45所以,作为价值概念的具体形式的市场价值概念,在其本质意义上,是人类劳动力在生理学意义上的耗费,是一切人类劳动的“共性”,是舍弃了各种现实差异后的抽象本质。
2.市场价值是基于商品生产的“平均”规定
在第三卷中,马克思是这样引出市场价值的概念的,“必须始终把市场价值……与不同生产者所生产的个别商品的个别价值区别开来。在这些商品中,有些商品的个别价值低于市场价值,另外一些商品的个别价值高于市场价值”。在个别价值差异的基础上,“不同的个别价值,必须平均化为一个社会价值,即上述市场价值,为此就需要在同种商品的生产者之间有一种竞争”。也就是说,在竞争的作用下,不同的个别价值平均化为市场价值。
马克思紧接着将这种平均化的概念应用到市场上现有的、构成某一整个部门的产品的商品总量上,如图1所示。第一种情况,“一部分的个别价值大于大部分商品的中等价值,另一部分的个别价值小于这种中等价值,如果这两端拉平,从而使属于这两端的商品的平均价值同属于中间的大量商品的价值相等,那么,市场价值就会由中等条件下生产的商品的价值决定。”[2]203第二种情况,“在较坏条件下生产的商品的价值,不能由于较好条件生产的商品的价值而拉平,以致在较坏条件下生产的那部分商品,无论同中间的商品相比,还是同另一端的商品相比,都构成一个相当大的量,那么,市场价值或社会价值就由在较坏条件下生产的大量商品来调节。”[2]204第三种情况,“在高于中等条件下生产的商品量,大大超过在较坏条件下生产的商品量,甚至同中等条件下生产的商品量相比也构成一个相当大的量;那么,市场价值就由在最好条件下生产的那部分商品调节。”[2]204
从马克思对上述三种情况大篇幅的论述中,可以看出市场价值在量的决定上关键是源于市场竞争,从而在生产条件差异化的基础上平均化而得到一个社会意义上的平均价值。这是市场价值概念的核心所在。抓住这一核心关键,就不难理解为什么马克思一方面提出了“平均”说的规定,另一方面又提出“大量”说的规定。实际上,这两种规定只是不同的度量方式而已,二者丝毫没有偏离开市场价值概念的核心规定。具体地,在第一种情况下,由于中等生产条件的商品占多数并且两端拉平,所以市场价值在平均意义上就是中等生产条件下商品的价值,并且也是由这占据该部门很大数量的商品个别价值所决定,如图1所示。其他两种情况亦然。所以,争论丝毫没有影响到市场价值概念核心规定的两种不同度量方式,是没有任何意义的。所以,前文所述的第一个“不明确的地方”是根本不需要争论的。
图1 考虑生产条件差异的三种不同的市场价值情况
3.市场价值同时也是基于社会需要的“截尾”规定
马克思在指明上述概念后,也指出,“说商品有使用价值,无非就是说它能满足某种社会需要”,从而将社会需要引入到市场价值的概念规定中。紧接着,马克思论述了“通常情况”,“假定这个量就是通常的供给量……如果对这个总量的需求仍旧是通常的需求,这个商品就会按照它的市场价值出售,而不管这个市场价值是按以上研究过的三种情况中的哪一种情况来调节。”[2]206那么,在非通常情况下,马克思同样也点明了市场价值的决定,正如同文本Ⅰ、Ⅱ、Ⅲ和Ⅳ所述。
首先抛开市场价格的决定机制问题,也抛开市场价格和市场价值的关系问题,这里的问题集中在“到底是否应该将社会需要纳入到市场价值的规定中”,或者换句话说,“马克思为什么要将社会需要考虑进去”。按照宇野的说法,如果不考虑社会需要,那将是“片面的”,而按照卢森贝和山本的意见,社会需要不影响市场价值的决定,否则将会有混乱的逻辑。
事实上,市场价值作为价值的具体表现形式,其本质上是商品在交换过程中表现为“共同”的东西,并且是在商品交换关系中表现来的。正如马克思所说,“只是历史上一定的发展时代,也就是使生产一个使用物所耗费的劳动表现为该物的‘对象的’属性即它的价值的时代,才使劳动产品转化为商品。”[4]77之所以这样,是因为“商品只有作为同一的社会单位即人类劳动的表现才具有价值对象性,因而……价值对象性只能在商品同商品的社会关系中表现出来。”[4]61那么,接下来就要深入到商品同商品的社会关系中去考察市场价值与社会需要这一对概念。
在商品经济中,劳动的一般的人类的性质取得了特殊的社会性质,即间接的社会性。在这样的社会关系中,“生产者把他们的产品当作商品,从而当作价值来对待,而且通过这种物的形式,把他们的私人劳动当作等同的人类劳动来互相发生关系。”[4]97这种关系是通过物的交换而建立起来的间接的社会性——人与人之间发生的关系是通过物的关系作为中介的。具体地,“社会的一部分人,由于分工的缘故,要把他们的劳动用来生产这种既定的物品;这部分人,当然也要从体现在各种满足他们需要的物品上的社会劳动中得到一个等价物。”[2]208但是,一方面,总劳动中社会用来生产某种物品的量,“和另一方面,社会要求用这种特定物来满足需要的规模之间,没有任何必然的联系,而只有偶然的联系。”[2]208也就是说,在商品交换中,只有一定的私人劳动能够满足社会需要从而交换成功的话,才能证实为总劳动的一部分,成为自然形成的社会分工体系中的一部分,否则就会被社会淘汰。而这一过程就是在商品交换的激烈竞争中发生的,用马克思的话来说,就是“商品的惊险的跳跃”。[4]127“尽管每一物品或每一定量某种商品都只包含生产它所需要的社会劳动,并且从这方面来看,所有这种商品的市场价值也只代表必要劳动,但是如果某种商品的产量超过了当时的社会需要,社会劳动时间的一部分就浪费掉了”。[2]208进一步要注意,“这时,这个商品量在市场上代表的社会劳动量就比它实际所包含的社会劳动量小得多。”[2]208这意味着,虽然在生产过程中可以凝结更多的社会劳动量,但是生产结束并不意味着商品运动的结束,它最终只有进入到消费者手中,才意味着商品交换过程的结束,才意味着价值的形成与实现的整个过程的彻底结束。所以,站在商品交换的本质关系上,站在劳动所具有的间接的社会性上,市场价值最终的形成和实现必然地要经过社会需要的检验。山本虽然经过修订马克思文本,可以让那些“不明确的地方”明确起来,但是同时也意味着忽视了商品经济下劳动所具有的间接的社会性以及由此表现出来的社会劳动体系与社会需求体系的分离。所以,在这一点上,宇野的主张是正确的。
那么,考虑社会需要之后,市场价值量应该如何计算呢?马克思在文本Ⅰ、Ⅱ、Ⅲ和Ⅳ中给出了明确的答案。如果是通常情况即生产的商品量刚好满足社会需要,那么市场价值就是前述的三种情况中的一种。而在非通常情况下,正如文本Ⅰ所述是“特殊的组合下”,“最坏条件下或在最好条件下生产的商品”就决定市场价值。具体地,如果“需要非常强烈”,正如文本Ⅱ所述,那么最好条件和中等条件下生产的商品满足了社会需要后,仍然有部分需要不能获得满足,那么此时最坏条件下生产的商品同样能够卖得出去,甚至如果需求强烈到“当价格由最坏条件下生产的商品的价值来调节时也不降低”,那么此时市场价值就会被最坏条件下商品的个别价值拉高,从而表现出一种主导性的作用。相反,如果需求非常小,以致最好条件下生产的商品就足够满足需要了,那么中等条件和最坏条件下生产的商品就根本卖不出去,此时“市场价值就总是由最好条件下生产的商品来条件”,正如文本Ⅱ和Ⅳ所述。综上可以看出,社会需要满足的顺序总是从最好条件到中等条件再到最坏条件依次。如果最好条件生产的商品能够满足社会需要,那么中等条件和最坏条件的就要被淘汰,而只有最好条件的商品不能够满足社会需求,中等条件和最坏条件的商品才会依次满足需要。因而,社会需要的满足表现出一种“截尾”现象,如图2所示,市场价值也是一种基于社会需要的“截尾”规定。
图2 考虑社会需求的三种不同的市场价值情况
在这里值得说明的是社会需要和供求之间的关系。供求关系仅仅是一种表象,而“社会需要”的概念,首先不是基于供求关系表象提出的关于需求一方的描述,而是在“本质上是由不同阶级的互相关系和它们各自的经济地位决定的”,第一是由全部剩余价值和工资的比率决定的,第二是由剩余价值所分成的不同部分的比率决定的。正如马克思所说,“在供求关系借以发生作用的基础得到说明以前,供求关系绝对不能说明什么问题。”[2]202所以,讲“供求关系影响市场价值”是不准确的,确切地是“社会需要”影响市场价值。
4.市场价值总规定的数学表述
综上所述,市场价值是基于商品生产的“平均”规定,也是基于社会需要的“截尾”规定。而这两个规定是统一的、不可分割的,是市场价值内在规定的统一。马克思在文本中为了分析的方便将商品生产的条件划分为三种,分别是较好条件、中等条件和较坏条件,但是实际中生产条件是一个连续的变量。据此本文将市场价值规定的数学表述扩展为一般形式。
假设函数A(·)表示某一部门商品生产者的生产条件函数,函数的值域为[Amin,Amax]。设函数ys(A)表示某一生产条件A下商品的供给量,那么该部门市场上已投入商品的总供给量是
假设社会需要的量为Dsocial,那么实际满足社会需求的量为
假设函数λ(A)表示该部门某一生产条件A下单位商品的价值量,Ayr为恰好满足社会需要时的最低生产条件水平,那么该部门实际的市场价值为
图3 市场价值的总规定
经过以上论述,市场价值的规定得到了明确,但是最为关键的问题是市场价格与市场价值是什么关系,二者又分别是如何决定的。既然我们抛弃了山本“笔误说”给出的解释方案,而宇野又没有给出直接的、清晰的答案,那么本文接下来就必须在上述市场价值规定的基础上给出这一问题的答案,从而使市场价值理论中“不明确的地方”明确起来。换句话说,如果我们认为社会需要不影响市场价值的规定,那么山本的解释方案是一个能够让“不明确的地方”明确起来的方案;但是,如果相反,认为社会需要影响市场价值的话,那么相当于抛弃了现成的、清晰明了的山本方案,那么就必须重新阐明市场价格和市场价值的关系,让“不明确的地方”明确起来。
事实上,关于市场价格的决定机制,马克思早已给出了答案,并且相关论述就在第十章中,而学者们普遍争论并感到“晦涩难懂”的文本Ⅲ就是其中一处。文本Ⅲ讲道,“如果需求小于供给,那么在有利条件下生产的那部分不管多大,都会把它的价格缩减到它的个别价值的水平,以便强行占据一个地盘”。也就是说,在需求相对较小的情况下,有利条件下的生产者会强行将市场价格拉到它的个别价值水平上,因为如此以来卖者不仅不会亏损,反而能够在市场上通过价格优势排斥其他竞争者,获得稳固的市场竞争地位,而买者又会因为价格上的低廉而投向有利条件下生产的商品。可见,市场价格的决定,关键就在于“竞争”。关于这一点,马克思有更详细的论述,如果需求超过了供给,“那么一定限度内,一个买者就会比另一个买者出更高的价钱,这样就使这种商品对全体买者来说都昂贵起来,提高到市场价值以上;另一方面,卖者却会共同努力,力图按照高昂的市场价格来出售。相反,如果供给超过了需求,那么,一个人开始廉价抛售,其他的人不得不跟着干,而买者却会共同努力,力图把市场价格压到尽量低于市场价值。”[2]215,216对此,马克思总结道,“只有每个人通过共同行动比没有共同行动可以得到更多好处,他才会关心共同行动。只要自己这一方变成劣势的一方,而每个人都力图靠自己的力量找到最好的出路,共同行动就会停止。”[2]216所以,这样一来,如果需要稍占优势,那么市场价格就会由在不利条件下生产的商品的个别价值来条件,因为他们共同行动可以将市场价格提高到一个较高的水平,使得不仅不利条件下的生产者可以获利,而且有利条件下的生产者可以获利更多;而如果供给稍占优势,那么生产者之间将会竞争有限的社会需求,最终使得那些有利条件下的生产者能够凭借自身的成本优势,而将市场价格强行降到较低的水平,又不致亏损。所以,市场价格是市场竞争的结果,是在市场买卖双发博弈斗争中形成的。
市场价值的决定过程却不是这样。市场价值是平均化的结果,是对交换过程在全样本上的平均。同样,文本Ⅲ也暗示了这一点。在文本Ⅲ中,如果需求小于供给,那么此时的市场价格会缩减到有利条件下商品的个别价值水平,但是整体的市场价值不会等于“最好的条件下生产的商品的这种个别价值”,因为还有中等条件下的商品也会卖掉,虽然是按照较低的市场价格水平并且低于自身个别价值水平出售的。正是因为存在有利条件外的商品也会出售,因而将市场价值水平拉高至有利条件下和中等条件下商品个别价值中的某一个平衡点。而这个市场价值的平衡点高于实际出售的市场价格,如图4所示。当然了,马克思也指出了例外,即什么时候市场价值会等于“最好的条件下生产的商品的这种个别价值”。马克思讲道,“除非供给极大地超过了需求”。在这种情况下,供给量非常大,而相对地需求量非常小,以至于有利条件下的商品就足以满足社会需要,所以最终市场价值是由那些有利条件下商品的个别价值平均化得到,此时市场价值将近似地等于市场价格。所以,如果将市场价值与市场价格放在一起对比,就正如马克思在第十章中讲的,“如果产品量超过这种需要,商品就必然会低于它们的市场价值出售;反之,如果产品量不够大……商品就必然会高于它们的市场价值出售。”[2]201,202
图4 市场价值与市场价格的关系
对比市场价值与市场价格的决定过程,可以得到如下的结论,市场价值是平均化的结果,是对交换过程的一种事后的总结,而市场价格是竞争的结果,是在市场各方博弈斗争中形成的。正如,马克思所说,“如果供求调节市场价格,或者确切地说,调节市场价格同市场价值的偏离,那么另一方面,市场价值调节供求关系,或者说,调节一个中心,供求的变动使市场价格围绕这个中心发生波动。”[2]202这就是说,市场价值是基于商品生产者和社会需要决定的,在“本质上是由不同阶级的互相关系和它们各自的经济地位决定的”,它形成了市场供求变动的一个中心。从根本上来讲,在市场交换成功以前或者市场价值实现以前,生产关系就已经决定了市场价值的基本水平。而市场价格是在市场价值实现的过程中,在市场利益各方的博弈下而形成的实际交易价格,但是,这一价格又始终不会脱离市场价值的基本水平,实际的博弈也只是使这一实际交易价格或大或小地偏离这一中心点。
因此,通过梳理市场价格和市场价值不同的决定机制,就可以发现马克思文本中实际上并没有所谓的“不明确的地方”,不需要像山本那样进行任何修订,更不需要像宇野那样反过来将此作为马克思理论本身的缺陷而进行批判。“不明确”的只是人们对理论本身的理解和把握罢了。
在第十章的开头,马克思提出了一个问题,即“利润到一般利润率的这种平均化是怎样进行的”。[2]195然而,在日本学者看来,马克思后续并没有深入说明这一问题,反而转入市场价值理论的论述了。本文第四部分将进一步重新审视市场价值理论在《资本论》第三卷中的地位以及它与生产价格理论的关系。
事实上,马克思为了回答这一问题,又提出了另外一个问题,即“不同生产部门的一切商品都按照它们的实际价值出售。这样一来回怎么样呢?”[2]195紧接着,马克思考察了两个各自占有自己生产资料的商品生产者之间按照价值出售的情形,并指出“利润率的差别是一件无所谓的事情”。[2]197由此,马克思讲道,“商品按照它们的价值或接近于它们的价值进行的交换,比那种按照它们的生产价格进行的交换,所要求的发展阶段要低得多。”[2]197马克思考察的这种交换方式,按照马克思补充的话来说,“适用于生产资料归劳动者所有的那种状态;这种状态,无论在古代世界还是近代世界,都可以在自耕农和手工业者那里看到。”[2]198在考察完这一初始形态后,马克思紧接着便考察更为复杂的形态。他指出,“此外,必须始终把市场价值……与不同生产者所生产的个别商品的个别价值区别开来。”[2]199到这里,马克思开始考察一个部门内的交换过程,也就是所谓的“市场价值理论”部分。马克思再一次重复地讲道,“竞争首先在一个部门内实现的,是使商品的不同的个别价值形成一个相同的市场价值和市场价格。但只有不同部门的资本的竞争,才能形成那种使不同部门之间的利润率平均化的生产价格。这后一过程同前一过程相比,要求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有更高的发展。”[2]201第十章在考察完一个部门内的竞争后,马克思才开始着手去分析生产价格的形成过程,他讲道,“这里问题已经不是由商品的价值到价格的形式上的转化,即不是单纯的形式变化,而是市场价格同市场价值,进而同生产价格的一定的量的偏离。”[2]217进而,马克思论述了资本在不同利润率的部门之间通过不断的流入和流出,而形成平均利润率和生产价格过程。进一步,马克思总结道,“随着资本主义生产的发展,这种生产的各种条件也发展了,这种生产使生产过程借以进行的全部社会前提从属于它的特殊性质和它的内在规律。”[2]218围绕这里所讲的条件,马克思指出,“那种在不断的不平衡中不断实现的平均化,在下述两个条件下会进行得更快:1.资本具有更大的活动性……;2.劳动力能够更迅速地从一个部门转移到另一部门,从一个生产地点转移到另一个生产地点。”[2]218
从马克思的这一写作顺序来看,第十章实际上始终没有离开一条主线,即“一般利润率通过竞争而平均化”。围绕这一主题,马克思历史地考察了商品交换的三种不同的发展形态,第一种形态是两个小私有者之间按照实际价值进行的商品交换,在此,“利润率的差别是一件无所谓的事情”,第二种形态是同一生产部门内以市场价值为中心按照市场价格进行的商品交换,第三种形态是按照生产价格进行的商品交换。每一种形态都比前一种形态要求商品生产和交换发展到更高的阶段。因而,按照马克思的说法,“商品价值看作不仅在理论上,而且在历史上先于生产价格,是完全恰当的。”[2]198而市场价值理论是对第二种交换形态的总结和归纳。所以,从这一点上来看,关于市场价值理论,可以得出以下两点结论。
第一,市场价值理论是同一部门内竞争平均化的理论,在历史上的发展阶段上早于生产价格理论;在理论上,是对同一部门的考察,是生产价格理论的基础。
第二,市场价值理论的提出是为了回答“利润到一般利润率的平均化是如何形成的”,是在描述商品按照实际价值进行交换的情形,是在为最终推出生产价格理论做铺垫。
所以,第十章虽然大部分内容都在论述市场价值理论,但是并不像日本学者所说的那样,“它多半看起来像是一篇未完成的作品”。实际上,这一章逻辑紧凑、条理清晰,始终没有离开马克思所要解答的问题。
[1]佐藤金之朗等.〈资本论〉百题论争(三)[M].山东:山东人民出版社,19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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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牛变秀,王峰明.价值存在和运动的辩证法——马克思〈资本论〉及其手稿的核心命题研究[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1.
责任编辑:郑洪昌
2014-11-03
定稿日期:2014-12-26
魏宇杰(1986-),男,内蒙古鄂尔多斯人,工学博士,清华大学研究生院助理研究员,主要从事马克思主义经济学研究。
F014.31
A
1005-2674(2015)03-013-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