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25日,日本知识产权高等法院作出判决,认定夏普的液晶显示屏“IGZO”注册商标无效。法院认为,由于IGZO 是原材料的物质名称,允许特定企业垄断使用,在公共利益方面不甚合理。IGZO 是铟、镓、锌和氧元素符号首字母的排列组合,指代提高电子元器件性能的材料,自1995 年开始使用,相关专利由日本科学技术振兴机构持有,夏普获得授权将其用于高性能液晶显示屏的制造。与此同时,夏普于2011年11月将“IGZO”注册为商标,作为品牌使用。2013 年7 月,日本科学技术振兴机构宣称,有关IGZO 的研发多家企业均有参与,夏普将其作为商标垄断使用并无法律依据,故根据《商标法》“仅仅显示商品原材料的商标注册不应被承认”这一规定,向日本专利厅申请仲裁。日本专利厅于2014 年3 月做出裁定,撤销“IGZO”商标。夏普不服该裁决,遂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日本专利厅的裁定。夏普主张,借助IGZO 技术量产和销售商品的企业只有夏普一家,IGZO 能推广普及夏普功不可没。但法院认为,IGZO 在注册商标时,其作为铟、镓、锌氧化物的名称已在电子业界广为人知,最终认定IGZO 商标注册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