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拥有注册商标“Why Me歪蜜”的雨迷家公司认为歌手李宇春“Why Me”演唱会涉嫌商标侵权,多次协商未果,故起诉至法院要求赔偿。近日,法院对此纠纷作出维持原判的二审判决,认定涉案商标为非近似商标不构成侵权,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据了解,雨迷家公司于2010年9月获得“Why Me歪蜜”的商标注册,核定使用于第41类培训、娱乐、组织表演等服务项目,有效期限至2020年9月。2006年3月,李宇春首次举办了“2006李宇春Why Me成都演唱会”。2007至2010年,李宇春分别在北京、上海、广州和南京举办了“李宇春Why Me音乐会”。2009年,李宇春发行了《Why Me》单曲。雨迷家公司认为,北京李宇春艺术工作室及其合作伙伴、宣传媒体等侵害了其商标权利,起诉要求赔偿其损失。一审法院审理认为,“Why Me并在其下方标注李宇春某年某地演唱会”和“年份+Why Me+李宇春+某地演唱会”两种标识与“Why Me歪蜜”商标不构成近似,不足以使公众产生混淆或误认,不构成侵权,故驳回雨迷家公司的诉讼请求。雨迷家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综合考虑涉案注册商标的字形、读音、含义以及二者的显著性程度和知名度、商标实际使用情况等相关因素,法院认定被告使用“Why Me”标识的方式与原告的“Why Me歪蜜”商标不同,不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意义上的商标近似,不构成对“Why Me歪蜜”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害。
因认为合作伙伴天津弗斯特木业有限公司在合同期满后仍擅用其商标进行宣传推广,“LEXINGTON”(莱克星顿)品牌拥有者美国列克星敦家具实业有限公司将弗斯特公司及其关联公司莱克星顿(天津)商贸有限公司(下称“莱克星顿天津公司”)以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为由诉至法院。在一审法院认定两被告构成商标侵权,判令两被告赔偿列克星敦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20万元后,列克星敦公司及弗斯特公司均提起上诉。日前,二审法院对该案作出终审判决,将20万元经济损失改判为7万元,并判决莱克星顿天津公司停止使用含有“莱克星顿”字号的企业名称。二审法院认为,列克星敦公司与弗斯特公司的合作协议终止后,两被告未经列克星敦公司许可,擅自使用列克星敦公司的注册商标用于宣传,侵犯了列克星敦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并构成不正当竞争,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结合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等因素,原审法院判令的20万元数额较高,二审法院酌情判令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7万元。同时,“lexington.com.cn”域名的主要部分“lexington”与列克星敦公司的注册商标“LEXINGTON”相同。弗斯特公司在合作协议到期后,继续持有涉案域名足以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构成不正当竞争,该域名应无偿转让至列克星敦公司。此外,法院还认为“莱克星顿”作为列克星敦公司在中国进行商业使用的企业名称中的字号,在市场上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莱克星顿天津公司作为弗斯特公司的关联公司,在合作协议到期后,继续使用上述字号,足以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故其应停止使用包含“莱克星顿”字样的企业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