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软件的“不安全”扩张

2015-03-29 12:48张静
电子知识产权 2015年3期
关键词:最高院搜索引擎服务商

编者的话This Month

安全软件的“不安全”扩张

2月3日,百度公司向北京市一中院递交强制执行申请,要求奇虎360立即停止“插标案”中所涉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并在360网站上发表声明、消除影响。这场波及范围广泛、影响重大深远的互联网诉讼大战,在最高人民法院一锤定音之后,又出现了新的波澜。

2012年,使用360安全卫士的网络用户发现,通过百度搜索引擎呈现的部分搜索结果被插入了红底白色的感叹号图标作为警告标识,以提醒用户搜索结果对应网站存在风险;并且,通过360网址导航网站的百度搜索框进行搜索,下拉提示词出现的内容也往往指向360经营的影视、游戏页面。于是,百度一纸诉状将360诉至法院,指控360对其搜索结果进行插标、修改搜索框提示词的行为涉嫌不正当竞争,此即赫赫有名的“插标案”。2013年年底,北京高院对“插标案”作出终审判决,认定360的相关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360不服终审判决,向最高院提起再审申请。

最高院经审查后作出裁定,驳回360的再审申请,并对插标行为的违法性进一步阐述。北京高院在二审中提出的“非公益必要不干扰原则”和“最小特权原则”在最高院裁定中得以明确,为日后互联网领域不正当行为的认定树立了标杆。“插标案”的发生同时引发了国内互联网业界关于安全软件职责范围的讨论。有观点认为,由于恶意网站会通过搜索引擎显示在用户的搜索结果之中,而国内大部分搜索引擎均未对自然搜索结果进行安全标记,普通用户对恶意网站缺乏专业的识别能力,一旦不慎进入恶意网站,将会遭遇严重损失。然而,互联网安全风险的特殊性是否意味着安全软件可以主动站出来,扛起为用户标识风险网站的重任?

诚然,互联网安全环境的复杂性以及识别风险网站的不易性使得网络用户需要安全软件保障其上网安全;然而,这不并足以证明安全软件干预搜索引擎特定搜索结果存有必要性和合理性。如果搜索引擎服务商的搜索结果中存有大量有害信息,或者有纵容损害用户利益之行为,应当由搜索引擎服务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而消费者亦会自主选择是否继续使用搜索引擎服务商提供的搜索服务。退一步讲,如若真的将保障网络安全的责任全然施予安全软件,那将是安全软件“生命不能承受之重”。

安全软件虽肩负着保障用户上网安全的重要使命,但其不是监管部门,不能取代政府行使监管职能;同时,其亦非消费者,不能代表消费者行使选择权利。由于自身的技术特性以及相较于其他互联网产品的先天优势地位,安全软件必须在公益优先的前提下、在“最小特权”的范围内,审慎地发挥其技术上的强项和长处。上帝的归上帝,凯撒的归凯撒。就让安全软件的归安全软件,搜索引擎的归搜索引擎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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