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地区发展家庭农场的经验对河南省的启示

2015-03-29 10:06魏庆爽
关键词:家庭农场启示经验

典型地区发展家庭农场的经验对河南省的启示

魏 庆 爽

(许昌学院 法政学院,河南 许昌 461000)

摘要:工业化、城镇化大背景下,家庭农场蓬勃兴起。典型地区发展家庭农场的经验有:突出“家庭特性”,界定家庭农场;村民委员会推动土地流转;提供多样化社会化服务;提升家庭农场经营者素质,培育职业农民。对河南省的启示有:明确家庭农场认定标准,确定其市场主体地位;发挥村民委员会法定职责,推动土地规范流转;公益性与经营性社会化服务并存,构建家庭农场多元化服务体系;重视对家庭农场经营者的培训,壮大新型职业农民队伍。

关键词:典型地区;家庭农场;经验;启示

doi:10.3969/j.issn.1674-6341.2015.05.007

中图分类号:F324.1文献标志码:A

收稿日期:2015-07-30

基金项目:2015年度河南省教育厅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资助(青年项目)“基于国内典型地区经验的河南省家庭农场发展策略研究”(编号:2015-QN-064);2015年度省社科联、省经团联调研课题“家庭农场:农民家庭经营的坚持与突破”(编号:SKL-2015-3389)作者简介:魏庆爽(1978—),女,河北唐山人,博士,讲师。研究方向:农村问题。1工业化、城镇化大背景下家庭农场在中国的蓬勃兴起

当前我国工业化、城镇化发展比较迅速,农村青壮年劳动力大量向城市移转,很多农村开始“空心化”,农民也逐渐“兼业化”。有些农村耕地被搁置,无人耕种,或被简单粗暴对待,很多耕地出现半荒废或荒废状态。一些有志于发展农业的农民很敏锐地注意到这一现象,他们从不愿意种地的农民那里流转过来耕地,开始进行农业的规模经营,“家庭农场”由此开始登上中国农业发展的历史舞台。

同时,我国中央和地方政府已经认识到我国农业发生的变化。对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进行改革与创新已是必然趋势。家庭农场立足于“家庭”,既坚持了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又克服了传统农业的“细碎化”“粗放型”的状态,更符合现代农业发展的要求。因此中央和地方政府出台各种政策鼓励支持家庭农场的发展。

在2013年3月,农业部首次对全国家庭农场发展情况开展了统计调查。调查结果显示,目前我国家庭农场开始起步,表现出了较高的专业化和规模化水平。农业部指出,家庭农场的平均经营规模达到13万平方米,是全国承包农户平均经营耕地面积5 000平方米的近27倍。2012年全国家庭农场经营总收入为1 620亿元,单个家庭农场的平均收入为18.47万元。

为了深入了解我国家庭农场发展的具体情况,我们对上海松江区、浙江省宁波市与江苏省南通市家庭农场的经营情况进行相关调查,总结出特色经验,以期能够为河南省发展家庭农场经营体制带来一定的启示。

2我国典型地区发展家庭农场的有益经验

2.1突出“家庭特性”,界定家庭农场

农业部将家庭农场界定为:“同一行政村的农民家庭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从事农业规模化、集约化、商品化经营,并以农业收入为家庭主要收入来源的新型经营主体。”在农业部给出家庭农场的概念之后,我国一些地区也开始根据本地区情况对家庭农场的内涵进行进一步的解释。其中,上海市松江区农委在《关于进一步规范家庭农场发展的意见》中明确指明:“家庭农场是指以同一行政村或同一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家庭(一般为夫妻2人或同户家庭劳动力2—3人)为生产单位,从事粮食、生猪养殖等生产活动的农业生产经营形式;家庭农场经营者是主要依靠家庭劳动力的自耕农。”[2]与农业部给出的概念相比,上海松江区农委具体指明了家庭成员的范围,即“一般为夫妻2人或同户家庭劳动力2—3人”,并且非常明确地指出“家庭农场经营者是主要依靠家庭劳动力的自耕农”。可以看出,上海松江区紧紧抓住了家庭农场的“家庭”的特性。

应该说,锁定并突出家庭农场的“家庭”特性是家庭农场的本质属性使然。家庭农场农业经营模式是我国农业从分散经营过渡到集约经营过程中的必经阶段,它立足于家庭,以“农场”形式进行经营,是对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坚持与突破。家庭农场以“家庭”为基础,克服了传统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中的细碎化,实现了适度的规模经营,这正是家庭农场的魅力所在,也是家庭农场在各地兴起的最重要的原因与动力。因此,上海松江区对家庭农场的界定始终紧紧围绕“家庭”,突出了家庭农场的特色,为家庭农场的具体经营方式、规模等的界定有了明确的指引。

2.2村民委员会推动土地流转,创新土地承包权与经营权分离新模式

家庭农场相对于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优势在于能够实现适度规模的农业生产。但“适度规模”的形成必须要有土地的相对集中,而土地相对集中的前提是土地的流转,可以说,土地流转是家庭农场发展的助力源泉。因此可以这样讲,只要一个地区的土地流转比较规范,那么这个地区的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组织发展情况也会比较好。通过调查,我们发现上海市松江区、浙江省宁波市与江苏省南通市的土地流转方式就比较有特色,值得借鉴。

在上海市松江区,村委会在土地流转过程中起到了良好的主导与推动的作用。我们调查的382家上海市松江区家庭农场的土地均是通过与村委会签订统一格式的土地流转合同流转而来。而在这之前,有意愿流出土地的村民将流转土地的权利授权给村委会,并且与村委会签订统一格式的土地流转授权委托书。可以看出,村委会在土地流转过程中起着非常关键的作用,村委会实质上是在对土地进行资源整合,推动土地优质资源流向家庭农场经营者。而村委会之所以能够“担当起此重任”,其重要原因在于村委会通过行使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对集体土地进行资源配置,村民自愿将土地委托给村委会进行流转,符合条件的村民从村委会处获得对流转土地的经营权,成为家庭农场经营者,同时,村民亦可以从家庭农场经营者那里获得土地流转收益。这一过程实质上比较完美地把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承包权与经营权进行了分离与整合。相对于上海市松江区,浙江省宁波市家庭农场流转而来的土地并不局限于村委会,还有“农户间直接流转”“转包”“入股”“互换”等方式。宁波市的特色在于宁波市非常重视对土地流转的服务,为土地流转提供信息服务平台,并提供每年3 000万元的土地流转扶持资金,同时构建土地流转纠纷调解部门,解决承包经营权流转纠纷。与宁波市类似,江苏省南通市土地流转的方式比较多样。但值得关注的是,南通市出现了一种新型家庭农场类型——“全托管”家庭农场。南通市在2013年发布《关于鼓励和支持家庭农场发展的意见》中,认定了“全托管”家庭农场,即将“农民提供土地,服务主体全程经营,收益协商共享”的全托管服务,列入家庭农场范围。具体而言,“种田大户只要与农民签订五年以上服务协议,经营服务面积规模连片,无需实施土地流转,也可兴办家庭农场”[3]。“全托管”家庭农场绕过了土地流转的难题,既照顾了部分农民的“惜地情结”,又满足了家庭农场的“规模经营”,堪称“一举两得”。其实,“全托管”家庭农场的经营模式虽然农民与家庭农场经营者未进行土地流转之仪式(土地流转仪式,我们认为是土地流转的表现形式,比如,农户与家庭农场之间签订土地流转合同,或者口头协议,或者由村集体组织代表村民与家庭农场主签订土地流转合同),但究其实质,土地承包权与经营权已经分离,农民享有土地承包权,但家庭农场经营者享有土地经营权。因此,我们认为南通市的“全托管”家庭农场经营方式里面蕴含着土地的隐形流转,这种隐形流转更适合惜地情结比较严重的地区。它可以实现家庭农场的“曲线救国”。

2.3提供社会化服务,促进家庭农场与市场的良性衔接

家庭农场“受地缘、血缘关系约束,道德风险降低,监督成本下降,内部成员博弈、内耗减少,制度效率优势明显”,它“是我国现代化农业发展中具有比较优势的经营主体形式”[4]。但发展势头良好的家庭农场作为现代农业经营主体,必须要在市场里充分发挥其活力。家庭农场的优势与亮点在于适度规模的“家庭经营”,但家庭经营本身有一个其自身比较难克服的桎梏,即市场应变能力较弱。因此,要持续激发家庭农场的活力,需要为其提供一系列的社会服务,帮助家庭农场与市场进行良性衔接,提升其市场竞争力。而这一系列的社会服务提供的重任自然要落在各地方政府肩上。

在对上海市松江区、浙江省宁波市与江苏省南通市家庭农场调查过程中,我们发现上海对家庭农场提供的社会服务是比较全面的。上海松江区对家庭农场提供的公共服务主要有:种子供应服务、种养结合家庭农场的生产技术服务、粮食家庭农场的生产技术服务、信贷服务、气象服务、农资供应服务、粮食收购服务与农机服务。可以看出,上海松江区政府对家庭农场的服务范畴比较广,基本涵盖了产前、产中与产后整个过程,内容包括技术指导、资金支持、信息服务、销售服务等方面。宁波市对家庭农场提供的社会公共服务也比较多,主要有:技术服务、农资服务、病虫害防治服务、农机服务、信息服务等。南通市对家庭农场提供的社会公共服务包括法律法规、生产技术、经营管理、农资供应、销售信息等方面的服务。正是因为这些全面的、综合的社会化服务,家庭农场才“如虎添翼”,以其“适度规模的家庭经营”优势,在市场经济的大浪潮中独占鳌头。

2.4提升家庭农场经营者素质,培育新型职业农民

家庭农场要在市场经济中立足、发展,必须提升自身的竞争力,而家庭农场竞争力的提升除了要依靠社会化服务的辅助外,自身经营管理能力的提升是最为主要的。家庭农场自身经营管理能力是否能够得到提升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家庭农场经营者的素质。因此,培育新型职业农民是家庭农场可持续健康发展的关键,而且培育职业农民的过程中,实质上也是建立对家庭农场进行监管的过程。我们调查的上海松江区、浙江省宁波市与江苏省南通市均注重对家庭农场经营者的职业培训,努力培育新型职业农民。

上海松江区发布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家庭农场的意见》(2013)确立了家庭农场经营者的准入与退出机制。对申请家庭农场经营的农民进行包括身体素质、敬业精神、农业知识、农机操作技能等方面的考核,择优选用;而且承包协议时间的长短取决于家庭经营者的生产经营情况。同时实行农场经营者试用期制度,以此制度督促家庭农场经营者用心经营。另外,上海市松江区很注重对家庭农场经营者的培训,对家庭农场经营者进行分级培训,开展家庭农场之间的交流,缩小差距,以实现均衡发展。浙江省宁波市在培育职业农民方面比较有特色的做法是吸引大学生从事家庭农场经营,并给予一定的资金支持,同时宁波市的家庭农场都需要在工商部门进行登记注册。江苏省南通市一方面加强家庭农场经营者的技术、管理等方面的培训,同时对所有的家庭农场实行备案登记制度,探索对家庭农场的动态监测管理制度。

3典型地区发展家庭农场有益经验对河南省的启示

3.1明确家庭农场认定标准,确定家庭农场的市场主体地位

河南省是农业大省,基于此省情,河南省各级党委与政府一直比较重视“三农”工作。中共河南省委在《关于加大改革创新力度加快转变农业发展方式、加强农业现代化建设的实施意见(豫发〔2015〕6号)》(下文统称为“省6号文件”)中指出,2015年全省继续深化对农业农村的改革,“在优化农业产业结构上开辟新途径,在转变农业发展方式上寻求新突破,在促进农民增收上获得新成效,在建设新农村上迈出新步伐,为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提供有力支撑”。家庭农场作为现代农业的一种新型生产组织,正是对我国传统小农经济的一种新突破,它将在新农村建设中起到重要的推动作用。

据河南省农业厅统计,截至2014年3月底,河南省家庭农场已经超过1.6万,经河南省工商部门登记的家庭农场有8 015户[5]。虽然河南省家庭农场的数量低于国内其他发达地区家庭农场的数量,但发展势头良好,并在一定程度上带动了河南省农村经济的发展。家庭农场作为农业市场经济的一种重要的主体,必须有其认定标准,否则就会丧失市场主体的资格。值得关注的是河南省农业厅在2014年6月印发的《河南省示范家庭农场认定管理暂行办法(豫农经管〔2014〕16号)》中,将家庭农场认定为:“家庭农场是指以农户家庭为基本经营单位、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农业收入为家庭主要收入来源,利用家庭承包土地或流转土地,从事农业规模化、集约化、商品化生产经营的农业经营主体。”可以看出,该认定基本抓住了“农户家庭”与“适度规模经营”两个关键点。本文认为,在此基础上,河南省可以借鉴上海市松江区农委对家庭农场的界定,对农户家庭进行进一步的细化。具体可将家庭农场界定为:“家庭农场是指以同一行政村或同一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家庭为基本经营单位、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农业收入为家庭主要收入来源,利用家庭承包土地或流转土地,从事农业规模化、集约化、商品化生产经营的农业经营主体。”

3.2发挥村民委员会法定职责,推动土地规范流转

关于当前河南省家庭农场取得流转土地的方式,我们进行了专项调查。调查结果显示,河南省家庭农场采取的土地流转方式呈多样化。具体流转方式有“农户与农户直接流转”“委托村或土地流转服务组织”“转包”“出租”“入股”与“互换”。其中,农户与农户之间直接流转的比例要高于委托村或土地流转服务组织流转,比例要高出14.39%。关于是否签订土地流转合同,调查发现,被调查的河南省家庭农场在进行土地流转时,60%以上的家庭农场未签订流转合同,只是采取了口头协议的方式。因口头协议方式比较随意,双方商定的土地流转价格可能会与市场价格不相符,因此容易在日后引起纷争。可以看出,当前河南省土地流转基本上处于自发状态,形式并不规范。

省6号文件明确提出:“在坚持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基础上,制定有序推进全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具体办法,规范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本文认为,河南省应借鉴上海市松江区土地流转的方式,充分发挥村民委员会职能,由村民委员会规范土地流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八条的规定,村民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管理本村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财产,引导村民合理利用自然资源,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由此看出,由村民委员会来指引土地流转是其法律规定之职责。具体而言,有意愿流出土地的村民将流转土地的权利授权给村委会,并且与村委会签订统一格式的土地流转授权委托书;符合条件的村民从村委会处获得对流转土地的经营权,成为家庭农场经营者。当然,河南省也可以积极发展其他土地流转方式,比如在土地流转意愿不强烈的地区,可以实行“土地托管经营”,逐渐推进土地流转。

3.3公益性与经营性社会化服务并存,构建家庭农场多元化服务体系

当前,作为我国新型农业经营组织之一的家庭农场,发展势头良好,但要想在农业市场经济中得到持续发展,单单依靠其本身的力量是远远不够的。家庭农场必须要得到政府、社会的各种扶持与服务,唯此,才能提升自身在农业市场中的竞争力。正是意识到这一点,上海市松江区、浙江省宁波市与江苏省南通市均为家庭农场提供了比较丰富的社会化服务。

根据我们的调查,目前河南省家庭农场提供的公共服务主要有:法律法规、生产技术、经营管理、农资供应、销售信息等方面的服务。不过,被调查的家庭农场普遍反映当前的公共服务需要政府相关部门加强力度。值得关注的是,省6号文件在第4部分明确提出要“完善服务体系,提升农业社会化服务水平”。而且今后要“充分发挥公益性服务机构基础性作用,积极培育经营性服务组织,加快建立多层次、多形式、多元化的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在公益性服务机构的引领下,经营性服务组织将为家庭农场提供多方面的服务,提高家庭农场的市场竞争力;同时经营性服务组织也将会得到经济效益。

3.4重视对家庭农场经营者的培训,壮大新型职业农民队伍

家庭农场规模化生产需要熟悉农业生产环境、掌握现代农业科技和具备创新思维的职业农民[6]。因此在家庭农场发展比较好的地区,比如我们所调查的上海市松江区、浙江省宁波市与江苏省南通市非常重视对职业农民的培养。

根据我们之前对河南省396家家庭农场经营者文化素质的调查发现,文化程度为小学与初中的人数较多,占被调查人数的76.01%,且初中文化程度的人数是最多的,比例为50%,大学及以上文化程度的仅有1.26%。这说明当前河南省家庭农场主的文化程度普遍不高,这在一定程度上会影响家庭农场主的经营管理能力。因为,尽管大部分农场主从事农业生产多年,实践经验丰富,但受学历、理念等因素影响,难以有效承担现代农业发展的重任。今后,不断提高农场主的经营管理素质和能力是改造河南省传统农业、壮大河南省家庭农场的重要任务。河南省省6号文件在第15部分提出要“加强技能培训,培育新型职业农民”。因此,河南省应积极借鉴发达地区培养职业农民的做法,提升家庭农场经营者的素质。比如,河南省可以建立家庭农场经营者的准入与退出制度,同时加强对家庭农场经营者进行技术与管理方面的培训,并积极出台优惠政策吸引大学生从事家庭农场经营,另外,对家庭农场进行备案,对其生产经营实行动态监管。

参考文献:

[1]农业部新闻办公室.全国家庭农场达87.7万个,平均经营规模超过二百亩[J].云南农业,2013,(7):77.

[2]松江区农委.松江区农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家庭农场发展的意见[J].上海农村经济,2013,(10):46.

[3]中国南通政府网站:我市出台认定标准,“全托管”也算家庭农场,http://www.nantong.gov.cn/art/2013/8/12/art_39339_1393659.html.

[4]殷欧.上海松江家庭农场发展实践与政策法律思考[J].上海农村经济,2014,(7):6.

[5]张辉,杜涛,张南翔.河南省发展家庭农场的问题与对策[J].天津农业科学,2015,(1):77.

[6]黄延廷.家庭农场优势与农地规模化的路径选择[J].农业经济问题,2006,(12):20—23.

责任编辑:李增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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