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 洪 娇
(洛阳师范学院,河南 洛阳 471000)
大陆去台配偶权益保障问题研究
陈 洪 娇
(洛阳师范学院,河南 洛阳 471000)
大陆去台配偶在居留定居、就业、继承、离婚等方面的权利都受到不同程度的限制和不公正待遇,甚至成为涉台违法犯罪活动的受害人或参与人。这与台湾当局的不公正举措以及海峡两岸婚姻当事人的主、客观因素有关。应认清海峡两岸婚姻法律关系的私法属性,修改“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及其配套政策法规,加强宣传,扩大维权社团的影响力,打击假借婚姻之名的违法犯罪活动,以保护去台大陆配偶权益。同时,大陆涉台配偶自身也应对涉台婚姻建立理性认知,避免误入歧途。
大陆去台配偶;权益;保障
1989年大陆第一例海峡两岸婚姻在厦门登记,截至2013年底,两岸婚姻已逾35万对。其中,去台女性配偶居多,以福建省为例,大陆女性嫁给台湾男性的比例占86%。据台湾“内政部”统计处2009年2月数据显示,台湾大陆配偶人数达26.4万人[1]。由此产生的大陆去台配偶权益保障问题较为突出需要引起关注。正如有学者指出的那样:“大陆配偶四处受歧视和不公平待遇,正当权益被侵害。诸多因素导致两岸婚姻维系不易。”[2]
1.1 居留定居的权利受到限制
根据大陆的《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及其相关政策,台湾居民与大陆居民结婚3年以上(含3年)的台湾居民及其未成年子女,可以申请在中国大陆定居。也就是说,如果一青岛女子嫁给台北一男子,若定居在大陆地区,则三年即可在大陆定居。但是,如果二人想要定居台湾,则要经过台湾当局一系列的经久耗时的考验与审查,才仅仅是有可能得到居住证。台湾对大陆去台配偶居留定居的限制表现为:一是不公平的居留限制。首先,只有结婚满两年或已经生产子女者,才能申请在台湾依亲居留,在这之前只能申请进入台湾团聚。而且,大陆配偶到台湾后,还未出机场就要接受台湾有关部门的“面谈”并留下指纹。这类“面谈”的内容大都涉及个人隐私(包括夫妻生活方面),有的问题让人根本无法启齿,但是如果拒绝回答这些问题,台湾方面就会因此认定为“假结婚”而取消该大陆配偶的入境许可,并限期离开台湾,即使其再与台湾居民结婚也要等到管制期届满(管制期最长10年)后才能申请入境。在台湾的外来配偶中,来自东南亚的配偶占多数,但面谈制度只针对大陆配偶。其次,申请在台居留的大陆配偶,停留半年就必须回大陆一次;大陆配偶在台停留期间,每三个月必须到当地警察部门报到,接受严格的监督与审查。二是不公平的“长期居留”。许可在台湾依亲居留满四年,才可申请在台长期居住,长期居住满两年,同时还需符合其他条件,大陆配偶才有可能获批定居权。
1.2 就业权利的实现存在障碍
大陆去台配偶在台工作受到严格限制。其特点为:一是时间受限。大陆配偶依亲居留满两年才可以申请在台工作。二是工作范围受限。大陆配偶的工作范围被限定在制造业、营造业、看护、家庭帮佣四个行业。加之,大陆配偶在大陆的学历在台湾很难得到承认,使得大陆配偶的就业面狭窄。三是许可工作条件的苛刻性。依亲居留满两年的大陆配偶,只有其配偶在65岁以上,中等残疾或重大疾病,为低收入户的情况下,才可申请工作。四是有权申请工作的主体受限。雇佣大陆配偶的申请需要由雇主提出。事实上,当企业需要雇佣劳动者时,很少有企业愿意费周折向台湾相关行政机关提出申请雇佣大陆配偶。以上四点,致使大陆配偶在台湾合法工作权利的实现困难重重,很多需要通过工作维持生计的大陆配偶不得已“非法打工”。
1.3 继承权受到限制
大陆去台配偶对于台湾配偶遗产的继承权,在其未取得台湾地区身份证之前,是受到限制的。大陆去台配偶能够继承台湾配偶的财产不得多于新台币二百万元。遗产超额部分,依照情况归属台湾地区的继承人或归属“国库”。
1.4 大陆做出的有些离婚判决在台湾不能得到承认和执行
台湾当局规定,离婚判决的理由及事项,必须依据台湾地区法律的规定。这样,在大陆判决离婚的理由与事项与台湾的规定不符时,台湾法院则可能以“公共秩序保留”为由,不予承认和执行大陆配偶在大陆获得的离婚判决。
1.5 大陆去台配偶容易成为涉台违法犯罪活动的受害人
大陆去台配偶容易被中介人或中间人所操纵,受到中介人或中间人的虚假宣传的损害(比如,保证找到工资8 000元以上的工作等),高价或者借钱与中介人或中间人订立有偿中介合同,成为中介欺诈合同的受害人。有的大陆配偶被骗假结婚后,受到台湾犯罪集团的控制,人身自由受到限制,被迫从事非法行业,更有甚者可能与犯罪分子为伍,成为违法犯罪活动的参与人。
综上,大陆去台配偶在居留定居、就业、继承、离婚等方面的权利都受到不同程度的限制和不公平待遇,甚至成为涉台违法犯罪活动的受害人或参与人。
分析上述大陆去台配偶权益保障存在问题的原因,不难发现,海峡两岸的大背景是两岸尚未统一,这是两岸婚姻中大陆去台配偶在台权益保障问题的显见的基础性的原因。除此,尚有其他原因如下:
2.1 台湾某些党派考虑自己的利益
台湾政治上的党派之争,使得有些党派为实现党派利益,以“为台湾民众利益”之名,主张或实行有损大陆去台配偶权益的议案或制度。中国社科院台湾研究所研究员刘红在谈到台湾严格限制大陆配偶居留、定居台湾这一问题时认为:“他(台湾当局)称大陆新娘在台湾为“第五族群”。台湾不是有四大族群嘛,闽南人、客家人、外省籍人、原住民,他现在把大陆新娘称为“第五族群”,就是明确一种政治上的担心,总觉得这些人,站在他们敌对的立场上。我们想有他们担心的,每年3万对,他一算10年以后怎么样?就像有些台独分子讲的,只要两岸通婚搞下去,以后就不要三通了。他说以后大陆新娘就把两岸通起来了,他担心这一队伍还在继续扩大,他总觉得这一部分人将来到他有了选举权,他再过15年,第一代大陆新娘的孩子,也就有选举权了,他们会投谁的票,他们担心,所以他就从政治上根本上缺少对大陆新娘的信任,把他视为不是同路人。”[3]
2.2 “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之弊
“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是1992年台湾当局单方面制定实施的关涉海峡两岸人民关系的区际法律规定。它的实施在两岸放开交流的背景之下,具有指导两岸各种法律关系解决之益,但该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七条和第六十七条规定严格限制了大陆去台配偶的居留定居权、就业权、继承权等权利,无视大陆在台配偶应有的权利。该条例第一条规定:“国家统一前,为确保台湾地区安全与民众福祉,规范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之往来,并处理衍生之法律事件,特制订本条例。”该条例宗旨过于强调地区安全及台湾一方人民利益,导致海峡两岸婚姻中配偶双方尤其是大陆配偶在台利益受到不正当不人道的限制,是不公平的,该条例受到台湾内外一致的否定评价。因此,“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是使大陆去台配偶权益受到不公平对待的直接原因。
2.3 两岸婚姻中部分当事人的特点
两岸婚姻当事人在经济、年龄、性别方面的特点,也是大陆去台配偶的权益保障问题的原因。在两岸婚姻中,比较典型的婚姻是老兵婚姻和台商婚姻。老兵婚姻中,以湖北省为例,从1992年起鄂台通婚开始增多,主要是台湾老兵与大陆的青年女性,双方年龄差距大,女性基本为鄂方,且有过婚史的人数较多。1997年前登记结婚的有的双方年龄相差大多超过20岁,相差最大的为60多岁[4]。很多老兵因囊中羞涩在台湾娶不起妻子,而在大陆家乡寻找新娘,以便晚年有所依靠和慰藉。通过两岸婚姻,一些老兵在晚年娶了大陆新娘,告别了单身生活。据统计,台湾目前约有1.2万名70多岁的“老荣民”(台湾老兵),其中有7 939人娶了大陆新娘,而大陆新娘中,年龄在40岁以下的高达一半以上[5]。这种老夫少妻型的婚配模式,衍生出了一些社会问题,也使得台湾当局加重了对大陆配偶的结婚动机的审查。在台商婚姻中,大陆配偶多是从事服务业、工商业或是大中专毕业生待业女青年,在这样的婚姻中,以金钱为基础的多,以事业为基础的少,还可能出现重婚、第三者、家庭暴力、离婚后生活艰难等问题。
2.4 大陆去台配偶对涉台婚姻认识不足
对于台湾,大陆民众一般都认为比大陆经济发达。加之一些中介机构鼓吹台湾生活美好,工作赚钱,使得家庭经济状况较差或者对台湾生活抱有美好想象的大陆女性,有动机通过婚姻渠道改变经济困境。这些大陆配偶不了解大陆去台配偶在居留定居、就业、继承等方面的权利会受到严格限制,更别说台湾社会对大陆配偶的社会歧视,以及暗藏的欺诈、受到犯罪集团侵害控制的风险了。另外,有些大陆去台配偶,由于受经济、文化水平的制约,缺乏维权意识,甚至由受害人变为加害人,参与到违法中介、犯罪团伙中。
正是由于台湾当局的不公正举措以及海峡两岸婚姻当事人的主客观表现,致使大陆去台配偶在居留定居、就业、继承等方面的权利受到不当限制或是不公平对待,导致大陆去台配偶身心受伤,两岸婚姻问题频现。因此,研究大陆去台配偶的权益保护对策,实有必要。
3.1 认清海峡两岸婚姻法律关系的私法属性
两岸关系的复杂性和一定程度上的不确定性,使得海峡两岸婚姻关系受到影响,进而影响到大陆配偶的权益保障。海峡两岸婚姻问题在性质上是区际私法的问题。而区际私法在法律适用选择上越来越尊重当事人的选择自由。对于当事人而言,夫妻双方因自愿、合法婚姻而成为一个共同体,那么双方婚后应作为一个不可分割的共同体而被任何一方户籍地或经常居住地所接纳,这样,夫妻关系才可能稳定而和乐。对于夫妻定居管理地而言也是如此,只有接纳其为管辖区居民,才可能为该居民一家创造基本的安居乐业条件。否则,过于严苛,甚至歧视性的条件可能导致家庭破裂,进而导致管辖区域内的社会不稳定因素频现。对于大陆去台配偶而言,多个不公平待遇的叠加,也可能导致集体性的爆发型的社会破坏。因此,处于对本辖区居民的自由选择权的尊重和本地稳定发展,台湾当局应认清两岸婚姻的私法性质,对于大陆配偶去台,不应苛以歧视性限制。不能将其混入揣测的不当的政治的或不人道的安排。否则,其不当管制不仅不能为大陆配偶所理解,在世界范围内的婚姻配偶安置问题中,其也将成为反面典型。越来越多的两岸婚姻配偶选择留在大陆安居乐业,成为为当地稳定发展作贡献的一员。他们以不在台湾定居的方式拒绝台湾公权力对其婚姻的不当干涉,这也印证了对台配偶的歧视性政策是不得人心的。只有尊重婚姻平等自由权,才回归了婚姻追求双方幸福进而保证社会稳定发展的本真状态。当然,另一方面,每个接纳外地区配偶入籍的国家或地区都可能面临人口、资源的管理问题,区域空间和资源的有限性使得管辖区需对本区的人口作出规划甚至是必要的限制,这也是自然法则的引申规则,这种必要的限制是现实的和客观的,也是保护该地区发展的需要。所以,台湾地区对大陆地区配偶去台有一定的人数限制是可以理解的;出于保护本地区利益,对大陆来台配偶入籍有一定时间限制也是可以接受的。但是其将大陆籍配偶与其他外籍配偶区别对待是不公平的,是人为分割大陆与台湾人民天然文化血缘关系的做法。
3.2 修改“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及其配套政策法规
“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及其配套规定修改的必要性为:一是两岸婚姻模式新常态的要求。两岸通婚以来,两岸婚姻类型由单一的“盲目崇尚型”向多元的“互动选择型”转变,最终将过渡到理性的“爱情主导型”模式,这种类型的婚姻天然要求平等的无歧视的婚姻政策[6]。二是台湾也有学者认为“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及其配套规定应当修改。如台湾学者林益山2010年发表的《论两岸婚姻继承法制比较评析与冲突解决》中提到:“由于目前两岸关系地位仍不明,台湾制定了“两岸人民关系条例”以解决两岸之间民事法律冲突,但因其尽量扩大台湾地区之法律适用,而排斥与限制大陆地区之法律适用,甚至限制大陆地区人民权利,故又产生新的冲突而使问题更加复杂,当务之急,应先修订‘两岸人民关系条例’以使之合理化,然后再寻求共同订定两岸均可接受之法律,以解决两岸民事法律冲突与纠纷”。三是台湾当局也有修法意向。2012年台湾地区领导人马英九连续两次谈到要通盘检讨“两岸人民关系条例”及现行两岸政策。
“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及其配套规定,可从以下几方面进行修改:(1)关于定居的年限和条件限制应修改。可将年限修改为从婚姻关系成立之日起四年。(2)关于工作的限制应修改。应将企业主的许可雇佣大陆配偶的政策改为雇佣大陆配偶的合法性审查义务。(3)关于学历认证的限制应修改。应在更加广泛的范围内承认大陆学历。(4)关于继承的限制应修改。应当使大陆去台配偶与台胞在同等条件下享有同等的继承权。
3.3 加强宣传,扩大维权社团的影响力
团体的建立可以发挥组织的力量,社会团体可以更好地发挥维护去台配偶的利益的作用。已有去台配偶通过建立政党、同乡会等方式保护去台配偶利益,如大陆新娘卢月香2012年在台湾创立了“中华生产党”,截至2013年7月,党员已经达到3.2万。但是大陆配偶的情况各有不同,有些配偶形单影只尚不知道组织的存在。所以,有关团体应一方面进一步加强宣传,另一方面,积极参加与大陆配偶相关的“立法”“司法”活动,以保障大陆去台配偶利益。
3.4 两岸应联合打击假借婚姻之名的违法犯罪活动
部分民众谈及陆台婚姻“色变”,一定程度上是因为可能被涉台婚姻中的假中介或违法犯罪组织欺骗或侵害。涉台婚姻的假中介或违法犯罪组织骗取海峡两岸婚姻当事人钱财,甚至使当事人走上违法犯罪道路,影响恶劣,危害甚大。无论大陆还是台湾地区都应对其加大打击和查处力度,必要时,两岸应展开联合打击行动,打击包括侵害去台大陆配偶利益的跨岸违法犯罪活动。
3.5 大陆涉台配偶应对涉台婚姻建立理性认识
有些大陆配偶对去台婚姻了解不足,带着“淘金梦”和家族荣耀去到台湾,结果却发现阻碍重重,甚至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所以,大陆配偶去台首先要树立正确的动机,其婚姻应基于一定的感情基础,而不应“醉翁之意不在酒”,将台胞当成发财梦的跳板,甚至假意借婚姻之名,行非法入台之实,被黑中介利用,违法犯罪而不自知。其次,对台湾地区现行的对去台配偶的规定应有充分认识,并通过深思熟虑后愿意接受该规定,以对自己的选择负责。
[1]陈欣伟.流离寻岸的繁花——对福建赴台大陆女性配偶的考察[D].厦门:厦门大学学位论文,2009:21.
[2]吴限英.涉台离婚诉讼中大陆女性配偶权益保护研究[J].荆楚理工学院学报,2012,(1):62.
[3]央视国际.海峡两岸[EB/OL].http://cctv.cntv.cn/lm/haixialiangamlindexshtml,2004-08-23,21:50.
[4]王应龙.湖北省涉台婚姻情况研究[EB/OL].陕西民政,http://hubai.mca.gov.cn/article/gzyj/2010121201012001 200120041.shtml,2015-01-12.
[5]严俊.开启两岸婚姻的潘多拉盒子——芝麻开门,老荣民捷足先登[J].台声,2003,(9):38—39.
[6]庄渝霞.近二十年来两岸通婚模式的演进及趋势探析[J].南方人口,2007,(2):23—31.
责任编辑:卢宏业
10.3969/j.issn.1674-6341.2015.03.026
2015-04-03
河南省教育厅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编号:2015-QN-009)资助
陈洪娇(1985—),女,内蒙古兴安盟人,教师。研究方向:国际私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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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74-6341(2015)03-0062-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