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海岛社区矫正工作的创新实践研究

2015-03-29 02:37陈艳红,徐徐
淮北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2015年2期
关键词:舟山市服刑人员矫正

舟山海岛社区矫正工作的创新实践研究

陈艳红1,徐徐2

(1.舟山广播电视大学,浙江 舟山316000;2.浙江国际海运职业技术学院,浙江 舟山316000)

摘要:近几年舟山海岛地区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取得了良好的矫正效果。总结试点经验,进一步探索建构具有海岛地区特色的社区矫正无缝衔接机制、海上监管机制、网格化的管控机制等创新实践模式将更有利于社区矫正制度的规范化。

关键词:社区矫正司法海岛地区

收稿日期:2015-04-10

作者简介:陈艳红(1976-),女,浙江舟山人,舟山广播电视大学实习研究员,研究方向为社区教育。

中图分类号:D926

社区矫正是与监禁矫正相对的行刑方式,是指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通过思想改造和劳动改造,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进其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社区矫正是积极利用各种社会资源、整合社会各方面力量,对罪行较轻、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不大的罪犯或经过监管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不再危害社会的罪犯在社区中进行有针对性教育、管理和改造的工作。

一、舟山市社区矫正概况

在我国,社区矫正制度还处于探索阶段。2003年7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发布《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开始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舟山市在2006年8月确定岱山县为舟山市第一个社区矫正试点县。半年后,社区矫正范围扩大到其他三个县(区)及新城管委会、普陀山风景区管委会等37个乡镇(街道)。2007年底社区矫正工作在舟山市全面推行。在舟山,矫正对象主要适用于具有舟山市正式户籍的五种罪犯:被判处管制的罪犯、被宣告缓刑的罪犯、被依法裁定假释的罪犯、被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和被剥夺政治权利,并在社会上服刑的罪犯。

自2006年开展试点以来,舟山市在实践过程中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建立了一套比较完整的体系和矫正方法。据舟山市司法局的统计,截至2015年1月,舟山市共接收社区服刑人员3326人,解矫2702人,无漏管现象发生,亦无社区矫正人员严重刑事犯罪。

二、舟山市社区矫正工作的创新实践与探索

1.创造社区矫正的无缝衔接机制

社区矫正无缝衔接机制是指在法院、检察、公安、司法行政等职能部门之间建立依法规范、高效便捷、运转协调的长效衔接机制,实现社区矫正与法院审判、检察监督、公安监管、监狱工作的无缝对接,提高刑罚执行的效率和质量,帮教矫正对象顺利回归社会的一项创新工作机制。

舟山市定海区在全省率先设立法院社区矫正工作室,由社区矫正工作人员专人值班,负责庭前调查评估制度的落实和判决后无缝对接。区法院在开庭前将可能判处缓刑的被告人情况通知该被告人居住地的司法所,征求司法所的意见。司法所在收到法院的征求意见单后,及时到该被告人所在的社区了解情况,并出具该被告人是否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意见。判决生效后,区法院责令被告人持法院的判决书和送达回证到居住地司法所报到,然后由司法所工作人员在送达回证上签字,并由该被告人将送达回证带回法院。判决生效后,法官将社区矫正对象带到工作室,与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共同对矫正对象进行宣告与训诫,矫正对象办理首次报到登记和法定不批准出境人员报备等相关手续,并收看由定海区矫正办制作的专题入矫教育片。

社区矫正无缝衔接机制规范社区矫正工作流程,确保定海区社区矫正工作运作有序进行。减少衔接环节的脱管、漏管等现象的发生。同时也有利于体现接收环节的严肃性,对“入矫”的矫正对象起到威慑作用。同时,矫正工作室也将作为一个教育基地对矫正对象开展不定期的多样化教育和集中教育。

2.日常监管与特殊监管相结合的机制

司法所、公安派出所通过落实各项监督考察措施,实现对社区矫正对象的日常监管。首先,建立、健全监督考察网络。其次,落实监督考察制度。司法所、公安派出所监督考察社区矫正对象时应当遵守下列监督考察制度,并做好相关情况的记载,具体包括:(1)定期报到制度;(2)定期思想汇报制度;(3)外出请销假制度;(4)迁居审批制度;(5)会客审批制度。同时,司法所、公安派出所应当通过经常性的走访、检查,了解、掌握社区矫正对象遵守监督考察规定情况以及监督考察小组、社区矫正对象所在村(居、社区)组织和单位以及社区矫正监护人履行职责情况,并根据了解、掌握的情况采取相应的措施。

舟山市还结合本地实际,协调好公检法司四家单位,创造性地建立了由公检法司四方到场的集中点验制度。主要是由县(区)司法局采取临时通知的形式,要求某一辖区社区矫正人员在规定时间内到指定地点接受点验,没有及时到场的均应出示请假审批手续。点验现场,县(区)公安局、检察院、法院、司法局均派工作人员出席。点验过程中,由司法行政机关根据名册对社区服刑人员逐一进行点验,对确有要事无法前来并事先请假的,由工作人员出示请假审批单交由检察人员查验;点验完毕后,公安机关、法院、检察院分别结合各自在社区矫正工作中的职责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训诫,督促他们认真遵守社区矫正相关规定。

结合海岛地区特有的交通和居住情况,初步形成以城区为“面”、乡镇为“点”的点验模式。通过这种“点面结合”的点验方式,使得城区参与点验的人数达到近百名,占了全区社区服刑人员总数的一半左右,形成了规模点验,也进一步提高了社区服刑人员集中点验的威慑力。同时,乡镇(街道)司法所十一个“点”的分地域点验,为社区服刑人员接受点验提供了方便,大大提高了点验的有效点到率,收到良好的点验效果。

3.完善社区矫正海上监管机制

舟山有相当一部分的社区矫正对象从事海上捕捞作业,因其行业的特殊性,难以按时参加矫正管理活动,给正常的监管教育带来难题。为此舟山市探索了一条由陆地连接海洋的社区矫正帮教新路子。

一是聘请渔民老大担任社区矫正志愿者。委托船老大对海上作业社区服刑人员进行作业期间的日常管理教育。岱山县衢山镇在全市率先聘请渔民船老大担任社区矫正志愿者,签订“社区矫正监护责任书”,明确船老大的监管教育职责,对其渔船上的社区矫正对象进行贴身帮教。现在这种模式已在全县推行,已有20名海上作业的社区矫正对象通过该办法获得一对一的帮教,各方反映良好。

二是利用高科技进行海上监督管理。嵊泗县联合渔政部门利用AIS避碰定位系统对渔船上从业的社区服刑人员进行了监控跟踪。由船只定位到人员定位,真正使海上帮教措施落到实处。普陀区虾峙镇出台了《虾峙镇从事渔业生产社区矫正对象监督管理办法(试行)》,规定对从事渔业捕捞、远洋鱿钓、海上工程、海上运输及水产品加工、船舶修造等渔业生产的矫正对象,采用工余期间由司法所管理、作业期间由委托单位协助管理的模式进行监督、教育和管理。

社区矫正海上监管模式使社区矫正从单纯“陆上”矫正转为“海、陆”并重矫正,实现了监管向海域延伸,更切合舟山实际,增强社区矫正工作的实效性和针对性。

4.完善社区矫正教育机制

一是完善社区矫正教育方式。社区矫正教育除了采取集中教育、个别教育等常规方式,还积极探索分类教育、分阶段教育的方式。为了确保大量社区服刑人员进入社区进行矫正的同时,社区及整个社会的利益和人身安全不受威胁及影响,社区矫正的主管部门及工作人员通过走访调查、心理咨询、综合评估等多种形式,尽快掌握社区服刑人员的犯罪类型、犯罪原因、认罪态度及接受社区矫正态度等多方面的情况,对社区服刑人员的人身危险性、再犯罪的可能性做出基本的科学判断,并根据矫正对象不同的情况采取个性化的矫正工作。对再犯罪可能性大的社区服刑人员加大监管力度,尽可能把犯罪倾向消灭在萌芽阶段。

二是配合心理健康教育。运用发展型集中心理健康教育形式和调试型集中心理健康教育形式。帮助社区服刑人员更好的认识自己,鼓励社区服刑人员最大限度地发挥自己已经具有的各种现实能力,更好地适应环境。同时,帮助社区矫正对象宣泄消极情绪,缓解心理压力,帮助他们建立包括和谐人际关系在内的良好的社会适应性行为。

三是开展感恩教育。从认知层面点拨社区服刑人员识恩、知恩的意识,明确“感恩”的重要性。如,舟山市司法局新城分局邀请普陀山智宗法师进行“宗德感恩、守法向善”的主题教育活动,引导社区服刑人员树立感恩意识,认真接受改造,重塑形象;从情感层面培养社区服刑人员的感恩意识,陶冶他们的道德情感;从实践层面引导社区服刑人员感恩于行,多方参与“感恩”教育的实践活动,社区矫正主管部门多次组织社区服刑人员参加义工活动、慈善募捐等活动,让社区服刑人员知恩于心,感恩于行,用实际行动回馈社会;结合传统节日或国家重大时事活动展开各种形式的感恩教育活动,体验“感恩教育”的真实感受。在实践中,通过组织社区服刑人员祭扫烈士陵园、参观爱国教育基地等活动,让他们在瞻仰革命先烈先进事迹之余,体会幸福生活来之不易,在缅怀中知恩、感恩。

5.建立健全网格化的管控机制

舟山市把“网格化管理、组团式服务”工作模式引入归正人员和社区服刑人员对象两类人员的管控工作。及时将两类人员的信息录入到舟山市“网格化管理、组团式服务”平台的归正人员和工作对象栏上,按照“把好入口、突出重点、规范管理、及时预警、果断处置”的总体思路,进一步规范社区矫正工作,防止脱管失控,防止重新违法犯罪,落实安置帮教工作措施,认真做好接收、帮教和台帐管理工作,完善“无缝对接”机制,做到底数清、去向明。发挥网格化管理信息系统资料全面、信息量大的作用,充分发挥村(社区)干部、群众、社区矫正志愿者的优势,及时掌握归正人员、社区服刑人员等重点人群的基本情况和动态变化,尽力帮助解决实际问题,寓管理于服务之中,以服务体现管理。

总之,舟山市各级司法部门根据海岛地区的实际情况,不断创新并完善社区矫正制度。多年的试点,积累了较为丰富的经验,取得了良好的矫正效果,为社区矫正制度的规范化、为促进社区矫正制度的发展进行了有意义的探索。

参考文献:

[1]刘强,姜爱东.社区矫正理论与实务研究文集[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9.

[2]范燕宁,席小华.矫正社会工作研究[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9.

[3]史柏年.刑罚执行与社会福利:社区矫正性质定位思辨[J].华东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01).

责任编辑:何玉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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