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空间设计的城市公共空间治安防范初论

2015-03-29 06:42:58杨汉强
河北公安警察职业学院学报 2015年4期
关键词:盲区治安空间设计

杨汉强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北京 100038)

基于空间设计的城市公共空间治安防范初论

杨汉强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北京100038)

城市公共空间是城市公共生活的主要载体,其治安状况受到了人们越来越多的关注。本文以空间设计为视角,探讨了城市公共空间设计对社会治安的影响,认为城市公共空间规划设计应当考虑空间环境的治安防范作用,改良和消除空间盲区,增进人们的空间领域感,使空间环境具有可防控功能。

城市公共空间;空间设计;空间盲区;治安防范

城市公共空间是一个多层次、多功能的人们生活的场所,与城市居民日常生活紧密相关。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越来越多的人走出户外,在满足物质需求的同时,人们对精神文化和社会交往的需求也有了显著的增加,一种综合性、消遣性的城市生活已经形成。

城市生活的多样性和广泛性对城市公共空间设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一个成功的城市区域的基本原则是满足人们安全感的需要,使人们对所处的空间环境感到人身安全,避免受到陌生人的侵害。简·雅各布斯在《美国大城市的死与生》一书中抨击了建立在单纯功能性基础上的当代美国城市规划和重建理论,认为保持城市公共区域的稳定状态不能仅仅通过警察管控和降低人口密度。城市公共区域的安全需要由一个相互关联的、非正式控制的网络来维持,空间环境中人们的视线有一种自然监视的作用,构成了一个城市区域的安全监控系统,被形象地称之为“街道中的眼睛”。空间设计应该考虑空间环境防范越轨行为、防止人身财产安全受到侵害和满足人们安全感的功能,形成一个有着自然抑制手段和标准的网络。

一、城市公共空间的界定

笔者通过查阅相关资料了解到,关于城市公共空间的概念,尚没有标准的统一的说法,为了更好地研究城市公共空间的内涵和外延,我们先看一些相关学者是如何界定城市公共空间的。

雅各布斯在对城市规划和重建理论进行研究的过程中,引用了“公共空间”这一概念。她指出,“城市空间”中的“公共空间”应该得到更多的关注,把它看成是重塑传统城市中人际交往以及和谐而富有活力的城市生活的重要途径和纽带,强调具有混合功能的、充满活力的传统城市肌理要比仅仅整洁美观的现代城市公共空间更有价值。雅各布斯对公共空间概念的论述,使公共空间同多样化的城市生活以及由此产生的社会意义联系在了一起。

扬·盖尔的《交往与空间》一书以物质环境与户外活动之间的相互作用为主题,认为公共空间的主要功能是为人们的户外生活提供平台和场所,尤其是人们日常的娱乐消遣和社会交往活动。物质环境的质量对于户外活动有很大的影响,其质量的改善能够为户外活动创造有利的条件,尤其是娱乐消遣性和社会性自发活动。从城市规划的角度来看,其思想与雅各布斯是一致的,即城市规划应该综合公共空间的混合用途,使城市公共空间成为相互联系并充满活力的有机体,丰富城市生活。

在社会学研究中,公共空间的内涵与公共领域有直接关联,我们常常可以发现在一些学者的研究中,常常将公共空间与公共领域等同起来。在对公共领域这一概念的研究中,具有代表性的著作是哈贝马斯的《公共领域的结构转型》一书,哈贝马斯从对资产阶级公共领域的分析得出,“公共领域是一个中间体,介于国家与私人之间,是私人领域关注公共权力和公共权力中主要涉及私人事务的那一部分。”可见,哈贝马斯的公共领域是相对私人领域而言的,带有私人领域色彩的市民社会是资产阶级公共领域形成和发展的前提条件。哈贝马斯强调公共性的市民属性,社会公众通过平等交往形成具有批判性的公众舆论,并在国家制度与私人领域之间起到调节作用。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城市公共空间是那些供城市居民日常生活和社会交往使用的开放性场所,具有明显的市民属性。其与自然环境的最大区别在于经历了人类社会的发展演变,成为城市居民进行精神、文化、感知方面交流和互动的场所或平台。从城市公共空间的物质形态构成方面来看,主要包括广场、公园、街道、住宅区等公共设施和公共场所。

二、城市公共空间的特点

(一)自由可达性

城市公共空间为社会公众共同拥有的空间,人们可以自由参与社会生活并进行社会交往,具有明显的市民属性。没有身份背景、贫富、年龄等个人属性之分,任何人都可以自由平等地享受城市公共空间,体现了现代城市包容性和开放性的特征,是充满活力和生机的城市肌理的关键所在。

(二)整体性

城市公共空间是一个综合的、多种用途混合的有机整体。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城市规划已经越来越重视空间物质形态用途的多样性和混合性,这就决定了不同物质形态之间都存在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并非相互孤立的个体。分门别类地分开考虑城市公共空间的用途,得出的整体就像是盲人摸象,只能认识到事物单调、孤立的一部分。

(三)吸引性

城市公共空间是富有吸引力并易于接近的,鼓励人们从私人领域走向公共环境,这是现代城市规划的着力点。从心理需求角度出发,人们对于娱乐消遣和社会交往的需求,都可以在城市室外公共空间得到一定程度的满足。不论有意还是无意,城市公共空间都能吸引和促成人们外出活动,外出活动的目的地可以是特定的场所、景点、超市、运动场等等。

(四)文化性

城市公共空间具有独特的文化底蕴,是一个城市的精神所在,体现了一个城市的个性、风土人情、历史气息和人文价值。城市公共空间的文化性既是一种历史文化精神的传承,也是在长久的城市发展过程中通过人为设计而形成的。城市公共空间是一个城市对外的窗口和名片,其秩序状态从侧面反映了城市的一种治安的文化,即城市公共空间设计在多大程度上增加了越轨行为的制约因素,从而提高人们摈弃越轨行为的自觉性。这种治安的文化是社会文化的一部分,是在人群中养成治安意识、治安思维,树立良好的价值观和生活习惯。

三、城市公共空间设计不良对社会治安的负面影响

空间设计是对建筑空间与公共设施在城市发展和建设过程中的统筹规划,是一种人为的过程,表现为空间环境与空间活动的相互作用,完全涉及了空间环境的三个基本属性:物质形态、分布格局和相互作用。城市社会治安受城市空间环境的物理条件和空间特性的影响,空间环境的不同,会导致违法犯罪活动种类、发生过程和作案地点的不同。

(一)空间环境不理想影响整个社会面的稳定状态

城市公共空间的构成要素主要有三点:一是由住宅区、办公区和商业区等交错地带构成的建筑内部和外部空间;二是由广场、公园和绿地等开阔地带构成的户外空间;三是连接这些空间和设施的街道。随着城市化进程的推进,城市公共空间在结构、管理和利用三个层面都发生了显著的变化。第一,在空间结构方面,城市发展要素高度聚集,越来越多的人涌入城市,土地和住房价格不断攀高,逐渐形成了高利用、高密度的立体化城市公共空间环境,空间结构趋于多元化。第二,在空间管理方面,城市公共空间用途的综合性决定了空间活动具有多样性特征,越来越多的个人领域开始向公共空间渗透,容易造成空间管理混乱,管理主体不明确。第三,在空间利用方面,城市公共空间与私有空间的界限变得清晰,人们为了保持个人领域的自由以及高效利用空间,逐步建立了独立单元式的住宅,空间利用变得更加高密度化和多样化。

城市化进程中,空间设计效果不佳影响着整个社会面的稳定状态。第一,土地的高度利用促使土地使用方法发生转化,商业区和娱乐场所的大面积扩建,在城市中形成大量诱发违法犯罪的物质财富;短时间建立起来的新城,街道空荡无人,住宅区罕有人迹,宛如一座“鬼城”,这就为越轨行为提供了理想的空间环境,人们的安全感明显降低。第二,空间管理缺乏效率,高密度住宅区的生活环境得不到及时改善,就会有变成单调灰色地带的危险,这样的街区很容易被违法犯罪分子利用,致使特定公共空间出现治安混乱的现象。第三,高利用、高密度的高层住宅出现了许多空间死角,居民自然观察的视线受到影响,给违法犯罪分子提供了作案和潜逃的机会;原有的邻里关系遭到破坏,人际关系愈加冷淡,不利于群防群治工作的开展。

(二)空间盲区易诱发越轨行为

各种公共设施和公共场所是构成城市公共空间的主要物质形态,是城市生活赖以存在和运转的空间实体和载体。这一区域出现的不安全现象常常使人们避而远之,越轨行为得不到很好的监视和限制,这一地带就会慢慢衰落直至混乱无序,成为培育违法犯罪活动的温床,造成的危害往往波及整个社会和广大市民。

空间盲区是指那些不利于被治安防控系统所控制、容易被违法犯罪分子利用、诱发越轨行为发生的城市公共空间。空间盲区为违法犯罪分子留下了可乘之机,是局部违法犯罪高发和出现失序现象的主要原因,严重影响区域空间群众安全感,使安全问题逐步演化为严重的社会问题。城市公共空间治安防范盲区不是孤立存在的,盲区的出现,与自身环境及其与人相互作用有直接关系。自身因素、周围环境的状况以及空间环境中人们的活动,逐渐使特定区域空间环境衍生出不利于治安防范的“盲点”,即带有明显的防控缺失。从空间设计角度分析,导致出现城市公共空间治安防控盲区的因素主要有两点:

1.空间死角

空间死角是指受到自身环境因素的限制,很难对越轨行为构成有效防控和制约的空间区域。空间死角属于丧失监视作用的地域性盲区,监视视线受阻或缺失,导致区域防范能力与监视作用大大降低。例如,许多住宅共用一个出入口,任何人都可以通过此出入口进入某一单元,这样一个很容易进入的半公共空间,住户对有些地方是监视不到的;快速建设的城市新城区,一些背离街道或闹市区、人迹罕至的深巷,监视力量明显不足。

2.心理需要

人们在城市公共空间中的目标与空间需要密切相关,人们总是喜欢那些能满足自身需要且有助于完成基本目标的空间场所,如安全的需要、社会生活和交往的需要、娱乐消遣的需要、宜人风景环境的需要等等。人们这些需要的满足程度决定了其参与公共空间生活的程度和积极性,当这些需要得不到满足,空空荡荡的公共空间便无人问津,成了空寂之地。由于缺少足够的视线对这一空间区域进行监视,就很可能诱发越轨行为。如对于城市街道而言,要想一条城市街道保持安全稳定状态,就该具备这样一个条件:人行道或非机动车道上应该时刻都有行人,以及深夜里要有良好的光线,这样既可以保证更多的眼睛注视街面,同时街道上进行的活动也可以吸引更多的人从街道两旁的窗子里向外看。这就给街面上的行人一种安全感,同时震慑了潜在的违法犯罪分子。可以想象,一条空荡、冷清的大街很难能够吸引人们从窗子里向外远望。相反,街道的各种活动常常会吸引人们的目光,人们喜欢观察丰富多彩的户外活动。

(三)空间领域感缺失导致区域性防范能力下降

空间领域感是个人或群体控制某一特定空间场所或设施的能力与感觉,反映人们对空间领域的关心程度和主权意识。空间领域的参与者或拥有者对领域的认同,并通过一定的方式表达或传递出来,就构成了空间领域感。在公共空间设计层面,空间领域感意味着将私人空间逐渐过渡到更具公共性的空间,促进人们更多地使用公共空间进行社会交往活动,以更好地相互认识和了解,从而加强对陌生人的警觉和对公共空间的责任感。

空间领域感较强的空间环境,人们之间的社会交往会更积极,也会产生更多的合作,那么侵害财产、破坏公共设施等扰乱社会治安的行为就会较少。伊藤滋在《城市与犯罪》一书中通过对热闹场所、新兴住宅区和旧有住宅区的社会死角进行分析研究,指出了在高层住宅相继建立,木结构公寓过多的背景下形成了社会死角,其特征可以概括为三点:1.居民无久居的概念,彼此关系疏远,责任心丧失;2.人口增加,邻里关系冷淡,彼此关系疏远,防范意识淡薄;3.社会生活的个人主义化及个人自由至上的社会关系。可以看出,人们空间领域感的缺失、以及对公共空间社会生活缺乏足够的认知和责任意识,难免导致社会死角的出现,这就大大降低了区域性群防能力和监视作用。

四、利用空间设计开展城市公共空间治安防范的初步设想

在适度控制基础上,利用空间设计开展城市公共空间治安防范,通过改变空间环境来改变人的行为和社会活动,提高空间环境的防控能力,可以对威胁空间环境稳定状态的人或事起到有效的事前预防,同时也可以作为开展城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建设立体化治安防控体系的一个参考点。

(一)改进空间设计理念

合理的城市公共空间设计是减少空间盲区和加强监视作用的有效手段,城市的规划者应该具有治安防范的意识,在城市公共空间的整体规划过程中,应该充分考虑到城市安全和治安防范的需要。

一方面,城市公共空间设计要考虑建筑、街道、公园等空间环境的分布和规模情况,这是城市发展过程中城市领导者和规划者首要的因素,也是一种常规思考。从城市整体规划角度出发,公共空间的分布情况和规模程度都应该有科学规划和精心的构思,避免因为规划设计不合理带来的不稳定因素或安全隐患。例如,科学合理的空间布置能有效地解决拥挤所带来的问题,甚至有时合理安排空间比单纯增加空间更有效。在一些城市如东京分散着一个个小区域,在这些区域,有吃饭、消遣娱乐等场所供人们自由进入,这就为人们相互来往和沟通提供了场所,也避免了人群在单一固定区域的高度集中。

另一方面,还要充分考虑建筑设计、公共设施配置、住宅区和公园等物质形态空间设计能够带来的治安防范效应和效果。例如,针对具体住宅区,可以在住宅区出入口和主要干道设置障碍、减少汽车流量,给违法犯罪分子作案和逃脱增加难度,提高居民的安全感;针对公园等开放性场所,可以在公园小路和休息地带设置良好的照明条件以震慑越轨行为。

(二)提高区域空间环境的可防控性

空间盲区严重影响区域空间环境的安全与稳定,消除空间盲区应该是防控越轨行为、维护城市社会治安秩序的现实性对策,也是建设可防控空间的前提条件。为达到消除区域性空间盲区这一目的,可以从以下两方面着手:

首先,增强城市公共空间物质结构的区域性监视作用,提高人们的自我防控意识,增加对空间的监视机会。空间设计应该考虑区域感和层进感,在公共空间和私人空间之间必须要有清晰的划分界限,明确哪些是公共领域、哪些是私有领域,从而使需要监视的空间环境有一个清楚的范围。在此基础上,消除那些阻碍视线、缺少足够监视作用的空间死角。纽曼的可防卫空间理论指出,建筑内楼梯和电梯是违法犯罪案件的多发地。由于楼梯间与通道分开,住户不能将其纳入他们的关系的范围,也就没有机会对这些空间环境进行非正式的监视。为此纽曼介绍了一些空间环境防范改造案例,如在建筑单元出入口和电梯内部安装视频监控;在面向广场、公园、住宅区门口的方向设置一些座椅,促进自然监控。纽曼的可防卫空间举例论证了可监视机会可以减少反社会行为:有一个公园晚上所发生的反社会行为明显要比其他公园少,究其原因,原来是公园边上有一家住户到了晚上就会点亮一盏灯来为夜里的行人照明。

其次,空间环境应该具有混合用途以及产生多样性的因素,能够满足人们的不同需要,以吸引人们的目光及对空间社会生活的参与。在具有混合功能的城市公共空间环境里,人流能够在不同的时间段里出现,空间环境就会展现足够的活力,人们自愿地使用并喜欢这一空间环境,无意识间人们的视线就会起到监视和监督的作用,形成一种自然监视。从而使违法犯罪分子产生胆怯心理。例如,可以在一些监视条件不足的广场或街道两边布置一些商业点,尤其是在晚上或夜间开放一些商店、饭店等公共场所。

(三)增进空间领域感

在私人空间与公共空间之间要有明确的界限划分,在此基础上,建立起一种从小空间向大空间、从具有私密性的私人空间向更具开放性的公共空间过度的、不同层次的空间结构。需要强调的是,不同类型空间环境之间的分界线不能过于生硬,应该是缓和、流畅的过度,同时还要有良好的视线联系。例如,如果人们的视线可以接触到建筑住宅与街道之间形成的半公共空间,那么就会促使更多的人使用这些空间,产生共同领域性行为。这种共同领域性行为能够鼓励人们之间的社会交往,增进彼此之间的感情,使人们产生更强烈的空间领域感和责任感,一旦发现意外,人们就可以及时做出反应加以制止或报警,从而对空间环境形成一种非正式控制和防卫。这就达到了利用共同体进行治安防范的效果,其作用主要有:1.监视预防作用。即人们增加对周围空间环境的监视,包括街道、广场、公园和娱乐场所等,能够预防和及时发现扰乱治安秩序的行为。2.信息交流作用。即人们通过信息的交流和传递,及时有效地获取和共享信息,增强安全防范意识。3.组织活动作用。即人们积极参与治保会、居民委员会等自治性组织,形成力量更为强大的群防群治组织。

综上所述,在城市公共空间设计中要以增强空间环境的可防控性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增加可监视机会,提高人们的空间领域感和责任感,消除空间盲区,使治安防范措施能够得到有力的支持。那么,在这样的城市公共空间中,就会一直有“街道中的眼睛”监视空间环境中潜在的越轨行为,形成一种非正式控制和防卫,使城市中的人们感受到安全感,震慑违法犯罪分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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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张钦]

D631.4

A

1672-6405(2015)04-0039-04

杨汉强(1987-),男,河北秦皇岛人,中国人民公安大学2013级行政管理专业治安管理方向硕士研究生。

2015-0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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