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方支付跨境支付业务中潜存的洗钱犯罪风险及预防对策

2015-10-14 02:26褚乾昆
河北公安警察职业学院学报 2015年4期
关键词:账户跨境交易

褚乾昆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北京 100038)

第三方支付跨境支付业务中潜存的洗钱犯罪风险及预防对策

褚乾昆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北京100038)

随着信息技术和跨境电子商务的蓬勃发展,电子商务逐步突破国界的限制,为其提供服务的第三方支付也走出国门,走上国际化的道路。但第三方支付中的跨境支付业务属于新型业务,还未形成完整的监管体系,客观上为洗钱、非法套现等犯罪行为提供了犯罪渠道。因此,有必要对第三方支付中的跨境支付业务潜存的洗钱犯罪风险进行研究,并提出预防洗钱犯罪的相关建议。

第三方支付;跨境支付业务;洗钱犯罪;犯罪预防

互联网新型跨境电子商务的发展使得我国跨境网上结算市场增长迅猛。但在跨境交易中,物流和资金流在时空上不同步、加之法律、语言上的差异,导致境内外买卖双方的信任感较低。因此,第三方支付中跨境支付业务以安全、快捷为优势,应运而生。截至2014年6月,包括支付宝、京东网银在线等22家第三方支付企业拥有了跨境结算业务的资格。[1]但在中国企业迈向国际市场、跨境支付业务逐渐成长为第三方支付的战略性业务的同时,该业务潜存的犯罪风险逐渐暴露,尤以洗钱犯罪为主,应引起关注。

一、第三方支付跨境支付业务的概述

(一)第三方支付跨境支付业务的概念

第三方支付业务又称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是指一些和产品所在国家或者境外的各大银行签约、具备一定实力和信誉保障的第三方独立机构提供交易支持平台的业务。[2]在这个平台中,互联网是支付的基础,支付公司是信用中介,交易平台提供网络支付渠道。

相比第三方支付业务,第三方支付跨境支付业务的核心要素在于支付的“跨境性”,表现为为境内外买卖双方所涉外汇资金集中收付及相关结售汇的服务。因此,第三方支付跨境支付业务只是买方与卖方处于不同的国家或地区,交易模式的实质仍是第三方支付平台作为买卖双方交易的中间人,为交易的顺利完成提供信用担保和交易渠道。

(二)第三方支付跨境支付业务的交易流程

第三方支付跨境支付业务中的整个交易流程为:境内买家根据境外卖家在境外网络平台提供的商品信息进行选购和订单提交,并根据跨境支付平台显示的交易价格,向跨境支付平台转移应付款项。之后,跨境支付平台向合作银行进行批量购汇,同时跨境支付平台通知境外卖家发货,境外卖家随机发货。在境内买家确认收货后,跨境支付平台向合作银行发送清算指令,合作银行通过 SWIFT(银行清算系统)直接将外币货款转汇到境外卖家的交易账户,整个跨境交易完成。

(三)第三方支付跨境支付的立法现状

目前,国内关于第三方跨境支付业务的法律几乎为空白,仅制订了数个规章制度,如2010年中国人民银行出台的《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及《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012年出台的《支付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管理办法》,2013年3月我国外汇管理局下发的《支付机构跨境电子商务外汇支付业务试点指导意见》和2013年7月5日出台的《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虽说上述规章制度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规范跨境支付业务的作用,但仍不足以遏制与跨境支付有关的犯罪活动。如惩治跨境支付引发的洗钱犯罪的难点在于不仅面临管辖权的承认与执行等固有跨国法律难题,而且现实中又会牵扯到外汇管制、资产外流等问题。

此外,现有规章制度法律层级较低,可操作性差导致的监管配置空白、业务管辖交叉等问题层出不穷,客观上为利用跨境支付业务进行洗钱犯罪提供了条件。

二、第三方支付跨境支付业务中潜存洗钱犯罪风险分析

本文把交易流程分为静态和动态两部分对洗钱犯罪进行风险分析,如下图所示,静态部分可划分为境内外买卖双方、第三方支付跨境支付平台、合作银行三部分,动态部分包含整个交易环节的资金运行过程。

(一)交易环节各部分潜存的洗钱犯罪风险分析

交易环节分为三部分:买卖双方、第三方支付跨境支付平台、合作银行,本文分别对其存在的风险进行分析。

1.从买卖双方来看:非法交易合法化

境内外买卖双方限于跨境、时间差异的不便,不能开展面对面的交易,买卖双方借助网络、媒体等现代科技手段来了解彼此所提供的买卖信息。但网络手段的匿名性和隐蔽性导致买卖双方难以形成真实、可靠、完整的交易信息,买卖双方跨境交易的目的容易被掩饰。此外,跨境支付的无国界性,助长了跨境洗钱犯罪分子通过正常交易掩饰洗钱犯罪的不正之风。以境外卖家对境内买家的了解程度看,境外卖家无从知晓境内买家交易的真实目的。只要跨境交易顺利完成,便可将非法资金洗白,以掩盖资金的真实来源。

2.从第三方支付跨境支付业务来看:业务模式存在问题

在跨境交易中,第三方支付跨境支付平台作为支付中介,只对买卖双方选择的银行进行资金操作,再向合作银行、境内外买卖双方进行信息反馈,从而赚取手续费。此种业务模式便存在洗钱犯罪的可能。具体如下:

一是第三方支付跨境支付平台在遵守境外卖家所在国的法律前提下,可能无法通过有效的渠道来验证客户的基本信息和核实客户交易的真实性,一定程度上隐藏了客户的犯罪动机。

二是在整个交易过程中,跨境支付平台作为买卖双方的中间人,把整个交易链割断为两个孤立的交易。交易信息的不完整性一方面屏蔽了银行对于整个资金流向的把握,弱化了银行对交易的追溯能力;另一方面为虚假交易提供了便利,使得洗钱犯罪难以发现。跨境支付平台出于利益需要和资金需求,便可以人为的改变资金流向,将其在境内的资金汇入到境外的目标账户,为跨境资金的非法转移提供种种便利。[3]

三是第三方支付跨境支付业务克服了现金流通的局限,使得犯罪分子通过在跨境支付平台申请的虚拟账号,就可以为非法现金流入正常的经济流通领域提供渠道如将非法现金转化为充值卡,再将充值卡的金额转移到虚拟账户中,进而通过跨境交易,转移到境外,使得非法资金进入到正常的经济流通领域。

3.从银行来看:监管出现漏洞

第三方支付跨境支付平台向银行统一办理购汇业务,银行只对外汇承兑的合法性进行监管,按照指令向境外卖家进行外汇支付。“客户身份识别制度”是银行等金融机构反洗钱的核心制度,因此,在跨境交易中,银行需要真正做到“了解你的客户原则”按照规定排除无真实背景的交易行为,把好反洗钱的“第一道关”,防止银行监管出现漏洞,保证跨境资金的合理流动。但现有状况令人堪忧。银行严把“客户身份识别关”具有以下操作难点:一是鉴于跨境支付平台提供的虚拟账户,从开户环节,银行就难以严格按照实名制的规定审查开户资料;二是银行收集到的交易记录均为断裂的交易链,难以保存整条交易链;三是跨境支付平台屏蔽了银行对资金流向的识别,银行难以了解境外卖家的经营状况和买卖双方的资金流动及流向情况,为此,就难以及时发现可疑的交易信息,况且跨境交易多以小额交易为主,散、多、小的交易特征为银行合理监测资金流动增添了难度。

(二)资金层面潜存的的洗钱犯罪风险分析

在第三方支付跨境支付业务中,跨境支付平台只经营资金的代收、代付业务,仅仅是一个资金的中转站,不对跨境交易中资金层面的真实性进行查证。资金层面潜存的洗钱犯罪风险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第三方支付跨境支付平台利用其在合作银行开立的专用账户,破坏了银行对交易链条的把握。整个交易的过程因为第三方支付跨境支付平台的存在被分割成两个孤立的交易过程,这个平台相当于境内“买方”的“卖方”和境外“卖方”的“买方”。境内外买卖双方只要在第三方支付跨境支付平台申请有虚拟账户就可以快捷、隐蔽的实现账户之间的资金转移。跨国、跨地区的洗钱犯罪行为瞬间可以完成,并且网络洗钱不存在中介费,可谓是零成本操作,风险低、利润高。

第二,第三方跨境支付平台提供的虚拟账户,消除了现金带来的不便。犯罪分子可以分多次的转移到数个不同的虚拟账户中,将资金的源头隐匿起来,从而逃避外汇监管。

第三,根据第三方支付跨境支付业务流程可知,在境内的买方未向境外的卖方支付货款之前,该笔货款会在支付平台停留一段时间,这笔停留下的资金叫做沉淀资金,也叫做客户备付金。按照现有交易情况,跨境交易支付平台势必会积累起巨额的沉淀资金,形成“天然的资金池”。在沉淀资金实际受控于跨境支付平台的前提下,沉淀资金的运营模式极易被洗钱分子利用,主要表现为:跨境支付平台不堪利益的诱使,产生转移和挪用资金等洗钱犯罪行为。

第四,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获准开展跨境人民币支付的支付机构,需在合作银行开立一个专门服务于跨境人民币支付的备付金账户。这个账户独立于支付机构其他支付业务的备付金账户,按人民币跨境支付金额计提一定比例的备付金。[4]虽然客户备付金制度一定程度上保证了跨境支付业务的顺利发展,但是其自身也存有明显的缺陷。由于跨境网络交易的匿名性和无国界性,第三方支付跨境支付平台在存管银行开设的客户备付金专用账户屏蔽了银行对跨境资金流向的识别,银行无法掌握境内外买卖双方交易的具体信息,只能根据跨境支付平台的支付指令向境外卖家转移外汇资金,无法实际、有效的对客户备付金的流动进行监管。并且截至目前只有支付宝等少数跨境支付平台把客户备付金存在合作银行专用账户上。银行监管层面上的缺失给洗钱犯罪活动进行带来可乘之机。

第五,在第三方支付交易过程中,洗钱犯罪涉及的资金流向有两种可能,一种是直接转移到卖家的账户内,另一种是返回到买家的账户内。当境内外买卖双方商定,以交易完成达到洗钱犯罪的目的时,会发生实际的商品买卖,洗钱犯罪会将所涉资金通过第三方支付跨境支付平台转移到境外卖家的账户中,以此来掩饰资金的非法来源。当境内外买卖双方商定,以取消交易完成洗钱犯罪时,境内买家转移到虚拟账户中的资金会进行回转,资金回转会有两种情况:一是回转到跨境支付平台通知买家提供的资金回转银行账户中;二是回转到与买家虚拟账户绑定的银行账户中。对于第一种情况,买家可以通过其他的银行账户实现资金流向的改变。对于第二种情况,如果在资金转回前买家改变了同虚拟账户绑定的银行账户,资金仍然回不到买家最初和虚拟账户绑定的银行账户。总之,当交易取消时,整个交易过程都没有发生真正的资金收付,客观上增加的资金交易环节,给查实资金流向增添了难度。

三、第三方支付跨境支付业务中洗钱犯罪预防

(一)弥补现有法律不足

1.健全反洗钱法律、法规监管体系

首先,修订《反洗钱法》,把第三方支付业务的监管提升到法律层面;其次,中国人民银行要强化其在反洗钱监管中的核心地位,明确《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的实施细则,明确将第三方支付机构定位为本外币兑换和支付清算的非金融机构,[5]作为银行业务的有益补充;再次,不断完善网络电子支付反洗钱控制制度,建立信息反馈机制和信息披露机制,制定出第三方支付针对洗钱行为的监察方案。在监察方案中明确跨境支付平台的监管职责和权限,促使其建立科学的反洗钱制度体系,以迅速、及时和有效的根据客户风险等级作出反馈,降低洗钱犯罪风险。第四,跨境支付机构应该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尤其是外汇业务的管理体系,通过制定评价标准,定期对外汇业务进行核查,防止内部出现监管漏洞;还应自觉接受行业协会监管,如及时上报交易数据、风险报告等工作内容,强化自身工作职能。最后,鉴于跨境支付业务所涉及的洗钱犯罪具有国际化特征,应该加强国际合作,如解决刑事管辖权的冲突,保证跨国洗钱犯罪何时、何地都能受到应有制裁;大力开展反洗钱机构层面的合作,加强有关跨境支付方面的情报交流,实现信息、资源共享等。

2.明确监管职责、细化操作流程

第三方跨境支付业务涵盖工商、税务、海关、外汇管理等多个部门,一定要在法律、法规中明确规定各方监管职责、做到通力合作,保证整个监管流程没有遗漏和重叠。避免因为利益争端出现无人监管和争抢监管的现象,做到谁主管谁负责。当某一职能部门发现洗钱犯罪线索时,要及时通知相关合作部门,做到多重查证、实时监管,保证反洗钱工作的全面展开,切实做好洗钱犯罪的风险防控。此外,在侦办跨境支付中的洗钱犯罪案件时,要尽可能细化操作流程,保证在法制化、规范化的基础上,提升实际办案能力。

(二)确认客户身份信息、加强交易过程监管

1.确认客户身份识别

若想构筑预防洗钱犯罪第一道防线,需从客户身份的真实性和客户风险的可控性着手。

客户身份识别,也称“了解你的客户”是指金融机构在与客户建立业务关系或者进行交易时,应当根据法定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的身份证明文件,确认客户的真实身份,同时了解客户的职业情况或经营背景、交易目的、交易性质以及资金来源等。[6]客户身份识别是国际上预防洗钱犯罪的有效措施,也是各国反洗钱法律中的一项基本制度,被作为预防洗钱犯罪的起点。

在开立虚拟账户时,要确保客户身份信息的真实、准确和完整。[7]对于境内的买家在申请虚拟账户时,第三方支付跨境支付平台应该落实实名制原则,与公安部门进行合作,通过身份证数据库完成对现有账户的实名验证;对于境外卖家,应要求其提供有效的证明文件,验证其身份信息、开户资格、经营范围、销售商品的合法性,如果条件允许可以借助视频等手段,提高客户身份认证的可信度。但由于境外卖家不一定受制于第三方支付跨境支付平台,跨境支付平台监管的局限性要求其必须与境外的合作银行等部门实现信息共享,保证客户信息得到及时查证。要深入细致的对境外卖家进行合法性审查,杜绝境外的不法分子通过跨境支付平台来聚拢资金。

在健全客户身份识别的基础上,第三方支付跨境支付平台可以按照交易类型、交易内容、交易额度和交易频率等信息,划分出不同的客户风险等级,保证客户风险等级划分做到有重点、多层次。对于潜存风险较高的客户要进行多重认证和高频监察,对于潜存风险较低的用户可以适度减少认证环节和降低审核标准。如支付宝为从根本上保证跨境交易的安全,对境外交易的卖家都进行了严格的资格审查。此外,对于客户风险等级的认证不是一个静止的状态,而应对客户持续关注,适时调整风险划定标准、评定客户风险等级,做好动态风险防控。

2.加强交易过程监管

加强交易过程的监管,需要做好三个阶段的工作:交易前确保交易真实、交易中发现可疑交易和交易后完整保存交易记录。

(1)确保交易信息的真实性

第三方支付跨境支付平台为确保交易信息的真实性,防止虚假交易的出现,必须保证每一笔交易都发生实际的商品交换。因此,第三方支付跨境支付平台应该对每一笔交易都进行实时监控,对于实物商品,首先必须提供实物的照片以及商品真实存在的依据,交易成功后,可以利用物联网,实时定位、跟踪、监控和管理全方位的把握商品交易的整个过程,以保证有真实的商品转移。对于虚拟商品,交易时必须完整保存交易记录,通过网络技术或者跨境支付平台的员工参与交易过程来证明跨境交易真实存在。第三方支付跨境支付平台还可以随机的对某地、某种类型的交易情况进行抽查,实现常规检查和非常规检查的结合。

实践中,第三方支付跨境支付平台应以国家外汇局发布的《支付机构跨境电子商务外汇支付业务试点指导意见》为准;仅对具有真实交易背景的跨境电子商务交易提供跨境外汇支付服务,不开展无背景的跨境外汇支付业务。[8]

(2)提高可疑交易的发现率

第三方支付跨境支付属于第三方支付的一类业务,同属于非金融机构,根据我国《支付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管理办法》的规定,第三方支付机构要根据客户特征和交易特点,自主确定可疑交易的认定标准,并报中国人民银行、总部所在地的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和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备案。境内外可疑交易的认定标准不同的现状,要求第三方支付跨境支付平台要深思熟虑,制定恰当的可疑交易标准,确保能够对违法的交易信息进行有效的筛选。在程序方面,要设计合理的交易监测程序,保证交易监控的实时性、完整性,并设定专职岗位和专业人员对客户行为和跨境交易进行识别、分析。对于不符合正常交易习惯或者洗钱犯罪风险高的可疑交易,在法定的时间内上报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整个监测过程也可以委托独立的第三方监测分析机构进行,以提高监测的效率和保证监测结果的公正性。

实践中,第三方支付机构应该遵循国家外汇局发布的《支付机构跨境电子商务外汇支付业务试点指导意见》为准,具体要求为,按月向所在地外汇分局书面上报客户跨境外汇互联网支付的交易金额、交易笔数、交易性质、交易国别等数据统计,并对每月累计交易额超过等值20万美元的客户交易情况上报累积高频支付报告,如果核查后交易情况实属异常,应该立即停止位该客户办理互联网外汇支付业务。此外,可疑交易信息不应以交易额度的大小进行区分,洗钱犯罪的风险不以交易额度的大小为依据。第三方支付跨境支付平台要对非实名的充值卡向虚拟账户充值的行为进行检测,尤其是高频率的充值行为进行核查,多方面的挖掘出隐匿的洗钱犯罪,减少非法资金注入金融体系的可能。

(3)完整保存交易记录

交易记录即交易行为的客观记录,是判断该笔交易行为性质的基础。对于跨境支付交易,完整的交易记录,可以核实境内外买卖双方的身份信息以及形成完整的资金交易链条,保证交易记录和监控的完整性。还能从交易源头上和交易终结处找到违法犯罪的痕迹,达到深挖犯罪、深化国际警务合作的目的。

完整的交易记录应该包括跨境支付平台虚拟账户和客户备付金专用账户两部分的交易信息。客户备付金的专用账户的交易记录应该能体现出客户备付金的存放、归集、使用、划转等信息。虚拟账户的交易记录应该能反映出境内外买卖双方的身份信息、账户信息,交易的时间、地点、金额、商品类型等。为此,要防止第三方支付跨境支付平台利用客户备付金的专用账户混淆关联交易,出现批量处理信息来隐匿资金数据关系的情况。应该做好以下几点:一是资料和记录的保存应该达到反洗钱部门监管的最低限度要求;二是基于交易数据保存的电子形式,交易平台要防止客户信息和交易激励被恶意篡改、泄露、损毁和灭失。三是资料和记录的保存要存留一段时间,以备反洗钱部门调查工作的需要。

此外,在我国构建社会信用体系的背景下,应该把客户的交易记录作为征信数据评价的依据之一,把这些数据导入社会信息共享系统,提高客户信息的完善程度和交易信用记录的信用评级,从社会环境上促使交易主体主动遵守积累信用,形成良好的诚信交易习惯,抵制和减少洗钱犯罪的发生。但跨境支付洗钱犯罪涉及主体具有跨国性,管辖冲突现象明显。因此,各国要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上相互借鉴,促进国际信用体系的建设,以减少跨境洗钱犯罪的发生。

(三)加强资金的有效管控

第一,限制个人年度购汇总额。跨境支付平台的境内合作银行可以在对境内买家个人年度购汇总额进行限制的基础上,对当日的最高购汇总额也进行限制。并应该将购汇总额超过一定额度、潜存有犯罪风险的境内买家信息反馈给跨境支付平台,为跨境支付平台更好的筛选可疑商户提供数据支持。

第二,跨境交易的买卖双方一般都会在第三方跨境交易平台申请虚拟账户,并通过虚拟账户和银行账户的绑定来实现资金的流通。为此,为保证对资金流向进行监测分析,要严格虚拟账户资金的管理,严格遵循资金从哪里来回哪里去的原则。虚拟账户资金的支付、回转和提现必须通过已经绑定的银行账户,虚拟账户在交易期间不得任意更改已经绑定的银行账户。如果需要必须验证前后身份信息是否一致,保证交易主体的稳定和交易信息的真实性。

第三,第三方支付跨境支付业务涉及工商、税务、海关、外汇管理等数个部门,在对资金流进行监管时,既要充分考虑我国现有外汇管理制度下的工作现状,又要善于与国内外的相关的部门通力合作,形成全方位的监管合力。如,第三方支付跨境支付平台就可以与国内外的银行、支付机构、物流等部门实现信息资源的共享,根据所掌握的信息优势实现订单流、资金流和物流的交叉比对、动态匹配,多角度的查证跨境资金的流动情况,及时为跨境交易的进程和可能出现的问题提供数据支持,确保资金流向处于实施监管状态。此外,外汇管理局应该根据业务类型实行跨境资金的针对性监管,在此基础上制定专门的管理办法以文件的形式正式实施和全面推广,起到业务监管的职责。

第四,制定跨境资金异常流动应急预案。[9]为有效应对大规模的资金异常流动,应根据第三方支付跨境支付业务本身存在的缺陷以及同银行合作中存在的监管漏洞,制定出行之有效的应急预案。应急预案应以第三方支付的经营状况为基础,包括预警核对机制和系统监控机制两方面,能够在第一时间监测跨境资金的流动状况,有针对性的开展可疑资金的核查工作。同时,通过银行和“个人结售汇管理信息系统”的数据共享机制,国家外汇管理局可以对跨境交易的运行情况进行监测和分析,对排查到的非法交易行为要进行严厉查处。

第五,在客户备付金安全方面,应该设立相关的风险预警指标,并明确第三方支付机构和合作银行的监管义务。当第三方支付机构将客户备付金转移到其合作银行的专用账户后,第三方支付机构要对这部分资金进行持续的监测,防止出现非法挪用资金的情况。若风险预警指标显示异常,则必须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和惩罚措施,如冻结资金、监管部门备案和整顿经营等。此外,要善于学习,吸收国内外先进的经验并予以创新发展。以国内为例,在客户备付金方面,支付宝采用专户转款的形式来妥善安置客户备付金,并在协议书中写明其委托中国工商银行总行进行监管,并每月按时出具风险监管报告;以欧盟为例,欧盟通过要求第三方支付机构缴纳保证金的方式来保障客户备付金的安全,降低潜存的信用风险和支付风险,保证整个行业的顺利发展。

(四)加强网络平台建设

第三方支付平台应建立有效的技术风险审查制度,定期或者不定期的对第三方支付平台的数据、信息等进行审查,保证数据、信息的有效获取,为进行完备的跨境支付交易监控和洗钱犯罪的整治奠定基础。应从以下四方面着手:

第一,在监控过程中要采取系统自动监控和人工手动检索的相结合的方式,对客户的身份资料和交易信息进行完整、实时的监测,做到对交易数据的实时采集和多层次分析,并对可疑的信息进行实时报备。为此,可以建立第三方支付行业反洗钱实时监测系统和外汇监管机构内部统计检测系统,做到迅速查证,及时反馈。

第二,以完整的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信息为基础,利用技术手段把第三方支付割裂的两个关联交易串联到一起,再现整个完整的交易链,以便深挖犯罪的源头即跨境支付交易的真实买卖双方,准确辅助定位洗钱犯罪行为。跨境交易的订单、商品、金额、物流以及交易成功与否的交易记录都要进行识别、保存,留存好每次交易详细情况。此外,要通过交易平台的技术建设,做好异常交易备案制度。

第三,监管部门要及时掌握第三方支付跨境支付业务的发展状况,对于新兴业务可以要求第三方支付机构根据新兴业务潜存的风险,涉及相应的风险评估监测系统,把新兴业务的操作规程限制在可控风险之内。

(五)加强社会宣传和人才培养

第一,加大社会宣传力度,扩大社会成员对于洗钱犯罪的认知水平,尤其是对于跨境交易流程存在风险要进行深刻解剖,并加强社会宣传,减少社会公众对于跨境交易认知的盲目,有效的预防和减少洗钱犯罪。可以在跨境交网页的易界面上表明商户的信用等级,并张贴交易风险通告和风险防范方法等等。

第二,通过定期培训提高反洗钱人员的职业素养。由于第三方支付新兴业务以互联网为载体,其运行模式、业务结构、风险隐患等内容存在其特殊性。因此,要加大第三方支付跨境支付平台中反洗钱人员对于新兴业务的了解,反洗钱人员不但要熟悉传统金融业务也要对新兴金融业务具备一定过的熟悉程度,才能准确的掌握第三方支付交易中特定客户资金运作的综合信息和增加对可疑资金交易的识别途径等知识。

[1]郑申.跨境支付 第三方支付蓄势待发[EB/OL].http:// www.financialnews.com.cn/kj/yhk/201406/t20140616_57579. html,2014-06-16.

[2]罗媛媛.第三方跨行支付系统的分析与设计[D].北京:对外经济贸易大学,2007.

[3]杨渃.我国第三方支付若干法律问题研究[D].重庆:重庆大学,2013.

[4]梁辰.第三方支付机构跨境人民币支付业务开闸在即[EB/OL].http://tech.qq.com/a/20140217/021795.htm,2014-02-17.

[5]邢越,朱本桂,符合.第三方支付跨境业务外汇监管探析[J].海南金融,2013,(2):64-67.

[6]王勇.探析“捆绑式”客户身份识别制度——基于第三方支付中的反洗钱视角[J].浙江金融,2009,(11):13-14.

[7]林娟,孙志成.第三方网上支付洗钱风险及监管[J].经济视角(下),2011,(5):106-107.

[8]北京跨境电子商务[EB/OL].http://www.bjmbc.gov.cn/zt/ bjkjdzsw/zcfg_1989/gjwhgljwj_bjkj/201407/t20140701_65756. html,2014-07-01.

[9]国家外汇管理局江西省分局课题组.关于跨境资金异常流动的应对研究[J].金融与经济,2013,(11):60-63.

[10]王杏平.快速发展的跨境电子商务与第三方支付管理探究[J].区域金融研究,2013,(12):67-70.

[11]郑秋霞.基于第三方支付的金融创新与金融风险研究[J].浙江金融,2012,(3):42-45.

[12]杨晓丽.第三方支付机构备付金政策的演变及效果分析[J].科技创新导报,2014,(3):211-212.

[13]丁皓,贺卓媛.我国互联网第三方支付平台沉淀资金的监管[J].商业会计,2014,(4):62-64.

[编辑:张钦]

D917

A

1672-6405(2015)04-0059-05

褚乾昆(1991-),男,河北石家庄人,中国人民公安大学2014级公安学侦查方向硕士研究生。

2015-1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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