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部地区绿色专利地方保护立法探析

2015-03-28 23:48郑敬蓉
合作经济与科技 2015年16期
关键词:专利技术专利申请专利

□文/郑敬蓉

(西安财经学院图书馆 陕西·西安)

党的十八大报告将“努力建设美丽中国,实现中华民族永续发展”作为新时期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目标。在此背景下,加强西部地区绿色专利的地方立法保护无疑是实现西部大开发战略的重要路径。

一、西部地区绿色专利地方立法保护的重要性

(一)绿色技术与绿色专利。绿色技术尚未形成统一定义,欧洲专利局将其定义为适合环境的技术,而绿色专利是指“有关环境质量,节约能源,或是温室气体减排的专利申请。”另有观点认为,“绿色技术是指能减少污染、降低消耗和改善生态的技术体系”。可见,界定绿色技术与绿色专利的分歧在于到底是“无害环境的专利”,还是“因具有环境有益性”而获得的专利技术。

本文认为,绿色专利就是技术方案能够满足有益于保护自然生态与资源的专利。理由在于,无害环境的技术未必有利于环境改善,甚至与环境保护没有直接关系,而有益环境的技术必然无害于环境改善。在环境保护成为全人类共同义务的时代背景下,“无害于环境”是对所有专利技术的基本要求。或者说,有害于环境保护的技术不应受到专利保护。对此,TRIPS协议第27条明确规定:“对危及人、动植物生命和健康,或严重破坏环境的专利,政府可以拒绝发证”。这就是专利保护中的环保例外权,它明确规定了专利技术的环保审查原则。

(二)西部地区加强绿色专利地方立法保护的重要性。近些年来,西部地区经济快速发展,人民生活质量不断改善,但同时西部生态环境不断恶化。所以,加强地方立法,推动绿色专利战略实施无疑是以可持续方式建设西部生态环境,实现“美丽西部”和谐发展成功与否的关键,这不仅有助于改善西部生态环境,推进“美丽西部”建设进程,也有助于促进西部实现跨越转型,推动富裕西部建设进程,更有助于缓解社会矛盾,推动和谐西部的发展。

二、西部地区绿色专利地方立法保护现状与问题

我国尚未建立起专利法律制度对绿色技术的特别保护制度,地方立法中对此关注也甚少,这与当前无论是国家还是西部地区鼓励绿色技术发展的政策不适合。就西部地区而言,加强地方立法激励绿色技术的创造与实施无疑更为紧迫。

(一)立法现状。通过对陕西等西部12个省市自治区专利保护地方法规检索,发现大多都制定了专利保护条例或专利保护与促进条例。从时间上看,有些地方专利保护条例是近两年刚刚经过修订,其中有个别省市的地方立法中专门提到对新材料、新能源等节能环保型绿色专利技术的保护,当然很多省市自治区地方立法中没有对绿色专利保护进行明确规定,甚至有些地方立法仍处于十年前制定的状态。

(二)主要问题。具体来说主要有以下两个方面的问题:

首先,在地方立法中普遍重视不够。绝大多数省份没有在地方法规中明文提出对绿色专利保护。目前只有《云南省专利促进与保护条例》规定了对绿色专利的保护措施。有些省市自治区法规仅笼统规定对涉及公共利益专利的保护,如《陕西专利管理条例》第六条,陕西省人民政府对产生较好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优秀专利项目和获得国家奖励的专利项目的单位以及发明人、设计人给予奖励。如果将环境保护也理解为一种公共利益,那么这些地方性法规也可算是规定了对绿色专利的保护。但是公共利益的概念毕竟太大,绿色专利与公共利益有相同点,也有不同点,仅以对公共利益保护尚不足完全体现出对绿色专利的保护。

其次,现有对绿色专利保护的规定不仅少,而且尚局限在激励创造环节,没有从创造、运用、保护、管理等专利战略实施角度给予绿色专利以系统的保护。绿色专利技术的价值不仅在于创造出静态的技术成果,更在于技术成果被广泛运用于生产生活实践从而实现其价值,不能忽视运用、保护、管理环节对绿色专利技术的制度规范与支撑。需要指出的是,有些省市虽然制定了一些有助绿色专利实施的政策,如四川提出要建节能减排专利申请“绿色通道”,但该规定没有被制定为地方性法规,尚未通过地方立法形成促进绿色专利实施的长效保护机制。

三、西部地区绿色专利地方立法保护制度设计

(一)建立绿色技术专利快速申请资助与帮助制度。国际上专利发达国家都比较重视对绿色专利的快速申请制度设计,除美国的“新加速审查程序”、英国的“绿色专利加速审查专案”外,亚洲国家如日本、韩国等也都通过相应制度规范,缩短了对绿色专利的申请周期。韩国知识产权局通过修改其《专利法》,于2009年7月开始实施了一套快速审查体系,对于“绿色技术”方面的专利申请,“尤其是温室气体和环境污染、减排或者政府研发经费资助的专利申请项目,将在1个月内审查完毕并于4个月内宣布审理结果,与以前的3个月审查期以及6个月的审理期相比速度快了1.5~3倍”。

我国近年来在绿色技术领域的专利申请与授权呈现增势。依据国家知识产权局2008年发明专利申请和授权数据,在环境技术领域,国内发明专利申请占全部申请的比例超过80%。但依据我国《专利法》,目前发明专利的授权时间一般为36~48个月,如果在专利申请后提出提前公开申请,并在申请公开进入实质审查阶段提出提前审查请求并均获得批准,授权时间可缩短为12个月。

我国专利申请与审查均由国务院专利部门统一管理,对此地方立法中无权予以规范。但是,西部地方立法可以对本省内的绿色专利申请给予更多的支持与帮助。如为绿色技术申请专利设置特别通道;再如为鼓励绿色专利申请,可以通过资助费用,为申请者撰写申请文件提供帮助等方式促进绿色专利的快速申请。

(二)加大对绿色技术专利人的激励。绿色技术专利涉及到环境保护的改善以及地方核心竞争力的增强,同时绿色专利技术相对于非绿色专利技术而言,提升了专利权获得的“门槛”,增加了研发费用,因此应当通过公共财政予以更大的鼓励支持。建议借鉴《云南省专利促进与保护条例》“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鼓励和扶持现代生物、光电子、高端装备制造、新材料、新能源和节能环保等重点产业核心技术专利的创造与运用”之规定。鼓励西部省份根据本省环境保护重点发展领域的要求,通过奖励、优先晋职、政府采购、优先融资等方式促进绿色技术专利创造与运用。

(三)增强绿色技术专利的实施效率。目前,我国并没有专门针对绿色技术专利的管理体系,绿色技术专利与其他专利没有很好的区分。这就使得研发人员在信息检索中、审查人员在对绿色技术专利的审查对照中、绿色专利指标统计、绿色专利项目实施效果追踪等方面带来很多困难,既不利于人们对绿色技术的研发创造,也不利于管理部门对绿色专利技术实施效果的掌握、追踪。一是在地方立法中,各省专利管理部门从地方实际出发,建立和完善专利信息共享平台,在专利预警、专利引航、检索评估等方面为企业等创新主体提供帮助。以专利数据分析有效跟踪国内外创新主体在绿色技术领域的创新趋势,了解国内外企业掌握的绿色技术优势和薄弱环节,分析相关技术的成熟程度及国际合作的重点领域,为地方企业提供有效绿色专利分析与预警信息;二是规范并制定统一的绿色专利标志,对绿色专利进行挂标。在全国尚未形成一致的绿色专利标志之前,各省可以探索由地方立法规定绿色专利的挂标条件、适用范围及优惠政策。同时,加大对挂标绿色专利的社会宣传,引导社会公众形成对绿色专利技术产品的消费偏好;三是完善促进绿色专利价值实现机制。通过税收优惠、提供信贷等方式,为企业推广绿色专利应用提供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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