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许晨曦
(新疆财经大学工商管理学院 新疆·乌鲁木齐)
(一)上市公司财务预算定义。财务预算是一系列专门反映企业未来一定预算期内预计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以及现金收支等价值指标的各种预算的总称,具体包括现金预算、预计利润表、预计资产负债表和预计现金流量表等内容。
(二)上市公司财务预算信息公开的必要性
1、财务预算信息的公开可以加强对上市公司的监督。现在,我国大部分股份制企业都是由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改组而成,这些企业大部分都带有浓重的计划经济模式。公开财务预算信息对内可以形成一种约束,对外也可以使公司处于一种被社会监督的状态。这样有利于公司经营者改善管理经营,努力实现公司各项财务预算指标,提升了上市公司的整体素质,实现公司利润最大化。
2、财务预算信息的公开可以防止证券市场信息垄断,维护市场公平。信息对证券市场作用很大。然而,在目前的信息披露政策中,上市公司倾向于选择性披露,一般只将财务预算信息向证券分析师和机构投资者公开,而不向中小投资者披露。这样对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决策支持比较有限。造成了证券市场的信息不对称乃至信息垄断,使得一些人在证券市场上牟取暴利,大多数投资者遭受损失。财务预算信息的公开有利于中小投资者获取信息,打破了证券市场信息垄断从而维护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
3、财务预算信息的公开披露提高了信息预测的价值,有利于我国引进外资。目前,世界经济停滞不前,西方经济持续衰退。而我国经济发展迅速,这对西方资金产生了相当大的吸引力。但我们吸引外资的最大障碍是国内公司按国际惯例充分公开信息的困难,包括财务预算信息在内的重大未公开信息预测价值不高。海外投资者很难通过公司提供的信息准确预测公司投资价值。财务预算信息的公开有利于投资者更加全面地分析公司的过去现在以及未来,为投资者特别是外商投资者合理预测公司的盈利能力评估公司风险提供了更加全面的信息支持。这样才有利于我国引进外资。
(一)上市公司财务预算信息公开现状。在我国,相关财务预算信息披露的规定主要散见于《公司法》、《证券法》、《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关于股票发行工作若干规定的通知》、《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解释性文件中,显得分散而不成体系。有些文件虽然或明或暗地涉及财务预算信息披露的有关问题,但有的是强制性规范,有的则是推荐性规范,含糊不清,起不到真正的规范作用。财务预算信息披露内容的规定主要也是集中在盈利预测,而且只规定上市公司认为自身有能力对未来的盈利情况做出比较切合实际的预测时可以在招股说明书、上市报告书和年度报告中公布盈利预测信息。对于其他相关信息公开人未履行相关要求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的直接规定较少,有关民事责任的规定也不具体。
(二)上市公司财务预算等重大信息公开存在的问题
1、财务预算等重大信息公开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不健全。有关财务预算等重大信息披露的规定主要散见于《公司法》、《证券法》、《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关于股票发行工作若干规定的通知》以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解释性文件中,显得分散而不成体系。致使上市公司难以对财务预算等重大信息编制与披露的内容、形式及质量全面把握,无法满足信息使用者的实际需要。
2、财务预算等重大信息公开的质量不高、有效供给不足。财务预算等重大信息披露成本时成本较高,披露财务预算信息在某种程度上可能泄露公司的商业秘密,使公司在激烈的竞争中处于劣势,甚至蒙受损失,使得公司不愿意或不主动披露财务预算等重大信息。加之资本市场不成熟,公司管理层可随意操纵财务预算信息。这就导致了财务预算等重大信息披露不全面、不真实。这些因素的共同作用使上市公司财务预算等重大信息供给内容狭隘,供给数量严重不足,供给质量较差。
3、财务预算等重大信息公开的时效性差。财务预算等重大信息披露时效性差,一方面是由于知识经济产品生命周期缩短,经营活动不确定性日益显著,因而财务预算等重大信息的决策有用期便大大缩短;另一方面是由于上市公司把有利的财务预测信息提前披露而把不利的财务预测信息延迟披露,加之没有建立财务预算等重大信息的更新更正机制,从而导致财务预算等重大信息披露不及时,内幕交易的频繁发生,损害资本市场上投资者的正常利益。
(一)国内外发达地区的做法
1、美国对包括财务预算信息在内的预测性披露的立法规制。美国在1978年制定颁布了《揭示预测经营业绩的指南》和《保护预测安全港规则》等有关规定,以鼓励预测性信息的披露,并最终于1979年采纳了安全港规则,为发行人进行的符合特定要求的预测性信息披露提供免责保护,以此鼓励预测性信息的披露。然而,《揭示预测经营业绩的指南》和《保护预测安全港规则》并未有效地防止持股人滥用诉讼权利,从而没有实质性地减轻披露者的潜在诉讼风险。鉴于此,美国国会又通过了《1995年私人证券诉讼改革法》(以下简称PSLRA),在一定程度上采用了判例法上的“预先警示原则”,对安全港制度进行了修正,以减轻预测性信息披露者的潜在诉讼风险,减少了无理由的诉讼。为保证PSLRA的贯彻实施,美国国会又通过了《1998年证券诉讼统一标准法》(以下简称SLUSA),以防止持股人规避PSLRA,进一步完善了对善意地做出合理预测性信息披露的发行人的保护。
美国在对预测性信息披露的规制上,除了SEC 以外,美国执业会计师协会(AICPA)也做出了诸多的努力。1975~1985年的10年间,AICPA 先后发布了《财务预测编制制度指南》、《财务预测揭示与说明-立场声明75-4》、《财务预测检查指南》、《财务预测可行性研究报告》等四份指导性文件。此后AICPA还相继颁布了《财务预测会计准则》及其相应的《预测财务报表指南》。
2、我国台湾地区制定了详细的、可操作性的包括财务预算信息在内的预测性信息更正更新制度。台湾地区财务预测信息披露制度规定:编制财务预测信息所依据的关键因素或基本假设发生变动,致税前损益金额变动20%以上且影响金额达新台币3,000万元及实收资本额5%,或者公司发生了在财务预测编制时未能合理规划并编入的偶发事项,如重大灾害损失时,如果该偶发事项对财务预测结果的影响达到应更新财务预测的标准时,则应及时进行财务预测信息的更新。如果已发布财务预测的上市公司发现财务预测有错误,可能误导使用者的判断时,就应及时进行财务预测信息的更正。同时,为了保障财务预测信息更正更新的及时性,我国台湾地区财务预测信息披露制度还严格规定了更新或更正的日期,即上市公司应自发现日起2日内公告、10日内更正,如在年度终了日后进行更新或更正的,则必须在自发现日起2日内说明。
(二)国内外发达地区的做法给我们的启示。我国应该建立和完善上市公司财务预算信息公开的编制、公开和监管的相关规章制度、政策法规。提高财务预算信息的真实性、可靠性、可比性、时效性。
(一)建立和完善上市公司财务预算信息的编制、披露和监管准则。财政部会计司应尽快制定出台《财务预算信息编制准则》,对财务预算信息编制的目的、作用、基本假设、基本原则,预测的内容、形式和范围,编制的基本方法和步骤等作出原则规范,以制度保证财务预测信息的可靠性。中国证监会应结合《财务预算信息编制准则》,专门制定一项《财务预算信息的内容与格式准则》,对财务预算信息编制的基本假设、基本原则、基本方法、具体步骤、具体内容、时间跨度、披露方式、更新更正等作出更加详细、具体的规定,使上市公司编制和披露财务预算信息时有章可循。另外,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也应在现行《预测性财务信息的审核准则》、《预测性财务信息审核准则应用指南》的基础上尽快出台规范性文件,帮助会计师事务所积极、有效地开展上市公司财务财务预算信息的审核工作,提高财务预算信息的审核质量。
(二)提高财务预算信息公开质量。应尽力降低财务预算信息公开的成本。建立一支独立的、权威的财务分析师队伍,形成财务预算信息披露的二元竞争格局。在年度财务预算信息公开制度中引入民事责任,同时规定一定的免责条件,保护善意、合法公开的上市公司。
(三)建立财务预算信息更正更新制度,提高财务预算信息公开的及时性。我国证券市场还没有建立有效的财务预算信息更正更新制度,然而大部分发达国家、地区制定了详细的、可操作性的财务预测信息更正更新制度。因此,上市公司必须审慎对待财务预算的信息披露,善意诚实地进行披露,在披露时要充分考虑有关的政策及市场风险因素。已经披露的财务预算信息,一旦认为不能实现或对市场可能产生误导,公司应及时更正和更新先前的披露,并予以必要的解释和说明。可以借鉴发达国家、地区财务预算信息更正更新制度,制定我国详细的、可操作性的财务预算信息更正更新制度,对必须更正更新的重大事件、事件边界、更正的时间和形式等作出具体、明确的界定。
本文基于财务预算信息公开的必要性分析上市公司关于财务预算信息公开的现状,揭示了上市公司财务预算信息公开披露存在的一些问题,提出了对上市公司财务预算信息披露的一些合理建议。并根据相关的规定给予相关的建议与改正,使得其处理不仅符合会计准则的规定,而且使其更符合常理,并且有理可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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