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陈 昊
(中共漯河市委党校河南·漯河)
法律视野下“余额宝”问题研究
□文/陈昊
(中共漯河市委党校河南·漯河)
[提要]阿里的支付宝公司和天弘基金公司合作推出余额宝这一金融理财产品,支付宝客户存到余额宝里的资金可以产生收益。从余额宝产生之日起,对于其存废的讨论就甚嚣尘上。只有加快完善立法,加强政府监管,完善信息披露,才能从实质上解决各种担忧,才能把像余额宝这样的新生网络理财业务更好地服务于大众。
余额宝;金融理财;法律监管
收录日期:2015年6月12日
2013年6月13日,阿里巴巴的支付宝联合天弘基金推出“余额宝”业务。该项业务是支付宝为个人用户打造的一项余额增值服务。通过余额宝,用户不仅能够得到比银行活期存款利息更高的收益,还能够随时消费支付和转出,像使用支付宝余额一样方便。因此,余额宝一经推出,就受到了个人用户的热烈追捧。据天弘基金2015年一季报披露,余额宝一季末规模达7,117亿元,相对2014年年末增1,328亿元。在2014年连续四个季末保持在5,000多亿元后,余额宝规模首次突破7,000亿元。与传统的金融理财产品相比,余额宝有以下显著的特点:
(一)兼具消费和收益双重功能。这是余额宝最大的一个创新点。阿里的余额宝第一次把第三方支付和互联网金融理财结合起来的,这就让余额宝诞生之初就已经有了庞大的客户群体,加上高收益的吸引,余额宝的客户群体日益增大。客户把钱存到余额宝里面,不但可以有高于银行活期存款的收益,而且可以随时用来消费、转账和支付。
(二)余额宝销售起点低。传统的基金理财产品销售门槛是1,000元,有的甚至更高,这就把相当一部分客户挡在了基金理财产品的大门之外。但余额宝的用户在进行投资时是不用任何手续费等其他费用的,即便是一元钱也能购买。余额宝这种“积少成多”的经营手段能够让用户将自己的散钱汇聚成大钱,而且在这个过程中每一个用户都能享受通过理财带来的快乐。
(三)余额宝收益率相对较高。余额宝面世之初的收益率高达7%,而同期银行的活期存款利率仅是0.35%,虽然余额宝的收益整体呈现出下滑的趋势,截至2015年3月1日,余额宝的七日年化收益率为4.7%,银行的同期活期存款利率是0.35%,余额宝的收益整整是银行活期存款利率的13倍。
(四)余额宝操作方便快捷。支付宝用户只需打开个人账户信息,在账户余额那一栏内,点击转入“余额宝”,就相当于默认一键购买了天弘基金的增利宝货币基金。“余额宝”里钱的赎回采取“T+0”设置,不仅做到“当天赎回、当天到账”,更可实现“实时到账”。还可以直接用“余额宝”里的钱进行网购、缴费等支付。而对于基金来说,支付就相当于赎回了货币基金。在整个流程中的一系列步骤跟用户使用支付宝一样便捷。
(五)余额宝收益高度透明。余额宝的收益的计算方式是:在当天15:00之前转入的余额宝的资金,天弘公司会在第二个工作日进行确认,并于第二天的15:00左右发放收益,如果资金在15:00之后转入,那么就会顺延一个工作日。余额宝客户通过手机支付宝客户端可以随时查看自己的余额宝余额和收益,天弘公司也会每天都公布余额宝七日年化收益率,所有的操作都公开透明。
(一)片面强调货币基金高收益,风险提示不足。余额宝自身宣传、推介行为不够规范。余额宝从其本质上来说,是一种借助具有基金支付机构资信的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进行销售的货币基金,主要投资于国债、央行票据、商业票据、银行定期存单等短期、风险小的货币市场工具。尽管货币基金的风险较低,并不意味着货币基金没有投资风险。即货币基金与银行存款不同,并不保证收益水平,其同样会存在利率风险、购买力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因此,余额宝应当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九十九条规定,向投资人充分提示投资风险,从而为投资者提供价值判断的依据。但余额宝自上线以来,过分宣传其高收益特征,其万无一失、年化收益率达到7%的承诺并未真实全面向消费者披露潜在风险,这些标语极容易使消费者产生余额宝毫无风险,涉嫌违反了法律规定的真实信息告知义务和知情权。同时,在余额宝官方主页,看到的是其收益稳健、被盗100%赔付、灵活存取等宣传内容,仅用一行小字提示“货币基金不等同于银行存款,过往业绩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市场有风险,投资需谨慎”。因此,余额宝较高收益极易对消费者产生误导作用,投资者权益难以得到有效保障,行业系统性风险增加。
(二)基金信息披露不完善,不利于投资者利益保护。一方面依据法律规定,基金销售机构通过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开展基金销售活动的,应当在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的醒目位置披露其工商登记信息和基金销售业务资格信息。但在余额宝官方主页上发现其仅以一行小字提示“支付宝打造的余额增值服务,把钱转入余额宝即购买了由天弘基金提供的增利宝货币基金,可获得收益”,并未找到天弘基金工商登记信息和基金销售业务资格信息。仅仅凭借寥寥几句信息,投资者难以全面了解天弘基金管理公司业务及发展现状,在此情况下贸然将资金投入有天弘基金推出的货币基金产品,容易产生安全隐患和矛盾纠纷;另一方面根据证券法规定,投资者享有对于基金性质、运作情况、收益情况的知情权。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其他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依法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投资人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但在余额宝整个交易活动中,投资者看不到任何与自身利益息息相关的信息披露内容,必须通过超链接到天弘基金网站才能查阅。这样的信息披露使得缺乏基金购买经验和背景知识的普通客户,没有意识到在投资前需要仔细查询基金的相关信息,仅仅凭借第三方支付平台的简单介绍就进行基金流转,基金交易难以充分保障投资者的知情权,对投资者和基金管理人以及第三方支付平台都有潜在危险。
(三)法律定性不明确,涉嫌基金销售行为。根据《余额宝服务协议》内容提示,支付宝及其关联公司仅向投资者提供资金支付渠道,其公司及其关联公司并非为理财产品购买协议的参与方。即天弘基金开通网上基金直销业务,余额宝仅提供资金支付服务。所谓基金直销,是指投资者通过基金公司或基金公司网站进行买卖基金的一种方式,申购和赎回直接在基金公司或基金公司网站进行,不通过银行或证券公司的网点。但余额宝的运作模式和直销区别很大,如基金直销过程中必需的客户身份证、银行开户账户等用户的资料并不由天弘基金掌握,而是由支付宝提供给天弘基金,用户个人更是没有在天弘基金直接开设账户,也不拥有独立的天弘基金账户密码,余额宝的行为更接近于基金代销,这也正是余额宝销售资格的问题所在。
(一)加强互联网金融的信用体系建设。互联网金融的发展离不开信用环境的建立和完善,完善的信用环境可以防范失信行为的发生,保证整个金融体系的可持续发展。第一,加强立法工作,使信用制度成为一套全面的体系,不仅要制定或修订主要的法律法规,互联网金融自身的自律机制和内部的管理制度也要进行相应的调整和完善;第二,推动一套以行政性惩戒为核心的信用惩戒机制的形成,如今利用互联网进行交易的用户越来越多,而诚信缺失导致用户损失也不计其数,若没有一套完备的信用惩戒机制,对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必定是有百害而无一利,而行政性惩戒恰恰是所有惩戒机制中最具威力和震慑力的;第三,发展互联网金融的信用中介服务机构,为金融创新产品制定一套专门的信用评级机制,新生的金融创新产品必须经过信用评级机制的考核才能顺利进入金融市场。总之,信用体系建设要贯穿于互联网金融的发展中,互联网金融也要全方位、宽领域、多层次地展现信用体系。
(二)建立与余额宝相适应的存款保险制度。由于余额宝自身的优势,越来越多的人选择把闲散资金放在余额宝账户中,虽然余额宝承诺“安全有保障,资金被盗全额补偿,万无一失”,但客户资金被盗现象屡见不鲜。此外,余额宝对风险的揭示不足,误导了许多投资者盲目将资金投入其中,一旦出现利率风险,天弘基金公司的货币基金出现利空,余额宝不能继续保证稳健收益,若赎回资金链发生断裂将会引发客户对基金公司的信用危机,客户的损失难以得到赔付。余额宝发生信用危机时,存款保险制度能增强社会公众对余额宝与互联网金融市场的信心,从而可以有效地避免因信用危机而造成的冲击。因此,为了保护广大余额宝客户的合法利益,维护互联网金融体系的安全与稳定,有必要设立专门的存款保险机构。我国早在1993年就提出要建立存款保险基金,之后央行和政府对存款保险制度也开展了许多工作。通过设立专门的余额宝存款保险机构,规定余额宝必须或自愿根据客户投放在余额宝账户的金额按一定的费率向存款保险机构投保,当余额宝出现客户资金被盗、经营危机或陷入破产境地时,由存款保险机构向余额宝提供流动性支持或直接向余额宝客户支付部分或全部的赔偿金额。
(三)完善互联网金融监管法律体系。目前,我国互联网金融监管存在着许多空白,余额宝尚未获得基金销售牌照便堂而皇之地代销天弘基金公司的基金产品,其本身就介于合法和非法的边界之间,正是由于监管的空白,准入门槛过低,以至于在互联网金融市场中鱼目混珠。可见,监管制度存在一定的滞后性,必须及时制定出监管互联网金融创新产品的制度。首先,监管部门应当在现有的金融法律法规基础之上制定出细化的法律规则,以促使余额宝有法可依,其非法部分也可违法有究;其次,除了制定余额宝相关的法律法规外,监管部门还应当制定有关余额宝的配套设施,如成立专门的互联网金融消费者保护机构,负责协调处理与互联网金融相关的服务投诉、纠纷解决;再次,余额宝应当效仿其他金融机构,成立专门的协会实行自律。总之,余额宝这个金融创新已经掀起一场对传统金融体系的变革,其带来的积极作用是深远的。所以监管部门要把余额宝拉到法律法规的监管之下,赋予其合法化,以促进余额宝等互联网金融创新的可持续发展。
(四)完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制度。信息披露是联系投资者与基金之间的桥梁,基金管理人对基金信息的掌握具有垄断地位,有关法律法规必须对基金管理人的信息披露义务以及违反义务的行为做出严格的规定。而基金第三方支付机构作为基金购买委托代理中的受托人,具有对委托人报告的义务,理应在基金支付页面上进行一定的信息披露工作,并且建立直接而明确地通往基金管理人信息披露页面的链接或者注明查阅有关信息的方式。首先,在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法规中对互联网基金交易信息披露进行专门规定,对基金信息及风险提示在第三方支付平台首页及支付款网页设立专门的栏目,对相关信息和风险可能性以及相关权责进行合法的解释,并对基金运营与收益情况进行与基金管理人信息披露网页的同步实时更新;其次,基金管理人应设置专门的信息披露网页,不得隐瞒或遗漏负面信息,否则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再次,应建立投资者监督管理机制,对基金管理人的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完整性和真实性进行监督,防控投资风险转化为实际损失。
(五)强化投资者风险意识。支付宝推出余额宝业务,为了吸引金融消费者,并未明确、醒目地告知客户此业务存在的风险以及所谓的“利息”并非银行存款的利息而是购买基金所得收益。但是,尽管其风险披露如此不完善,余额宝仅仅用了6天时间用户即突破100万个,余额宝合作的增利宝货币基金开户数即突破100万个。这反映出消费者在巨大收益面前极其容易忽视其所潜在的风险而盲目消费,将自身的利益置于危险之中。加之消费者在市场中本来属于弱势群体,而互联网金融存在信息不对称、技术风险等特征,因此加强对消费者的教育和保护,提高其风险防范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变得十分重要。金融监管机构可深入基层,开展消费者风险讲座、消费者交流会等多种形式的活动,使得消费者在学习和交流中进一步了解互联网金融特征,增长法律知识,增强法制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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