尹怀斌
(湖州师范学院 政治学院,浙江 湖州313000)
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必须树立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的生态文明理念,把生态文明建设放在突出地位,融入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建设各方面和全过程,努力建设美丽中国;随后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以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生态文明建设的顶层设计,各省市积极探索彰显自身特色的建设路径,比如浙江省提出了“建设美丽浙江、创造美好生活”“五水共治”等加强生态文明建设的举措。生态文明建设是一项复杂的综合性工程,不仅需要外在的制度设计和体制机制保障,更需要建设者内在的精神支撑和责任担当,表现在价值理念、情感态度、人文关怀等道德品格和精神气质方面,后者触及的是“深入人心”的问题,生态文明建设最终靠的是建设主体的理性自觉、价值认同、责任担当。本文以“生态德性论”为出发点尝试探讨生态文明建设的伦理原则和基础问题,期望能为当前美丽中国建设和美好生活的实践追求提供一种可能的理论视角。
生态伦理是伦理学在生态问题上的应用,与作为自然科学的生态学不同,是人类以伦理、道德的方式领悟、把握、对待生态环境的科学。生态学主要研究包括人在内的生态系统的结构构成、相互作用、内在平衡及其规律,它将人仅仅看作是生态系统整体中与其它存在物无异的一个构成部分,突出生态系统对于一切生命存在的自然基础意义,人的自然性并没有比其它生命存在更有优势或地位。生态伦理学则基于人在生态系统中特殊的地位、能力,将生态置于人类伦理道德思考、价值评价的范围之内,强调人类对于生态环境的伦理道德责任,显然,生态伦理是建立于人类伦理道德承担能力基础上的,体现着人类对待自然生态环境的道德主体性、能动性和创造性。生态伦理将生态问题提升到生态自然科学所不能达到的高度,从价值理念、情感态度、人文关怀视野审视自然生态问题,更为明确完整地理解把握了人类美好生活的内涵和本质。
生态伦理作为一种应用伦理,是伦理学基本理论向生态领域的运用和发展,因此,就需要我们搞清楚生态伦理与当代伦理学理论的两个基本分支的关系。当代伦理学理论中最为重要和引人注目的两个分支为规范伦理(包括功利论、义务论、契约论)和德性伦理(关于人的内在品格、性情的道德理论),它们在当今的伦理探讨研究中,各自有着不同的支持者、表现形式。就生态问题而言,两个分支的应用产生出两种不同的生态伦理理论和实践主张。从当前的生态伦理研究现状来看,大多研究致力于阐释规范伦理意义上的生态伦理,而德性伦理意义上的生态伦理研究还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本文结合当代德性伦理发展的背景趋势,尝试阐述以德性伦理为根基的生态伦理理论,提出生态德性的概念、原则和意义,不仅为了丰富生态伦理探讨的理论视角,也是为了更好地反思当前生态文明建设实践上可能存在的问题。
当前生态伦理的探讨呈现出两种“中心主义”对立争论的局面,一方是“人类中心主义”,主张为了人类生存的长远利益保护生态环境;另一方是“非人类中心主义”,主张除了人类之外,构成大自然的所有非人类成员都有其生存繁荣的权利,为此人类要保护生态环境。两者虽然在结论上都主张保护生态环境,但却有着各自不同的立论根据,它们分别立足并强调了人类的权利和生态系统中非人类成员的权利,仿佛两者之间存在不可逾越的鸿沟。为此我们有必要在提出生态德性概念和原则之前,更为详尽地阐述一下两种“中心论”的核心观点,明确两种生态伦理思想的分歧及其不足之处。
“人类中心主义”(anthropocentrism)的核心观点是:只有人类拥有内在价值,自然、环境本身没有内在价值,那些能够满足和促进人类生存发展需要的事物才是好的,事物之所以有价值是因为它们能够满足人类某些或某一方面的需要,因此自然对于人类只具有“工具性”“手段性”的价值,而不具有内在价值,自然本身不是目的,人类看重的是它的效用,保护它是为了人类自身生存发展的目的。“人类中心主义”建立于人类特有的理性能力的过度自信之上,认为人类理性能力不仅能够谋划建构一种良好的社会关系及秩序,也能谋划建构人与自然的关系。“非人类中心主义”思想中最具代表性的是“生态中心主义”(ecocentrism)或“生物中心主义”(biocentrism),他们的核心观点是:不仅仅人有内在价值,整个生态系统和个体的生命形式本身也具有内在价值,它们本身是目的,人类也应当把它们作为目的来看待。它们作为有组织的系统或协调的生命整体,本身就具有内在价值(intrinsic value)和道德地位,自然本身具有强大的创造力,连人类生命也是自然界的创造,人类对自然应有敬畏之情,反对人类对自然的征服、控制、过度利用,反对人类以效用功利的原则来对待自然,应以平等原则将生态系统中的各种生命存在作为目的本身来看待。面对人类生态环境问题的严重性,“非人类中心主义”的伦理立场和价值评判标准已为越来越多的人接受。在“生态中心主义”的理论范畴内有一支最为强劲的力量值得我们关注,那就是深层生态学(deep ecology)及其运动,其理论创立者和支持者们认为他们的理论区别于“浅层生态学”(shallow ecology)和“人类中心主义”,更为深层、深刻地认识到生态问题的根源,他们认为自己提出的基本原则对于从根本上改变生态环境问题具有最为重要的价值和意义。首次使用“深层生态学”概念的是挪威哲学家和环境主义者阿恩·奈斯(Arne Naess)。深层生态学者们持有一种整体的自然观,并且相信我们应当更为深层地发现环境恶化的根本原因。当今的环境问题根源于西方精神之中,只有观念的根本转变才能解决环境问题,比如,西方的个体主义、消费主义,他们提出解决环境问题需要我们改变关于生活标准与生活质量的观念,好生活并不是强调事物的拥有,追求欲望、需求的满足;任何改变自然的侵入活动都必须正当合理;我们需要培养生态意识。显然,深层生态学的重大进步在于他们开始强调人的生活本身,强调通过社会政策调整以改变人的生活方式。阿恩·奈斯和乔治·塞申斯(George Sessions)提出了深层生态学的八条基本原则①这八条原则包括,地球上人类和非人类生命的繁荣本身就具有价值(即内在价值,不因有意识的存在者的评价、认识而存在,本身内在、固有的价值),这些价值不依赖于非人世界对于人类目的的有用性;生命形式的丰富多样有利于那些价值的实现,它们本身就是价值;人类除了满足自己的最基本需要外,没有权利减少生命形式的丰富多样性;人类生活和文化的繁荣与人口数的持续下降相关,非人生命的繁荣需要人口的降低;当前人类对非人世界的干预是过度的,这一形势正加速恶化;政策必须被调整和改变,这将影响基本经济、技术、意识形态结构;意识形态的改变主要在于如何评价生活质量,而不在于坚持生活标准的不断提高,生活标准高与生活质量好是不同的;支持上述观点的人们有责任直接或间接地努力实现必需的改变。参见Barbara Mackinnon.Ethics:Theory and Contemporary Issues[M].Beijing:Peking University Press,2003.P383.,从这些原则能够得出,深层生态学仍然以自然内在价值原则为根基,人与非人生命价值的共同实现决定着人类的生活本质和选择。
上述两种典型的生态伦理理论的不足之处在于都仅仅关注了规范伦理在生态问题上的应用,而没有重视德性伦理的应用。“人类中心主义”具有典型的“功利原则”,以自然满足人类需要的效用(不论是自然的物质使用效用,还是审美等精神效用)后果为根基,为了人类的长远利益要合理运用功利原则。“非人类中心主义”则以“自然内在价值原则”为根基,根据内在价值推定大自然本身就具有道德地位,“内在价值”作为人类对待自然的道德行为的规范根据,“深层生态学”同样强化了这一规范根据,由此他们提出的“政策调整”则体现了一种“契约规范”原则。两种生态伦理观念不论它们各自持有怎样的立论基础,但都主张人类承担“保护自然生态环境”的责任,这体现了人类对于自然的“义务原则”。然而这些规范原则还没有最好地阐释生态伦理,规范的支撑在于德性,在于人内心的一种坚强而有力的道德能力和品质,我们称此为生态德性。生态德性作为一种内在品格就是人对自然生态的伦理道德承担能力,我们需要把它作为一种原则提出来以丰富对生态伦理的理解。那么,这里所说的生态德性原则是怎样的呢?
生态德性原则告诉我们“保护自然”是在怎样的意义上发生的,它所注重的保护自然生态环境,不是仅仅处于自然内在价值、自然本身的权利的考虑,也不是仅仅处于人类自身长远利益的考量,而是发生于人与自然的实践关系中。我们提出生态德性的概念和原则,目的就在于超越人类中心主义和非人类中心主义的对立,批判、破除“中心论”的局限性,在人与自然的实践关系中把握生态伦理的本质。著名生态伦理学者罗尔斯顿在其“自然价值论”基础上提出的生态伦理学说,极力阐述自然内在价值的必然性和重要性,却走向了极端。生态伦理不是因为自然本身内具的价值,也不是因为人类本身的价值或能力特殊,而是两者的统一关系如何在人与自然的生存实践中实现的问题。生态伦理的本意就在于在人与自然的实践关系中,人类如何提高自己对待自然的伦理道德能力,以建立和完善人与自然的伦理道德关系,这是人与自然作为一个统一体如何实现共同存在和繁荣的过程。自然是否具有独立于人的、内在的、固有的价值?整体的自然和具体的自然物,都具有自己的属性和功能,多元性、差异性彰显个体在整体中存在的价值,人类本身作为自然界中已然存在的一个特殊的组成部分,我们不可能抽象地思考探讨这样一类问题——“如果‘没有人类’的存在,自然界也具有内在的价值”,地球、人类的历史与现实都不允许任何如此这般的假设。历史和现实都不能通过抽象假设而成立,没有人类就没有思考,更没有诸如价值问题的疑问和假设。人与自然界作为一个整体的存在,本身就是直接统一于历史与现实中的,因此我们离开人类的实践活动,就不可能正确地思考自然,同样离开自然也不可能正确地思考人类本身。
伦理学关注什么样的生活才是美好的,值得我们拥有和珍惜的?德性伦理将道德与“美好生活”联系起来,认为德性是美好生活的基础,这在一定意义上向我们表明了,我们不是在思考我们应当拥有怎样的伦理生活,而是在思考我们应当拥有怎样的生活。也就是说,生态伦理的意义远远超出了其本身,生态德性应当成为我们所选择的美好生活的基础。伦理道德是人的存在方式、生活方式,不可能离开人来谈论道德伦理问题。伦理道德是人的特征,能够承担伦理道德的只能是人,人理应对自然生态有伦理道德的担当,这不是人类中心主义的重述。生态伦理的核心问题是人类为何、如何能够对自然承担伦理责任。伦理学是以人的生命实践活动为根基的,就人的实践活动来说,自然生态成为其重要组成部分,伦理拓向生态就是对自然生态的关照,也是对人本身的关照,为此我们主张在生态问题上,生态伦理学应达到生态德性的境界,因为它从人类本身的道德能力来为人类承担责任提供根据。
生态德性使生态伦理规范得以具体落实。生态伦理规范是全球或特定社会根据发展过程中产生的全球性或区域性生态环境问题提出的,规范人与自然实践关系的行为准则、制度约束,目的在于通过反思现代性标准、建构新的可能的现代性标准,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关系,保护共同的自然家园。然而,我们认为生态伦理的理论和实践探索都不能仅仅停留在规范伦理的层次和意义上,外在的规范要求、制度设计无疑需要在人的精神文化、价值观念、情感态度上得到深层的支撑,这就有必要从生态伦理的德性原则上来理解。生态德性强调的是人类对待生态环境、改善人与自然实践关系的道德能力、品格,人的这种能力和品格是在历史、文化、教育、社会现实等多种因素的综合作用下形成的,它使生态伦理规范和行为深入人心,形成牢固的内在支撑。这就是为什么我们虽然创制了许多关于保护生态环境的制度规范(包括强硬的立法措施),却往往不能得到很好地落实,总有违背规范的行为发生的深层原因。以生态德性为基础的美好生活,需要我们重视和反思如下几个重要问题:
第一,重新评估和正确运用人类的理性能力。人类区别于非人的生命存在物的重要标志是他所拥有的理性能力,也正是人的理性能力的这一特殊性,要求他必须承担相应的特殊责任。人类不是中心,不能将理性能力本身作为生态环境问题的危害根源,理性本身不能被否定,那么问题的根本是什么呢?在于人类理性能力如何被运用。征服、破坏自然是人的本性中欲望驱使理性为自身服务的结果,理性降格为服务感性欲求的工具、奴隶,表现为工具理性的功能和结果。与此同时,理性能力也可能被正确使用,保护自然、维护人与自然共同繁荣和谐的目的,表现为价值理性的功能意义。当下人们对自身理性能力过多地作出了工具理性的判定和运用,而缺少价值理性的判定和运用。理性的工具性使用,往往对生态环境作即时的、急功近利的效用满足理解,降低了理性本身的境界使命,造成了价值方向的迷失。人类思想史就是一部关于理性的批判和建构史,卢梭看到人类运用理性能力在创造文明的同时也使自身陷入危机之中,理性文明的成果反过来控制奴役了人性;康德则为理论理性和实践理性划定了界限,指出了人类应当如何运用理性能力形成恰当的目的论推进历史进步和自身完善。按康德的学说,理性能力的本质在于对人的自然欲望及福利欲求作出限制,对实现欲求的方式、关系作出调整,以达到理性运用的本源目的,即自由,以德性能力推进自由的进程,而不是为自己自然欲望的满足出谋划策。现实中人的理性往往敢于、或被无限制地运用于自己欲望的满足、谋求优于他人的物质生活优势。这种理性工具化、功利化使用导致的是“虚假的繁荣”,缺乏价值理性运用必然导致人与自然实践关系的扭曲,这就要求作为道德主体的人运用理性能力培育生态德性力量以克服自身自然性给其道德性带来的障碍困境。
第二,重新审视反思幸福与美好生活的道德内涵及关系。尽管不同个体、共同体在追求幸福和美好生活上存在明显的实践差异性,但都面临一个值得追问与反思的问题,即现实获得的既定幸福和美好生活是否是令人满意的,或者说是否有其局限性和困境。生态伦理在本质上就是要求我们对自己的发展方式、生产方式、生活方式、消费方式等为基础的现有幸福状态和生活状态做出反思和批判,显然从现实来看,我们认为我们的状态及其基础是存在问题的,所以要建设生态文明。从逻辑上来看,生态文明建设必然要考量现有的幸福状态,将美好生活作为一个历史过程来看待以发现并完善它。真正的幸福①古希腊起便提供了“eudaimonia”一词来指称“真正的幸福”概念,内含“well-being”“flourishing”“happiness”之意蕴。但它们之间是有区别的,“eudaimonia”意指“真正的幸福”、“本体的幸福”,突出强调幸福的本体论意义,值得人类共同追求的幸福、美好生活是怎样的,具有强烈的“应当”之价值规范判断倾向,而不是指个体人依据自身经验感受体验到的幸福。如亚里士多德对“eudaimonia”的理解,就不是根据经验作出的普遍性概括,也不能在经验中找到其实存的状态,而是作为德性完满之目的的理想化判断和建构。应以德性为原则和前提,它需要适度的物质生活条件,但却以满足基本的生活需要为限,这对人的本性而言当然是一种巨大挑战,如何形成这般对待物质财富的态度和精神呢?唯有通过人的内心的宁静、知足和强大,这只有在具体的生命生存实践中才得以可能。亚里士多德的中道财富观,就是其德性原则运用的一种体现,拥有中等程度的财富是幸福的重要条件[1](P310),但物质财富对于人的生命实践过程来说,仅仅是手段,不能将其作为目的本身来看待。康德的德性理论认为,德性是人内心的道德能力、勇气、坚强,是不为自身欲望、偏好、激情所驱使、控制的能力,德性努力的方向是克服自爱(其总和称为幸福)为人的道德意向所设置的障碍,德性使人心坚强有力,始终能够克服它们,战胜自己心中那恶的准则[2](P407)。美好生活不同于舒适生活,用生态德性限制人类过一种舒适生活的偏好。人的自然性驱使人追求自爱、自己的幸福,这就需要人的道德性的限制,过一种有德性的生活。这种德性原则,在于限制人过舒适生活的偏好[3](P272),这种限制直接针对的虽然是人本身的自然偏好,但人的偏好、自爱的满足却离不开自然生态环境,作出限制就是保护了生态环境,生态伦理是人的德性在自然生态问题上的应用。舒适生活构成了人所追求的幸福的表征,在现实中,过舒适生活的偏好总是不断膨胀的,个体幸福的盲目追求无疑不断加剧着这一进程,不可避免的结果是给自然生态环境施加了巨大的压力,因此我们需要生态德性原则,正确对待自然生态环境,给予舒适生活、个体幸福的追求以制约,而能够作出决断、如此行事的只能是人类自身,特别是构成人这个类中的每一个个体。为此我们说,每个个体的人的生态德性的获得和运用,才能使美好生活成为可能。
第三,强化人类道德主体的责任意识和责任担当,推进人与自然实践关系的和谐统一。所有生态环境问题的根源在于人类本身,在于人类的活动行为及其构成的生产生活方式和关系,人的特殊性决定了只有他才是道德主体,理应承担因其自身原因而来的责任。“人的本性中有一种相比较的自爱,总是企图谋得一种对于别人的相比较的优势,以为了自己的安全”[2](P25-26),无论是个体的人,还是作为人之群体的国家、同盟,为了谋求自己的安全优势往往调动其“自信的无所不能的”、“自以为是”的理性力量提供服务保障。永无止境的相互比较的安全需求、索取支配着人(类)的活动、行为,完全忽视、忘却自己的道德存在,以致于在人心中形成了恶的准则,康德将之称为人的本性中的“根本恶”,即总是将自己的感性偏好的满足置于优先于道德法则之上的倾向,这既直接发生于人与人之间,也间接地发生于人与自然生态环境的关系之中。之所以说是“间接”,是因为无辜的自然界由于人类的这种特殊本性而被牵涉于残酷的竞争、争夺之中。生态环境本属于人类实践活动的组成部分,人与自然的实践关系应当是和谐统一的。当代“中心论”的思维视野无疑不利于这种实践关系的缔造,对此我们应当作出批判。马克思为此提供了丰富的理论论证,他在《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中详细论证了“人与自然的辩证统一关系”,极具说服力。离开人设想自然或离开自然设想人都不可能获得正确理解。自然界打上了深刻的人类实践活动的烙印,通过自然界可反观人类自身,由生产生活推进的人类的生命实践活动在自然界中展开;人类同样通过自己的实践活动融入自然界,作为自然界的构成部分,通过自己本身展现了自然界的发展和进步。成就自然就是成就人本身,成就人也就是成就自然。坚持马克思主义的立场,最根本的是要批判当代资本主义主导的全球化进程、发展模式及导致的生态危机,私有制及其资本逻辑将生态环境纳入到其本身无法克服的矛盾和困境中。如果不从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生活方式本身入手批判,那么作为社会意识的生态伦理就不可能具有根本的变革性,处于这种生产和生活条件下的人们就不可能从根本上确立生态德性原则,也不可能获得生态德性力量促进人与自然实践关系的和谐统一。
第四,准确理解生产力概念,给予生态环境以全面的价值评价。生产力作为人类认识和改造自然的能力,“改造”给予我们太多“征服”的理解和感受,使我们倾向于将自然界仅仅看作人类生产生活的可随意开发利用的对象,人的需要规定了自然的效用,决定了自然何时、如何被使用,人类只是从自然中为所欲为地获取资源。然而伴随生产力发展的进程与生态环境的恶化,“改造”一词必然演进到另一个重要的、不可缺少的内涵,即“保护”、“合理使用”之意,保护、关爱自然也理应成为人类生产力水平的应有之义和考量标准,“保护自然的能力”本身就是生产力,当下我们强调发展内涵、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着重体现的就是这种理念。
“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重要判断,要求我们全面科学评价生态环境的价值意义。“绿”和“青”,既是对生产力发展理念方式的要求,也是对生产力发展结果的内涵标准规定。人类中心主义与非人类中心主义的“中心论”思维具有明显的局限性,是一种“单向度”的思维模式,两者都不利于我们正确理解人与自然的实践关系、人类的生产生活的实践本质。“实践”就在于建立关系和秩序,既包括人与人之间的关系、秩序(经济的、政治的、社会的),当然也包括人与自然的关系、秩序。生态德性突出的是“人”应当如何对待自然生态,也就是说在生态的意义上反思人类实践活动,人类实践活动应由人类本身来评价、改进,而能够作出评价和改进的根据就在于人类的道德实践能力。生态德性不仅仅关涉人类本身,也不仅仅关涉自然本身,它应当关涉的是人与自然实践关系的实现过程,关系到人类与自然界作为一个统一体的命运,关系到我们对美好生活的理解和把握。
[1][古希腊]亚里士多德.尼各马可伦理学[M].北京:商务印书馆,2003.
[2][德]康德.康德著作全集(第6卷)[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
[3][德]康德.康德著作全集(第7卷)[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