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论突发事件新闻报道中的尺度把握

2015-03-28 18:52
关键词:外滩复旦遇难者

陈 仪

(上海交通大学媒体与设计学院,上海200240)

针对突发事件的诸多报道中,报道遇难者的内容常常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并引发学界和业界的争论。该不该报道遇难者、如何把握报道的尺度、是否应该采访遇难者家属等,都是争论的热点。上海外滩踩踏事件发生后,在悲痛之余,关于媒体是否应该具名报道遇难者的争论,又一次把“新闻专业主义”、“新闻伦理”以及“个人隐私”等关键词推上了风口浪尖。

一、事件回顾

2014年12月31日晚23 时35 分许,上海外滩陈毅广场发生群众拥挤踩踏事故,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其中,复旦大学大三女生XXX 是遇难者之一,事后诸多媒体对该遇难女生进行了相关报道。2015年1月1日,《新京报》与《南方周末》各自发表了一篇关于该遇难者的人物特写报道。《新京报》以“复旦20 岁‘才女’外滩踩踏事故中遇难”为标题,大量引用社交平台上的信息并采访相关同学,对逝者的情况进行了较深入的报道。《南方周末》则以“遇难者XXX”为题,力图用文字来还原外滩踩踏事故发生的现场。这两篇报道中都公开了遇难者的姓名、年龄、专业、兴趣爱好以及从社交平台上获取的信息。随后,网易新闻等诸多网媒均转载了《新京报》和《南方周末》的报道,并配以该遇难者的真实照片。有些媒体还在原报道基础上挖掘出更多信息整合成为新的报道,例如《春城晚报》就在转载的基础上,对该遇难女生高中的老师、同学进行采访,甚至将她的高考成绩也作为了报道内容。

媒体的扎堆式报道引发了部分人尤其是复旦师生的不满。1月1日当晚,复旦大学官方微博和微信平台先后发文呼吁媒体尊重、保护逝者隐私,不要再挖掘她的信息、刊登她的照片。1月2日,一篇注明来源为“复旦易班”微信公众号的帖子《【呼吁】少点伤痛,多点尊重》引发众人关注;复旦大学校友会则以“今夜无眠:复旦学生致部分媒体的公开信”为题,揭开了复旦学生与媒体论战的序幕。复旦帖文认为:“在这一篇报道中,媒体大篇幅的引用了杜同学的私人资料:年龄、生源地、专业、生平喜好,甚至是生前的男友的话语,那么我想问一句,这么做的目的究竟是为了要哀痛一个生命的逝去,还是仅仅为了博得关注度的手段?”1月3日,微信公众号“微观者说”以授权转发的形式转发了一位广州媒体人题为《媒体人就外滩踩踏事件致复旦学生公开信:别太矫情了》的文章,对此事件进行回击。

基于对逝者报道的舆论纷争,复旦大学信息与传播研究中心也于1月3日在其微信公众号发表了《在满足知情权与消费遇难者之间》的文章,文章是对复旦大学一次非正式圆桌讨论的对话记录的整理,复旦大学新闻学院教授陆晔、谢静,副教授赵民以及讲师葛星都参与了讨论,除论战中的焦点问题外,新媒体时代新闻专业主义的重构是讨论的重点。

二、复旦遇难者相关报道引发舆论关注和论战

在突发事件及灾难事件的报道中,关注个体遇难者其实是一种惯常的新闻操作手法和写作方式。报道内容通过聚焦逝者的故事,以煽情的手法让读者感受到事件的严重性,达到启示和警醒之目的。

既为惯常的报道方式,为何外滩踩踏事件中对复旦遇难女生的报道会引发如此大的舆论争议呢?究其原因,除了新媒体背景下个人言论门槛降低外,笔者认为以下两点不容忽视。

(一)“标签化”报道导致公众的过度关注

“复旦大学”、“名校”、“才女”以及“喜欢汉服”等关键词已经成了一种标签,出现在几乎每一篇关于这位复旦女生的报道之中。具体形象的标签给读者更为直观的印象,拉近了媒体与受众之间的距离。新闻报道“标签化”是新闻主体与受众沟通的有效方式[1]。基于这种认识,媒体报道的标题和文本中多含有“名校大学生”、“热爱古典文学”、“喜欢昆曲”、“热衷汉服文化”等内容。这些具化的词语和标签让读者在脑海中还原了一个热爱生活的花季少女形象,一方面加重了对其逝去的惋惜;另一方面这些“标签化”报道导致了公众的过度围观,也引起舆论争议。

随着网络媒体的兴盛,媒体竞争也日渐激烈,注意力经济促使记者编辑在“标签化”报道上不遗余力[2]。这种贴标签式的报道能够最快、最大限度地使报道在浩瀚的文字海洋中脱颖而出,从而抓住受众的注意力,形成舆论关注。

(二)持续挖掘吸引受众眼球形成消极循环

迈克尔·戈德海伯最先提出注意力经济的概念,他在《注意力购买者》中指出,在互联网时代,信息非但不是稀缺资源,反而是过剩的资源,人的注意力,即受众眼球才是稀缺资源。面对浩如烟海的信息,个人的注意力相对于信息来说是一种极其有限的商业资源,这才是企业激烈争夺的焦点[3]。

因而,对于已经成功抓住受众注意力的复旦遇难女生的报道,各路媒体自然是要尽力利用这有限的商业资源。于是,社会媒体蜂拥而上,转载、挖掘遇难者更多的信息并加以编辑、整合,配以不同的图片和标题成为一篇新的报道。毫无疑问,媒体在短时期内对同类型、同题材的公共事件的“围攻”会让事件在原来基础上形成更强大的社会舆论,使之成为大众关注的焦点[1];而舆论关注又将吸引媒体对人物、事件进行持续挖掘,以图达到持续吸引大众注意力的效果,从而形成一种消极循环。

三、对上海外滩踩踏事件的报道及所引发论战的思考

虽然此次事件中针对媒体的讨伐不少,某些媒体也确有不当之处,但不可否认,媒体也在与时俱进,积极进行新的尝试。如《南方周末》的报道,虽曝光了很多遇难者真实的个人信息,却也是采取一种更细腻的描写方式试图还原事件本身。相比冷冰冰的伤亡情况报道,这样的内容更能激起受众的惋惜和同情,引起重视从而尽量避免类似事件的发生。此外,《南方周末》对外滩踩踏事件的后续报道也相当丰富,并非仅仅只将目光凝聚在逝者身上,对事件发生原因、如何避免等都做出了相应报道。

显然,突发事件报道中如何把握满足公众知情权与消费遇难者之间的尺度,无疑是外滩踩踏事件报道引发讨论的核心。

(一)突发事件报道应体现人文关怀,尽量避免对当事人及其家属的“二次伤害”

所谓“二次伤害”,是指在重大突发性新闻和灾难事故报道现场,新闻事件的客观事实已对当事人或公众造成了物质或精神上的伤害,却由于新闻工作者的不当采访或报道,而使受害者或当事人及其亲属受到“第二次伤害”。

外滩踩踏事件中很多年轻的生命逝去了,其中也包括媒体笔下的“复旦才女”。一个花季少女的逝世引起了全社会的惋惜,更何况是她的亲人和朋友,遇难者家属内心的悲痛和脆弱可想而知,他们需要得到新闻从业者的关怀和慰藉。可实际上,媒体一拥而上,未经许可随意报道遇难者的背景,引用社交平台信息,甚至在报道中放置未作任何处理的遇难者的真实照片。亲人的离世已让遇难者家属的精神不堪重负,媒体轰炸式的、愈发详细的报道内容再次让逝者的亲人、朋友受到更大的精神伤害。作为新闻从业人员,在突发事件的报道中需要体现出更多的人文关怀,设身处地为当事人及其亲属着想,做到“节制性采访”和“节制性报道”。

“节制性采访”在于悲情信息的采集,“节制性报道”在于悲情信息的发布,它们构成了悲情传播的伦理防线,要求媒体对悲情采取宽容的态度和展开道德限度的行动[4]。

(二)信息采集应以不影响公众知情权为上限

媒体的报道很大程度上是为了满足公众的知情权,报道公众应该知道的内容。但在市场经济的刺激下,许多媒体为了追求受众的注意力、获得经济效益,已将公众的“知情需要”和“知情欲望”的界限模糊化了。现实中,受众想了解的信息未必都是正当的,有时受众追求一些信息可能只是为了追求感官刺激或是为了满足自己的窥私欲,而非为了自身生存发展的需求[5]。

这次踩踏事故中的遇难者的生活侧面与突发事件本身并无关联,了解这位遇难女生的年龄、学校、专业、兴趣爱好甚至是高考分数并不能让公众了解更多外滩踩踏事件的信息,也不能进一步引申出踩踏事故发生的原因。“灾难原因”才应作为核心话题被媒体和公众深入挖掘,引起重视,以避免悲剧的重演。报道应满足公众的知情需要,如果新闻报道缺少了这种公共价值,就难免有消费悲情、消费遇难者的嫌疑。所以,在突发事件报道中,新闻工作者应将公众知情权作为重要标准,把追问事件原因放到更重要的位置,而不仅仅是让公众沉浸在悲伤之中。

(三)媒体报道应慎用社交网络信息

媒体该不该发布复旦遇难女生的真实头像、个人信息甚至其男友在社交媒体上的言论是这场论战的焦点。《媒体人就外滩踩踏事件致复旦学生公开信:别太矫情了》一文认为:在网络时代,社交网络上的内容是当事人主动公开的,不具有隐私性,媒体直接引用并无不可。而持相反观点的人认为,将社交网络的内容公之于众是一种侵犯他人隐私的行为。

其实,这涉及的是新闻伦理的问题。笔者认为可以分为以下两种情况:一种是以微博为例的社交平台,其可匿名使用、默认对所有人公开,这种情况下媒体若以匿名的方式引用社交网络上的内容是可以接受的。但需以匿名为前提,即便可以通过已有信息推测出账户主人身份,也不能擅自公开其真实信息。另一种是以微信、人人网为例的社交平台,这种以线下真实身份为依托的社交媒体注重的是小圈子、强关系的社交行为,用户发表任何内容都是预设在自己已知的范围内传播。笔者认为,这种情况下媒体无权直接引用这些信息,即便要用,也需要经过当事人或其家属的同意。以复旦遇难女生为例,媒体使用在社交网络上获得的信息前,应先获得遇难者家属的同意,引用其男友在人人网发布的原文更需事先征得本人同意。

新媒体时代获取信息的渠道越来越多,我国在这方面的相关法律法规还不甚完善,所以,媒体在使用社交网络上的信息时更应慎重,并不是在社交网络上发布了内容就等同于接受了采访。

四、对突发事件遇难者报道的几点建议

基于对上海外滩踩踏事件中复旦遇难女生相关报道引发争论的思考,笔者认为,对突发事件遇难者的相关报道,需要多方协同,构建一个和谐的媒介环境。

(一)政府应加快相关立法工作

李克强总理在今年两会的政府工作报告中强调:“有权不可任性。”“任性”,说到底就是对尺度的把握不当。无论是政府还是媒体,“任性”就会造成越位、越界。

我国是一个法治国家,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作出的战略部署,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研究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2014年10月28日发布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再一次强调了依法治国的重要性。针对突发事件报道中如何把握满足公众知情权与消费遇难者之间的尺度问题,政府应秉持依法治国的方针,加快完善新闻报道中的相关立法工作,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建设,从法律和制度上规范新闻从业人员的行为。

(二)业界应尽量把握报道的尺度

1.强化自身舆论导向的责任意识

媒体除了向公众传递信息外,必须承担社会责任。新闻是事实选择的艺术,而媒体恰恰是这种选择的控制主体。李普曼在《公众舆论》中论及的“拟态环境”表明了大众传媒对人们生活的突出作用——人们的“主观现实”是在他们对客观现实的认识基础上形成的,而这种认识在很大程度上需要经过媒体搭建的“象征性现实”的中介。作为受众和事实之间的沟通桥梁,媒体承担着不可推卸的社会责任。

有社会责任感的媒体,必然要反映公众心声,代表公众良知,引领社会风尚,维护社会秩序,滋润社会关系,推动社会进步。媒体要关注受众需求,但不能被它牵着鼻子走。担当社会责任,是媒体的生存之道,也是媒体健康发展之保证。媒体应是公众的代言人和社会良知的守护者,它应该向公众传递民主、公平、正义的基本价值理念。正是基于这种社会责任,我们的媒体应充分运用舆论导向作用,传递正确的社会价值观。

2.区别知情需要和知情欲望的界限

媒体应区别知情需要和知情欲望的界限,在传播事实的过程中把握正确尺度,不要把传媒触角过多的伸向普通民众的隐私,导致媒体越位现象。尤其是在突发事件的报道中,要正确把握尺度,既要满足公众的知情权,又不能为了追求关注度而消费悲情、消费遇难者,不能追求噱头而报道与事件本身关联不大的内容。毕竟媒体人在这个职业角色之前,还有最基本的社会人的定位,所以,不可为了追求经济利益、为了追求关注而忽视最基本的人文关怀,不能让传播事实的镜头变成了令人感到恐惧的冰冷黑洞。

3.报道突发事件应有深度和阶段差异

当今媒体的报道需要深度和持续性。现在的大众媒介给人一种关注扎堆的感觉,一个重大事件(尤其是突发事件)发生后,各路媒体蜂拥而至,网络上、电视上、手机上到处都充斥着相关主题的信息。但这样的报道持续时间却如昙花一现,几天后又会被其他的新闻报道所覆盖。对于事件的原因、事件的发展、事件的最终结果以及对社会的影响,这些公众应该吸取的经验和教训反而没有得到足够的关注,报道甚少。于是,媒介对事件的注意力就形成了一个曲线图,在事件发生的头几天达到一个峰值,随后迅速大幅下降。

复旦大学出版社出版的《突发事件与媒体报道》一书中提出,突发事件的发生大致可分为四个阶段:潜伏期、爆发期、扩散期和消退期。在不同的阶段,媒体报道的主要作用也有所不同。在潜伏期,媒体的主要作用是预警,即通过自己的报道引起社会注意并采取相应措施;在爆发期,媒体主要是让人们了解真相,消除人们对危机的误解,维护社会稳定;在扩散期,媒体报道重在协调社会,团结、引导各种社会力量共同面对危机;而在消退期,媒体的主要作用是反思,发现各种社会弊病并探求救治的对策,避免事件的再次发生[6]。以此为基础,我们的媒体在报道突发事件时应根据受众在事件不同时期的知情需求,提供相应的信息。

在突发事件的爆发期迅速地发布新闻报道是关键,但在突发事件的延伸期,媒体更应关注深度背景信息,如对事件发生的深层原因分析、对该类突发事件的预防策略介绍、对此次突发事件的负面影响剖析等[5]。所以,突发事件的报道需要注重深度和阶段差异。媒体的职责不单单是让一些公共事件得到公众关注,而是应让公众了解更多事件深层的内容,如原因、经验教训等,不再重蹈覆辙。可这次上海外滩踩踏事件报道中,偏偏最应得到传播的内容却并没有得到最多的关注,这是值得深刻反思的。

(三)学界在新媒体时代的责任

随着媒体环境的变化和发展,学界应结合时代背景对新闻传播行业的新现象进行持续的关注和研究。外滩踩踏事件对遇难者的报道无疑体现了在新媒体时代完善新闻专业主义和新闻伦理建设的迫切性。未经当事人允许使用社交网络信息、使用未经处理的遇难者照片以及媒体为抢新闻的“拿来主义”等现象都需要学界将新闻专业主义的建设放在重要地位。

1.加强新闻专业主义和新闻伦理的建设

新媒体时代新闻伦理的建设也尤为重要。在传统新闻伦理中,理性和责任的向度更多是从“事实”层面来加以表现,即在追逐新闻报道真实、全面、客观、不偏不倚的诉求中彰显理性和责任。如今,这种取向应转变为“事实”和“人文关怀”的并重[7]。

2.与业界合作探讨当代新闻从业人员的职业规范

复旦大学信息与传播研究中心的非正式圆桌讨论中提到,记者石扉客在关于马航MH370 事件报道的文章《没有任何理由可以阻挡记者报道灾难现场》中说:“每次有事,学界总是有人第一时间跳出来教训媒体,说轻了是书生之见,说不好听就是一种好为人师的过于自负。学界老师们最需要做的,是和业界一起对付信息管制!这才是真正需要你们的勇气与智识的地方!”[8]

虽然言语难免有些过激,但其中提出的学界与业界携手的观点是值得肯定的。理论与实践密不可分,学界的研究和探讨最终需要能够指导业界的实际操作,而实际的新闻操作也是推动学界理论研究的动力源泉。所以学界应与业界密切合作,共同探讨当代新闻从业人员应遵循的规则,共同构建一个更和谐的媒介环境。

五、结束语

总之,通过反思外滩踩踏事件中媒体对复旦遇难女生的相关报道,笔者认为,把握突发事件报道中满足公众知情权与消费遇难者之间的尺度是非常重要的。政府需要积极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建设,为媒体的行为设置一个法律标杆。媒体可以尝试通过更细腻的描写方式还原事件现场,实现受众的情感共鸣,但需要意识到自身舆论导向的社会责任,区分公众知情需求和知情欲望的界限,并重视突发事件报道的深度和阶段差异。而学术界也应通过此次事件意识到在新媒体时代推进新闻专业主义和新闻伦理建设的重要性、迫切性,同时,积极与业界携手,探寻当代新闻从业人员应遵循的职业规范和职业操守。

[1]金宏奎,周浒.关于新闻报道“标签化”现象的思考[J].新闻传播,2003(1):19.

[2]张波.新闻报道标签化当止[J].青年记者,2012(19):42-43.

[3]托马斯·达文波特,约翰·贝克.注意力经济[M].谢波峰,译.北京:中信出版社,2007.

[4]陈翔.悲情传播中的媒体伦理危机——以“5·12”汶川地震报道为例[J].新闻与传播研究,2008(4):31-37.

[5]张建波.从受众知情权角度看突发事件及其新闻报道策略[J].山东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0(2):154-157.

[6]赵士林.突发事件与媒体报道[M].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06.

[7]刘丹凌.新媒体语境下新闻专业主义的解构与重构[J].中州学刊,2012(1):202-206.

[8]石扉客.没有任何理由可以阻挡记者报道灾难现场[EB/OL].(2014-03-10)[2015-03-10].Http:∥cul.qq.com/a/20140310/003408.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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