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5004(2015)05-0106-02
[收稿日期]2015-7-17
[作者简介]赵传珍(1991-),女,湖南常德人,湖南师范大学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教育经济与管理。
On Promoting the Separation of Supervision Management and Assessment
ZHAO Chuanzhen
(Hunan Normal University, Changsha410000, Hunan)
[Abstract]With the rapid development of modern society,the national requirement for higher education is becoming higher and higher, universities should cultivate the high knowledge talents with innovative spirit to meet the needs of the society. However, the current situation of our universities is worrying. Lacking characteristics and no individual features of thousands school are becoming the great problems. To solve the problem from the root cause, and promote free, healthy and sustainable development of colleges, the author puts forward that we should promote the separation of supervision management and assessment,the organic combination of governments supervising education, universities running education and the society assessing education can be transferred to the education, and promote the long-term development of higher education in China.
[Key words]universities,separation of supervision management and assessment,countermeasures
教育的持续发展同任何一项蒸蒸日上的事业一样,到了某一阶段必须得有与之相适应的科学分工和责权利统一的制度。我国高等教育自形成发展以来,受到的来自各方的束缚重重叠叠,使其失去了自我发展的不竭动力。为了促进高校自由、健康、可持续发展,笔者提出了高校管评办分离即“政府管教育、学校办教育、社会评教育”的新思路。
一、简政放权,转变政府职能,打造“服务型政府”
很长一段时间里,政府在教育领域中充当的角色是多重的,它既是办学的主体,又是管理的主体,还是评价的主体,政府就好像一位“管家婆”,事事都要插上一脚,导致众多高校只能唯指令是从,缺乏办学自主权,办学特色不明,千校一面。
俗话说“打蛇打七寸”,导致当下教育局面形成的“七寸”在于政府部门干涉过多。因此,要进一步创新教育事业,便需要政府部门真正意义上的放权。在教育事业的发展过程中,政府部门不必事事躬亲,要有所为有所不为,要逐渐“由微观管理转向宏观管理,由直接管理转向间接管理,由办教育向管教育转变,由管理向服务转变”。
政府作为管理机构,要站在更高的位置从宏观的教育政策入手,以科学合理的政策为导向,引导我国教育事业的发展。其次,行政主管部门要提高服务意识,力求成为“服务型政府”,尊重招生单位的自主权,做教育的调控者、监督者与引导者,而不是参与者。再者,积极引入市场竞争机制,运用竞争机制、评估机制对教育的收费、教育财政拨款、教育经费投入等方面进行调节,逐步建立政府宏观调控、招生单位自主、社会公众监督、市场机制调节的高等教育管理体制。
二、高校自主办学,实现高等教育内涵式发展
大学自形成以来就有其自身的功能,即:教书育人、科学研究、传承文化和服务社会。为实现这些功能,大学应在内部管理、招生、学科设置、学位授予、教师队伍建设等方面发挥自主权。
(一)明确高校内部管理的责权利
目前,我国大部分高校推行的是学校—学院—系三级管理体制。责权利明晰的状况下各级部门各司其职是推动管理体系正常高速运转的最大动力。学校领导层的主要职责包括: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认真执行国家的有关法规政策;统一开展教育研究工作;研究制订学校教育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年度招生计划、学校学科建设规划以及各项规章制度;遴选教师队伍,加强学生管理干部队伍建设;对各学院教学质量进行检查和评估。学院负责本院学生的日常管理,其职责具体为:执行国家和学校的各项政策、规章制度、工作要求,制定和实施本院学生教育发展规划,根据学校总体要求组织本院学生教育日常管理工作。系是学生学习和培养的落脚点,是真正的高层次人才培养中心,负责计划的实施,按照学校、学院有关要求实施教育教学工作。学校、学院、系分别负责研究生教育系统的宏观管理、日常管理和人才培养,它们既有明确分工又相互合作,共同构成新型的高校教育管理体制。
(二)建立全面灵活、多元录取的招生体制
自隋唐开始,科举考试在我国大范围的实施,自此,一千多年以来,类似于科举考试的统一考试就被我国国民普遍认为是较公平公正的选拔人才的方式。随着国家发展对人才的需求急剧增加,现行的招生制度的弊端日益凸显,统一考试导致被选拔者从自身利益出发来适应选拔标准,使选拔出来的人才丧失个性,很难选拔到具有培养潜力的、未来的拔尖创新人才。
借鉴国外各国在招生工作上的做法,我国应建立多元化和综合化的录取标准,在招生体制改革时应该放宽对指令性招生计划的限制,让招生单位拥有更多的自主权。招生单位每学年的招生计划不能一成不变,既要与时俱进,充分反映国家和社会的发展需求,又要符合本单位的学科特点和培养规模实际。学校在招生过程中要注重考察学生创新能力与实践能力,尽量避免“高分低能”的现象出现。
(三)建立完善的淘汰退出机制
在大众化教育的背景下,我国高等教育在发展过程中更偏向与数量和规模,本应该是居于核心地位的质量却被无情地抛在一旁,“严进宽出”的培养模式,被人戏称为“只要进得来,就一定出得去”。学生一旦考上高校,如同进了保险箱,缺乏压力和使命感。对此,我们不能坐视不管,为了保证培养质量, 釆应该取必要的淘汰机制,并狠抓落实。要严格高等过程管理和目标管理,激励学生在学习期间努力从事科学研究工作,切实严格课程考核、实习实训、论文评阅、资格审查等环节,适度提升毕业要求,赋予论文答辩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充分的权力,使它能够严格按照学术标准审查决定学生是否能够毕业获得学位,杜绝行政权力的干扰。
(四)进一步建设高水平教师队伍
众所周知,教师质量是影响学生培养质量的重要因素之一。我们应从导师的遴选、培训、管理、评价等各方面着手建设一支高水平的导师队伍。其一,以科研能力与成果为遴选依据,严格聘用标准,为学生培养质量的提高打下了坚实的学术基础,在此基础上,还需大力引进海外高水平师资充实导师队伍。其二,实施导师定期培训制度,定期对新遴选上岗的导师进行培训,并鼓励导师到国外大学进修或做访问学者,借此不断更新知识、拓宽专业面。其三,实行导师队伍动态管理制度,建立导师队伍优胜劣汰的良性循环机制。许多大学对导师队伍实行动态管理,利用考核、竞争上岗等手段打破并取消了导师终身制度。如武汉大学、首都师范大学等定期对导师的能力、工作态度、工作效率以及科研成果进行评估,对于“三无”(无经费、无课题、无成果)导师及其在审核中被认定不合格的导师实行“下岗待业”制度。其四,将学生培养质量与教师评价紧密挂钩,强化导师岗位责任制,明确导师的权利与义务,加强导师责任感,注重学生的优质培养。
三、发挥社会评估的客观公正性,完善高校发展质量保障体系
高校运行过程中,政府和学校都不能“王婆卖瓜,自卖自夸”,政府也不应“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评”必须由专门的机构组织来实施,它是联系政府与学校的中介,为了充分发挥社会监督评价的客观公正性,必须保证其相对独立性。但是目前,以湖南省为例,在社会评估这方面存在诸多不足,譬如:立法滞后,社会评价的法律地位得不到保障;缺乏责权明确的专业评估机构等。对此,我省应及时采取相应的对策来弥补这些缺陷。
(一)加强立法,保障评估监督工作的顺利开展
应进一步加强高校教育质量保障方面的法律建设,通过立法,使政府、社会和各培养单位更为明确各自的职责与权限,评估工作也可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提高研究生教育评估监督工作的效率。
(二)鼓励社会多元参与,并尽早成立专业性评估机构
社会多元参与包括社会各行各业,无论是集体还是个人都可以各种方式积极参与高校教育的评估与监督中,提供多种信息,增强人才培养和社会需求的适应性,为公众了解教育发展现状和学校选择服务,一定程度上约束和监督培养单位的办学行为。1997年4月江苏省成立教育评估院,2000年6月广东省成立教育发展研究与评估中心,2000年9月上海市成立教育评估院。因此,其他各省也应尽早(下转第49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