颍州地区的节烈风俗

2015-03-28 10:13解颍利
淮北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2015年3期
关键词:列女风俗

颍州地区的节烈风俗

解颍利

(淮北师范大学 文学院,安徽 淮北235000)

摘要:明清时期从国家到地方实行各种政策提倡节烈思想和鼓励节烈行为。全社会形成崇尚节烈的风尚。这一时期在国家和颍州地区倡导节烈思想的措施作用下,颍州地区的广大女性践行这一思想,颍州地区形成节烈风俗。

关键词:节烈;风俗;《颍州府志》;列女

收稿日期:2015-04-04

作者简介:解颍利(1992-),女,安徽阜阳人,淮北师范大学文学院古代文学专业2014级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唐宋文学。

中图分类号:K248;K892文献标识码:A

明清时期,不仅统治者提倡节烈思想,而且国家从思想、制度和教育三方面采取措施推行这一思想,并使其达到极致。颍州地区也倡导节烈行为,这一时期,颍州地区节烈女性人数增多,颍州地区形成节烈风俗。

一、国家提倡节烈行为

对于女性忠贞守节的要求,最初是统治阶级为了维护社会稳定、加强统治而制定的一项法律。明清时期,国家极力提倡节烈思想,并采取各种手段鼓励节烈行为。

(一)传统思想的控制

明清时期,维护封建礼教的程朱理学在思想文化上渐渐占据了统治地位。程朱理学对女子提出“好女不侍二夫,夫死殉夫”的要求。之后,这种思想要求便被固定下来,用于衡量每一位女性,也成为女性必须遵循的道德标准。程颐在《二程集》中先提出:男子“若取失节者以配身,是己失节也。”又提出:女子“饿死事极小,失节事极大。”[1]301

这是从男女两方面来约束女性。男性方面,如果男子娶了失去贞洁的女子就是降低自身的人格,实际上是严厉谴责男性的这种做法,男性不敢娶失去贞洁的女子。女性方面,要求女性把贞洁看得比生命还重要。这就要求女子在婚前要守童贞,在婚后,要为夫守贞,女子的身体要忠于男性,还要以身殉夫,女子的生命也要忠于丈夫。从此,“饿死事小,失节事大”成为一句耳熟能详的话语,更成为女性的一道催命符。

(二)奖励制度的支持

对于女性贞节观念的要求,“封建统治者通过行政手段对忠孝节义之人表彰、奖励,以显其行,并倡导社会效仿之风。它是封建社会推广教化、愚弄民众的重要方法和途径。”[1]25历朝历代都有旌表,但只是个别现象,并没有形成旌表制度。然而,明朝以后,旌表节烈女性已经成为国家的一项制度。在这项制度中,封建统治阶级已经成为列女们背后强大的物质和精神支柱。据《明会典·礼部·旌表》记载:明太祖洪武元年(1368年),就下诏:“凡孝子顺妇,义夫节妇,志行卓著者,旌表门闾。”而且还规定对守节二十年以上不改节的节妇“旌表门闾,除免本家差役”。

明太祖以后,明代的统治者中有十六位皇帝都不遗余力的大力表彰节烈妇女,为她们建祠、树碑、立坊,以扬其节操,名其事迹。[2]26祠、碑、坊这些方式能让更多人知道列女的事迹,产生更大的舆论效应,更久的宣传效果。

清朝的统治者对病故后的节妇给予旌表,改变了明代病故后的节妇不给予旌表的定例,而且变更了旌表的年限。

(三)女性教育的渗入

教育是统治者控制人们思想的最好工具。统治阶级通过撰写教育女子的书籍来提倡节烈行为。这些书籍统称为女教之书,它们涉及的关于古代女性教育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言行举止的规范,二是女性道德的教育。从东汉第一部女教之书诞生开始,历朝历代不断涌现,到清朝时期,这些女教之书已经形成了关于女子教育的完整体系。明清时期,不仅书的种类多、数量大,甚至图文并茂,有《内训》《闺范》《内则衍义》《女教经传通纂》《女范捷录》等。其中影响较大的是《女范捷录》。《女范捷录》的作者刘氏是一位特殊的女性,她拥有六十年守节的经历。因此,在书中,她将以前的女教思想和清代的贞节观念与亲身经历三方面结合起来,劝教女子守节,全面系统地规范了女子的道德言行。

明清时期的女教之书既有理论依据又有生活实践经历,语言更加通熟易懂,更易于为更多女性接受和理解,更有利于这些书籍的传播。随着造纸术和印刷术的发展,社会上大多数家庭的女子,她们从小就可以接触到这些书籍,用书中的道德要求规范着自己的言行。

二、颍州地区鼓励节烈行为

这里以《颍州府志》为中心来考察颍州地区的节烈情况。《颍州府志》是由颍州知府王敛福在乾隆十七年(1752年)修撰的,全志共十卷,约四十万字。它全面而详细地反映明清时期颍州地区经济、文化、教育等方面的情况。

正如《礼记·缁衣》所说的:“上有所好,下必甚之。”既然上有所倡,国家提倡节烈行为,地方应该积极响应国家的号召。颍州地区也采取措施鼓励节烈行为。

(一)地方长官的嘉奖

《颍州府志》中虽然没有关于奖励列女政策的记载,但是《颍州府志·人物志·列女》中记载了地方长官对列女进行嘉奖。一是精神方面:如《颍州府志·人物志·列女·列女三孝妇》(以下简称为“《颍州府志·列女三孝妇》”):

李氏,丁毅生妻。翁病危,氏刲骨疗之即愈。知县陈民怀给匾旌之。[3]803

二是物质方面:如《颍州府志·列女七节妇》:

韩氏,生员李锡妻;马氏,锡子遇春妻;姜氏,锡孙永安妻。一门三节。知县吴一鸾免其差役。[3]854-855

(二)地方文人的赞扬

《颍州府志·艺文志》中收录的六首关于列女事迹的诗歌有一个共同的特点:五位诗人都用大量的笔墨热情地歌颂了列女的行为。如《蒙城季节妇》:“凤凰焚其丹,威采亘天烛。坤岳皆震灵,叫阍为帝告。孺人岂亡欤,义烈于今勖。”[3]1112《张孝子周烈妇》:“是夫得是妇,青史双不朽。鼎篆垂斯文,丹魂绿蝌蚪。”[3]1112《贞烈李母刘儒人歌》:“孤松翠柏高苍苍,百尺无枝骄凤凰。阿母精英贯大荒,万年彤管犹皇皇。”[3]1123《烈女程学孟哀歌》:“烧兰香不消,煮玉白不灭。由来骨性本天植,万古千秋常卓绝。”[3]1147列女们的肉体虽然消失了,但精神却永存。她们以这种方式使自己像为国建功立业男性一样永垂青史。

三、颍州地区形成节烈风俗

风俗,是一个地区、一个民族、一个国家在一定历史条件下,在共同的社会生活与社会实践中自发地逐渐形成的一种历代相传的社会习惯。它作为一种浅层的民族精神文化反映着人们对自然、社会以及人与人之间的关系的一些共同看法和做法。[4]7因此,风俗是社会多种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而且风俗会随着社会各种因素的变化而变化。在国家和地方的共同作用下,颍州地区形成节烈风俗。

纵观《颍州府志》中的《舆地志·风俗》,我们可以看到从汉代到清代,颍州地区风俗有一个明显的变化:从轻急疏放到淳朴敦厚,再到尚节崇义。下面将各朝记载罗列如下:

《汉志》云:“汝南之别,皆急疾有气势。”

《隋志》云:“好尚稼穑,重于礼文。”

《宋志》云:“汝阴之俗,不事末作,男勤耕桑,女勤织迁。”又云:“风俗清丽,人备文武全才。”

《元志》云:“里巷敦扶持之义,男女别饮食之筵。”

旧志云:“士励读书,民安耕凿,女子慕节义,殉夫者接踵。”[3]61-62

以上多处都是出自《颍州府志》,《颍州府志》中的列女分为贤母、孝女、孝妇、贞女、烈女、烈妇、节妇七个类别。总称时用列女,具体指称时用烈女。

这在《颍州府志·人物志·列女》中有更具体的表现。“列女”一词,是对中国古代社会贤、孝、贞、烈、节女子的特殊称谓。所以它是一个群体,根据不同划分标准,可分为不同的类型。《颍州府志》中的列女分为贤母、孝女、孝妇、贞女、烈女、烈妇、节妇七个类别。《颍州府志·人物志·列女》中的列女主要生活在明清时期。据统计,明朝,颍州地区共有列女529人。清朝(1636年—1752年)时共有810人。明清两代颍州地区列女总计为1339人。

而且,这一时期列女把节烈作为自身的价值追求。首先,女性自己已经完全认同这种思想,如《颍州府志·列女七节妇》中:

张氏,齐凤妻。凤病殁,妇年二十一,无子,缢棺旁,遇救得免。值岁大饥,亲族婉劝之嫁,张氏即引刀刺颈,众亟救之,厉声曰:“宁为齐氏饿死鬼,岂偷生为他人妇耶!”守节五十余年,年七十三乃卒。[3]846

“饿死事小,失节事大”,这句话本是谴责妇女的再嫁行为,认为妇女应该终身为死去的丈夫守住贞节。此时,这句话成为张氏殉夫的理由,也成为张氏训斥挽救自己生命的人的依据,更表达了张氏终身为夫守节的决心。

其次,女性把节烈行为看作是自己本分,身为女性就应该成为烈女节妇,超越名利。

又如:潘氏,刘正仪妻。夫殁,年二十二,苦守嗣子廼大,教子成立。至六十年余,宗党谋循例请旌,曰:守节,妇人分内事,何以名为?终不许。[3]863

在古代社会,女性通过自己“贤、贞、节、烈”的行为,获得社会对自己的肯定和赞扬,为自己的家族带来荣誉。潘氏却认为为夫守节,抚养子嗣,是自己应该做的事,不是为了名誉。

最后,女性自身成为节烈思想的维护者和监督者。在《颍州府志·列女七节妇》中出现了“一门几节”和“几世苦守”的现象。根据统计,共有20例。如:

时氏,余之趋妻。年二十五岁,之趋卒,遗子世勋,氏守节抚之,娶媳曾氏。未几,世勋亦卒,曾氏年二十四岁。姑媳相依,冰糪终身,一门两节。[3]865

邵氏,王兆奇妻。任氏,兆奇长子大僧妻。梁氏,兆奇次子二僧妻。王氏,大僧子而治妻。梁氏,二僧子龙儿妻。三世五节。[3]863

节妇不再是孤身一人,而是作为一个小群体存在。时氏婆媳属于两代节妇,婆婆能够为公公坚守,自己作为儿媳也应该这样做。邵氏节妇既有同辈的,又有隔代的。由此,我们可以看出“守节”在同姓家族内部具有传递性。像姓氏一样,一代又一代传递下去。活生生的榜样具有更大的约束力和信服力。

在国家和地方的合力作用下,颍州地区的女性践行节烈思想,颍州地区形成节烈风俗。同时,它们也是列女身后坚强的后盾,它们采取的思想、政治、经济、教育措施为这一风俗的形成源源不断地输送着力量。

参考文献:

[1]程颐,程颢.二程集[M].北京:中华书局,1981.

[2]高海霞.近代山东地方志之《列女传》研究[D].济南:山东师范大学,2014.

[3]王敛福.颍州府志[M].合肥:黄山书社,2006.

[4]刘锡钧.风俗文化与道德建设[J].天津师大学报,1997(2).

责任编辑:张彩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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