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宇军
(中国社会科学院 城市与环境研究所, 北京 100028)
生态文明视野下的企业环保责任——“腾格里沙漠违法排污”案例分析
李宇军
(中国社会科学院 城市与环境研究所, 北京 100028)
摘要:对化工企业向腾格里沙漠违法排污的剖析,可从“产业转移”、“外部性”、“产权”和“企业社会责任”等角度进行。宏观层面上,在全国建设生态文明的大背景下,地方政府应敦促承接的转移企业进行技术装备升级改造,加大对企业排污的监管力度,发展环境友好型的绿色经济;从微观层面,企业应提高环境管理水平,开展清洁生产,做到达标排放,承担自己的环保责任;实施企业环保信息公开,便于公众媒体监督;政府、企业与公众应共同解决腾格里沙漠污染问题。
关键词:环保责任;腾格里沙漠;环境监管;违法排污
中图分类号:X53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4-2338(2015)06-0119-07
DOI:10.3969/j.issn.1674-2338.2015.06.016
Abstract:In this paper, the cases of illegal pollution discharge to Tengger Desert from chemical enterprises have been studied according to some related theories, such as “industry transfer”, “externality”, “property right”, “enterprise social responsibility” and etc., which indicates that in a macro sense, local governments at all levels should urge westward-transferred enterprises to carry out the upgrading of their technological equipments, to strengthen and intensify the supervision on the enterprise pollution discharge, and to develop the environment-friendly green economy; while in a micro sense, enterprises should improve the environmental administration work and shoulder their environmental responsibility by means of clean production and standardized discharge. Moreover, the government, together with the enterprise and the public, should jointly spare no effort to solve the pollution problem in Tengger Desert through the implementation of the enterprise environmental information opening and supervision of both the public and the media.
收稿日期:2014-10-30
作者简介:邓毅丞(1980-),男,广东江门人,法学博士,杭州师范大学法学院讲师,主要从事刑法的研究和教学。
一、问题的提出
2014年9月6日,《新京报》目击版,报道了“腾格里沙漠违法排污”事件。近年来,宁夏、内蒙古自治区分别在腾格里沙漠腹地建立了宁夏中卫工业园区与内蒙腾格里工业园,承接了大量从东部转移的化工企业,这些企业将未经处理的废水违法排入沙漠,造成沙漠污染严重。次日《新京报》跟进报道,腾格里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负责人出面解释:因为监管上不到位,这些化工企业出现了偷排漏排,出现了刺鼻气味。
9月17日,宁夏自治区党委、政府要求启动调查和问责程序,对“宁夏明盛染化公司”向中卫市腾格里沙漠偷排污水立案调查,中卫市政府关闭了该污染企业。
国庆节前夕,习近平总书记等中央领导同志对腾格里沙漠出现的污染问题,做出了重要批示。在中央领导对此事做出批示后,10月1日,内蒙古自治区环保厅紧急召开党组会议,就此事做出全面部署。10月2日,环保厅紧急约谈各盟市环保局长。
事实上,腾格里沙漠污染持续时间很长,企业一直“正常”生产,地方政府“心知肚明”,两者相安无事。《新京报》的报道揭开了地方保护主义的盖头,这个事件表明,各地方政府和部门更重视“领导批示”,而无视自己担负的法律责任。
腾格里沙漠遭污染的大背景是我国化工企业由东向发达地区向西部大规模迁移。欠发达的西部地区急需一批企业带动其经济发展,一些高耗能、高污染的化工企业在西部地区找到了落脚点。①张继焦《中国东部与中西部之间的产业转移:影响因素分析》,《贵州社会科学》2011年第1期;李宇军、张继焦《中国的食品工业:产业转移、环境污染及其对策》,载黄忠彩、张继焦主编《对经济社会转型的探讨:中国的城市化、工业化和民族文化传承》,知识产权出版社,2013年,第277-293页。如果企业排污不能自律,地方政府疏于监管或监管缺失,就会导致环境污染事件频发。
二、相关理论与分析框架
运用理论分析化工企业的违法排污动机与治理行为,有助于了解企业,并制定出更有效的政策,激励企业履行环保责任,监管企业污染治理与排污。产业转移理论阐明了企业转移的规律、特点和作用;外部性理论和产权理论指出了导致环境污染的根本原因;企业社会责任理论清晰地指出了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三大圈层,在这些理论指导下,利于我们在产业转移、生态文明建设的大背景下,深刻剖析“腾格里违法排污”事件的内因与外部因素,从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角度,提供改进思路,提升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特别是环保责任的主动性。
1.产业转移理论根据产业转移*产业转移(Industrial Transfer)是指由于资源供给或产品需求条件的变化,引起产业在国内不同区域或各国之间、以企业为主导的转移活动,是通过生产要素的流动从一个区域转移到另一个区域的经济行为和过程。的有关理论,如赤松要(Kaname Akamatsu)的雁形产业发展形态理论、佩鲁(Francois Perroux)的增长极理论、弗农(R Vernon)的产品生命周期理论、刘易斯(William Arthur Lewis)的劳动密集型产业转移理论、小岛清(Kiyoshi Kojima)的边际产业转移理论等*Akamatsu, Kaname, 1962, A Historical Pattern of Economic Growth in Developing Countries. in Journal of Developing Economies, 1(1):3-25, March-August.Francois Perroux, 1955 [1953]. “The Theory of Monopolistic Competition——A General Theory of Economic Activity.” (English translation by Krishnan Kutty of Perroux's preface to the French translation of E. H. Chamberlin’s Theory of Monopolistic Competition, Paris: Presses Universitaires de France.), in The Indian Economic Review, 2 (Feb.): 134--43.Raymond Vernon,1966,International Investment and International Trade in the Product Cycle,in The Quarterly Journal of Economics, MIT Press,United States.Lewis, William Arthur, 1978, The Evolution of the International Economic Order, 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小岛清著,周保廉译《对外贸易论》,南开大学出版社,1987年。的分析,产业转移具有其发生发展的内在动力,特别是发达地区向欠发达地区转移,欠发达地区具有劳动力成本低、环境容量大和优惠的承接产业的政策。
2.外部性理论和产权理论外部性亦称外部效应(Externality)或溢出效应(Spillover Effect),外部性分为正外部性(或称外部经济)和负外部性(或称外部不经济),是经济学家为解决环境污染问题开出的最早经济药方,源自庇古(Arthur C. Pigou)的思想,庇古曾提出对引起外部性的活动征税或补贴,简称“庇古税”。*1920年,庇古出版了《福利经济学》。参阅Arthur C. Pigou, 1920, The Economics of Welfare, London: Macmillan.之后,为了解释环境恶化的原因,科斯(Ronald Coase)发表了两篇开创性论文《厂商的性质》(1937)和《社会成本》(1960)*Ronald Coase,“The Nature of the Firm”,1937, Economics, Vol.4 (16): pp.386-405. The Problem of Social Cost,1960, Journal of Law and Economics, Vol.3:pp.1-44.,创立了产权理论(或称“科斯定理”),指出了环境污染的根源不是由于市场的缺陷,而是由于环境资源的产权不明确所致。其后,哈丁(Garrett Hardin)采用产权理论对“公地悲剧”的深入分析,进一步阐述了环境资源产权与环境污染的关系问题。[1]
近年来,国内外众多学者分别从理论探讨、形势分析、评价体系、相关因素分析、利益相关者分析、环保政策与发展对策等方面对环境污染问题做了大量研究*张红凤、周峰、杨慧等《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双赢的规制绩效实证分析》,《经济研究》2009年第3期;陈建国、张连众、李慕菡《世贸组织中的国际贸易与环境保护:问题与展望》,《国际贸易问题》2005年第3期。。比如,有的学者认为,企业绿色创新包括产品创新和工艺创新两个方面,主要受到市场导向、政策导向、管理者对环境的关注等因素影响*1971年,美国经济发展委员会发表了一份《工商企业的社会责任报告》指出:一个企业有三层不同的责任。。
3.企业社会责任理论近年来,政府、企业和学术等各界人士热议“企业社会责任”。关于企业社会责任,国际上已经形成了“三个圈”理论*1979年,美国学者卡罗尔将企业社会责任概括为四个类别:经济责任、法律责任、伦理责任和自觉责任,即“金字塔”模型。和“金字塔”模型[2]两种学说。在这两种观点基础上,一方面,我们提出了一个企业社会责任的“三个圈层”模型:从第一层(内圈)、第二层(中间圈)到第三层(外圈),有着不同性质和层次的责任。企业不但有最重要的直接责任,而且还有着不同性质和层次的责任。[3]另一方面,由于不同的企业处于不同的行业、具有不同的价值链、性质、经营范围和规模等,每一家企业所承担的社会责任也是不同的*参见刘蔚《产业转移对中西部地区影响报告发布》,《中国环境报》,2010年12月2日;张继焦《产业转移是把双刃剑——〈产业转移对中西部地区的影响2010年研究报告〉发布》,《中国社会科学报》,2010年12月7日。。在企业社会责任中,企业的环境保护责任处于第二圈层(中间圈),是企业对其业务活动对外界产生的环境影响所承担的社会责任。如果企业违法偷排导致环境污染应属于第一圈层中的法律责任。企业的环保责任跟三类利益相关者有关,即公共利益相关者、外部利益相关者和内部利益相关者。其中,公共利益相关者包括政府、社区与环保组织等;外部利益相关者包括消费者、供应商、分销商与债权人等;内部利益相关者包括股东、管理人员与员工等。企业应该从上述三类利益相关者的角度出发,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
本文应用“产业转移理论”、“外部性理论”、“产权理论”和“企业社会责任理论”等,分别从宏观和微观层面来分析腾格里沙漠污染事件。
对“从东部地区向西部地区产业转移”的研究表明,产业转移导致很多产业承接地的环境遭到破坏。*新《环境保护法》关于企业环境义务,有七项规定:1.不得未批先建;2.不得通过暗管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3.不得生产、销售或者转移、使用严重污染环境的工艺、设备和产品;4.不得将不符合标准的污染物排入农田;5.不得生产、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生产、使用的农药;6.不得超标、超总量排放污染物;7.不得违法排放污染物等。在全国开展生态文明建设的大背景下,完善生态文明制度,大力发展绿色经济、循环经济,使经济、社会和环境协调发展是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任务。产业转移是平衡地区发展的重要形式,对产业承接地的经济起到非常大的带动作用,由于大多数转移产业具有高能耗,高污染特征,承接地应提供适合产业发展的生产条件与污染治理设施,促进企业在转移过程中、进行产业升级换代,提高生产效率,实现达标排放,保护环境。而不能以牺牲环境为代价,攫取短期小利。
工业企业作为产业转移的主体,其污染负荷占承接地七八成,环保部门应该重点监管。但是,由于西部地区相对落后,发展经济心切,忽略了对引进企业的环境监管,导致污染事件频繁,腾格里沙漠的污染就是其中的典型案例之一。
腾格里沙漠违法排污事件既是环境污染负外部性的后果,也是一个典型的“公地悲剧”。应将负外部性转化为企业生产成本,就是说,企业应该支付治污费用,企业对污染的进行处理可以自行进行,也可以委托第三方对污染进行处理,其污染治理费用可以计入生产成本,提升产品销售价格。从企业履行环保责任的圈层理论出发,遵守法律应该是企业的核心责任之一,是必须履行的责任。违法排放废水是一个企业不应该有的行为,成了现在普遍存在的怪现象,值得深思。
作为公众利益的代表——地方政府应该承担对沙漠环境保护的管理责任,而不能将腾格里沙漠沦为“公地”。
三、腾格里沙漠周边企业违法排污案例
在我国东部的经济发达地区,一些化工行业为了应对环保监管重压,出现了“异地迁移”的现象,并且出现了几个明显的走势:一是由东部、南部向中部、西北、西南转移;二是高污染产业的转移,如设在江南(江苏浙江)和华南(如广东)的高污染企业,逐渐向西北、西南等地迁移;三是由高成本地区向低成本地区迁移。综合考虑劳动力成本、原材料成本、交通运输成本和污染治理成本,中西部欠发达地区更有优势。
腾格里沙漠是我国第四大沙漠,主要属于内蒙的阿拉善左旗,沙漠的西部和东南边缘分别属于甘肃的武威和宁夏的中卫市。
腾格里沙漠表面一片荒漠,实质上是非常脆弱的生态圈,地表有多种国家级重点保护植物。黄河流经腾格里沙漠的东南边缘,沙漠中分布着422个存留数千万年的原生态湖泊,有水湖泊共有251个,当地牧民主要居住在湖泊周边。未经处理排放的废水,污染了地下水和沙土环境,使原本脆弱的植被无法生存,也会使珍贵的沙漠生态资源遭到毁灭性的破坏。
宁夏明盛染化有限公司(简称“宁夏明盛”)是一家以生产染料中间体为主营业务的化工企业,1997年从江苏转移到腾格里沙漠周边的中卫市。企业建厂初期,占地250亩,项目总投资26587万元,周围全是荒漠,由于搬迁来的是老工艺,环保设施未能跟上。
宁夏明盛的主要产品是一种生产染料中间体——“还原剂”,即2-氨基-4-乙酰氨基苯甲醚,是分散染料重要的偶合组分。由于其生产中间环节较多,并且排放大量污染物,很少有企业能大量生产,但它却是染料企业生产过程中的必需品。此类产品大概占染料企业生产成本的10%-15%。在2014年9月宁夏明盛排污被整治之前,国内外染料行业60%以上的“还原剂”由宁夏明盛、宁夏中卫鑫三元和内蒙古图腾化工三家企业生产和供应。
2014年9月初,宁夏明盛已停产。在其厂房后有一片通向污水池的沙漠区域,沿途低洼处随处可见残留着污水渗漏的痕迹:一些沙子泛起黑绿色,一些沙子凝固形成了红褐色沙块;越走近污水池,扑面而来的是一种浓烈的酸性刺鼻气味。一根直径约为20-30厘米的排水管,不断地有红褐色酸性液体排出,形成了一条流动着的污水带。其两个足球场大小的污水池,一半已凝固成黑色的固体,一半是红褐色的黏稠液体,散发着非常刺鼻的酸性气味。在污水池的周围,已堆积成几座满是大块红褐色沙块的沙山。
宁夏明盛排放到污水池的污水,其主要成分是高度浓缩废酸。自1997年起,有近十年的时间其污水都是漫无边际地直接排放到沙漠里,直到2007年后才改用中和法,即通过加入石灰石,发生中和反应,可以生成硫酸钙,这是一种防止废酸渗漏到沙漠中的措施。
据周边村民反映,十几年来,企业一直违法排污,但却很少受到处罚。据中卫市环保局有关干部介绍,他们也会对宁夏明盛的排污进行日常监管,但很少开罚单,因为他们认为只有该企业搬迁才能从根本上解决污染问题,一般的整改没太大的实质效果,而关停企业、责令企业搬迁的权力不在环保部门。
2014年,内蒙古自治区环境保护厅联合中国环境科学院专家对宁夏明盛的污染问题进行评估,并要求该企业在搬迁之后,对该地区进行土壤恢复。中卫市人民政府已责令“宁夏明盛”永久性关闭老厂区,不得恢复生产。10月,市政府已决定该厂搬迁到中卫工业园区。新厂建设要达到国家环保要求,由企业对已污染的周边环境,应采取化学和工程措施进行有效治理,彻底消除污染。
2015年4月30日,宁夏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对宁夏明盛排污案,做出了一审判决:被告单位宁夏明盛犯了污染环境罪,被处罚金500万元;被告人廉某某犯环境污染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5万元。此案是我国新环保法*腾格里工业园区经过多次升级,目前已改称为“腾格里经济技术开发区”,相应地,其主要领导人的级别已由原“乡镇级”提升为“正县级”。实施以来,中卫市处置的首起污染环境刑事案件,也是腾格里沙漠污染事件被媒体曝光之后首例宣判的案件。
法院已查明,2007年以来,宁夏明盛的生产过程产生了大量废水,在废水处理措施未经环境影响评估、未经申报登记和验收的情况下,擅自在厂区外东侧的腾格里沙漠中采用“石灰中和法”处置工业废水。2009年6月,廉某某作为宁夏明盛的法定代表人,负责公司全面运营工作,并决定继续使用“石灰中和法”处置工业废水。2014年4月,宁夏明盛排放污染物许可证到期,但仍继续非法排放污水。至2014年9月,被责令关闭停产时,该厂区外东侧腾格里沙漠渗坑内,依然存有大量的工业废水。经宁夏环境监测中心站对现场废水取样检测认定,废水中多项检测因子超过国家排放标准。案发后,宁夏明盛及其法定代表人廉某某为防止污染扩大,及时采取了措施,消除了污染。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宁夏明盛违反国家规定,非法排放、处置有毒物质,严重污染环境;被告人廉某某系被告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对被告单位污染环境的行为负有直接责任;被告单位宁夏明盛和被告人廉某某的行为,均已触犯刑律,构成污染环境罪,遂做出上述判决。被告单位及被告人均表示服判,不再上诉。
据2013年的调查显示,腾格里工业园区*2010年之前,指的是年主营业务收入在500万元及以上的法人工业企业;2011年之后,指的是年主营业务收入在2000万元及以上的法人工业企业。的30多家企业都是外来的化工企业,不仅有国内(浙江、江苏、天津)的企业,还有外资企业。内蒙古新亚化工有限公司,由天津亚东化工有限公司投资建设,专业从事精细化学品的研发和生产,主要生产染料,其产品包括高档直接染料和纸用液体染料(主要用于棉、毛、尼龙、纸、皮革等的染料),以及各种染料的中间体。内蒙古锦洋化学工业有限公司(简称“锦洋化工”),是一家韩资企业,也是园区里惟一的一家外资企业,年产精细化工产品20万吨、PVC10万吨、AC发泡剂6000吨,产品远销世界近80个国家和地区。
这些从东部转移过去的化工企业,在当地政府的眼里都是“创造沙漠工业奇迹的功臣”。据腾格里工业园区管委会的一份材料显示,截至2011年底,园区初步形成了硫化系列、萘系列和苯系列三个染料精细化工产业链,成为全盟打造“双百亿工程”的重点开发区(园区)之一。2010年,该园区完成生产总值11.59亿元,完成工业总产值11.53亿元,实现工业增加值4.59亿元,财政收入5,252万元。据腾格里经济技术开发区2012年1-7月份经济运行情况分析显示:1-7月份开发区实现工业总产值41,152万元,其中规模以上企业*调查人员在三个晾晒池取水样检测发现,三个晾晒池中的化工废水多项指标严重超标。其中,生化需氧量超标229倍;化学需氧量超标138.3倍;氨氮超标35.96倍;磷酸盐超标22倍;色度超标11.5倍;PH值达到1.24,属于强酸水。调查人员还在距腾格里工业园区两公里左右的一个当地牧民饮用水井里取水样,回京送有资质检测机构检测后,发现该饮用水源挥发酚类(以苯酚计)达到0.822mg/L,超过国家饮用水标准410倍;此外,在此饮用水样中还检测出菌落总数、总大肠菌群以及硫化物均超标。累计完成工业总产值32,380万元。在阿拉善左旗的工业发展历史上,自从腾格里工业园投入运行后,无论是工业产值,还是财政收入,都创下了历史最高值。但是,创造“工业奇迹”的同时,美丽而脆弱的腾格里沙漠的生态环境也惨遭破坏。
内蒙古阿拉善左旗腾格里工业园坐落在沙漠腹地,30多家污染企业废水未经处理直接排放到沙漠中。在腾格里沙漠深处,就会闻到异常刺鼻的味道,还可以看到一个牌子,上面写着:经(内蒙古)自治区环保厅环评批复,阿盟(阿拉善盟)发改立项批准,分期建设的四座污水处理池通过自然晾晒、自然风干蒸发、固体物人工收集等各种措施,可达到污水无害化处理。四座污水处理池中,已经有三座池子装满污黑的废水。腾格里工业园区的化工废水未进行预处理,而是直接排放到沙漠中的蒸发池,导致废水池中水的氨氮、磷酸盐、生化需氧量、化学需氧量、色度、PH值等均严重超标。[4]据国家环保部环境工程评估中心有关专家指出:蒸发池的方法只适用于处理生活污水。而化工园区的工业污水成份十分复杂,在排放前必须要经过预先处理,根本不能使用蒸发池处理含强酸的化工废水。不当的处理方案,获得了内蒙古自治区环保厅的环评批复,本身就值得深究。
四、“腾格里沙漠违法排污”事件的深层讨论
2010年媒体曝光了“宁夏中冶美利纸业股份有限公司”在两年多时间里,将大量未经处理的造纸废水排放到腾格里沙漠中。2012年,中央电视台曾对腾格里经济技术开发区违规生产和排污情况,进行过曝光,之后有15家企业停产,有6家安装污染预处理设备的企业继续生产。到2014年,无论是在内蒙、宁夏,还是在甘肃的腾格里沙漠的污染问题仍然没有得到全面的解决,2015年3月,媒体又报道腾格里沙漠发现新污染。中华环保联合会曾经对内蒙古在内的9省份工业园区进行调查,发现一些地区的工业园打着“生态循环经济”幌子,实际上成了国家明令关停的污染企业以及小作坊的避难所和“保护伞”。从“腾格里沙漠违法排污”事件的始末分析,它不是单一孤立的突发事件,而是一件公开的持久的污染事件。
企业的逐利性引导它寻找综合成本低的区域进行转移投资,由于我国东部地区受环境容量限制,环境监管日趋严格,高污染企业已经没有了生存空间,西部地区经济发展相对滞后,为高污染企业生存提供了可能。产业转移早期,西部地区为了招商引资,拉动经济发展,开出了许多优惠政策,诸如提供低价土地、免税、不做“环评”、10年不收排污费,甚至允许不经过处理的废水、废渣直接排放到沙漠中,等等,导致西部部分区域污染严重,腾格里沙漠污染就是这种发展路径的副产品。
西部生态环境非常脆弱,环境承载力相对较弱,外界对环境稍加扰动,生态环境就可能遭到严重破坏,而且不可逆转,难以修复。西部是我国重要的生态屏障区,关系到国家生态安全。在全国建设生态文明,奔向小康的大背景下,应在保护好西部生态环境的前提下,大力发展绿色产业,鼓励东部企业在转移过程中,进行产业升级换代,提高生产效率,严禁高污染企业落地。
多年来,腾格里沙漠被视为“公地”,上演了“公地悲剧”的现实版。中央政府对环境的利益诉求是实现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可持续发展,地方政府是中央政府政策的执行者和所辖区域内企业环境行为的实际监管者。我们国家领土是国有的,地方政府对腾格里沙漠具有保护和管理的法律责任。“腾格里工业园污染”事件说明由于监管缺失,以及对沙漠生态环境的漠视,导致了本不是公地的腾格里沙漠发生了“公地悲剧”。
“腾格里沙漠污染”事件被曝光后,内蒙古启动追责机制,自治区环保厅、阿拉善盟、阿拉善左旗、腾格里经济开发区共24名相关责任人先后被问责,并受到党纪政纪处分。宁夏也处理了相关的责任人。
就在“腾格里沙漠污染”事件半年后,2015年3月12日,媒体曝光腾格里沙漠仍然存在违法排污的现象,经调查,甘肃“武威荣华工贸公司”污水处理设施未完工,就投入试生产,违法通过暗管向沙漠排污。2014年5月28日至2015年3月6日,该企业累计排放污水8万吨,当地沙漠已形成污水坑塘23处,污染面积达266亩。*Delmas M. & Toffel M.Stakeholder and Environmental Management Practices: An Institutional Framework. in Business Strategy and the Environment, 2004,( 13) : 209-222.Buysse K. & Verbeke A.Proactive Environmental Strategies: A Stakeholder Management Perspective.in Strategic Management Journal, 2003, 24(5) : 453-470.即使党中央国务院以及全社会都在关注“腾格里沙漠污染”的关键时期,企业仍然坚持违法偷排,可见,企业已把偷排行为固化为了正常的行为模式。
企业偷排行为长期未被政府制止,即使有公众举报,政府仍然无视放任其污染行为,在政府默许的社会氛围下,企业受逐利的本质驱使,不进行污染治理,以获取企业的蝇头小利,而生态环境破坏的损失巨大,且无法修复。也正是因为监管的缺失,纵容了企业有恃无恐地违法偷排,既不遵守法律,更不去履行应尽的社会责任。
全成本定价“腾格里沙漠污染”事件发生5天内,还原剂的市场价格从每吨3.3万元上涨到每吨11万元,并且处于无货供应状态。宁夏明盛、宁夏中卫鑫三元和内蒙古图腾化工三家企业月产量约为2500吨,占总产量的60%,由于三家企业停产,供货平衡被打破,市场处于缺货状态。三家生产企业在还原剂市场处于寡头地位,具有市场定价权。由于市场缺货,市场能够接受11万元的高价格,原来3.3万元的售价,不含有污染治理的成本,如果企业投入资金进行污染治理,成本可纳入产品定价中,市场也是会接受相应的价格,因为还原剂市场处于奇缺的状态。通常的产品生产只考虑了原材料、劳动力价格,全成本定价需要将环境污染的负外部性纳入到生产成本中,环境污染治理成本是必要的支出而不是可有可无的,实施全成本定价,促进企业的污染治理,避免低价倾销,也会减少国际贸易争端。
技术更新。浙江龙盛公司早在2009年就开始投资全球最先进的“加氢还原法”,生产新型的“还原剂”。该技术将生产过程产生的废酸进行回收利用,通过“氨中和”制备成硫酸铵。其他三家遭到关停的还原剂生产企业采用的是“铁粉还原法”,未对生产过程中产生的铁泥和废酸进行再回收利用,而是偷排到沙漠里。龙盛公司的还原物生产技术,由于回收利用废酸,避免了环境污染,提高了生产收益,在竞争中,处于优势地位。因此,企业自身应该有忧患意识,不断改进生产工艺和技术,才能在国际竞争中大有作为。
国际标准化组织发布的有效促进组织提升环境管理绩效的ISO14000环境管理体系,在全世界的各种组织中推广,环境绩效非常显著。企业管理者的环保意识和环境态度是决定企业实施环境保护行为或措施的重要因素。[5]在ISO14000环境管理体系中,首先需要明确企业管理者的环境管理责任。管理体系中对相关方的守法行为也具有一定的约束作用。通过ISO14000环境管理体系认证的企业,首先是守法企业;其次,表明企业本身一直在持续保持环境绩效的改善;同时,通过认证的企业生产的产品,更受市场欢迎。因此,为了构建良好的社区关系和消费者关系,企业会自觉申请ISO14001认证,因此,政府应当企业开展ISO14000的认证工作,提升企业环境意识与环境管理水平,促进企业自觉守法。[6]
对此,有学者采用面板计数模型,运用2004—2011年中国大陆30个省(市、区)的数据,分析了中国企业嵌入全球价值链及非正式环境规制与ISO14001认证的关系。该研究显示,企业出口与采纳ISO14001认证存在着显著的正向关系,通过全球价值链传递的国际非正式规制有助于中国企业改善环保行为。[7]
产品生命周期的环境成本*环境成本是指本着对环境负责的原则,为管理企业活动对环境造成的影响而被要求采取措施的成本,以及因企业执行环境目标和要求所付出的其他成本。管理。主要是领导层将环境成本目标融入企业的战略目标和会计信息系统中,通过在生态设计、绿色采购、清洁生产、绿色销售和循环利用等生命周期的五个阶段中,控制并减少环境问题带来的隐性负债。[8]企业实施生命周期环境成本管理,可以减少经营过程中污染物的排放量,生产和销售环境友好型产品,更多地回收废弃污染物,从而,也可以改善企业内部的工作和生活环境,不损害企业职工的切身利益,造福子孙后代。
工业企业污染和环境保护问题,已成为经济学、生态学、环境科学、企业管理学、国际贸易学等不同学科研究的热点问题。有的学者认为,利益相关者通过各种途径给企业施压,可以影响企业治理污染的行为。
国家法规因子、市场因子与监管因子都显著影响企业绿色产品创新,而消费者收入因子则是通过市场因子间接地作用于企业绿色产品创新。[9]目前,我国市场化程度越来越高,已经从原来的企业生产什么消费者用什么的企业主导模式,转变为消费者需要什么企业生产什么产品的消费者导向模式,末端消费者的消费偏好直接影响前端的企业生产,因此,培养消费者的绿色消费理念,有助于推进企业绿色转型。
企业环境信息公开制度,有利于公众和媒体对企业和政府进行监督,也有利于推进政府和企业主动改善和提升企业环境绩效,环境行为良好的企业能受到消费者、投资者更多的关注,可以获取更多的市场回报和政府的奖励。
五、结语
在全国建设生态文明的大背景下,无视生态环境,只顾攫取经济利益的发展理念必须转变;企业是国家经济发展的原动力,同时企业又具有逐利的特点,政府应该为遵纪守法的企业,营造更好的社
会环境和市场环境,加强执法,执法必严;企业应该提升环境管理的水平,通过技术革新与产业升级,清洁生产,提升企业盈利能力,履行环保责任;政府、企业与公众应共同解决腾格里沙漠污染问题。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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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Enterprise Environmental Responsibility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Ecological
Civilization: A Case Study on Illegal Pollution Discharge in Tengger Desert
LI Yu-jun
(Institute for Urban and Environmental Studies, Chinese Academy of Social Sciences, Beijing100028, China)
Key words: Environmental responsibility; Tengger Desert; environmental supervision; illegal pollution discharge
(责任编辑:山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