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晓云
(武汉科技大学 文法与经济学院,湖北 武汉 430081)
对我国模拟审判教学现状之反思
常晓云
(武汉科技大学 文法与经济学院,湖北 武汉 430081)
作为法学教育中一种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教学方法,模拟审判教学由于自身特性所限,在中国现有的法学教育体制下,其所发挥的效果是有限的。要提升目前模拟审判教学的质量,需要学生、教师、高校以及法学教育界共同努力。教师、学生认真组织实施模拟审判,可在一定程度上提高模拟审判的教学效果,若要真正达到模拟审判教学目标,则需要对现有中国法学教学评价机制、课程设置、学生培养方案进行改革。
法学教育;实践教学;模拟审判
模拟审判既是法学教育中一种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教学方法,也是一门教学课程,其是在教师的指导下,以学生为主导,以特定的案例为载体,由学生扮演诉讼角色,在模拟法官的主持下,按照法定程序在虚拟的法庭对模拟或者假设的案例进行虚拟审判,[1](P315-319)其亦是教授审判程序、证据规则、法律辩论、庭审技能、具体审判制度以及法律文书写作等职业技能的教学方法。[2](P12)
模拟审判作为一种生动、直观的法律职业训练方式,因其成本低、零风险、无需相关制度和实务部门的配合等,极易推广[3];并且,模拟审判能够为学生营造一个相对真实的实践环境,一定程度上弥补了传统教学只注重理论教学而忽视学生实践能力培养的缺陷,因而受到法学师生的青睐;[4]另外,模拟审判充分确立了学生学习的主体地位并充分调动了学生学习的主动性,为学生提供了系统的、全方位的、全过程的综合训练,使学生融汇了各方面法律知识,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学生的实践能力,因此模拟审判教学在我国法学实践教育中得到了广泛的应用。
在中国现有的条件下,模拟审判教学的实效如何,人们对此思考远远不够,笔者结合十年来的教学实践,对我国模拟审判教学现状进行反思,期冀对其改革提出一些切实可行的建议。
各高校法学专业在开展模拟审判教学时,都希望通过模拟审判教学使学生能够了解诉讼程序,熟悉审判规程,巩固所学的实体法律规范,并尝试运用相关理论分析实际案件,同时让学生体会司法文化,感受司法权威,培育司法公正等理念,树立崇尚法律的观念,形成良好的法律职业伦理道德;通过诉讼角色的演练,希望增强学生对法律职业的认同感;通过学生的实际参与,锻炼学生的表达能力、创新能力、思维能力、应变能力和自主学习能力,最终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5]如今法学本科阶段的模拟审判教学基本上都是作为民事诉讼法学或刑事诉讼法学的实践教学环节,该教学内容一般分为庭前准备、开庭审理、庭后总结三个阶段。庭前指导老师或学生收集选择合适的案例,学生分成不同的小组承担当事人、法官、律师、书记员、证人等角色以及编剧、剧务等工作,分别撰写剧本、相关诉讼文书以及制作证据材料等。准备完毕经过几次排练后,学生在特定的时间,在模拟法庭按照法律规定的法庭审理程序将剧本表演一遍。表演结束后,由指导教师进行总结。这种表演型模拟审判教学,无论是指导老师还是学生往往把绝大部分的注意力都放在开庭审理,忽视了审判实践中庭前准备等环节,学生对案件事实以及法律适用缺乏独立的思考,指导教师的庭后总结不够全面,对学生成绩的评定标准不统一,这样的模拟审判教学也仅能使学生了解相关诉讼文书的格式和开庭审理的基本步骤,很难达到预期的教学目的。本科阶段的模拟审判教学效果为何会差强人意,笔者认为有以下几方面原因:
(一)模拟审判教学自身特性所限
1.模拟审判的模拟性
第一,模拟审判的模拟性使得模拟案件的选择有难度。选择一个适当的模拟案例是模拟审判教学成功的基础,但现实中,选择一个合适的案例难度非常大。模拟的案件无论是否真实,都会对整个模拟审判的效果产生影响。案例若是真实的,模拟审判就只是学生通过自己的表演再现经典案例的审判过程,真实的案例会束缚学生的思维,使学生不敢突破已生效的裁判,不能引起学生独立的观察和思考,无法使他们得到充分的训练。因此,真实的案例对学生思维能力、应变能力的培养是有限的。若为了让学生发挥创造性、自主性而虚构一个案例,更是一件有难度的事情,亦是违背诉讼客观规律的。虚构的案件毕竟不是真实的案件,在逻辑上往往会存在不周延之处,尤其是虚构的证据材料未必经得起法庭的调查与质证,可能会出现意外情况导致模拟审判无法继续进行。因此,虚构的案例会使模拟审判教学承担较高的风险。
第二,模拟审判的模拟性使得学生难以感受司法的权威。模拟审判毕竟不是真实的审判,其只能体现为一种过程的演示,使得无论是教师还是学生都仅关注开庭审理环节,而忽视了提起诉讼、案件受理、送达文书、授权委托、提交证据、保全证据、排期开庭等庭前准备工作。又由于模拟审判不具有法律效力,许多规则的法律后果无法体现,因此,学生对审判无法形成全面的认识,学生所学的诉讼知识也无法得以完全的运用。各高校的模拟法庭实验室,虽然硬件条件不逊于真正的法庭,但模拟法庭无法营造出真实法庭的庄严感和权威性,很难让学生感受真正法庭的庄严与司法的权威。这种虚拟的法庭环境并不利于培育学生司法公正理念与树立崇尚法律的思想。模拟审判的模拟性使得有些模拟审判教学组织实施得非常随便,既没有法官的神气,又没有法庭的尊严,如同儿戏,这非但对学生毫无裨益,还易使学生养成一种轻视法院的不良习惯。[6](P11-12)
2.模拟审判的表演性
其一,模拟审判的表演性不利于学生学习、锻炼诉讼能力与技巧。模拟审判中的各种诉讼角色,都是由学生进行扮演,也就是说,在模拟审判中,诉讼角色都是虚拟的,在法庭上担任各种角色的学生,并不是真实的诉讼主体,他们之间不存在真正的利益对抗,所以,在模拟审判中学生不可能学到有关利益平衡、博弈等诉讼技巧。
其二,模拟审判的表演性使得学生过分关注庭审表演。由于模拟审判的所有诉讼角色均由学生扮演,因此,从一开始,模拟审判就带有表演的性质。有些教师和学生把模拟审判当作走秀场,认为只要搞好模拟庭审表演即可,教师提前将任务布置下去让学生利用课余时间准备,学生也没有经过太多思考和分析,有的甚至照搬照抄实际实例中的诉讼文书。到模拟法庭开庭审理时,参与的学生关注的是如何把角色演好,所以学生基本上在宣读剧本或表演剧本,很难体现真实庭审的对抗性,在这种表演型模拟审判中,学生应变能力的锻炼是有限的。
(二)模拟审判教学缺乏实体法教师与实务界人士的智力支持与参与
模拟审判不仅涉及程序法知识,也涉及实体法知识。但目前模拟审判教学主要由程序法教师指导,极少有实体法教师参与。虽然程序法教师也了解一些实体法知识,其对实体法问题的分析肯定不及实体法教师专业。倘若实体法教师也能参与模拟审判教学指导,对于强化学生的实体法知识以及增强学生应用实体法知识分析问题的能力会有相当大的裨益。然而,实体法教师参与模拟审判教学一般不会计入教学工作量,因此,本科模拟审判极少有实体法教师的参与。
此外,模拟法庭教学缺少具备实战经验教师的指导。由于我国高校法学教师大多是通过传统法学教育模式培养出来的,而非受过严格的法律职业教育培训,况且在现行的高校教师评价体制下,法学教师不得不把主要精力放在教学与科研活动中,这就使得模拟审判的指导教师本身并不具有娴熟的法律实务技能和丰富的实战经验,即使兼职律师的法学教师,其实务技能与实战经验也难以媲美专业律师与法官。如果未能邀请实践经验丰富的实务界人士来协助指导和点评模拟审判,这种模拟审判教学无疑与真正的审判实践是脱节的,这对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是非常有限的。
(三)法学教育各方对模拟审判教学都未予以足够的重视与投入
首先,教育行政部门对模拟审判教学并未予以足够的重视。受大陆法系法学教育的影响,法律技能的娴熟应用并不是我国法学教育的主要目标。教育部高等教育司在1998年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和专业介绍》规定模拟审判只是“实践性教学环节”之一,而没有将其列为一门独立的课程,这就导致实际教学中只能将模拟审判安排在部门法(诸如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教学中,作为其实践教学环节。由于这些课程本身教学内容繁多,安排给模拟审判教学的往往只有几个学时,这是绝对不够给学生讲授模拟审判的背景知识与基础理论的。缺乏相关背景知识的学习,学生无法体会模拟审判本身蕴含的法律知识和法律理念,直接进入模拟法庭表演,对学生的能力、素质的培养是有限的。另外,在目前的法学本科培养计划中,民事诉讼法或刑事诉讼法的课程一般都安排在二年级。开展模拟审判教学,学生除了应具备相关实体法、程序法理论知识外,还应具备法律文书写作能力、语言表达能力、辩论技巧等,而二年级的学生尚不具备这些能力和技巧。因此,教育部对模拟审判教学的定位与教学计划安排很难使模拟审判教学达到预期效果。
其次,法学院校不愿意对模拟审判教学投入过多。许多法学院校投入大量的资金建造模拟法庭及相应硬件设施,一般每年举行2次左右的模拟审判教学,学生社团组织几次表演型或宣传型的模拟审判活动。如此低的利用率,使得高校觉得对模拟法庭的投入与产出严重失调,以至于高校不愿意再向模拟审判教学软件设施进行投入,比如购买模拟审判软件、或者聘请实务界人士参与模拟审判教学实施“双师”计划等。
最后,由于模拟审判不是一门独立的课程,在现行的高校师生评价机制下,学生和教师都不愿意对其投入过多的精力。模拟审判的课时非常有限,导致一般只能安排1-2组模拟审判,由于能在法庭上扮演的角色有限,客观上无法安排全部学生直接参与模拟审判,部分学生只能成为旁观者。即使参与模拟审判的学生,通常也被分为审判组、原告组、被告组等,其所参与的也只是本组的诉讼活动,并非全面参与,对模拟审判难以形成全面的认识。这种背景下,很难充分调动学生的参与积极性。
另外,在目前我国高校对学生的各种评奖中,考试成绩依然占据首位,司法考试也没有对学生实务技能的考核,社会上的用人单位对法学毕业生的要求也主要以文凭以及是否具备法律职业资格证为标准。换言之,各种评价机制都没有将法律实务技能实质性纳入对法学本科生的考核范围,因此,学生更在乎书本知识的学习,不愿意投入过多的精力去准备这种表演性的教学活动。同样,在目前以科研为主、教学为辅的高校教师评价机制下,高校教师的职称评定主要看科研成果,教学只是其中一个参考因素,而模拟审判教学几乎与教师的职称评定没有关系,因此,法学教师也不可能舍本逐末对其投入过多的精力。所以,在现行法学高等教育体制下,不论是教师还是学生,对模拟审判等法律实践性教学都缺乏足够的积极性。
在我国现行法学高等教育体制下,根据模拟审判自身的特性,在法学本科阶段,只能将模拟审判定位为表演型,在法律硕士阶段,我们可以将模拟审判作为一门独立的课程。在法学本科阶段,要提升模拟审判的教学效果,教师与学生一定要认真组织实施模拟审判,要保证做到“事前充分准备,事中精心操作,事后细致总结”。
首先,认真准备模拟案例。恰当的案例是模拟审判教学成功的基础。既不能完全照搬照抄真实经典的案例,也不能是完全虚构的案例;案例既不能太简单,也不能太复杂。对案例的选择,我们认为应以真实案例为基础,在可控范围内,对案例的某些细节进行修改。具体操作如下:先由学生根据自己的兴趣与能力选择真实经典的案例;然后学生对案例的细节进行修改,并将修改方案报给指导教师论证;随后,指导教师邀请实体法教师对修改后的案例进行研究与演练,再将论证后的案例交给学生去准备诉讼文书及证据材料;最后,指导教师要对学生撰写的公诉书、起诉状、答辩状、辩护词、代理词、判决书等诉讼文书以及“杜撰”的证据材料进行审查,提出修改意见。这样既可以锻炼学生的自主能力与创新能力,也可以避免出现不可控的意外情况。
其次,扩大参与面,激发每个学生的参与热情。教师应当热情、积极投入地模拟法庭教学之中,并动员学生积极参与。教师应尽可能让每个学生参与模拟审判,一般一组模拟审判可以吸收20名左右学生参加,教师根据学生人数,可以组织多组模拟审判,甚至可以组织模拟审判竞赛。将每组学生分为幕后协调组、原告小组、被告小组、审判小组。在庭外排练时,允许学生角色互换,培养学生适应不同角色的能力,尤其是培养学生根据角色,寻找有利于自己角色的立足点和切入点的能力。在组织模拟审判时,可同时组织笔录比赛、法律文书写作比赛等,这样就可使更多的学生参加到模拟审判中来。
再次,重视庭前准备工作。模拟审判不仅仅是庭审表演,要全面学习审判,庭前准备工作也是不可或缺的。比如,教师开展民事诉讼模拟审判教学时,也要认真组织学生进行庭前原告起诉、向法院递交起诉状、法院受理案件、法院向被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被告递交答辩状、法院向原告送达答辩状副本等程序;若案件证据材料较多,庭前可以组织当事人进行证据交换;合议庭组成后,告知当事人的开庭时间、合议庭组成人员,并进行公告。这些准备工作可以让学生私下进行,但学生对这些程序活动必须要有记录。要让学生真正意识到,模拟审判还包括庭前准备阶段,使学生对审判能够形成全面的认识。
同时要求学生认真、严肃地表演,允许学生自由发挥。模拟庭审前,应进行彩排,以达到正式模拟庭审时能脱稿表演的程度。在模拟庭审前,教师必须向学生提出明确的要求,要求学生把模拟庭审当成真正的庭审活动来对待。在庭审中,要保持法庭的庄严气氛,旁听学生更要遵守法庭纪律。学生应认真、严肃地进行模拟庭审表演,允许学生在庭审表演中自由发挥,若出现意外情况,指导教师应及时补救。这样可以使学生的表演能力、表达能力以及应变能力都能得到锻炼。
最后,要认真总结,并撰写实验报告。在模拟庭审结束时,应及时点评与总结。点评人员不限于教师,旁听的学生也可以,表演的学生还可以进行自评自检,有条件的,还可以邀请实务界人士来参与指导或点评。应从程序方面、实体方面、诉讼文书写作、辩论技巧等方面对模拟审判进行总结:表扬做得比较好的,指出存在的问题与需要改进的建议。通过深入而细致的总结,可以使学生认识到自己的不足,以便于及时纠正错误,从而提高法律运用能力,达到模拟审判教学应有的效果。
在法律硕士阶段,我们认为,应将模拟审判设置为一门独立的课程,而且是必修课,该门课程可以设置2个学分,32个课时。成为必修课的模拟审判,必然会引起教师和学生的高度重视,而且有充分的课时保障,能够使学生在充分掌握模拟审判背景知识和相关技能的基础上进行模拟审判教学,从而锻炼学生各方面能力,提升学生综合法律素质。结合课程,各法学院校应进行相应的制度建设,如制定模拟审判教学大纲、教学计划、试验规程等,确保模拟审判活动的制度化和规范化,同时也有利于对模拟审判教学进行监督、检查,保证其教学效果和质量。
模拟审判需要指导教师付出更多的精力,还需要一定的经费支持。我们建议应把教师对模拟审判的指导情况、参与情况纳入教学工作量的考核,充分调动教师的积极性,保护教师的教学权益。当然,这都需要各法学院校在制度和物质上给予大力支持。
当前,世界各国的法学教育改革都是以重新审视法学教育的培养目标为基点展开的。法学教育作为一种职业教育和通才教育,理论与实践是永远无法分割的。[7]作为一种重要的法学实践教学方法或课程,我们需要不断从制度和内容两个层面探索和发展模拟审判教学,同时我们也应正视模拟审判教学在中国现有的法学教育体制下的效果,避免将其估计过高而忽视其他教学法的运用。模拟审判教学只是法学实践教学的一部分,一定要结合其他实践教学的有效运用,才能实现其在中国法学教育中的最佳效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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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付友华
G642.0
A
1003-8078(2015)02-0099-04
2014-12-17
10.3969/j.issn.1003-8078.2015.02.25
常晓云(1980-),女,湖北荆州人,武汉科技大学文法与经济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
2012年武汉科技大学教学研究项目,项目编号:2012Y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