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代富
(山东师范大学 文学院,山东 济南 250014)
读《荀子》札记(三)
——《臣道》至《礼论》六篇
魏代富
(山东师范大学 文学院,山东 济南 250014)
以王先谦《荀子集解》为底本,以南宋淳熙八年台州公使库本(简称“台州本”)、南宋孝宗年间坊刻巾箱本(简称“巾箱本”)、南宋光宗绍熙年间关中刘旦校刻巾箱本(简称“刘本”)、南宋坊间元明递修本(简称“递修本”)、《古逸丛书》影南宋淳熙年间浙北翻刻熙宁刻本(简称“浙北本”)等为主要参校本,参以杨倞、刘台珙、卢文弨、郝懿行、王念孙、王引之、俞樾、王先谦及日人朝川鼎、冢田虎、久保爱等诸家注文、校勘,对原文及注文中一些值得商榷之处进行疏证,同时对前人观点未尽之处进行补说。
荀子;杨倞注;校勘;疏解;补说
《臣道》:内足使以一民,外足使以距难。
卢文弨曰:“两‘以’字,元刻无,宋本有。”
按:巾箱本、刘本、递修本、宋真德秀《读书记》卷十二引亦无两“以”字,为上。上云“内不足使一民,外不足使距难”,两句相对,“使”下不当有“以”字。“足使”即“足以”也,上《君道》篇“其知惠足使规物,其端诚足使定物”与“其德音足以填抚百姓,其知虑足以应待万变”、“其辩说足以解烦,其知虑足以决疑,其齐断足以距难”相对,亦以“足以”对“足使”,可证。
《臣道》:用则可,不用则去。
按:《说苑·臣术》篇作“用则留之”(《臣轨》上、《长短经》卷八引《说苑》“留之”并作“留”),《读书记》引作“用作不去”。《说苑》用荀子文,则知早期版本必有作“留”者,颇疑作“留”字是,留,篆文作“”,其上与“不”(《六书通》载篆字作“”)字相似,若其字漫漶,则易涉下“去”字讹为“不去”。后世见下“用则可”为三字句,因并改为“可”字。
《臣道》:伊尹、箕子,可谓谏矣。
杨注:“伊尹谏太甲、箕子谏纣。”张之纯曰:“此举逆命利君之人以证明之。”
按:杨注“伊尹谏太甲”,盖用其迁太甲于桐宫之事,然此之义实与“用则可(或当作‘留’,见上注),不用则去”不合。《史记·殷本纪》:“帝太甲既立三年,不明,暴虐,不遵汤法,乱德,于是伊尹放之于桐宫。三年,伊尹摄行政当国,以朝诸侯。帝太甲居桐宫三年,悔过自责,反善,于是伊尹乃迎帝太甲而授之政。”杜预《春秋左传集解后序》云:“《纪年》称殷仲壬即位居亳,其卿士伊尹放太甲于桐,乃自立,伊尹即位于太甲七年,太甲潜出自桐,杀伊尹。乃立其子伊陟,伊奋命复其父之田宅,而中分之。”一云伊尹反政,一云太甲夺政,两说虽不同,皆无伊尹因不用而去之之事。杨注误。此盖用伊尹去桀就汤事,与箕子去纣而之朝鲜同(箕子至朝鲜,诸书记在周武王伐纣之时)。伊尹之事,诸书多记商汤往聘之,然审之诸书,亦有伊尹事夏之事。《新序·刺奢》载:“桀作瑶台,罢民力,殚民财,为酒池糟堤,纵靡靡之乐,一鼓而牛饮者三千人。群臣相持歌曰:‘江水沛沛兮,舟楫败兮,我王废兮,趣归薄兮,薄亦大兮。’又曰:‘乐兮乐兮,四牡蹻兮,六辔沃兮,去不善而从善,何不乐兮。’伊尹知天命之至,举觞而告桀曰:‘君王不听臣之言,亡无日矣。’桀拍然而作,哑然而笑,曰:‘子何妖言。吾有天下,如天之有日也,日有亡乎,日亡吾亦亡矣。’于是接履而趣,遂适汤,汤立为相。故伊尹去官入殷,殷王而夏亡。”此最伊尹在夏之明证,然其书晚出,亦非无征。《孙子兵法·用间》篇:“昔殷之兴也,伊挚在夏。”《孟子·告子下》:“五就汤、五就桀者,伊尹也。”又或有伊尹间夏之说,《吕氏春秋·慎大》:“(汤)忧天下之不宁,欲令伊尹往视旷夏,恐其不信,汤由自亲射伊尹。伊尹奔夏三年。”(新发现之清华简《尹至》篇与此文略类,开篇即云“尹自夏徂亳”。)《太平御览》卷一三五引《竹书纪年》:“(桀)元妃于洛,曰末喜氏。末喜氏以与伊尹交,遂以间夏。”间夏者,伊尹必在夏也。张氏盖因伊尹无“不用则去”之事,因取上“逆命利君”注之,亦误。
《臣道》:穷居于暴国。
按:诸书言“穷居”者,只是贫困之谓,且多谓不在朝者。此处之论,重在为政于朝,其志不得展,有言不得申,作“穷居”义颇不足。且上言“迫胁”,乃两同义之辞连用,此似亦当如此。颇疑“居”乃“戹”之形讹,居,古多以“凥”为之,凥,篆作“”;戹,篆作“”,两字字形相近。戹,字或作“厄”、“阨”、“阸”。穷厄既可言贫困,亦可言不得志,《孟子·公孙丑下》“阨穷而不悯”,即此之谓。若孔子厄于陈蔡、孟子困于齐梁,皆穷厄之态也。
《臣道》:因其惧也,而改其过;因其忧也,而辨其故;因其喜也,而入其道;因其怒也,而除其怨。
杨注:“因其忧也而辨其故,辨其致忧之端,则迁善也。因其喜也而入其道,欣喜之时,多所听纳,故因以道入之。”王念孙曰:“辨读为变。变其故,谓去故而就新也。”
按:杨注“喜”为“欣喜”误,此处“喜”即喜欢之义。此四句读法应是:君惧其过,臣因其惧而改其过;君忧其故,臣因其忧而改其故;君喜其道,臣因其喜而入其道;君怒其怨,臣因其怒而除其怨。惧、忧、喜、怒虽为名词而有动词之义。若释为“欣喜”,则失其义矣。又杨、王说“故”字皆非,“故”为君主已为之事;君主忧其所为或有不妥之处,臣察见及此,因其所忧使改之也。
《臣道》:以之持禄养交而己耳。
按:“之”字不当有,《群书治要》、《长短经》卷八引皆无“之”字。此文前已出,亦无“之”字。
《臣道》:不肖者则畏而敬之。
按:此“畏”字恐误。下“亲而敬之”、“疏而敬之”,“亲”、“疏”相对,此“畏”与“贵”不相对也。且不肖者好狎辱他人,何畏惧之有?疑“畏”字或为“卑”之形讹,“卑”字隶书作“”(见汉华山亭碑),与“畏”字形略似。卑者,轻贱也,与“贵”字相对。“卑而敬之”者,言不肖者卑视其人而表面仍存敬重之态,所谓表里不一也。
《致士》:乱所以自作也。
按:此处言君主用终为始则乱作,乱非自作也,因君不知治政之方而作。《韩非子·外储说左上》:“为门而不使入,委利而不使进,乱之所以产也。”亦言因此而乱生,非乱自生。故疑“自”乃衍字,“以”字古书作“”,与“自”形近。盖此本作“乱所作也”,后人于“”旁加“以”字,“以”窜入正文,后人因改“”为“自”。《议兵》篇:“不求之于本而索之于末,此世之所以乱也。”所喻虽不同,而句式相同,亦不云“自”字,可相参证。
《致士》:师术有四,而博习不与焉。
刘师培曰:“《初学记》 十八、《御览》四百四并引‘博’作‘传’,义较长。”
按:《记纂渊海》卷四十引作“慱”,盖亦“传”之讹。此处作“博”字是也,《大略》篇:“国将兴,必贵师而重傅。”是“传”乃荀子所重,不当云“传习不与”。刘说误。
《议兵》:感忽悠闇。
杨注:“感忽、悠闇,皆谓倏忽之间也。感忽,恍忽也。悠闇,远视不分辨之貌。”郝懿行曰:“‘感’读如‘’,‘’、‘撼’古今字也。感忽,摇疾之意。悠闇,神秘之意。”刘师培曰:“感忽,《新序》作‘奄忽’,奄忽者,隐微之义也。悠训为远。闇与黯同。悠闇者,即深远之义也。”
按:“感忽悠闇”者,往来疾速、不可捉摸之状也。四字分训,皆有疾速之义。感通奄(《新序》作“奄乎”可证),《广韵》:“奄,忽也,遽也。”忽,《广韵》:“倏忽也。”悠通倏、儵,三字并从攸得声,《诗经·小雅·十月之交》“悠悠我思”,悠悠,《尔雅·释训》作“儵儵”,“倏然”或作“儵然”,知悠、倏、儵三字通。闇亦奄之假也(古从音从奄之字可相假,《战国策·赵策》“岂掩于众人之言”,掩,《史记·苏秦列传》作“闇”;本书《不苟》篇“奸人将以盗名于晻世”,杨注:“晻,与暗同。”并其证)。“感忽”、“奄忽”或作“晻忽”、“闇忽”,《史记·司马相如列传》“闇乎反乡”,闇,《文选·上林赋》作“晻”,注引郭璞说:“忽然疾归貌。”扬雄《剧秦美新》“道极数殚,闇忽不还”,汉武班碑“晻忽徂逝”,“感忽”、“奄忽”、“晻忽”、“闇忽”皆倏忽之义也。“倏忽”、“儵忽”亦或作“悠忽”,《淮南子·修务训》:“彼并身而立节,我诞谩而悠忽。”高注:“悠忽谓游荡轻物也。”误,此“悠忽”与“立节”对,“立节”谓有所定,“悠忽”谓不能定,亦引申自“倏忽”之义。此处之“善用兵者,感忽悠闇,莫知其所从出”,即《六韬·王翼》之“人主伏旗鼓,明耳目,诡符印,谬号令,闇忽往来,出入如神”也,即《六韬·军势》之“兵之用者,其状不定见也,倏而往,忽而来”也,即《吕氏春秋·决胜》“怯勇无常,儵忽往来,而莫知其方”也,皆谓其往来疾速,敌方不能知其实。
《议兵》:圜居而方止。
杨注:“圜居方止,谓不动时也,则如大石之不可移动也。”
按:此处“居”当读作“举”,二字并属见母鱼部,古可通,《非相》“居措迁徙”,王念孙曰:“居,读为‘举’。”《史记·司马相如列传》“族举递奏”,徐广曰:“举,一作‘居’。”举者,行也。圜者,圆也。盖有两解。《孙子兵法·兵势》:“任势者,其战人也如转木石,木石之性,安则静,危则动,方则止,圆则行,故善战人之势,如转圆石于千仞之山者,势也。”此处之“圆居而方止”即《孙子》之“方则止,圆则行”,喻仁人之用兵,其行如圆石,其止如方石,皆不可触也。此一解也。古者行兵为阵,有方阵,有圆阵。《孙膑兵法·十阵》“有枋阵,有员阵”,枋阵即方阵,员阵即圆阵。《陈忌问垒》篇“高则方之,下则员之”,《六韬·奇兵》“击圆破方”,皆是也。此处言“圆居而方止”乃互文,即“圆方而居止”,谓仁人所列兵阵,或圆或方,以行以止,皆若盘石之固而不可触。此二解也。两说皆可通,然以首解为上。
《议兵》:衣三属之甲。
杨注:“如淳曰:‘上身一,髀禅一,踁缴一,凡三属也。’”王天海曰:“三属之甲,《文选·(左思)魏都赋》张铣注:‘属,连也。言甲三札相重而连之。’”
按:《汉书·刑法志》有三说,如淳说之外,尚曰:“服虔曰:‘作大甲三属,竟人身也。’苏林曰:‘兜鍪也,盘领也,髀裈也。’”颜师古注曰:“如说是也。属,联也。‘踁’即‘胫’字。”杨倞从颜注也。然如淳注说恐未必是,所谓髀禅者,护大腿之甲也,其时铠甲之下旅长至于膝,已作护髀之用。所谓踁缴者,护小腿之甲也,其时战靴多为长筒,亦以甲为之,可作护胫之用。若复为髀甲、胫甲,则徒为画蛇添足。且今之所出土诸甲,无有髀甲、胫甲实物。若“禅”、“缴”皆以本字读之,髀禅谓髀裤,踁缴谓裹腿,则二者又非甲属。如说殊为可疑。王氏引张铣注本《周礼·函人》“函人为甲犀甲七属,兕甲六属,合甲五属”,郑注云:“谓上旅、下旅、札续之数也。革坚者札长。”甲之为用,先裁而为片,以其似木札,一片谓之一札。甲坚者札长大,犀坚于兕,故犀之为甲札数多于兕。张注云“甲三札相重而连之”,言削甲三札而联缀之。然周礼之数,五札已是至坚者,不得有三札之甲。疑三属者,上旅、下旅、披膊也。上旅谓护胸背之甲,下旅谓护裆、髀、臀之甲,披膊谓护肩、肱之甲。近秦陵出土石甲即由此三部分构成,未知魏国亦如是否?
《议兵》:赢三日之粮。
杨注:“赢,负担也。日中。一日之中也。”
按:“赢”有两义,作担之外,又有裹义。《庄子·胠箧》“赢粮而趣之”,郭璞注:“赢,裹也。”(崔馔注同)《淮南子·修务训》“赢粮跣走”,高注:“赢,裹也。一曰囊。”(《大戴礼记·保傅》刘熙注正作“裹粮跣走”)两义皆可通,作担负解者本于《方言》:“攍,儋也。齐、楚、陈、宋之间曰攍。”音盈,以成切。作裹解者盖即借作“裹”,郎果切。裹从果声,赢从声,古音并属歌部,从果从之字可通(《说文》:“裸,或从果。”《周礼·龟人》“东龟曰果属”,郑注:“杜子春读果为蠃。”《楚辞·九章·涉江》“桑扈臝行”,王逸注:“蠃,一作‘裸’。”并其证)。两解皆可通。
《议兵》:顺刃者生,苏刃者死。
杨注:“顺刃,谓不战偝之而走者。苏读为傃。傃,向也。谓相向格斗者。”
按:“苏”与“顺”对文,盖违逆、抵触之义。字疑当读作啎,苏、啎并属鱼部,故可假(苏从鱼得声,啎从五得声,古从鱼从五之字可通。《左传·成公十七年》之“夷羊五”,《汉书·古今人表》作“夷阳鱼”。《列子·黄帝》“鱼语女”,张湛注:“鱼,当作‘吾’。”古钟鼎铭文“吾”字多作“”,并其证)。《说文》:“啎,逆也。”《玉篇》:“啎,相触也,与‘忤’同。”故啎者,即抵触、违逆之义。《商君书·赏刑》有“万乘之国不敢苏其兵”句,不敢苏其兵,即不敢违逆、触犯其士卒,若只解为向,义似尚缺然。
《议兵》:楚人鲛革犀兕以为甲,鞈如金石。
杨注:“鞈,坚貌。以鲛鱼皮及犀兕为甲,坚如金石之不可入。《史记》作‘坚如金石’。”俞樾曰:“鞈之训坚貌,诸书皆无明文,殆非也。《说文》‘鞈’有二,其一见《鼓部》,为‘’,篆之古文。’,鼓声也。此文‘鞈如金石’,当以声言,不当以貌言,谓扣之而其声鞈然如金石也。”朝川鼎曰:“先君曰:鞈,疑当作‘’。” 刘师培曰:“本书亦当作‘坚’,故《书钞》、《文选注》、《御览》所引并以‘坚如’联文。”
《议兵》:除阸其下。
杨注:“除谓驱逐,阸谓迫蹙,若秦劫之以势、隐之以阸、狃之以庆赏之类。”王念孙曰:“‘除阸’二字,义不相属。‘除’当为‘险’,俗书之误也。(俗书‘险’字作‘’,形与‘除’相似。)”
按:王说恐未必是。此等镜像式字形,虽曰有其本字,即或有其俗字,然吾遍查历代篆书、隶书并《敦煌俗字典》、魏晋隋唐碑刻并无作“”字者。今所见者,有《四部丛刊三编》影宋本《太平御览》卷七九九、八九三引《左传》,字并作“”;又《宋元以来俗字谱·阜部》引《目连记》作“”,引《三国志平话》作“”,则此类字盖宋以后始见,不得以之为据也。疑此字当是“陕”之讹,“陕”字,汉张迁碑作“”,与“除”字形近。《说文》:“陕,隘也。”“陕”即“狭”字也。《修身》篇“狭隘褊小,则廓之以广大”,本篇“其生民也陿阸,其使民也酷烈”,“陕阸”即“狭隘”、“陿阸”也。此处“陕阸”与上“陿阸”之义同,郝懿行曰:“陿阸,犹狭隘也,谓民生计穷蹙。”
《议兵》:霍焉离耳。
杨注:“霍焉,犹涣焉也。离散之后,则上下易位,若秦、项然。”包遵信曰:“霍,疾也。此乃言民离之速,非言民离之状也。”
按:杨说是,“霍然”即“涣然”也。《易林·升之震》“涣然冰释”,《节之晋》作“霍然冰释”(此用《士礼居丛书》影刻陆校宋本,四库本已改“霍”为“涣”,乃不明二字而妄改也),即其证。“霍然”乃形声之辞,破裂之貌也。《广雅·释诂》:“,裂也。”荀书以“霍”为之。《释名·释兵》:“,霍也,所中霍然即破裂也。”经典多以“豁”为之,《释名·释兵》:“钺,豁也,所向莫敢当前豁然破散也。”“豁然破散”与“霍然即破裂”同。《文选·(郭璞)江赋》“豃如地裂,豁若天开”,注云:“豃、豁,开貌。”字又或作“劐”,《广雅·释诂》:“劐,裂也。”又或作“剨”,《广韵》:“剨,破声。”即裂开之声。霍、涣双声,霍、豁、劐、剨声韵并同。
《议兵》:故厚德音以先之……能乎哉。
按:此大段文字结构细分约为六层,今标示如下:
1. 故厚德音以先之,明礼义以道之,致忠信以爱之,尚贤使能以次之,爵服庆赏以申之,时其事、轻其任以调齐之、长养之,如保赤子。
2. 政令以定,风俗以一。
3.1. 有离俗不顺其上,则百姓莫不敦恶,莫不毒孽,若祓不祥。
3.2. 然后刑于是起矣,是大刑之所加也,辱孰大焉?将以为利邪?则大刑加焉。
3.3. 身苟不狂惑戆陋,谁睹是而不改也哉!
4. 然后百姓晓然皆知修上之法、像上之志而安乐之。
5.1. 于是有能化善、修身、正行、积礼义、尊道德,百姓莫不贵敬,莫不亲誉。
5.2. 然后赏于是起矣,是高爵丰禄之所加也,荣孰大焉?将以为害邪?则高爵丰禄以持养之。
5.3. 生民之属,孰不愿也?
6. 雕雕焉县贵爵重赏于其前,县明刑大辱于其后,虽欲无化,能乎哉?
首层讲为政者善于治国;二层言为政者既善治国,则使政令定、风俗一;三层言政令定、风俗一,则其中有恶行者皆为之改其行;四层言不顺风俗者既为之改,则天下之百姓莫不服从;五层言百姓既服从,则其中有良行者则得爵禄焉;六层括上三层、五层,“贵爵重赏”对良行者言之,“明刑大辱”对恶行者言之。六层结构严密,其中三层、五层相对,对句有严谨者(3.1对5.1,3.2对5.2),有不严谨者(3.3对5.3)。今以严谨者律之,“有离俗不顺其上”对“于是有能化善、修身、正行、积礼义、尊道德”,则“有离俗”上似当补“于是”二字;“则百姓莫不敦恶”对“百姓莫不贵敬”,则下“百姓”上似当补“则”字。
《议兵》:以德兼人者王。
按:“王”字疑当作“强”,下句“以力兼人者弱”承上“兼人而兵俞弱”,“以富兼人者贫”承上“兼人而国俞贫”,“弱”、“贫”俱相承。“以德兼人者王”承上“兼人而兵俞强”而来,两字似亦当同。《富国》篇有“观国之强弱、贫富有征验”,略与此同。
《强国》:火齐得。
杨注:“火齐得,谓生孰齐和得宜。《考工记》云:‘金有六齐。’”
按:“齐”谓金锡之比例。古者良剑以合铸形式为之,最常见者为铜锡合铸,《艺文类聚》卷六十引《山海经注》云:“汲冢郡中得铜剑一枚,长三尺五寸,今所名干将剑,明古者通以锡铜为兵器。”《太平御览》卷三百四十三引《吴越春秋》云:“夫宝剑,金锡和同,气如云烟。”《周礼·秋官司寇》:“攻金之工,筑氏执下齐,冶氏执上齐。……金有六齐。”郑注:“金之品数,六分其金而锡居一谓之钟鼎之齐,五分其金而锡居一谓之斧斤之齐,四分其金而锡居一谓之戈戟之齐,参分其金而锡居一谓之大刃之齐,五分其金而锡居二谓之削杀矢之齐,金锡半谓之鉴燧之齐。”“六分其金而锡居一”谓铜、锡比例为六比一,余下类推。又《考工记》:“凡铸金之状,金与锡,黑浊之气竭黄白次之,黄白之气竭青白次之,青白之气竭青气次之,然后可铸也。”《刘子·和性》:“夫欧冶铸剑,太刚则折,太柔则卷。欲剑无折,必加其锡;欲剑无卷,必加其金。何者?金性刚而锡质柔。刚柔均平,则为善矣。”
《强国》:刑范正……忽然耳。
按:《性恶》篇:“桓公之葱、太公之阙、文王之録、庄君之曶、阖闾之干将、莫邪、巨阙、辟闾,此皆古之良剑也,然而不加砥砺则不能利,不得人力则不能断。”《淮南子·说林训》:“璧瑗成器,礛诸之功;镆邪断割,砥砺之力。”所喻略同。此等之喻,典籍习见,然多以喻学需砥砺,《刘子·崇学》:“吴簳质劲,非筈羽而不美;越剑性利,非淬砺而不铦;人性譞惠,非积学而不成。”《尸子·劝学》:“昆吾之金,而铢父之锡,使干越之工,铸之以为剑,而弗加砥砺,则以刺不入,以击不断。磨之以砻砺,加之以黄砥,则其刺也无前,其击也无下。自是观之,砺之与弗砺,其相去远矣。夫学,身之砺砥也。”(此又见《淮南子·修务训》,文小异)《韩诗外传》三:“剑虽利不厉不断,材虽美不学不高。”《盐铁论·殊路》:“砥所以致于刃,学所以尽其才。”荀子以喻国,可谓不泥于书而知通变矣。
《强国》:权谋、倾覆、幽险而亡。
按:巾箱本、刘本、递修本“亡”上有“尽”字,《皇王大纪》卷七十九引亦有“尽”字。《天论》篇亦有此句,“亡”上有“尽”字。或本有“尽”字,后人见与“而王”、“而霸”、“而危”不相谐而删之耳。
《强国》:执拘则最。
杨注:“最,聚也。”郝懿行曰:“最,依字书应作‘冣’,即古‘聚’之假借字也,俗作‘最’,非。”王引之曰:“‘冣’与‘最’字相似,世人多见‘最’,少见‘冣’,故书传中‘冣’字皆讹作‘最’。”
按:此字不可据《说文》而改之也。马叙伦曰:“诸家断断然辩‘冣’、‘最’音义之异同,然未尝致思于二字之冓造也。‘冖’、‘冃’一字,‘冣’、‘最’皆得声于‘取’,则形音无辨矣。”马说近是,《说文》:“冖,覆也。”“冃,小儿蛮夷头衣也。”冃即帽,乃覆首之物。《说文》又有“”字,云:“,重覆也。”三者皆与覆盖有关,故书或不别之。如“冢”字,甲骨文作“”(《续甲骨文编》佚596),从从豕,象猪在圈中;包山楚简、望门楚简作“”,从冃从豕:此“”、“冃”不别之证。又“冠”字,包山楚简作“”,从冃从元;“冕”字,《金文编》有《》,容庚以为即古“冕”字,此字从从人,盖象帽,象人著貌之形,字可隶定作“”:此“冖”、“冃”不别之证。古字无定型,以明义为主,如“牢”字,下既可从牛,又可从豕从犬,“冖”、“”、“冃”既皆象覆物之形,故古人书时,不明别之。王氏欲改古书汇聚之“最”为“冣”,犹赵宦光欲尽改故书之‘灶突’为‘灶’(见段玉裁《说文解字注》“突”字),皆迂说不可行也。
《强国》:无僇乎族党而抑卑其后世。
杨注:“族党遭刑戮,则后世蒙其耻。”王懋竑曰:“‘僇’疑当作‘禄’。”吴汝纶曰:“无僇,谓无利赖也。”孙诒让曰:“疑‘无’、‘毋’皆‘侮’之假字,言侮辱其族党也。”
按:僇读作戮,戮者,辱也。诸家之解误在以“而”字为并列连词,此“而”字实当为转折连词,犹则也。《韩非子·孤愤》:“明法术而逆主上者,不僇于吏诛,必死于私剑矣。”言逆主者若不见辱于吏诛,则必见杀于私剑。与此句法略同,惟无“而”字耳。此句言子发若不见辱于族党,亦必见卑于后世之人。文义本甚明,无烦改字。
《强国》:曷若两者孰足为也。
杨注:“天下必笑其无谋灭亡,问以为何如也。”王念孙曰:“‘曷若’涉上文‘曷若是’而衍。”高亨曰:“若,择也,谓曷择以上两者孰足为也。”于省吾曰:“曷、介古音近字通。曷从匃声,金文‘以匃眉寿’之‘匃’,《诗》作‘介’。‘介’,古‘界’字。界若两者,孰足为也,言胜人之道与胜人之势,两者界然甚清,孰足为也,不待辨矣!”
按:此句颇难解,诸说义难明。吾深虑之,复得二说不能决,今并志之,以俟贤者。一说曰:曷乃假字,读作核,二字古音并属匣母,一在月部,一在之部,韵亦相近,故可假。(二字通假未见其例,然二字皆可与介通,《左传·昭二十年》“齐侯疥”,孔疏:“疥,当为痎。”《颜氏家训·书证》篇云:“今北方犹呼痎虐音皆,世间传本多以痎为疥。”此“亥”、“介”音通之证。“曷”、“介”通见上于说。)二说曰:曷乃误字,其字本作“审”,“审”字或作“”,因讹作“害”,(“害”字,郭店楚简《老子》作“”,与“审”亦略形似。)后人见上有“曷若”,因改“曷”为“害”。核、审皆审查、审视之义。若即此也。“核(审)若两者,孰足为也”者,两者谓上“驱此胜人之势,赴胜人之道”与“舍是而不为”,言审查此二者,何者可为?一者能合一天下,一者则为天下笑,其答自在其中矣。
《强国》:是渠冲入穴而求利也。
按:“是”上疑当有“辟之”二字,其下当有“犹”字。此处与其上“辟之是犹伏而咶天,救经而引其足也”、其下“辟之是犹欲寿而歾颈也”乃荀子之连设三喻,句本相对。
《强国》:价人维藩。
按:“价”字,巾箱本、刘本、递修本作“介”。《君道》篇引作“介人维藩”,卢文弨曰:“介人,《诗考》与元刻同,宋本作‘价’。”台州本、浙北本亦作“价”。《尔雅·释诂》“介”字郭璞注引作“介人维藩”,郭璞习鲁诗者,与荀子同。《汉书·诸侯王表》引作“介人惟藩”,《板·释文》“《说文》同郑作‘介’”,此皆齐诗说,则齐诗亦作“介”。三家诗往往相同而与毛诗异,疑荀书本作“介”,作“价”者,后人据毛诗改之也。
《强国》:曷谓乎威强乎汤、武。
久保爱曰:“上‘乎’字衍。”王先谦曰:“以下文例之。此处当有‘曰’字。”
按:二说皆是也,然“汤武”下不止脱“曰”字,当先补“也”字。下文作“曷谓广大乎尧舜也?曰”,末句作“此所谓广大乎尧舜也”;此句当作“曷谓威强乎汤武也?曰”,末句作“此所谓威强乎强乎汤武也”;上文“曷谓也?曰”,即“曷谓力术止也?曰”(颇疑句本作此,若无此三字,则变成“曷谓力术止、义术行也?曰”,然文中实无释“义术行”之语),故下承以“此所谓力术止也”,三句皆一问一答,句式对称。
《强国》:其间听决百事不留。
杨注:“其间,退朝也。古苋反。”物双松曰:“‘间’、‘闲’通,言其闲暇无事也。”冢田虎曰:“先君曰:‘观其朝廷其间’六字一句读。‘其间’之‘其’犹‘之’也。”
按:诸说难通。此处“间”疑为误字,本文自“入境”以下,言“其百姓”、“其百吏”、“其士大夫”,自下而上,条畅有序。《君道》篇:“天子诸侯无靡费之用,士大夫无流淫之行,百吏官人无怠慢之事,众庶百姓无奸怪之俗、无盗贼之罪。”顺序为天子诸侯、士大夫、百吏官人、众庶百姓。(《君子》篇亦有此文,略异,顺序为圣王、士大夫、百吏官人、众庶百姓。)本篇上:“君享其成,群臣享其功,士大夫益爵,官人益秩,庶人益禄。”顺序为君、群臣、士大夫、官人、庶人。《正论》篇:“圣王以为法,士大夫以为道,官人以为守,百姓以为成俗。”顺序为圣王、士大夫、官人、百姓。审之四处之文,此处乃言君也(下“恬然如无治”乃就君主端拱而治言,亦证此言君,非言群臣)。以此论之,“间”或是“君”之误。以字形求之,间,《说文》篆文作“”,郭店楚简《语丛三》作“”,下从“夕”;君,《说文》载古文作“”,二者字形相近。以字音求之,君,上古音属见母文部;间,属见母元部,二字古音相近,故文部、元部字常相假(如选与算、颁与班、舛与踳、儁与俊),亦常合韵(如《周南·螽斯》诜、孙、振合韵,《邶风·北门》门、殷、贫、艰合韵,《卫风·氓》陨、贫合韵)。或为形之讹,或为音之误,惜乎不能定也。今两存其说,以俟贤者。“其君听决百事不留”作一句读,听、决皆谓断也。
《强国》:霸者之善箸焉,可以时托也;王者之功名不可胜日志也。
杨注:“霸者其善明箸,以其所托不失时也。日记识其政事,故能功名不可胜数。”王念孙曰:“玩杨注则正文‘不可胜’下,当有‘数’字。”俞樾曰:“‘日志也’上,亦当有‘可以’二字,与‘可以时记也’一例。”
按:诸说恐皆非。诸家之误在顺杨注解“箸”为“明箸”也。此处“功名”下省“箸焉”二字,本当作:“霸者之善箸焉,可以时托也;王者之功名箸焉,不可胜日志也。”前有之而后略,亦古书常见之法。“箸”字当解作“书写”之“书”(或本即“书”字,楚文字系统中,“书”皆作“箸”,近出土包山楚简、信阳楚简、望山楚简、郭店楚简、上博简、清华简皆有此例,兹不赘举),言书霸者之事,则一月一记(从俞樾说)可也;若书王者之功名,则一日一记,尚且不能尽之。义本甚明。(惟“不可”下疑脱“以”字,与上“可以”相对。)
《强国》:白刃扞乎胸。
杨注:“扞,蔽也。扞敝于胸,谓见斩刺也。”王念孙曰:“扞之言干也。干,犯也。”
按:巾箱本、刘本、递修本“扞”作“捍”。依王氏之解,言白刃触犯其胸,亦颇觉不辞。疑“扞”或乃“揕”字之讹,“揕”误作“捍”(“甚”字,三国《魏上尊号碑》作“”,与“旱”字形略近),因或改作“扞”耳。《战国策·燕策》言荆轲语:“臣左手把其袖,右手揕其胸。”揕即刺也。(上引《燕策》一本“揕”下有“抗”字,“抗”或是“抌”之讹,《广雅》:“抌,刺也。”)
《天论》:内外无别。
按:内外,《群书治要》、《长短经》卷八注引皆作“外内”,考荀书作“外内”者一次(见本篇),作“内外”者三次(见《强国》、《礼论》、《大略》),然不可据以疑作“内外”是也。古人之言语,往往与今人异。如今人言“大小”,古人则多言“小大”①赵逵夫先生《〈诗经〉》的编辑和分为大、小〈雅〉的问题》一文有详细论证,此文收录于《古典文献论丛》,2014年增订版又补充一些证据。。今人言“上下”,古人则兼言“下上”。《治要》、《长短经》既皆作“外内”,或当据以改之。今本作“内外”,即以后人习言“内外”而改之。
《天论》:水行者表深,表不明则陷。
杨注:“表,标准也。陷,溺也。”梁启雄曰:“‘表’借为‘慓’,《说文》:‘慓,慓识。’在此作动词用,谓标志著深处。”
按:此处之“表”,谓立木于水侧,上书其深浅之数,使人知而慎之,非“标准”也。古之人善立表矣,《周礼·夏官·大司马》:“虞人莱所田之野为表,百步则一,为三表,又五十步为一表。”孙诒让《正义》曰:“树木为表,标识步数,以正进退之行列也。”此立表以标识田地之数,今多以石为之。《礼记·郊特牲》:“飨农,及邮表畷、禽兽,仁之至,义之尽也。”陈澔《礼记集说》:“标表田畔相连畷处,造为邮舍,田畯居之,以督耕者,故谓之邮表畷。”盖初民无邮舍,立表木以使田畯处之,后世仍承其说,名之曰邮表畷也。《河渠书》:“天子以为然,令齐人水工徐伯表。”索隐引小颜说:“表者,巡行穿渠之处而表记之,若今竖标表。”此谓立表记治理之处。或有不立木者,削树为之,《史记·夏本纪》:“行山表木,定高山大川。”索隐:“表木,谓刊木立为表记。”《史记·淮南列传》:“佯聚土树,表其上曰:‘开章死,埋此下。’”(《史记·孙子吴起列传》载孙膑灭庞涓:“斫大树,白而书之曰:‘庞涓死于此树之下。’”亦此之类也。)引申之,凡标识其物者皆谓之表。《周礼·春官·肆师》:“凡四时之大旬猎祭表貉,则为位。”郑注:“貉,师祭也。‘貉’读为‘十百’之‘百’,于所立表之处为师祭。”“貉”或作“禡”,即《诗经·大雅·皇矣》“是类是禡”之“禡”。《国语·晋语八》:“置茅蕝,设望表。”韦注:“望表谓望祭山川,立木以为表,表其位。”此设表以代所祭之主,犹后世之牌位也。《左传·昭公九年》:“王伯之令也,引其封疆,而树之官。举之表旗,而著之制令。”杨树达《积微居读书记·读左传·昭公》:“表旗即后世界碑之类。”《文选·(孙绰)游天台山赋》引《战国策》曰:“举标甚高界道。”李善注:“谓为道疆界也。”此后世之界碑也。《管子·君臣上》:“民有疑惑贰豫之心而上不能匡,则百姓之与间,犹揭表而令之止也。”注:“揭,举也。表谓以木为标,有所告示也。”此后世之令牌也。《墨子·号令》:“居高便所树表,表三人守之,比至城者三表。”此后世之军旗也。《晏子春秋·问上九》:“人有酤酒者,为器甚洁,置表甚长,而酒酸不售。”此后世之招牌也。《太平御览》卷八十一引《尸子》:“(舜)俭则为猎者表虎。”盖危险之处,立表以警之,示人有虎也。荀子言“水行者表深,表不明则陷”,“深”兼具“深浅”二义(犹今之问水之深,实问水之深浅也),上“表”作动词用,谓书其深浅之数;下“表”字作名词用,即所立表也。①
《正论》:若是则可谓能用天下矣、能用天下之谓王。
按:两“用”字疑皆当作“同”,形近而讹也。上言“海内之民莫不愿得以为君师”,下言“兴天下之同利,除天下之同害,而天下归之也”、“天下之合为君”,皆言为天子者当能合同天下百姓,若桀纣者,不能合同,故谓之“独夫”。此言“能同天下之谓王”,下言“天下归之之谓王”,正相参证。
《正论》:墨黥;慅婴;共,艾毕;菲,对屦;杀,赭衣而不纯。
杨注:“世俗以为古之重罪,以墨涅其面而已,更无劓刖之刑也。或曰:‘墨黥’当为‘墨’,但以墨巾其头而已。慅婴,当为澡婴,谓澡濯其布为缨。澡或读为草,《慎子》作‘草缨’也。共,未详,或衍字耳。艾,苍白色。‘毕’与‘韠’同,绂也,所以蔽前。菲,草屦也。‘对’当为‘’,,枲也。言罪人或菲或枲为屦,故曰菲屦。‘对’或为‘蒯’。《慎子》曰:‘有虞氏之诛,以画跪当黥,以草缨当劓,以履当刖,以艾毕当宫。’此有虞之诛也。又《尚书大传》曰:‘唐虞之象刑,上刑赭衣不纯,中刑杂屦,下刑墨。’”刘台拱曰:“‘共’当作‘宫’,‘菲’当作‘剕’。”郝懿行曰:“‘共艾毕’者,‘共’当为‘宫’,亦假借字。‘艾’读当与‘刈’同,盖斩艾其韠,以代宫刑也。”王念孙曰:“‘墨黥’二字,语意未完,当有脱文。‘慅婴’上,盖脱‘劓’字。”刘师培曰:“‘墨黥’之下脱‘之属’二字。”
按:《慎子》、《大传》以外,象刑又见于《白虎通》,《初学记》卷二十引《白虎通》曰:“五帝画象者,其服象五刑也。犯墨者蒙巾,犯劓者赭其衣,犯髌者以墨幪其髌处而画之,犯宫者履屝,犯大辟者布衣无领。”(“履屝”,《后汉书·武帝纪》注、《帝范》卷下注作“屝”,《后汉书·酷吏列传》注作“杂屝”,以《晋书·刑法志》“杂其屦”审之,盖作“杂屝”是。)《周礼·秋官·司圜》疏引《孝经纬》:“三皇无文,五帝画象,三王肉刑。画象者,上罪墨象赭衣杂屦,中罪赭衣杂屦,下罪杂屦而已。”与《慎子》、《尚书大传》不同。象者,法也,所象与所以象必有所同也。墨黥,《慎子》言“画跪当黥”,“画跪”即《白虎通》“以墨幪其髌处而画之”,惟一云象黥,一云象膑,传闻异辞也。《晋书·刑法志》曰“犯黥者皂其巾”,审其义,盖墨者本涅面为之,象刑则涅其巾而已。“墨黥”或当作“墨墨兑”,“兑”即“帨”字,《玉篇》:“帨,巾也。”“兑”字篆文作“”,“京”字篆文作“”,二者形近而讹。“兑”讹作“京”,后人又改为“黥”,且又脱去一“墨”字耳(抑或上下之“墨兑”误合为左右之“黥”)。慅婴,《慎子》作“草”,“慅”、“草”疑皆当读作“劋”,《说文》:“劋,绝也。”劋缨谓无缨也,缨绕耳后而系于颌下。以此申之,此上或非脱“劓”字,而脱“刵”字。“共,艾毕”,艾读作刈(郝懿行说),毕者,韠也,即“巿”字,《说文》:“巿,韠也。上古衣蔽前而已,巿以象之。天子朱巿,诸侯赤巿,大夫葱衡。”犹今之围裙,所以蔽前也。字又或作“韨”。刈韠谓前有缺也,正象宫刑。“菲,对屦”,菲者,剕也(刘台拱说)。“对”诸家多从杨说以为“”之讹,然古之履多以麻枲为之,著枲屦又何辱之有?窃以为作“杂”字为上,杂屦者,左右所履不一也。罹剕者,仅存一足,故以履之不同辨之也。“杀,赭衣而不纯”,不纯之衣者,丧服也,象杀也。赭者,赤也,未详何以赤色以辱之。或尧世尚白,以白为正色,因以丧服为赤色欤?
《正论》:庸人不知恶矣。
按:“恶”字颇不辞,《汉书·刑法志》作“民无所畏”,以此审之,“恶”盖“惧”之形讹,惧即畏也。《说文》载“惧”字古文作“”,今出土楚文献中“惧”字多如此书,如上博简《从政·乙》篇:“愳则伓(背)。”清华简《耆夜》:“是隹(惟)良士之愳。”(此文两出,今《诗经·唐风·蟋蟀》作“良士瞿瞿”)“则终以愳。”“愳”、“恶”形近。其下“禁暴恶恶”(《汉书·刑法志》引作“禁暴恶”)、“非恶恶也”之首“恶”字或亦为“愳”之讹。
《正论》:夫征暴诛悍,治之盛也。
刘师培曰:“《汉志》引‘悍’作‘悖’,‘盛’作‘威’,作‘威’是也。”
按:此句《汉书·刑法志》作“征暴诛悖,治之威也”,以荀书审之,《汉书》误也。“悍”作“悖”者,形讹也。荀书“暴”与“悍”多连用,而未见与“悖”连用者。《王制》篇“暴悍以变”、“诛暴禁悍”,《富国》篇“禁暴胜悍”,《议兵》篇“暴悍勇力之属”,皆其证。“盛”作“威”者,亦形讹也。盖“盛”本作“成”,楚文字系统中,“成”下之“丁”或书作“”(见包山楚简、江陵楚简、上博简《缁衣》),或书作“”(见上博简《容成氏》篇),皆与“威”所从“女”(睡地虎秦简“威”作“”)相似,故隶定者因误作“威”耳。若本作“威”,无由误作“成”。刘说非。
《正论》:称远迩而等贡献。
按:台州本、浙北本“迩”作“近”。此文两出,下作“称远近而等贡献”,两处当相同。以荀书例之,《仲尼》篇“主安近之则慎比而不邪,主疏远之则全一而不倍”,《王制》篇“理道之远近而致贡”、“近者不隐其能,远者不疾其劳”,《富国》篇“近者竞亲,远方致愿”,皆以“远”、“近”相对,则或作“近”字为上。迩,《说文》古文作“”;近,篆文作“”,两者形近(以出土文字例之:近,郭店楚简《成之闻之》作“”;迩,上博简《缁衣》作“”,惟少一竖,形更相近)。
《正论》:械用备饰不可不异。
按:“械用备饰”不通,荀书或作“械用”(见《儒效》、《王制》、《富国》篇,《王制》篇三见),或作“备用”(见《王制》、《王霸》、《议兵》及本篇,《王制》篇三见,《议兵》篇两见,本篇此处之外两见),二者义相同(见《王制》篇王念孙说),不得既言“械用”,复出“备”字。荀书与“饰”连用者,有“修饰”(见《王制》、《君道》、《礼论》、《子道》,《王制》篇两见),“修”、“备”古虽易讹,然此处读作修饰亦不妥(荀书“修饰”作动词用)。疑“备”当读作“服”,即“衣服”之“服”,与下“甸服”、“侯服”、“宾服”、“要服”、“侯服”之“服”不同。备,并母之部;服,并母职部,两字音近可通。楚文字系统中,“服”字多书作“备”,上博简《容成氏》、《缁衣》、《民之父母》,郭店楚简《缁衣》、《唐虞之道》、《成之闻之》,清华简《保训》、《耆夜》、《皇门》,马王堆汉墓帛书《经法》篇之《君正》、《六分》、《亡论》“服”字皆书作“备”。(仍用“服”字者,见于秦文字系统,如睡地虎秦简。)盖荀书此文之“服”本皆书作“备”,此言“械用服饰不可不异”,下两言“同服”,隶定者以两处矛盾,又见荀书多“械用”、“备用”,此处因仍作“备”矣。
《正论》:则兼以为民。
杨注:“伪谓矫其本性也。无能者则兼并之,令尽为民氓也。”物双松曰:“兼,皆也。”刘师培曰:“‘兼’与‘均’同,犹言均以为民也。”
按:“兼”疑当读作“贬”,兼,古音属见母谈部;贬,属帮母谈部,音相近。《论语·阳货》“古之矜也廉”,释文:“鲁读廉为贬。”廉从兼声。楚文字中,或以“兼”为“廉”,如郭店楚简《语丛二》“兼生悡(利)”,“兼”即“廉”字之借。“兼”亦或读作“贬”,《语丛三》“宾客之用币也,非正。纳货也,礼必兼”(“非正”上下原为两简,李零先生系联于一处,今从之),兼,李零先生读为“及”,刘钊先生释为“廉”,此字实当读作“贬”,“非正”与“礼必贬”对文。礼聘宾客致币帛乃其形式,礼方为关键,故齐桓公“知诸侯之归己也,故使轻其币而重其礼”(《国语·齐语》、《管子·小匡》),若拘执于币帛,则失本而逐末矣。“贬以为民”者,为官者其能不足以治民,则罢黜其官以之为民也。
《正论》:衣被则服五采。
杨注:“服五采,言备五色也。”
按:杨注“服五采”为“备五色”,然“服”无“备”义。此处“服”当本作“备”,楚文字中“服”多作“备”(见上“械用备饰不可不异”疏),此乃仍读本字者。《成相》篇“德厚而不捐,五采备而成文”,正当作“备”之证。盖隶定者见上言“衣”,因定此为“服”耳。
《正论》:居则设张容。
按:此处“居则”与“衣被则”、“食饮则”、“出户而”、“出门而”(“而”犹“则”也,见《释词》)相对成文,为启下之词,“居则”处当脱一字。《修身》篇:“食饮、衣服、居处、动静。”《礼论》篇言“吉凶忧愉之情”“发于颜色者也”、“发于声音者也”、“发于食饮者也”、“发于衣服者也”、“发于居处者也”,以“居处”与“食饮”、“衣服”对,《宥坐》篇有“居处足以聚徒成群”,以此审之,“居”下或脱“处”字耳。思其脱漏之因,楚文字中“居”作“居”、“处”作“凥”(清华简《楚居》篇两字皆有,足为证),后世不知其别,乃书为“居=”,“=”脱而惟余“居”耳。
《正论》:是不然也。
按:“也”字似不当有,本文中“是不然”五出,“是又不然”二出,“不然”下皆无“也”字。
《正论》:狗豕吐菽粟。
郝注:“吐者,弃也。(《仓颉篇》)此盖极言菽粟之多耳,非食而吐之也。《孟子》言‘狗彘食人食’,扬雄《蜀都赋》云‘籴米肥猪’,非圣世之事也。”
按:郝氏引《孟子》、《蜀都赋》皆所以昭其奢也。又《管子·轻重丁》:“鹅鹜含余粖。”《晏子春秋·外篇上》:“菽粟食凫雁。”《说苑·尊贤》:“雁鹜有余粟。”凡言动物食菽粟者,皆贬词也。此处义当相反,昭其俭也。疑“吐”当读作“杜”,二字并从土得声,故可通也(今二字通假之例未见,然二字可并与“土”通,如《逸周书·王会》“北方谓之吐喽”,吐喽,《说文》作“土蝼”;《诗经·商颂·玄鸟》“宅殷土芒芒”,《史记·三代世表》引“土”作“杜”,古字本无定型,但存其声耳)。杜者,塞也,禁绝也。此言禁狗豕食菽粟,去奢以从俭也。
《正论》:金舌弊口,犹将无益。
杨注:“金舌,以金为舌。金舌弊口,以喻不言也。金,或读为‘噤’。”俞樾曰:“此文当作‘金口弊舌’,金,读为‘唫’。言虽说之至于口唫舌敝,犹无益也。”高亨曰:“金,疑借为‘’。《说文》:‘,牛舌病也。’字亦作‘’。牛舌病谓之,则人舌病亦得谓之矣。舌弊口,谓舌病而口弊。”
按:俞说当作“金口弊舌”为上。“金”疑读为“瘖”,上博简《容成氏》有“于是乎唫聋执烛”、“又(有)”句,“唫”、“”整理者皆定为“喑”,即“瘖”字。《说文》:“瘖,不能言病。”《礼记·王制》“瘖聋跛躃”,疏:“瘖谓口不能言。”“弊”即“齿坚于舌而先之敝”(《淮南子·原道训》)之“敝”,谓坏也。口本以言,舌本难坏,“瘖口敝舌,犹将无益”者,言辩说之极至于口喑哑、舌敝坏,犹将不能使人信服其说。
《礼论》:丝末。
杨注:“末与‘幦’同。丝幦,盖织丝为幦。”于鬯曰:“二字《史记·礼书》无,疑衍文也。”高亨曰:“‘末’读为‘幭’。《诗·韩奕》:‘鞹鞃浅幭。’《毛传》:‘幭覆式也。’谓覆于轼上者也。‘丝’疑当作‘’,形似而误。,修豪之兽。”
《礼论》:以昏殣,凡缘而往埋之。
杨注:“殣,道死人也。《诗》曰:‘行有死人,尚或殣之。’今昏殣,如掩道路之死人,恶之甚也。凡,常也。缘,因也。言其妻子如常日所服而埋之,不更加绖杖也。”高亨曰:“‘缘’当训为‘’。此谓刑余罪人之丧,不得有饰也。”于省吾曰:“凡,古文‘盘’字,‘盘缘’即‘盘绕’。虽昏殣犹避人,不循正路,故云盘绕而往埋之也。”
按:“殣”字此处盖兼怀二义,杨注引诗“行有死人,尚或殣之”,郑注:“道中有死人尚有覆掩之成其墐者。”盖此“殣”用作动词,作掩埋解;同时兼怀贬义。“凡缘”二字诸家解颇难通,疑“凡”或是“夕”之讹(“夕”字篆体作“”,“凡”字篆体作“”,二字形略近),字当在“缘”下。缘者,因也。此句言刑余之人虽昏夜葬之,而舁柩往埋,则在日落之时,以其尚有微光,不至颠踣也。
《礼论》:亦知其闵已。
杨注:“言此时知其必至于忧闵也。”俞樾曰:“《尔雅·释诂》:‘闵,病也。’病,谓疾甚也。”
按:“闵”盖读作“闷”(二字并属明母文部,故可通,《老子》二十章“我独闷闷”,五十八章“其政闷闷”,两“闷闷”,傅奕本并作“闵闵”),闷者,谓气绝也。《战国策·楚策一》:“瘨而殚闷,旄不知人。”鲍注:“殚,气絶也。”“殚闷”并言,则“闷”亦气绝之义。气绝则死矣,《吕氏春秋·论威》“死殙之地”,高注:“殙音闷,谓絶气之闷。”“殙”、“闷”亦一声之转,与“死”并论,则即是死义也。其后“闷”多作气暂绝解,如《左传·定公四年》“徐苏而从”杜预注“以背受戈,故当时闷絶”,《洞冥记》卷一“儿食之太饱,闷几死”,《中藏经》卷下“闭闷气欲死者”。荀书此处与《国策》、《吕氏春秋》同,直作气绝解。谓人已知其气绝,然犹恐或未气绝,惟气息微弱人不能闻,故属纩听息,冀其一息尚存。
《礼论》:幸生之心未已,持生之心未辍。
物双松曰:“持生之事,谓维持其生之事也。”冢田虎曰:“幸,侥幸也。持,扶持也。”梁启雄曰:“持,养也。”
按:吾师郑杰文先生曰:“此盖言招魂之事也。始卒之时,家人冀其返生,乃行招魂之事。”其说至确。《仪礼·士丧礼》云:“死于适室,幠用敛衾。复者一人以爵弁服,簪裳于衣,左何之,扱领于带;升自前东荣、中屋,北面招以衣,曰:‘皋!某复!’三,降衣于前。受用篚,升自阼阶,以衣尸。复者降自后西荣。”即此之事。又或称作“复”,天子之招魂,夏采掌之,《周礼·天官》:“夏采掌大丧,以冕服复于大祖,以乘车建绥复于四郊。”招魂之事见于典籍者,一是屈原所作《招魂》,二见于《孔丛子》,《抗志》篇云:“卫将军文子之内子死,复者曰:‘皋!媚女复。’”此招女子之魂也。持生之事,即下“始卒,沐浴、鬠体、饭唅,象生执也”。当此之时,“殡殓之具未有求也”。盖人初亡,首则属纩听息,冀其或有存;次则升屋招魂,冀其返生;既知其亡,犹为之沐浴、鬠体、饭唅,象事死如事生也。
《礼论》:不至于隘摄伤生。
杨注:“隘,穷也。慑,犹戚也。”刘师培曰:“《左传·成六年》云:‘民愁则垫隘。’‘慑’亦与‘垫’同。《方言》云:‘垫,下也。”
按:“隘慑”与“伤生”并言,则其义亦当相近。“隘”当读作“阨”,二字并属锡部,常相假。《礼记·礼器》:“君子以为隘矣。”《释文》:“隘,本又作‘阨’。”《左传·昭公元年》:“所遇又阨。”《释文》:“阨,本又作‘隘’。”《楚辞·悲回风》:“悲时俗之迫阨兮。”王逸注:“阨音厄,一作‘隘’。”字又或作阸。《广韵》:“阸,危也。”危谓危害,与“伤”义近。“慑”读作“摄”,《老子》第五十章“善摄生者”,河上公注:“摄,养也。”沈约《神不灭论》:“虚用损年,善摄增寿。”“善摄”谓“善养”也。后世因谓养生为摄生。此处言“阨摄”者,即危害其养之谓。
《礼论》:说豫娩泽。
杨注:“娩,媚也。泽,颜色润泽也。”王念孙曰:“娩泽,颜色润泽也。《内则》‘免薧’,郑注:‘免,新生者。’”
按:王引《内则》“免”义本于分娩,于此颇不辞。“娩”当读作“浼”,《诗经·邶风·新台》:“新台有洒,河水浼浼。”传:“浼浼,平地也。”注误也。上“河水弥弥”注:“弥弥,盛貌。”此处义当同。《音义》云:“浼,韩诗作‘浘’,云盛貌。”是“浼浼”、“弥弥”皆言水盛也。此处盖以喻人面色,犹泽本为水之钟、润本为雨之濡,后皆借来喻人也。
《礼论》:卑絻黼黻文织。
杨注:“‘卑娩’与‘裨冕’同,衣裨衣而服冕也。”王念孙曰:“‘卑絻’疑当为‘絻’。‘’,即今‘弁’字。”
按:王说“卑”字不确,若只是作“弁冕”,弁有皮弁、缞弁,冕有丝冕、麻冕,不能别吉凶、辨美恶也。“卑”字疑是“”字之误,《说文》:“,举也。从廾(《说文系传》误作‘由’)声。《春秋传》曰:‘晋人或以广坠,楚人之。’黄颢说:‘广车陷,楚人谓举之。’杜林以为麒麟字。”《说文》音其,今《左传》作“惎”字,亦从其声。金文多见此字,若《师酉簋》、《伯敢盨》、《弭仲簠》等,杨树达《积微居金文说·弭仲簠》云:“‘弭仲寿’之‘’读为‘其’。”清华简第二批二十一章有“晋”,二十二章有“晋文侯”,即《史记·魏世家》索隐引《世本》之文侯斯。上博简《孔子诗论》之《曹风·鸤鸠》“□弁伊”,今毛诗作“其弁伊骐”,荀书言“絻”,与此同。毛传:“骐,文也。”是言有文之弁,与下“黼黻”、“文织”皆以“文”取义同也。文义之“”,《说文》作“”(今此字多误作“綥”),云:“帛苍艾色。《诗》:‘缟衣巾。’綦,或从其。”今多以“綦”为之,《尚书·顾命》“四人綦弁”,孔传:“綦文鹿子皮弁。”郑玄云:“青黑色。”王肃云:“赤黑色。”为杂色,故可谓之文,犹“为白黑文则曰黼翣,以青黑文则曰黻翣”也。
《礼论》:性者,本始材朴也。
按:“材”字杨氏无注,《性恶》篇:“今人之性,生而离其朴,离其资,必失而丧之。”注:“朴,质也。资,材也。”又云:“所谓性善者,不离其朴而美之,不离其资而利之也。使夫资朴之于美,心意之于善。”注:“不离质朴资材,自得美利,不假饰而善,此则为天性也。”“材朴”即“资朴”也,《礼记·中庸》:“故天之生物,必因其材而笃焉。”郑注:“材,谓其质性也。”
《礼论》:待圣人然后分也。
按:本文自“天能生物”下相承言之,“宇中万物”承“天能生物”而言,“生人之属”承“地能载人”而言,“分”字承“辨物”而言,则“治”字无所承。或当于“分”字下补“治”字,杨注“喻圣人能并治之”,亦证此字当有。
《礼论》:创巨者其日久,病甚者其愈迟。
杨注:“日久、愈迟,互言之也,皆言久乃能平。”
按:杨注以互言释此文,然吾颇疑“日”或当作“已”,形之讹也。“已”或作“”,郭店楚简《成之容之》“谷(欲)人之敬也”之“”书作“”,其下与“日”(楚简多书作“”)字形同,或因此而致误。“已”本作“止”解,因又引申为“病愈”。《山海经》多此用法,《南山经》“可以已痔”,《西山经》“可以已腊”、“可以已”、“可以已聋”,等等,皆是也。《吕氏春秋·至忠》:“王叱而起,疾乃遂已。”高注:“已,除愈也。”《史记·孝武本纪》:“于是病愈,遂幸甘泉,病良已。”集解引孟康说:“良已,盖已愈也。”“病愈”、“病良已”交错言之,换文以避复也,荀书正同。今志于此,聊备一说。
《礼论》:故先王圣人安为之立中制节。
杨注:“《礼记》作‘焉为之立中制节’,郑云:‘焉,犹然。’”郝懿行曰:“此云‘安为之’,下云‘案以此象之’,又云‘案使倍之’,‘案使不及’。此三‘案’一‘安’,《礼记·三年问》俱作‘焉’,皆语辞也。郑注‘焉犹然’,亦语辞。”
按:郝说是也,荀书“安”、“案”、“焉”错出,多用作语词。吾颇疑荀书本不如此,楚文字中,寡见“焉”字(书多以“安”、“案”代“焉”字,直接作“焉”者吾暂未见,上博简《君人甲》以“”,[3]清华简第2批第16章有“”字,整理者读为“鄢”[首批《楚居》篇“鄢”仍从“”,作“”]),多以“安”、“案”代替,而三字中,以“安”字出现最多(安,多书作“”,“案”两见帛书《老子·甲》,它书赞未见),常以“安”表三字,整理者亦遂文而释。疑荀书或亦本用“安()”字,其后流传中,整理者亦随文而释,非荀书本三字错出也。
[1]湖北随县擂鼓墩一号墓皮甲胄的清理与复原[J]. 考古,1979(6).
[2]湖北省荆沙铁路考古队. 包山楚简[M]. 北京:文物出版社,1991.
[3]《上博七·君人者何必安哉》校读[EB/OL]. 复旦大学出土文献与古文字研究中心,2008-12-31.
(责任编辑:苏红霞 校对:朱艳红)
B2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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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73-2030(2015)02-0068-11
2015-02-15
魏代富(1985—),男,山东莒县人,山东师范大学文学院讲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