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媛媛
(安徽工业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安徽 马鞍山 243002)
失衡与重构:失独家庭的困境及其消解
许媛媛
(安徽工业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安徽 马鞍山 243002)
从失独家庭面临的“物质救助缺乏力度”、“精神缺乏慰藉”、“法律关怀的空白”和“婚姻家庭缺乏稳定性”四个角度出发,立足我国失独家庭的实际问题,借鉴国外养老模式的成功经验,探讨缓解失独家庭面临困境的方法和途径。不仅有利于抚慰失独家庭的心理创伤,更好地体现社会公平,而且也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
失独家庭;四大困境;社会支持;创新养老模式
自上个世纪70年代以来,国家实行的计划生育政策,为我们社会带来了巨大资源效能,缓解了我国人口相对自然和自然环境的压力。然而只生育一个子女的政策在一定程度上也带来了一定的负面影响,失独家庭的出现给社会管理带来了重大压力。截止到2010年,全国失独家庭数量已达100.3万。[1]随着失独家庭数量的增长,失独家庭面临的养老、医疗、精神慰藉等问题不仅仅关系到个人群体的生活问题也关系着社会稳定和国家的长治久安。在这种情况下探索出失独家庭在物质和精神上养老途径,实现失独家庭养老利益从“边缘化”到“社会化”,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社会管理的不足。
(一)独生子女家庭的概念
根据我国2001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即对“自愿终身只生一个子女的夫妻,国家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2]《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只能被只有独生子女父母及独生子女三个家庭领取。像这样只有父母及独生子女三个人的家庭成员的家庭称为独生子女家庭。
(二)失独家庭的含义
目前,还没有相关部门或者权威机构对失独家庭的概念进行明确的界定。但笔者通过其他学者对“失独”概念的界定,将“失独家庭”的定义进行如下归纳。“失独家庭”是指独生子女死亡,其父母不再生育和不愿意收养子女的家庭。失独父母年龄大都在50开外,经历了“老来丧子”的人生大悲之后,已失去再生育的能力。人口学家易富贤根据人口普查数据2005年1%的人口抽样调查推断,他在《大空巢》一书中做出这样的推断,中国不用太久,将产生1000万的失独家庭。[3]
(一)计划生育政策对家庭结构的影响
家庭结构是指家庭中成员的构成及其相互作用、相互影响的状态,以及由这种状态形成的相对稳定的联系模式。[4]家庭由多少人组成的,家庭人口要素和家庭的大小是家庭结构的两个基本方面。家庭模式要素,即家庭成员之间怎样相互联系,以及因联系方式不同而形成不同的家庭模式。[5]
上个世纪人口爆炸式增长,计划生育政策的实施有效地控制了新增人口数量。缓解了我国人口相对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的压力。但是大量的双独和单独家庭在第一代独生子女婚后大量产生。产生了大量4—2—1的家庭模式,即独二代宝宝家庭模式。4—2—1的家庭模式,一般是指4个老人(爷爷、奶奶、外公和外婆),父母2人和1个宝宝。这种类型的家庭模式大大降低了家庭的抗风险能力。计划生育政策的实施在一定程度上是失独家庭形成的诱因。从家庭结构的构架稳定性来看,在中国当下家庭结构是极其脆弱的。
(二)交通事故、自然灾害和新型致命疾病的影响
随着风险社会的到来,交通事故和自然灾害引发的意外事故也逐年上升,一旦子女遭遇不幸对整个家庭必将带来沉重的打击。此外,全球新型疾病的爆发速度之快前所未有,几乎是每年就有一种新型疾病出现。由于医学的发展速度没有疾病的变化速度快,同时随着新型疾病的抗药性越来越强,人类面临的威胁也在变的更多。新型致命疾病带来的子女死亡也是失独家庭的成因之一。
(一)物质救助缺乏力度
我国家庭实际属于“反哺式家庭”,家庭养老是我国主要的养老模式,即下一代对上一代的反哺养老。但是由于交通事故、疾病、自然灾害等现实原因让失独父母失去了被“反哺”的机会。在失独家庭中,随着独生子女的离世,失独父母的生活水平也日益下降。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是2007年我国针对失独家庭的专项经济补偿,始见于人口计生委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并且于2008年开始正式全面的实施。其内容提出对独生子女死亡的家庭给予每人每月的扶助金不少于100元,对病、伤、残独的生子女父母给予的扶助金每人每月不少于80元。[6]一些地方政府也出台了相应的扶助政策,如陕西省在《关于建立完善失独家庭养老扶助制度的意见》文件中规定从2013年10月1日起,农村的失独家庭给予一次性补助2万元,城镇的失独家庭给予一次性补助3万元;[7]年满60周岁的失独家庭夫妇,农村的补助为每人每月可享受800元,城镇的补助为每人每月可享受1000元。[8]
不可否认,各地方政府出台的政策对失独家庭的生活改善具有重要意义,他们将成为进一步完善失独家庭物质扶助的参照系。但是从总体上来说,我国对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的扶助力度还不够,每月不低于100元的扶助金不能从根本上解决失独家庭的物质生活需求。而一些地方政府出台的扶助政策还没有普及。当前我国失独家庭总体上的生活状况不佳。但是独生子女的父母为我国的人口数量有效的控制付出了巨大的贡献。因此,给予失独家庭行政补偿,是国家计生委应当履行的义务。
(二)精神缺乏慰藉
与“一般丧亲者”相比,“失独父母”在失去独生子女之后,可能更加感觉到孤独,精神上缺乏寄托和安慰。绝大部分的失独者们开始自我封闭,不愿与外界交流。在心理上极度的脆弱与敏感,他们不愿提及关于子女的问题。在生活上丧失信心,对未来的生活迷茫,认为他们人生的后半段处于“老无所养,老无所依”的境地。而大多数的失独父母都有节假恐惧症,他们害怕过节,害怕团圆,不愿与亲戚多走动。
(三)法律关怀的空白
2012年6月5日2432名失独父母联名向国家计生委递交了《关于失独父母国家补偿的申请》申请中提出,对于失去独生子女这个唯一赡养人的家庭,要给予国家补偿。领头人分别讲述了“我不知道死了以后,谁来埋葬我”,“人们应该知道,我们这一代经受了什么”,“计生的风险不该由我们来承担”以及“扶助只是慈善,不是保障”四个问题。对此,国家卫计委信访处宋处长表示早在2008年国家就已经开始关注失独家庭的问题,对失独家庭的扶助金也在增长。但是就失独家庭提出的补偿,宋处长称国家现行的政策法规没有相关的具体规定。对于是否会借失独者申请一事完善相关保障的法律法规政策等,宋处长称还需要由具体部门进行商议。
(四)婚姻家庭缺乏稳定性
家庭是建立在血缘关系、婚姻关系或收养关系基础之上而产生的社会的细胞,亲属之间构成了社会的生活单位。家庭是幸福生活的一种存在。家庭是社会基本的细胞,家庭为个人的生活提供了物质上的保障和精神上的支持。个人的心理与行为问题往往与家庭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
家庭结构的稳定是由家庭的成员构成所决定的,家庭中失去子女,会使原本稳定的家庭的三角结构失去平衡。一般的家庭都是由孩子支撑,维系父母关系,维系家庭的稳定。然而失独家庭在失去独生子女以后,失独父母也会失去了家庭的重心,从而使两人很难生活在一起。家庭也伴随着子女的离去而解体。离异的失独父母在生活上和精神上遭受双重打击,生活中他们缺乏帮助与陪伴,精神上得不到慰藉,使他们这一群体“老无所养,老无所依”。
(一)加大国家的救助力度
失独家庭失去独生子女,从某种程度上意味着失去了经济来源,是失独家庭面临的普遍问题。在我国政府是支持失独群体的首要主体,政府应当加大对失独家庭的救助力度。首先,政府应当根据失独家庭的实际情况,适当增加对失独家庭子女死亡的一次性补偿,对于那些生活困难的失独家庭提供最低生活保障。其次,国家应完善计生政策,有效降低独生子女的唯一性造成的高风险。再次,国家应当鼓励单位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捐赠,设立帮扶项目,创办服务机构和提供志愿服务等方式引导社会对失独家庭的救助活动。
(二)创新养老模式
我国已经进入人口老龄化社会,人口老龄化的速度也在不断加快,养老问题的解决对失独家庭的意义重大。探索建立起一套新的适合失独家庭的养老模式是解决失独家庭养老问题的基础。
1.社区家庭护理员养老模式。美国的家庭护理员制度支持了居家的养老模式,做到了集物质保障、照料保障、医护保障和精神保障“四位一体”。护理员的工作是介于家政服务和专业护理之间的服务。
借鉴美国的家庭护理员制度,结合我国失独家庭的实际情况,笔者提出建立失独家庭社区家庭护理养老模式。给社区配备专门的失独家庭护理中心。社区根据失独父母的健康状况与自理能力来调配失独家庭护理员。对于健康情况尚好且有自理能力的失独老人,社区护理员平均每周服务3天,工作时间为每天3小时。对于健康情况不佳又没有自理的失独老人,社区每天都安排专门的护理员,每天陪伴在失独老人的身边。同时社区失独家庭护理中心的管理员应当常去失独家庭了解服务情况,对于表现优秀的护理员予以表扬和奖励。对于表现令失独老人不满意的护理员予以批评教育。建立社区失独家庭护理中心的经费应当由政府、社会救助基金和失独家庭按照比例分配。社区养老模式的优势在于:避免了社会养老模式要远离家庭的劣势,让失独老人能实现住家养老。[9]
桅杆要求能转动和上升,因此桅杆由2段组成。下段采用Ф 100 mm钢管,上段采用Ф 80 mm钢管,上段插入下段内。这样,小桅杆可以转动,施工材料运到操作平台上方时,通过转动小桅杆可把材料放到操作平台的不同方向。同时,桅杆会附着操作平台的横杆上升。
2.以房养老的养老模式。传统的住房贷款买家先支付一部分的金钱作为房款的首付,剩余的部分则是通过向银行进行抵押申请贷款。倒按揭贷款则不同,银行的房贷对象是有住房的老年人。老年人将自有的住房抵押给银行,每月定期从银行获得一笔钱财,作为安度晚年的养老金。在发达国家利用这种倒按揭方式来获得养老金的方法的历史已经有几十年了。[10]
我国由于受传统伦理观等因素的影响,倒按揭养老模式难以实行。例如,老人办理倒按揭养老,有人认为剥夺了子女的继承权。这是因为在一些家庭中的子女不去负担赡养老人的义务和责任,可是在中国自古以来赡养老人就被当作是子女理所当然的义务。然而,对于失独家庭而言,他们没有子女继承他们的房产。笔者认为“倒按揭”方式,抵押失独老人的自有住房,从银行领取养老金,是一种获得养老金较为可取的方式。
“倒按揭”方式只是养老模式之一,失独家庭还可以利用其他的以房养老的模式,例如利用自家较好的房屋所在地段,房子比较大,他们可以卖掉自己的房子,换一套离市区稍远房价较低且适合养老的房子,这样可利用其差价来获得一部分资金作为养老金的来源。失独家庭由于家庭成员较少,可以选择将自家的房屋全部租出或者部分租出,再去选择地段相对偏远和房屋面积相对较小的房子来居住,而获得的租金就可以作为失独家庭养老金的来源。
(三)重视失独群体的精神养老
1.参加老年大学修学。老年大学是适应社会老龄化、建设终身学习的学习型社会以及和谐社会的需要而发展起来的时代产物,同时它也为失独群体人员提供了一个获得自我内心再次发展的平台和机会。
重视失独群体的精神养老,应当充分利用起老年大学这个平台。在老年大学里的教学计划、教学内容并不需要像全日制大学那样“循规蹈矩”,它是可以根据失独群体和其他老人进行规划,通过教学来让失独群体和其他老人获得快乐和增长知识,让他们喜欢什么、爱好什么和想学什么就去教他们,从而达到真正的活到老学到老的这种精神。通过政府和社会组织失独老人再次学习,通过学习来丰富生活和陶冶情操,从而从内心深处来缓解他们失去子女所带来的精神上的创伤。
失独老人可以通过参加自助组织的活动来缓解情绪。例如在冬至、清明组织集体扫墓活动,组织失独群体一起聚餐、唱卡拉OK、喝茶聊天等活动。在“五一”“十一”等小长假组织集体旅游的活动,在春节、中秋节举行联谊团聚等,从而满足失独群体日常的“取暖”需求。[13]
(四)明确维护失独家庭权益的法律依据
权利和义务的关系是一致的,不可分割的,两者之间是互动的关系。没有义务,权利便不再存在;没有权利,便没有义务存在的必要。
失独家庭对计划生育政策的实施履行了义务,做出了贡献。当他们失去独生子女时国家应当给予相应的补偿。从另一角度来看,既然我国对超生家庭适用了征收社会抚养费的法律条款,那么对失独家庭也应当制定相应的补偿条款,独生子女家庭因为遵守国家的计划生育政策而在失去子女时承受了比一般家庭更多的痛苦和打击,因为责任义务和权益保障应该对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尽管体现了法律政策关注失独家庭的问题,但是法律条例比较笼统,内容并没有对失独家庭的医疗、住房、就业、收入、养老等问题各方面的帮助做出具体和明确的规定。基于失独家庭的实际生活水平,我国政府应当明确失独家庭的国家补偿政策并且建立失独家庭的专项扶助基金来缓解失独家庭生活上经济困难的问题。
“失独家庭”是我国在社会转型期过程中产生的一群特殊的弱势群体。他们响应了国家的计划生育政策,为我国的人口控制做出巨大贡献。然而其独生子女的意外死亡,给失独家庭造成了沉重的精神上的创伤。他们大多数在生活中丧失信心和希望,在心理上极度敏感与脆弱。国家和社会应当给予失独家庭一定的补偿和帮助以缓解失独父母精神上的创伤和物质生活中的困难。本文提出加大救助力度,借鉴美国家庭护理员制度和以房养老模式,创新失独家庭养老模式。通过发挥老年大学的作用和组建失独家庭自助组织并且建议完善老年人权益保护法,明确维护失独家庭的法律依据,做到维护失独家庭的权益有法可依。我们国家社会和组织都应正视失独家庭的问题,用积极的态度来帮助他们解决面临的困境问题,这体现着一个国家的文明,也有利于社会的稳定。
[1] 王广州.独生子女死亡总量及变化趋势研究[J]. 中国人口学, 2013(1):57-65.
[2]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EB/OL]. http://www.gov.cn/banshi/2005-08/21/content_25059.htm.
[3] 易富贤.大国空巢:反思中国计划生育政策[M].北京:中国发展出版社, 2012:208-210.
[4] 家庭结构[EB/OL].http://baike.baidu.com/subview/ 10659/5038482.htm.
[5] 人口计生委,财政部.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Z].中发[2006]22号,2006.
[6]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口计生委省财政厅.关于建立完善失独家庭养老扶助制度意见的通知[Z].陕政办发[2012]96号,2012.
[7] 俞美娟.失独群体的思想道德状况与对策研究[D].合肥:安徽大学,2014.
[8] 倒按揭:抵押自有住房从银行领取养老金[EB/OL].http://www.southcn.com/estate/news/gzls/2004092 90138.htm.
[9] 失独者[EB/OL].http://jishi.cntv.cn/lengnuanrensheng/classpage/video/20120717/101701.shtml.
[10]陈 恩. 重建社会支持网:失独群体自组织形成机制探讨——基于上海两个案例[J].北京社会科学,2014(11):55-60.
Imbalance and Reconstruction:Solution to the Dilemma of Families That Have Lost the Only Child
XU Yuanyuan
(Marxism College,Anhui University of Technology,Ma’anshan 243002,China)
Starting from such perspectives as lack of material relief,lack of spiritual comfort,legal care gap and lack of stability of marriage and family,this paper explores the practical problems of China’s families that have lost the only child.Learning from the successful experience of foreign pension models,this paper deals with the ways and wethods of alleviating the burden of such families so as to offer comfort to their psychological trauma,show social justice,maintain the social stability,and promote the construction of socialist harmonious society.
families that have lost the only child;four major difficulties;social support;innovation of pension model
2015-03-16
2014年安徽工业大学研究生创新基金项目“失独群体心理慰藉研究 ”(2014093)。
许媛媛(1989-),女,安徽马鞍山人,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马克思主义人学。
C912.2
A
1671-1181(2015)03-0025-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