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法学培训启用问诊式教学法的思考

2015-03-28 02:15王亚宁
河北公安警察职业学院学报 2015年1期
关键词:法学公安民警

王亚宁

(新疆警察学院,新疆 乌鲁木齐 830013)

警察法学培训是民警警察法学职业能力、职业素质提升,专业知识更新的重要途径,警察法学培训的目标是强化民警法律素养、法律意识,提升民警职业应用能力。因此,警察法学培训必须要注重教学内容的针对性、时效性、实用性,并充分发挥受训民警在培训中的参与、主导作用,才能保证培训内容紧密结合受训民警的实际工作需求,充分发挥民警参与培训的积极性、主动性,使培训取得最佳的效果。近年来,很多公安教育培训机构和公安院校都在警察法学培训中做了有意的尝试,诸如案例式教学法、诊所式教学法都得到了一定的推广和运用,但是这些方法均不同程度存在不能准确扣准警察法学培训的实际培训需求,受训民警的参与程度较低,培训效果与培训期望值差距较大等与培训要求不吻合的问题。问诊式教学法便于摸准病情,对症下药,通过“医”“患”之间的相互配合,达到最佳的“治疗”目的,是较为科学的警察法学培训方法。

一、警察法学培训的瓶颈

(一)缺少规划,安排随意

做好培训规划是促进培训正规化、系统化、实现培训目标、达到最佳培训效果的前提和基础。目前,警察法学培训在教学内容上缺少有针对性的长期规划。实践中警察法学培训的内容主要来源于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国家新颁布或修订了什么法律法规,就在培训内容中加入对相关法律法规的宣讲内容。二是上级新出了关于公安工作的有关政策、导向、要求或新开展了有关活动,要求在培训中加入诠释、宣讲的内容。三是授课教师有什么成熟的讲座内容,就在培训中定什么样的学习课程,教学内容的组织相对随意。缺乏整体培训规划,一方面使承担培训任务的有关机构和公安院校养成满足于应付眼前培训任务的惰性,对培训的内容、方式失去探索的积极性和主动性,造成培训与实践脱节,培训不能满足公安一线实战需求的结果;另一方面,上级部门下达的临时性培训任务,授课教师往往由于没有时间调研、准备,对授课内容缺乏全面的实践背景了解,因此,在宣讲中常常是空泛的就理论谈理论,缺乏与公安实践的结合,跳不出行政教育的模式,有的甚至只能简单的复述文件精神,造成“教”的人畏难,“学”的人厌烦。再有,有关法律法规颁布、修订和公安工作的有关政策、导向、要求、新的活动出台、开展之后,在职民警所在单位均会通过各种形式反复传达、学习、贯彻,因此,在培训课程中再加入这些内容就造成在职民警对相同内容的重复学习,会弱化在职民警的学习兴趣,同时,也是一种资源浪费。

(二)内容滞后,脱离实战

警察法学培训是一种实践性教育,是一种职业培训,其定位是让民警通过定期或不定期的学习,及时更新相关专业知识,训练民警公安工作法学思维方式,强化、提升民警职业素质和职业能力,使民警能在公安工作的新问题、新挑战、新考验前,能够与时俱进,保持较强的履职能力。因此,警察法学的培训内容必须来源于实践,必须能够解决公安一线工作的实际需求,给公安一线实际工作起到指导、帮助作用;同时承担警察法学培训任务的教师,必须有一定的公安工作经历和经验,了解公安工作实际。这样才能使培训的内容紧贴公安一线需求,才能理论联系实际将培训内容讲深、讲透,才能达到最佳培训效果。但是公安院校教师大多是刚跨出学校的大门,就进入到公安院校工作,大多无公安工作经历。虽然这些年一直倡导公安一线和公安院校双向交流,但教师下到公安一线体验锻炼在实践中并没有达到预期的效果,一是下派教师缺乏针对性。由于公安院校既成承担学历教育任务,又承担民警培训任务,能够下派到公安一线实践锻炼的教师往往是课时较少、无力承担授课任务的教师或者行政人员,这就造成下到一线的教师不承担培训授课任务,承担培训授课任务的教师没时间下到公安一线,达不到双向交流的本意。二是教师下派缺乏任务要求。教师到公安一线仅仅是满足于跟着在职民警一起工作,没有带着任务、带着问题下去实践锻炼,因此实践锻炼完后,缺乏对公安一线在工作中面临的问题、困惑和希望通过培训解决的问题的调研、整理、分析。由于培训教师缺乏公安工作经历,不了解公安业务和公安工作的新形势、新问题,使培训内容跟不上公安工作飞速变化的形势要求,造成警察法学培训“教”非所“需”情况严重。

(三)警种混杂,适用性差

警察法学培训的内容和方法应当对准受众,才能有的放矢。然而,我国目前绝大部分在职民警培训仅区分警衔或行政级别,并不区分警种。这就使警察法学培训在内容上只能兼顾各警种的共性,而忽视了不同警种的个性需求,导致在职民警警察法学培训不能取得根本性的突破。在我国警力严重不足的整体环境下,每一位民警都承担着繁重的工作任务,抽时间参加培训提升对很多民警是奢望,因此,民警对每一次培训机会都看得很重。很多来参加培训的民警都是抱着解决工作中的困惑,提升自己的工作素质和水平的期望来参加培训。当培训的内容让他们感觉针对性不强,与自己的工作关联不大,解决不了自己工作中面临的问题和困惑时,他们往往会对培训感到失望,认为学不学都一样,把参加培训演变为变相的休假、休息。

二、警察法学培训中主要的教学法

好的教学法能够突破警察法学培训的瓶颈,有效强化警察法学培训的针对性、时效性、实用性,促进警察法学培训对提升民警职业能力的作用。目前,常见的警察法学培训的教学法有灌输式教学法、案例式教学法和诊所式教学法。

(一)灌输式教学法

灌输式教学法是最传统、最常见的教学法,它是以老师讲授、讲解为主要方式向学生传授知识和技能,以达到教学目标的教学方法。他的优点是老师可以在较短的时间内,通过形象的描绘、讲述以及合乎逻辑的分析、论证,让学生获得较为全面的系统知识,有利于保证知识传授的系统性和掌握教学进度。他的缺点在于师生互动相对较少,学生在学习过程中的主体地位被剥夺,参与机会少,对学习的知识只是被动接受,学习兴趣不容易被激发。在职民警拥有大量工作经验,对工作中碰到的问题既有自己的见解和看法,也希望知道他人会如何解决及为什么这么解决,参与教学的意识浓厚,且有参与分析、讨论的理论和实践基础,灌输式教学法只是一味的让受训民警做听众,一方面会使受训民警对课程失去学习兴趣,另一方面缺乏交流的灌输式教学方法,也使老师无法了解受训民警对教学内容的掌握程度和所讲授的内容及方法是否满足受训民警工作需要。因此,民警警察法学培训不能完全适用灌输式教学方法。

(二)案例式教学法

案例式教学法,又被称为“兰德尔教学法”,是由哈佛大学法学院院长兰德尔 (Christopher Columbus Langdell)创立的,该方法在实际教学过程中以法院的实际判例为教学内容,培养学生自主分析案件的能力,[1]它实际上是一种实践教学模式。老师一般在上课前1—2周将真实或模拟的案例材料提前发给学生,学生通过阅读指定资料、查阅文献、分组讨论等多种形式进行准备,课堂上老师向学生提问,引导学生运用所掌握的法学理论和知识讨论、解析、辩论、总结案例,达到学生理解案例背后法学理论的学习目的,同时锻炼学生警察法学逻辑思维、语言表达、临场应变和独立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案例教学改变了过去教师单一的灌输式教学方法,使学生能够在一个实际具体的氛围中逐步按照抽象、上升的认识秩序来接受新的知识,学习新的方法,并自觉淘汰原有的落后意识和行为模式,实现了法律知识、法律技能、法律意识和法治信仰的同步构建,是一种现代的教学方法。但民警参加培训大多期望能通过培训在短期内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困惑,因此他们渴望培训的内容能与自己所从事的岗位工作紧密相连,追求培训的应急性和实用性,而案例式教学法中所引用的案例都是老师在实践中搜集或模拟出来的,也不能保证常常更换,对于各警种民警在工作中随时碰到的千变万化的问题和困惑来说,培训的针对性、及时性、有效性相对较弱。

(三)诊所式教学法

诊所式教学法起源于美国20世纪60年代,是一种从案例教学法发展而来的教学方法。诊所式教学法的实施方案往往是在学院里设立法律诊所,每个诊所由拥有律师执业资格的老师作为指导老师,指导学生跟随老师参与处理案件的整个过程,甚至直接以无偿法律援助的代理人的身份处理真实案件,老师通过指导学生参与到实际的案件处理过程来提高学生的理解法律、运用法律和实践操作法律的能力。其最终目标是:促进法律职业。所以在诊所式法学教育中更注重的是对学生的法律思维方式、法律职业素质和职业能力的培养。虽然诊所式教学法能够让学生在实战中通过探索和体验来学习知识,掌握职业能力,但相对案件处理程序周期较长而在职民警培训多为短期培训的现实情况而言,诊所式教学法并不是非常适合在职民警的培训。

三、问诊式警察法学培训模式的构建

解决警察法学培训面临的缺少规划,安排随意;内容滞后,脱离实战;警种混杂,适用性差等诸多瓶颈问题并非一朝一夕能够完成。在这样的条件下,推行问诊式警察法学培训的教学法,完成教师角色由简单的知识传授者向培训问题的设计者和研究问题的搭建者的转变;培训内容由基于理论向基于实践的转变;培训目标由知识本位向能力本位的转变;教学方法由接受型向参与型的转变,不失为解决警察法学培训瓶颈的良策。

(一)问诊式教学法的定义

所谓问诊式教学法是指由受训民警提前向承担民警培训任务的机构提交希望在培训中解决的问题和困惑,或递交在工作中碰到的疑难案例,由承担民警培训任务的机构组织专人对收集上来的问题、困惑、疑难案例进行汇总分类,然后设定不同的培训课程题目,并将课程题目和相关资料提前下发受训民警进行准备,由承担培训任务的教师在课堂上引导受训民警对培训内容共同研讨、分析、评判并最终得出结论的教学方法。

问诊式教学法实际上是将承担培训任务的学校设定为医院,将承担培训任务的老师设定为医生,而将受训民警设定为病人,民警参加在职培训就是到医院解决病痛的过程。

(二)问诊式教学法的构建

1.建立警察法学培训需求报送、调研制度

问诊的前提是问清病人的患病情况及过去的治疗成效,医生才能有效的诊断并对症下药。也就是说公安民警警察法学培训应该培训什么、怎样使培训有较强的针对性和适用性,取决于培训机构知道民警在公安实际工作中在“干什么、缺什么、困惑什么、需要什么”。而民警作为公安实际工作的主体,最知道自己在“干什么、缺什么、困惑什么、需要什么”。因此,可考虑每次培训提前三个月确定受训名单,并通知到受训人员所在单位和个人,要求受训人员拟写在工作中碰到的困难、困惑和希望通过培训在哪些方面有所提升,并在提前两个月递交给承担培训任务的机构,供其进行汇总分析。但是,民警培训需求报送制度一般适用于警衔晋升等定期培训,不太适用于对于随机发现的需要通过紧急培训解决问题的情况。而且在实践中,有时候病人明明已经患病但自己却并未察觉,也就是说民警在工作中已经出现工作能力与工作需要不匹配,需要及时提升、更新相关知识和技能的情况,但民警自己却浑然不觉,在这样的情况下,依靠民警单方面报送培训需求信息,就可能出现遗漏的情况。因此,除了建立民警培训需求报送制度外,还应当建立民警培训需求调研制度和培训需求信息资料库建设制度,由公安机关教育训练部门和公安院校定期或不定期深入公安一线,搜集公安一线实际工作中当下面临的具体问题、困难、困惑,并归类完成培训需求信息资料库,有效地对民警培训需求报送制度进行辅助和补充,使民警在职培训机构在第一时间掌握第一手的民警培训需求情况,才能有效解决民警警察法学培训供需错位的问题。

2.建立警察法学培训需求分析研判制度

民警培训需求报送、调研制度只是解决了“问”病情——收集民警培训需求的问题,而要对“病情”进行“诊断”、“下药”——理清问题、确定培训的内容和方式,就需要对收集上来的信息进行培训需求分析。所谓培训需求分析就是采用科学的手段分析谁最需要培训、为什么要培训、培训什么等问题,从而确定培训的必要性和培训内容的过程。[2]由于收集上来的培训需求信息大多是多警种、多岗位、多层次的,因此在短期的培训中全部一一解决是不实际的,可考虑由公安教育训练部门和承担培训任务的公安院校在培训开始之前的两个月内对所收集上来的需求信息从公安工作的中心工作需要,各警种实战的共性需求,岗位职业能力需要、民警的个性化需要等方面进行全面的分析研判,探寻公安队伍、各警种、民警个体在现实工作中实际能力和期望标准之间的差距,在综合分析培训需求的轻重缓急程度和培训需求转化为培训内容的可行性及实现方式之后,确定培训的内容和承担培训任务的教师,对培训的内容和模式进行充分准备,增强培训内容的时效性、针对性、实用性。

3.强化民警在警察法学培训过程中的主导作用

问诊最终是否成功,既取决于医生是否能对症下药,也取决于病人是否能积极配合治疗。民警警察法学培训是以职业能力提升为目标的,所以在教育培训的过程中必须让受训民警积极参与到培训的全过程中,通过参与来获得职业能力提升的多维度知识和思想体验。怎样让受训民警不再做一个单纯的听众,而是充分参与到培训的全过程呢?一是让受训民警提前熟悉准备培训的内容。过去,除专项培训外,类似警衔晋升、局长班、所长班等各类培训,受训民警提前并不知道受训内容,无法提前对受训内容进行一定的理解、分析、准备,因此,不能有效结合自己的实际工作就培训内容展开研讨,在培训课堂上多数只能成为被动的听众。所以,培训机构在确定培训内容后,应当及时通知受训民警,让他们能够对培训内容事前进行一定的思考和调研,才能使他们在培训过程中敢于主动参加到教学过程,也有能力参加到教学过程。二是要改变教师在培训课堂的角色定位。要改变过去课堂上以教师为主导的情况,推行受训民警为主导、教师主持引导的教学方法。受训民警来自不同的地方、不同的警种,对工作中碰到的相同的问题有不同的感受、解决方法、思路,充分调动他们进行思维的碰撞,引导他们在思维碰撞中找寻答案,才能让他们更直观的感悟职业能力上“存在什么问题、如何解决问题以及为什么这样解决问题”, 真正使培训工作紧贴公安工作实际,强化培训效果。

4.建立警察法学培训结果汇总交流制度

对于成功治疗“病患”的诊疗方法,决不能束之高阁,而应当积极宣传推广,让其他没能参加治疗的病患也能分享良好的诊疗方法,才能降低某种疾患在实践中的发作率。实践中,能够在培训现场亲自参加培训、学习的民警毕竟是少数,可以考虑每年定期将每次培训之后,对于在收集、分析、研判基础上确立的教育培训内容,以及经过师生共同探讨总结得出的解决公安工作现实问题的经验和方法进行汇总,汇编成册下发或发布在公安网专用平台,方便各级公安机关和公安民警学习、借鉴,同时,也可通过此途径进一步收集各级公安机关和公安民警对培训内容、方法的意见、建议,以便在此基础上进一步优化培训内容和方法。

(三)构建问诊式教学法过程中必须注意的问题

1.必须高度重视培训需求的报送、调研工作

“现代的培训理论认为,培训是一个系统,这一系统始于对培训需求的分析评论,然后确定培训目标,选择设计培训方案,实施培训,最后检验培训效果。培训需求分析是培训的首要和必经环节,是其他培训活动的前提和基础。”[3]而高质量的培训需求分析是建立在对培训需求信息长期的广泛收集、调研的基础上的,这就要求公安教育训练管理部门、承担培训任务的公安院校和承担公安培训工作的教师必须高度重视、长期坚持培训需求的报送、调研制度,为培训需求分析工作打牢基础。

2.必须建立固定的培训需求分析研判团队

要对培训需求进行分析,就需要有一个长期、固定的专业的分析团队。建议组建由公安教育训练部门、承担培训任务的公安院校民警培训部门负责人和承担培训任务的教师共同组成的分析团队,坚持对公安工作的新形势、新问题,民警个人及公安各机关的培训诉求进行分析研判,全面掌握民警培训需求信息的发展变化,及时做出反映和调整,遴选确定培训内容和培训对象,才能让公安教育培训的管理部门能够宏观引导培训的方向;才能让承担培训任务的公安院校民警培训部门正确贯彻上级有关部门的培训思路,正确地判断培训教师的培训能力是否能满足培训工作需求,对应选派承担培训任务的教师,正确评价培训教师的培训效果;才能让承担培训任务的教师充分了解公安工作实际,了解授课内容与现实需求的不适应性,对过去培训的不足进行总结,对未来的培训需求进行前瞻。这个分析团队可以由公安教育训练部门负责组织管理,定期对警衔晋升培训、新警入警培训等常规培训工作,不定期根据公安工作形势需要对公安工作的新形势、新问题、新政策进行培训需求分析。

3.必须切实落实警察法学培训教官制度

目前,虽然各地也在推行教官制,但教官制在很多地区在实际中大多只是形式性的填个审批表,发个聘用文件,并没有对教官任教能力和任教资格的评审制度。实践中很多民警培训机构中,教师有没有教官聘书,有没有教官资格,有没有能力承担民警培训任务,和可不可以承担民警培训任务没有任何关系,还有的培训机构对授课教师把关不严,仅满足于有人来上课就行。警察法学培训既需要承担培训任务的教师拥有扎实的专业基础和公安实践经验,能够游刃有余地将理论贯穿到对实践的理解、适用中去,还要求具有对培训需求信息的敏感性,能够对培训需求做出及时、高效、高质量的反映,并具备能够在培训过程中充分调动受训民警积极性、能动性,引导受训民警参与教学过程、充分理解教学内容,使培训得到最佳效果的能力。因此,并不是每一个教师都有能力承担好培训任务的。只有贯彻好教官制,才能将专业强、懂实践、具有较强的课堂掌控能力、善于启发引导受训民警的教师选拔到警察法学培训工作中,才能有针对性地对有关教师进行持续性培养,才能切实保证警察法学培训的效果。

问诊式教学法能够通过与在职民警和公安实战一线机关的沟通交流,及时收集了解公安一线的培训需求,并据此拟定培训内容和方法,并能充分发挥受训民警的主角作用,使其切实参与到培训的全过程。因此,建议在警察法学培训中,积极推行问诊式教学法,使警察法学培训更加具有针对性、及时性和实用性。

[1]判例式教学法.百度百科[DB/OL].[2014-04-18].http://baike.baidu.com/link?url=10Q8Uix89uL4 pnvtlhso_QxYEgv-hi_fzGch5-zk1O8rWBNSryQB O92ejM8QtDERmZyDemx3JxFtbj6-W3rmTq.

[2]赵德成,梁永正.培训需求分析:内涵、模式与推进[J].教师教育研究,2010,(11):10.

[3]王学栋,牛向东.培训需求分析在现代培训中的作用[J].职业技术教育,2001,(34):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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